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学界 | 重要期刊法理论文刊载情况报告(1-4月·社科综合类C刊、C扩)

法理杂志 法理杂志 2021-10-27




编者按



为了实时把握法理研究动态、跟踪核心期刊法理刊文动向,“法理杂志”微信公众号特在“学界”栏目项下专辟版面,定期梳理、报告我国被统计入核心检索源的222本重要期刊(包括CCSCI法学类来源期刊、集刊,CSSCI扩展版法学类来源期刊,CSSCI及其扩展版综合类、高校学报类社科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法学类期刊)的“法理”刊文情况,报告科目包括刊文篇数、文章题名、作者姓名及其简介、论文摘要、论文关键词等。本文系该栏目首次推送,报告的是2019年1月至4月CSSCI及其扩展版来源期刊中的社科综合类期刊所刊登的“法理”文章,整理工作由我刊(号)编辑胥纳、刘庆祝、徐辉同学(均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共同完成,如有遗漏或者错误,敬请各位读者朋友海涵并指正。



刘庆祝

中国政法大学2018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选文依据】


我号在摘选、划定“法理”文章范畴时,综合参考以下三项标准:

第一,作者的研究领域;

第二,论文的研究对象;

第三,论文的中心问题,得出的核心结论。

但在判断跨学科文章时采取“宽容原则”,也即,既将非法理学者的法理文章纳入统计,又报告法理学者所作的其他理论法学、基础法学讨论。




2019

C刊

社科综合类




1


北京社会科学(月刊)



2


东南学术(双月刊)

(1篇)


第二期(1篇)


论司法判例中的裁判规则

高尚,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 要]司法判例中发挥实际作用的是裁判规则,法官对“裁判规则”的准确识别和提取是判例制度运行的关键。通过对德国法中的“个案规范”理论与英美判例理论中的“裁判理由”进行比较研究,并从裁判规则与案件事实的依存关系分析入手,探讨裁判规则的本质特征、类型与功能,以期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贯彻实施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司法判例;裁判规则;个案规范;案例指导制度



3


东岳论丛(月刊)


4


读书(月刊)

(1篇)


第三期(1篇) 


从马的法律到黑箱之法

余成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简要概述:伊斯特布鲁克法官(Frank H.Easterbrook)提出了一个颇具挑衅性的命题。在他看来,所谓网络法,与“马”的法律并无本质不同。而这种试图通过熟悉的“马”来类比(analogy)陌生的“网络”的认知策略,难以在法学理论上发挥认知增益的功能。笔者希望通过一个更为神秘而本质的“黑箱”(black box)概念来展示网络法的特性,以及在其特性背后所牵连的人类问题的永恒性,以此探寻破解网络时代对法律所带来的挑战。



5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月刊)

(1篇)


第一期(1篇) 


司法判决的可废止性、相对真实性与客观性

周志荣,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副教授

[摘 要]司法判决具有可废止性,因而是相对真实的。但作为一种单称的法律判断,司法判决同样具有客观性。与自然科学判断的绝对客观性不同,法律判断的客观性应该是建立在证据、理由与论证基础上的公共性,即一种“温和的客观性”。非单调逻辑是刻画可废止的法律推理关系的恰当工具。在非单调逻辑中,司法判决的可废止性特征完全符合温和的客观性标准。对于司法判决的可废止性的非单调逻辑刻画,既对理解法律判断的相对真实性与客观性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对法官处理案件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关键词]司法判决、相对真实性、客观性、可废止性、非单调逻辑



6


甘肃社会科学(双月刊)

(1篇)


第二期 (1篇)


