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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港澳银行在大湾区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有重大利好!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全面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改革探索,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和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8月4日,在自然资源部的支持下,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港澳银行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解决港澳银行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身份证明材料限制问题。
按照原有的规定,港澳银行在境内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其作为境外法人须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作为身份证明材料。也就是说,港澳银行必须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才能在境内申办不动产抵押登记。
该通知出台后,自2020年9月1日起,港澳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九市所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再受原有规定的限制,港澳银行凭经公证、转递的设立文件或注册证明作为身份证明材料,便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无需提交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以及《金融许可证》。同时,同一港澳银行在同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再次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再重复提交上述材料。
政策前后对比
下一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大力度,继续推动不动产登记改革创新,为广大群众和企业带来更多快捷、高效的服务。
来源:广东省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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