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大公国际保险行业监测报告——长期医疗保险费率放开 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升级

大公国际 2022-03-20





行业政策:2020年4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关于长期医疗险产品费率调整相关规定。


【点评】《通知》的出台能使人身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减轻赔付支出压力,增强长期医疗险产品的开发意愿。同时,长期医疗险解决了短期医疗险因产品停售等原因无法续保的问题,一方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另一方面将因满足消费者续保需求而增加其对医疗险的购买信心;其次,《通知》的落地将会进一步推动保险产品供给侧改革,增强人身险公司医疗险业务优势,短期内或将对财险公司健康险市场产生一定冲击。


行业数据:2020年3~7月,财险公司原保费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0.53%、12.23%、10.19%、11.41%和12.22%;人身险公司原保费收入同比分别增长3.31%、19.22%、15.73%、12.17%和13.20%。

新发债券:本期保险行业新发行9只债券(含ABS),发行总额为401.00亿元。


债务到期:本期保险行业共有3只债券赎回,偿还本金合计61.50亿元。


评级调整:本期分别有1家保险公司主体级别上调和下调。其中,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主体级别上调理由为2019年长安保险引入战略投资者,资本实力大幅增强,偿付能力充足水平显著提升至监管要求,监管措施的解除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险业务的拓展压力,同时流动性水平明显改善;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下调理由为百年人寿股权稳定性不强、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下调、资产减值损失上升、权益类投资账户浮亏规模仍然较大等因素对其经营发展及信用水平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一、行业政策


(一)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2020年4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通知》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其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2)明确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3)明确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相关内容;4)明确费率调整的信息披露要求;5)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其中,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对该产品上浮费率:



在此之前,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而此次《通知》细则中除规定的不可调整的三类情形外,允许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内对费率进行调整。


《通知》的出台,将对保险公司产生以下几方面影响:首先,此次对于长期医疗险费率的改革,能使人身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减轻赔付支出压力,增强长期医疗险产品的开发意愿。同时,长期医疗险解决了短期医疗险因产品停售等原因无法续保的问题,一方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另一方面将因满足消费者续保需求而增加其对医疗险的的购买信心。其次,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短期健康险经营管理行为。《通知》的落地,将会进一步推动保险产品供给侧改革,增强人身险公司医疗险业务优势,短期内或将对财险公司健康险市场产生一定冲击。


总体来看,从去年11月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今年陆续下发的规范短期健康险业务、重疾定义和重疾发生率等征求意见稿,以及此次《通知》的发布,都可以看出监管在规范健康险业务经营的同时,有意推动健康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提升保险公司业务价值。未来,预计还将有关于健康险业务的政策陆续出台,推动健康险市场高质量发展,健康险也将继续作为主要增长点,推动行业快速发展。


(二)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7月30日,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修订形成,吸收了“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修订重点包括:1)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2)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3)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4)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5)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2017年9月,原保监会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其中明确提出要“修订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细化监管措施,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银保监会在“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征求意见稿》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多维度、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将工作重点由原先的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拓展至日常经营的各个环节,包括公司组织结构建设、经营数据治理、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等。公司要将偿付能力管理提升至发展战略层面,加强业务开展与资本规划的联动,通过制定健康、可持续的业务发展模式保证偿付能力维持合理水平。同时,更加明晰的监管指标体系与市场约束机制要求保险公司加强风险计量监测与信息公开披露能力,以保证合理安排定量资本、及时汇编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并与监管机构、市场及其他参与偿付能力管理的机构保持充分良好的信息沟通。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反映出银保监会的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重点已由资本要求扩展至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意在通过科学、有效、完善的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促使保险公司合理衡量风险和收益的关系,理性完成经营决策,从而推动保险行业回归保险保障本源,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同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监管要求也有助于市场提高对于保险公司经营质量的辨认能力,而更加严格的偿付能力达标要求和处罚措施也有助于保证保险市场稳定,推动行业高质量增长。