从要素论到结构论: 司法规律的研究转向

周冰,吉林大学法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系列相关表述中,“遵循司法规律”始终与“符合中国国情”紧密联系,这要求我们在司法规律研究中应当注意把握“中国国情”与“一般规律”的有机统一。司法规律研究的核心和关键,就是处理好世界司法文明一般规律内在的一般性与中国国情下的司法改革现实需求中的特殊性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当下司法规律研究的主要模式,是从要素论的角度提出以整体形式实现一般性与特殊性辩证统一关系,但这一模式普遍存在具体规律之间关系模糊和各具体规律解释困境的问题。结构论的司法规律研究模式,在吸收要素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明确各要素之间在结构上的相互关系,并强调对各要素间关联的认识,充分实现了一般性与特殊性之间的辩证统一,是深化认识司法规律具体内容的正确道路。

[关键词]司法规律;中国特色;司法改革;要素论;结构论



7


广东社会科学(双月刊)



8


贵州社会科学(月刊)

(1篇)



第四期(1篇) 


近代西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演变

王庆新,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西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概念从古希腊开始一直到现代经历了几次重要的变化。中世纪著名经院哲学家阿奎那将亚里士多德哲学与基督教神学相融合,提出了影响深远的超验性自然法。欧洲的启蒙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淡化了基督教形而上学基础,重新建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创立了古典自由主义学说。在面临着现代科学的兴起之际,卢梭和康德开始将自然法从形而上学中剥离出来,不承认自然法的超验性,而强调人的自由和道德自律。现代自由主义如罗尔斯更是完全抛弃了形而上学而提出了以人人平等原则为中心的世俗化权利学说。近年来现代新后经院的自然法学说的兴起正是为了回应世俗主义的过度扩张而导致的社会危机和理论危机,他们试图纠正现代自由主义和世俗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偏差,提倡回到基督教传统的形而上学基础,重新寻找和阐释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关键词]近代西方;自然法;自然权利;演变



9


国外社会科学(双月刊)


10


河北学刊(双月刊)


11


江海学刊(双月刊)


12


江汉论坛(月刊)

(4 篇)



第一期(2篇) 


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创新

周叶中, 武汉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林骏,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法关系、立法、行政、司法、守法等各方面提出的新观点、新论断、新论述,既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和建设法治中国的行动指南,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重大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创新与我国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哲学根基、根本价值等方面密切相关,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创新对维护我国法治意识形态安全、指导中国法治实践以及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等具有重要影响和深远意义。

[关键词]法治话语;法治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法治理论

 

法教义学与法学研究的本土化

泮伟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法学研究的本土化问题,不但关涉“何谓本土化”问题,更以认清“什么是法学”的问题为条件。法学研究兼具“实践性”与“科学性”的二元特性,并且其实践性优先于科学性。法教义学研究是法学研究的核心,法学研究的本土化就是法教义学研究的本土化。法学研究本土化不同于社会学、经济学研究的本土化等一般社会科学研究的本土化。中国法学研究的本土化必须结合以“同案同判”为构成性原则的中国判例制度的建设与改进,通过学说与判例的大量互动,最终凝结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科学的核心概念与原理。未来中国本土化的法学研究成果既应着眼于中国问题的解决,也要具有世界眼光与格局。

[关键词]法学研究的本土化;法教义学;中国本土特色;判例与学说的良性互动

 

第四期(2篇) 


卢曼自创生法律系统视阈下的系统与环境

张翠梅, 东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赵若瑜,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

[摘 要]卢曼自创生法律系统理论的逻辑起点是系统与环境的区分。法律系统通过运作上闭合,认知上开放及重言的去悖论化实现自成一体,其具有简化复杂性与稳定预期的功能,当满足变化、选择、稳定三方面条件时,系统结构得以演化。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通过宪法,法律系统与经济系统通过财产与契约这样的结构耦合机制,实现对彼此的激扰与影响。尽管从“法律自创生的可能性”、“法律系统闭合运作的可能性”以及“卢曼法律理论中实证法的合法性”三个方面对卢曼的理论进行批判是可行的,但重申卢曼的观察者与描绘者的视角,并对其法律系统理论应对法律不确定性的功用及其带来的多元视角与选择的可能性予以肯定也不能被忽略。

