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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入门资格”窥视组织、领导传销罪本质与该罪刑事风险边界防控

张元龙 公司辩护联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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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滑莹:各位同仁,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准时收听今晚的讲座。今晚的讲座是由华夏公司辩护联盟主办,张元龙会长主讲,邓楚开博士、廖莘律师作为点评嘉宾的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实务认定六大焦点和难点问题的解析。由于时间有限,本次的讲座主要围绕前三个问题进行解构剖析,分别是关于入门资格的问题;计酬或返利建立在发展人员数量还是销售业绩之定罪考察要点问题;关于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和辩护问题。

上世纪80年代末,直销在西方发达国家合法存在的销售模式,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传入了深圳,九十年代进入到广州并申请成立了第一家中美合资的雅芳公司。随后风起云涌,从沿海向内陆蔓延,尤其在武汉等地遍地开花。国家首次批准了41家合法直销企业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局颁布了第一传销法规传销管理办法》,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操作规范,加之缺少部门监管而导致混乱形成了一些商家无任何实体商品或服务的前提下,明张胆的拉人头收取人头费,导致了诸如绑架控制等混乱的局面这种乱相众生的严重局面,迫使国务院在98年4月18日下发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从国家层面上将传销定为违法,并予以取缔。直接的传销活动取缔之后,不法分子便取而代之用商品或者服务为载体幌子,以购买一定的商品或服务为名,将商品本身与价格差几十倍或百倍差距购买所谓商品或服务,获得加入资格变相达到拉人头收取人头费,骗取钱财这种变相传销违背了商品或服务交易等价交易的市场原则客观上变成了控制人,绑架人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因而在2005年12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2009年,在刑法修正案七中,传销纳入刑事犯罪予以打击刑法的第224条就和上述的立法背景相一致

而如今许多以直销模式经营的企业,都被定为传销在我所办理过的湖南华莱健黑茶罪一案中存在一种情况,也就是定罪的主因是没有直销资格证。当时湖南华莱健公司通过了世界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并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保护,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且在国际上也获得了国标标准认证证书和国际绿色食品A级标准是实实在在的市场流通的商品它的商品销售模式也是三种第一是实体加盟第二是电子商务自分销运营模式第三是实体加电子商务自分销模式但是就因为一纸文书之差罪与非罪之间只能认栽

以上是对我所办理的这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简单的介绍一下,我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个罪名中,也有很多心得,以后与大家共同分享!

好,下面有请我们今晚的主讲嘉宾张元龙律师。


从“入门资格”窥视组织、领导传销罪本质与该罪刑事风险边界防控

——[华夏公司辩护联盟]张元龙主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部分第一主题《有关传销活动入门资格问题》

一、概念(什么是入门资格)

入门资格是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内容表述里面,也是规定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段之内容里面。条文表述为“以推销商品为名、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入门资格,大致之意是指加入某组织,需要经过支付某对价或某种方式,从而得到了允许,得到了资格可以进入某门槛。

二、对入门资格之理解

为什么说要强调这个加入资格问题,我想是和劳动用工关系比较而言的。劳动用工关系,是劳动者填写入职资料,进入到某单位,就可以上班和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关系了。在一个月期满,公司需要发放工资和劳动报酬给到劳动者,让劳动者直接的拿到钱。

而传销活动中的“入门资格”,其含义和内容,洽洽相反,不仅是一个月期满,不用支付劳动报酬给你,而是需要你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从而得到加入资格。这句话,需要联系条文前面那句话,共同理解和适用。前面是以什么---名义,也就是说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只是名义而已,重要的是需要你“缴纳”或“购买”,注意缴纳”或“购买” 这两个关键词。通俗点理解,也就是需要支付笔钱。至于这个钱是多是少,可以不予以重点考虑。只要你付了钱,就获得加入资格了,就成为会员了,也就是有个名号了。

三、入门资格和传销活动之本质是相对应的

笔者认为“入门资格”之内容之所以条文这样表述,这和传销的本质特征相适应的。因为传销内在的实质就是一种经济诈骗活动。他是和集资诈骗罪具有很多相类似的共同特征,其中本质上就是骗。因此,在司法解释意见第六条关于罪名适用问题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两个罪名,内在实质相同,就是 骗。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他主要的获利、非法敛财,就是来源于会员不断的发展人员数量,会员进入获准加入资格所支付的财物,从而实现诈骗之目的。

至于,传销活动具体以什么名义,司法实务中,可谓五花八门、各种各样都有。有以推销商品、购买产品、提供相应服务、购买股东资格等经营活动为名义。但是,有一点核心问题,就是需要你掏出钱的,掏出钱的名目和理由千奇百态,形式各样,你掏出钱了,从而就获得加入资格。

四、入门资格费用窥视拉人头传销和团队计酬之区别

从入门资格缴纳费用多少和高低看,也可一定程度窥视拉人头传销和团队计酬之区别。

拉人头传销,也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传销,团队计酬是以销售商品为主,是传销活动的初级形态,不被认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他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这两者区别上,从入门资格,也一定程度可以窥视:

1、从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

2、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3、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来计算收入,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缴纳的入门费算收入;

4、从组织存在和长远维系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前者,可以长远维系,永久生存下去,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后者长远不能维系,终于一天会破产或倒闭,演变成一场集资诈骗的活动。

五、如何进行刑事风险边界防控和案例治理

针对入门资格问题,应当从行为内容进入考察和法律规定的边界,两者搓合、融入,分析和评判,最好的刑事合规方式,就是以团队计酬方式作为经营模式,从而有效避免被滑入到传销犯罪的刑事风险。

1. 无风险区:不要有缴纳费用作为加入资格

前有所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入门资格块,就是要求加入者缴纳一定的费用,至于费用多少、高低不论,或者要求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也就是要交钱。那么,实务防控中,我们不要求加入者交纳费用,那么就可以有效避免滑入的刑事风险。

2.纠正风险区:有缴纳费用和销售产品并存

非需要缴纳入门费,例如购买等价商品的金额、交纳合作保证金等方式的,一定要和销售商品同时并存。如果不是同时并存的,笔者建立不要做了,那是纯粹的传销活动。当有缴纳入门费,也有购买商品金额的,将入门费比例降低到产品销售金额以下,简易的计算方式,就是产品的价格和价值相当,不要超过产品应有的价值。存在超过时,运营管理层,应引导和引流他往不超过方向走,从而有效纠正过来。

总之,入门资格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方面重要客观要件内容,它一定程度上可以窥视拉人头式传销和团队计酬之区别。从他身上,作为切入,可以厘清和有效分辨企业的经营运行模式是否触犯到了刑事风险雷区,从而为企业运营决策上,有效的作出预防和对刑事风险的防范。

以上内容根据【华夏公司辩护联盟】传销犯罪辩护课题组线上讲座(总第41期)整理而成。


主讲老师:张元龙,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夏公司辩护联盟会长,[华辩网]创始人,原广东省首家刑事专业所[登润-始于2010年]经营八年主任。云数贸“五行币”全国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及第二季案(后续抓获犯罪嫌疑人)主要辩护人(云数贸“五行币”案,在2015-2016-2017多次被公安部列为全国十大经济犯罪传销大案之首);2017年,可能东莞有史以来最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某某公司产品涉案,逮捕37人)担任欧某某辩护人(有产品销售型“团队计酬”辩护之典型案例);2012年,香港亮碧思在大陆地区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该案被法制日报评为年度十大经济犯罪案件)多地区主要被告人辩护人。(香港亮碧思案一定程度上,对于2013年11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司法解释的出台和颁布实施,起到了推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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