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民政部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
民电〔202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部署及全国民政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针对近期疫情防控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基础上,民政部对1月28日发布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作出部分修订,现予印发,并就做好落实工作提出要求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出入管理,
保障刚性服务需求
因家庭无力照顾等特殊情况确需返院的春节回家老年人、拟新入住老年人,以及返岗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疑似症状、且没有在15日内接触湖北疫区逗留经历人员等《指南》禁止进入的情形,可经医学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收住入院或上岗工作。有条件开展医学隔离观察的养老机构,可以自行开展拟进入人员的医学隔离观察;不具备条件的,市或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本级联防联控机制统筹下,通过政府指定的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或新设立的专门场所,对拟进入人员进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驿站、农村幸福院等)原则上暂停集中式服务和聚集性活动;有老年人全日托养的,按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要求管理。对空巢(独居)、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亲属已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子女亲属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无暇照顾的老年人等刚需群体,经与家属协商一致,在安全防护前提下,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保障作用,动员村(居)民委员会、物业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做好上门帮扶或接收入住养老机构。
三、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严防养老机构成为群体性感染爆发点
四、充分应用信息手段,助力实现精准防控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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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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