[关键词]卢曼;法律系统;自创生;代码与程式

 

法学范式竞争与领域法学的知识创新

李大庆,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领域法学是在财税法学科发展过程中逐渐被发现并传播开来的一种法学范式,是部门法范式基础上的“跨界资源整合”,也是应用法学对理论法学的提问和对话。在当前中国法学范式格局演化中,部门法学的基础地位受到来自现实的很多挑战,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争论还未平息,实践法学和领域法学又快速崛起。这些法学范式之间的竞争有助于繁荣中国法学的发展并促进知识创新。领域法学作为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范式,与其他范式之间是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关键词]领域法学;法学范式竞争;法学知识创新



13


江淮论坛(双月刊)



14


江苏社会科学(双月刊)

(2 篇)



第一期(1篇) 


中国习惯之法源地位的发生条件、应然顺序及模式选择

李 可,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习惯之法源问题是在与法律、判例、条约等法源的关系中产生的,否则就不是习惯的法源问题,而是习惯作为一种规范要件存在于法律当中的问题。在法律运行中,无须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发生习惯的法源地位问题。习惯原则上应当在现代法律中居于次位及末位法源地位,例外地也可以进位至首位法源地位。在当事人与法官对习惯的法源地位产生争议时,应当依据上诉或申诉程序予以解决。法律确定习惯之法源地位有“法律与习惯同在时何者应优先适用”和“无法律才适用习惯”这两大模式,当代中国法律在总体上选择了后一种模式,只有针对特定地区、行业、领域、团体及人群等极少数情况,才例外地采用前一种模式。此种“无法律则依习惯”的法源模式倾向既体现了一种“法律穷尽逻辑”,也体现了一种“规则优先”倾向,是当代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习惯;法律;法源地位;法源模式

 


第二期(1篇) 


论近代以来中国司法解释概念的变迁

李相森,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近代以来,司法解释的内涵逐渐转变而远离其本初涵义:司法解释作为司法的附随活动转变为独立的解释权力;司法解释主体由所有司法机关缩小为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解释形式由判例转变为抽象性的解释文件;司法解释的效力由相对效力转变为绝对的法律强制效力。由这种概念变迁所反映的权力化、立法化的中国式司法解释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创造,但却远离了司法解释的本旨,存在理论上的窒碍和实践中的种种弊端。完善当前司法解释制度的关键则在于处理好这种远离和创造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统一法律解释;概念史



15


江西社会科学(月刊)



16


开放时代(双月刊)



17


南京社会科学(月刊)

(2 篇)



第二期(1篇) 


司法裁判中法官价值选择的证成

陈绍松,贵州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

[摘 要]司法裁判中法官不同的价值选择导致不同裁判结果的产生。法官恣意的价值选择危害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因而法官对自己在司法裁判中的价值选择有证成的义务。法官价值选择的证成是否为一种法律论证,怎样成其为一种法律论证,是司法裁判不能回避的问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以权衡的方法路径实现裁判的法律证成,作为“等级式”适用的价值选择,作为裁判法律推理的逻辑起点时,其适用方法具有“二值性”。价值选择应实现优先性的证成。优先性难以通过价值标准的位序实现,结果优先成为现实的选择。保证法官价值选择证成的担保是法官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价值选择;证成;权衡;优先性

 

 

第四期(1篇)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律建构——规范论视角

陈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罗洪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摘 要]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具有鲜明时代性的概念,“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内涵上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以及中国传统“和”文化价值观;在外延上从属于“人类共同体”,可以划分为实体的命运共同体和抽象的命运共同体。从规范论视角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法治理念的引领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和发展赋予法治重要而又特殊的使命。在制度层面,应以推动联合国改革的方式来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使联合国的规范体系顺应人类共同体法的发展潮流。

[关键词]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法治;联合国改革

 


18


内蒙古社会科学(双月刊)