(三)银保监会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2020年8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要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统筹推进的原则,聚焦主要问题、弥补制度短板、强化差异化监管、注重工作整体性和协同性。通过在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融合、开展公司治理全面评估、规范股东行为、提升董事会等治理主体的履职质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强化外部市场约束、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的努力,力争于2022年初步构建起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性严重,公司治理的缺陷往往成为其风险的主要诱因。《方案》作为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将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前瞻性,推动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切实提升公司治理质效。


二、本期行业情况


行业数据


保费收入方面,2020年3~7月,财险公司实现原保费收入分别为1,375亿元、1,175亿元、1,103亿元、1,338亿元和1,08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53%、12.23%、10.19%、11.41%和12.22%,人身险公司实现原保费收入分别为3,553亿元、2,016亿元、2,075亿元、2,784亿元和1,79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31%、19.22%、15.73%、12.17%和13.20%,其中寿险业务实现原保费收入分别为2,594亿元、1,385亿元、1,452亿元、1,984亿元和1,263亿元。


保险公司资产规模方面,截至2020年7月末,我国保险行业资产总额共计220,615亿元,其中人身险公司总资产为186,768亿元;财险公司总资产为24,026亿元。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情况方面,截至2020年7月末,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用余额为202,312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的占比分别为13.39%、34.94%、13.65%和38.02%,其他投资和债券仍是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用的主要投向。



三、本期行业债券市场情况


(一)新发债券统计


本期保险行业新发行9只债券(含ABS),发行总额为401.00亿元,除ABS外,其余债券期限均为10年期,票面利率区间为3.30%~5.20%,发行主体级别为AA-~AAA。



截至2020年8月31日,保险行业存续债券共70只(含ABS),债券余额合计3,343.50亿元。



(二)债市波动


本期债券市场无波动较大的保险行业债券。


(三)债务到期情况


本期保险行业共有3只债券赎回,偿还本金合计61.50亿元。



(四)评级调整


本期分别有1家保险公司主体级别上调和下调。其中,长安保险主体级别由A上调至A+,上调理由为2019年长安保险引入战略投资者,资本实力大幅增强,偿付能力充足水平显著提升且已满足监管要求,保险业务监管措施被解除,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险业务的拓展压力,同时流动性水平明显改善,抵御流动性风险能力增强。百年人寿主体级别由AA下调至AA-,下调理由为百年人寿股权稳定性不强、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下调、资产减值损失上升、权益类投资账户浮亏规模仍然较大等因素对其经营发展及信用水平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国际,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


监测周期:2020.04.01-2020.08.31

作者 大公国际 金融部 丁芯怡   张瑶   甄 锐        




推荐阅读

大公国际:8月全市场违约规模环比下降,后四个月违约压力或有所上升

大公国际:城投债发行量环比增长,利差较7月有所收窄 ——2020年8月城投债发行及利差概览

大公国际:8月工业生产累计增速首次转正 地区间均衡发展格局已初步显现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微信公众号(“大公国际”)发布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等内容,其版权均属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国际”)所有。未经大公国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汇编、修改、分发、转载、复制、传播、发表、许可、摘编、仿制)或许可他人使用本微信公众号中的所有内容。已经大公国际授权使用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公国际”。否则,大公国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微信公众号涉及的所有观点、结论、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投资性建议或意见。对于因直接或间接使用本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的内容或者据此进行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大公国际概不负责。


关于大公国际: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信用评级机构,拥有政府监管部门批准的全部评级资质,能够对中国资本市场所有债务工具和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


大公国际是中国国新控股子公司,总部位于北京。现有从事评级作业和研究的专业分析师150余人,其中95%具有证券从业资格,96%具有硕士、博士学历。


成立26年来,大公国际独立研究制定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的信用评级标准,推动国内债务工具的创新设计与推广应用,先后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70多个行业的近万家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大公国际以26年来积累的评级技术和数据为基础,深耕评级理论、方法与应用研究,致力于金融科技与评级行业的深度融合,坚持高标准、高质量、独立、依法、合规开展评级业务,为投资者、客户提供优质、专业、高附加值的评级服务,努力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稳定和经济安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