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行为网络异化研究与刑事辩护交流探讨沙龙举办
1、P2P互联网平台刑事合规与涉嫌“非吸”“集资诈骗”辩护交流研讨会举办
2018年9月29日下午,在广州珠江新城高德置地秋广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所会议室,德恒广州第5期沙龙暨公司辩护联盟线下第41期沙龙成功举办。主题:传销行为网络异化研究和刑事辩护交流探讨,德恒广州张元龙律师、何国铭律师、宋善毅律师、余律师、黎智鹏辅庭员、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王小强律师和多位企业界代表参加了研讨活动。
上半场,由张元龙律师作主题分享;下半场,大家分别发言、共同探讨实务案例网络特征与无罪辩护思路和方案。张元龙律师围绕这样一个前沿探索话题,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分享自己的一些研究体会。一是网络的融入与行业合一,刑法上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特征。随着互联网的渗透和融入,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广泛应用,网络和行业的关联程度趋向合一,与网络有关的犯罪形态,正在从犯罪对象,向以网络为犯罪工具和以网络为犯罪空间转变等;二是网络犯罪刑法上异化分析。对于犯罪网络上的异化,一直是刑法上有争议的命题,没有统一的共识,网络犯罪相对于传统犯罪,是案件事实上的差别,还是带来了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差别,或是对于犯罪构成要件解释上,行为的样态、危害结果的形式解释等方面呈现的差别;三是传销行为之网络异化。根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点,结合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以网络为工具和以网络作为运营空间存在涉嫌传销活动行为,体现的网络特征和传统传销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上之差异,分析网络上存在的行为是否传销行为之异化,例如入门费问题、计酬或返利依据计算方式上、层级和人数计算问题等;四是网络异化入罪观点分析。认为持此观点的人是坚持传统构成要件具备说,只要是具备传销犯罪之构成要件,无论网络上行为特征是否存在变异和差别,只要基础特征具备或者内容里面部分存在构成要件特征即可成立犯罪;五是网络异化无罪观点分析。认为以网络作为运营空间的,其行为方式和内容上,比较传统传销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了较大的差别,甚至已经有了质上的不同。不能再按传销构成要件上的理解,将网络上行为特征简单的理解,或视为等同于传销行为网络上的异化。六是网络异化刑法上解释。网络犯罪较传销犯罪有较大差别,是不可否认之事实,由于对于行为之定性上存在争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上质疑、反思和批判按刑法解释原则,常理的解释最终会回归到文理解释上来等。张元龙律师最后认为,这次沙龙主题是其根据研究传销犯罪的内容,结合其他刑法学者在网络犯罪刑法异化问题上的研究,得出了对于传销行为之网络异化的理解,便于自己针对目前一些网络传销活动体现的网络特征和传统犯罪不一样之处作更精准之研究。
下半场,到会的同仁对于这样一个前沿探索话题,纷纷发言,围绕经济犯罪司法实务中,网络传销犯罪已经比较突出,但是是否完全适用于原来那一套传销犯罪之构成要件,还是对于构成要件在解读上发生变化,或是需要作出新的立法分别谈了自己的观点。同时,大家对于司法实务中某某案例电商平台体现的行为“疑似”特征,是否等同于传销行为之网络异化,以及对于案例刑法解释上的案件辩护思路和方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传销犯罪沙龙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达到了预期的成效,收获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