19


宁夏社会科学(双月刊)



20


青海社会科学(双月刊)



21


求是学刊(双月刊)



21


求索(月刊)

(5 篇)



第一期(3篇) 


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

石佑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 陈可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赋予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新内涵、新要求,推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价值取向的转变,主要体现在将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加强思想建设,重视民主法治价值和党内法规的动态运行价值等内容。实现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价值取向,需要我们改革创新、砥砺前行,妥善处理好规范体系不协调、运行体系不完善、具体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明确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健全具体运行机制等路径,大力提升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筑牢制度根基。

[关键词]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价值取向;路径选择

 

以国家法律体系化为借鉴的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

王春业,博士、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随着党内法规建设进程的加快,党内法规体系化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是党内法规自身建设的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需要。国家法律已经形成了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理顺了法律规范间上下左右内外关系,并具备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体系化经验。作为一种正式的规范,党内法规完全可以吸收国家法律体系化的经验,完善党内法规上下的层级关系、左右的分门别类关系、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内外关系,并通过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和立法技术,来加强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建设,使党内法规建设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体系;体系化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陈咏梅,博士,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党内法规具有法的一般属性,与国家法律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构成,两者的衔接与协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课题。作为规范国家权力运行最为重要的两种规则体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建构党内法规体系的规范主义方法趋向,有利于解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与协调面临的问题,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立法后评估衔接联动机制等有助于推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的属性;衔接与协调;法治化

 


第二期(2篇) 


法治中国的演进逻辑、理论内涵与时代价值

郑彬睿,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法治中国经历了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再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演进历程,内隐着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深度契合的逻辑机理,是党领导人民在法治建设征程中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法治中国具有深刻内涵,标志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制度化。在新时代,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现代化模式的重要标志,体现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精准定位,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注脚,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法治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演进逻辑;理论内涵;时代价值

 

作为提供一种行动理由的立法

——立法本质的社会学解释

周赟,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如果把立法看作向社会输入规范的活动,而规范又具有必行性,则很多现象无法得到合乎逻辑的解释;相对应地,如果把立法看作向社会输入一种行动理由的活动,而理由具有主观性和可权重性,则可以对这些现象作出很好的解释。提出“立法的根本功能是提供一种行动理由”这一命题,并不是要取代当前的规范命题,而是要拓展、丰富对立法活动及其“产品”本质的认知。

[关键词]立法之法;必行性;行动理由;主观性



22


人民论坛(月刊)



23


人文杂志(月刊)

(1篇)



第四期(1篇) 


自我立法的限度

——青年黑格尔论近代自然法学说的局限

罗久,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南昌大学赣江青年学者

[摘 要]在耶拿早期的“自然法论文”中,黑格尔通过对经验主义和形式主义这两种近代主要的自然法学说的批判,表明其自身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与近代主流政治理论不同的哲学基础、研究进路和论证方法。黑格尔指出,经验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自然法研究虽然表面上彼此对立,却共享同一个前提,即它们都是从对自然的否定出发,以主观理性的自我立法为基础重新构造人的实践经验,使其符合主观理性的确定性和抽象统一性。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式的经验主义恰恰是理性主义政治的始作俑者,而康德和费希特的形式主义不仅促进了理性主观化进程的完成,并且从根本上拒斥了超越主观理性的客观之道。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自然法;经验主义;形式主义



24


山东社会科学

(2 篇)



第一期 (1篇)


基于人生境界的公民守法四层次说

刘振红,法学博士,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教授

[摘 要]守法是社会机体的健康状态。诊治知法而不守法这一社会痼疾,需探讨由知法转化为守法的内在动力机制,包括公民情感、意志、信念等因素所起的作用。在这些内在因素中,人生境界处于统摄地位。基于冯友兰先生人生境界理论,可概括出公民守法四层次:“不知法而合乎法”“逐私利而守法”“出于义(仁)而守法”“顺应理而守法”。守法四层次的理论价值在于:回答了守法与权利、义务、信仰之间的契合关系。其实践意义是:一则摹写了公民守法的实然图景——大多数公民为利而守法;二则描绘了公民守法的应然图景——国家公务人员因“义(仁)”而守法,立法者、法学研究者“顺应理而守法”。

[关键词]人生境界;逐私利而守法;出于义(仁)而守法;顺应理而守法

 

第四期 (1篇)


论齐鲁之法理学

喻 中,法学博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齐学与鲁学是传统中国的学问,法理学是现代学术分科体系中的一种。融会古今,融会这两种知识,从法律地理学的角度研究齐鲁之法理学,旨在重现齐鲁大地上曾经辉煌的法理之光。提出并论证齐鲁之法理学,不仅可以揭示齐鲁之学的一个维度,而且可以烛照出中国固有法理学的两种传统:齐国的法理学与法家的法理学具有较大的同质性,鲁国的法理学则可以归属于儒家的法理学。

[关键词]齐学;鲁学;法理学;儒家;法家



25


社会科学(月刊)



26


社会科学辑刊(双月刊)



27


社会科学研究(双月刊)



28


社会科学战线(月刊)

(1篇)



第四期(1篇) 


富勒划定法律义务界限的法理学策略

王淑荣,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隋政航,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摘 要]美国自然法学家朗·L.富勒认为,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法律的制定取决于能否客观地完成对法律义务的划定。富勒提出了三个划定法律义务界限的法理学策略。第一,划定法律义务界限的“区间设定”。“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法律的表亲)两者构成了法律义务界限的“区间设定”;第二,划定法律义务界限的法理学“命题预设”。富勒批判了以往确定法律义务的法理学命题,提出了“我们无需尝试断然宣布完美的正义是什么样子,也可以知道什么是显示公允的”这一划定法律义务的法理学命题;第三,划定法律义务界限的“基本公式”。富勒指出,在“不知道什么是完美”的情况下,通过与交换经济学的对比,仍然可以把“互惠原则”作为划定法律义务的公式,从而完成对法律义务的划定。富勒对法律义务的划定,虽然没有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但是对于当代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推动构建“全面依法治国”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理论借鉴。

[关键词]富勒;法律义务;法律义务界限;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



29


思想战线(双月刊)



30


探索与争鸣(月刊)



31


天津社会科学(双月刊)



32


文化纵横(双月刊)



33


文史哲(双月刊)



34


新疆社会科学(双月刊)

(1篇)



第二期(1篇)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预防法学对“枫桥经验”的创新性实践

张力,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倩,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

[摘 要]基层社会纠纷预防是“枫桥经验”的重要板块。新时代下“枫桥经验”之传承与创新应实现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体系的融合,通过借鉴域外预防法学理论将枫桥式纠纷预防机制纳入法治轨道;由此形成的新枫桥式纠纷预防机制以全民守法为目标,以事前预测法律风险、厘清权利义务为重要工作方法,吸纳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人员保障,其适用场域可扩展至所有矛盾纠纷产生的前端。与之相应的法学教育模式应从回望式用法扩展为前瞻式用法,为基层社会纠纷预防提供有效人才供给。

[关键词]枫桥经验 纠纷预防 全民守法



35


学海(双月刊)



36


学术界(月刊)



37


学术前沿(半月刊)

(1篇)



第一期(1篇)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民间规则之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许  奎

[摘 要]社会治理法治化并不是一个完全自给自足的封闭体系,在以法治为主要手段的同时,也需要借助民间规则的力量,才能真正达到良善之治。这种协调的、创新的、综合的、系统的机制,是一种富于选择性和替代性的问题解决方式,创造了更出色的问题解决能力,有助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社会治理;法治化;民间法;规则自治



38


学术月刊(月刊)

(2 篇)



第四期(2篇) 


法理学对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构建的意义

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教授

[摘 要]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持。然而,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构中,缺乏对法治命题的基础研究;塑造法治之理的法理学并没有登场,至少没有把理论体系建构的主要使命与法治现代化联系起来。社会转型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法治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为其提供理论支持,价值、认识和方法论的指引。以推进法治实现为己任的法理学,应该成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关键一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构,需要关注、论证、塑造法治之理;超越简单的中西、古今等结合论;在区分认识论与方法论基础上,为中国法学话语体系建构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中国法理学;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法治中国;法治话语;法治思维

 

黑格尔法哲学研究的当代意义

韩立新,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

[摘 要]近年来,由于黑格尔法哲学讲义草稿等新资料的出版,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法哲学的自由主义阐释,黑格尔的法哲学一直是国际学界研究的热点。随着法哲学的对象原型近代市民社会在我国现实中逐渐显现,改变过去对黑格尔的消极评价,让其法哲学在这一历史的紧要关头发挥积极作用,成为我国学术界迫切的理论任务。从这一角度来看,黑格尔法哲学中的三个核心内容,即对主观性的批判、实体性优先的国家学以及旨在培育现代个人的市民社会概念,对于中国的现代化都具有不可取代的意义。

[关键词]法哲学;主观性批判;国家学;市民社会;中国



39


学习与实践(月刊)



40


学习与探索(月刊)

(1篇)



第四期(1篇) 


法理学二元划分的意义与功用

——对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的深层省思

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侯明明,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

[摘 要]通过对法学界关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研究图谱的类型化爬梳可以看出,对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何关系”这一问题的回答,之所以出现等级指导型、等级互促型、平等互促型、单向批判型、开放存疑型等不同答案,是因为法学界尚未形成讨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何关系”这一问题的前提性共识——何谓法理学,最终造成了法理学的单一语词表达与内涵理解的多元分歧之尴尬局面。理论法理学与工程法理学二元划分的出场重构了回答这一问题的前提性共识,从宏观上消解了法理学内部的分歧,同时又保留了法理学的多元可能。理论法理学面向的是思想本身,其注重的是纯粹思想本身的演绎与推理,并未追求实践可适用的效果;而工程法理学则以实践需求为导引,把法律实践的适用作为自身的指归。理论法理学通过思想启蒙的作用机制对部门法学产生间接的意义,而工程法理学则通过直接知识适用的方式对部门法学产生直接的功用效益。在此境遇下,部门法学对法理学不能再抱有传统的机械整体式的一元功用期待,而是对理论法理学和工程法理学理应给予不同的角色期待。

[关键词]法理学;部门法学;二元划分;理论法理学;工程法理学



41


云南社会科学(双月刊)



42


浙江社会科学(月刊)

(3 篇)


第一期 (1篇)


主体立场上的法律融贯与理性重构

——基于巴尔金理论的理解

侯学勇,山东政法学院教授,沈阳师范大学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 要]讨论法律是否融贯,必须从对“法律是否融贯的判断如何产生”这一问题的解答开始。融贯不仅是法律的一种客观属性,也是主体以特定方式思考法律的结果。如果某一法律能够获得一系列一致的原则或政策的合理支持,它就是融贯的。理性重构不仅是检验法律是否融贯的标准,也是主体理解法律的一种方式。理性重构是主体在众多法律资料中发现正当性理由的一种努力。法律的融贯出现在主体以理性重构方式理解法律的过程中,法律的融贯是主体努力通过理性重构方式理解法律的结果。理性重构只是主体对法律持有的一种解释立场,理性解构也是理解法律的重要途径。当我们以批判性态度检视法律不足时,就是在理性解构法律。理性重构与理性解构相互依赖。理性重构经常以理性解构为工具,理性解构也依赖对现有理论的理性重构。巴尔金在主体立场上观察法律是否融贯,进一步丰富了人们关于融贯论的认识,但并未有效地解决融贯论的一般性问题。

[关键词]巴尔金;法律融贯;理性重构

 


第二期 (2篇)


司法职业性与平民性的双重标准

——兼论司法改革与司法评估的逻辑起点

孙笑侠,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近20年来司法改革思路的根本性分歧在于司法的职业性和平民性之间固有矛盾的冲突。从新中国成立后的多次司法改革来看,大致都是在司法职业性和司法平民性之间的选择。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目标,同样包含着这对固有的矛盾关系。如何处理好这对矛盾?既关系到改革的顶层设计与举措的合理配置,同时也关系到司法评估中如何兼顾职业性和平民性的双重标准。本文旨在揭示司法改革和司法评估的逻辑起点——职业性和平民性的均衡兼顾。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评估;职业性;平民性;逻辑起点

 

论习惯在实践推理中的角色

刘叶深,法学博士,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教授

[摘 要]习惯法是否是有效的法学概念,这部分地取决于习惯在实践推理中扮演什么样的独特角色,以及该角色是否与法律的根本特征相冲突。现有的三种习惯概念———哈特式的习惯概念、协作习惯论、构成性习惯论都未能揭示出习惯为行动者给出的理由的完整结构,一种完整的习惯概念必然是基于实质价值论证的。此种习惯概念将为习惯法概念的有效性扫清一些理论障碍。

[关键词]习惯;习惯法;给出理由;法律的权威+



43


浙江学刊(双月刊)

(1篇)



第一期(1篇)


规则悖反案件的两种论证模式

余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林淡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规则悖反是当下中国法律实践中常见的疑难案件,由于此类案件的论证结果是排除规则的适用,并创设新的例外规则,因此对解释者的论证义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以目的论限缩方法进行论证虽然简洁、便宜,但容易招致说理不足的质疑。在原则论证模式下,规则悖反案件首先表现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运用阿历克西的原则理论,可将其转换为原则之间的冲突,进而在比例原则框架下进行个案中的衡量以得出最终裁判。以原则衡量模式论证规则悖反案件,不仅可以避免规则与原则适用方式不可通约性的障碍,亦为裁判者在个案中排除不正义规则的适用提供了强大说理论据。

[关键词]规则悖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原则衡量;比例原则



44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双月刊)

(1篇)


第一期(1篇)


革命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早期左翼法学话语的政治意涵论析

张小军,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摘 要]早期左翼法学思想体现出强烈的政治性、革命性,应该用“历史语境主义”方法来理解和诠释。大革命失败后的早期左翼法学家团结在“中国社会科学家联盟”周围,把法律问题的阐发与中国革命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揭露和批判形形色色的反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言论,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从而具有重要的政治意涵。

[关键词]早期;左翼;马克思主义法学;革命

 



45


中国社会科学(月刊)

(1篇)



第一期(1篇) 


中国法治社会的结构及其运行机制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

[摘 要]“法治社会”是具有高度中国实践特色的概念,它指公权力运作系统之外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它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各有独立范畴,构成了中国法治的“一体两翼”。国家动员能力、既有法律体系、社会治理基础、社会矛盾态势等具体背景,对法治社会建设构成引导或制约。法治社会建设应有强辨识性的目标指引: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维护良性的物质文化生活秩序、调适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供求、界定社会组织的适当行为空间。基层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场域,应当直面基层特质的制约,着眼基层社会的主要事务,发挥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同时,还应在角色分工基础上,有效整合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律师等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

[关键词]法治社会;社会治理;基层政府;社会组织



46


中州学刊(月刊)



2019

C扩

综合社科类



1-4


东疆学刊(季刊)

东吴学术(双月刊)

广西社会科学(月刊)

河南社会科学(月刊)



5


湖北社会科学(月刊)

(1篇)


第一期(1篇)


 “像律师那样思考”的中国式困境与出路

孙跃,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律师思维在方法论层面具有双向规范性、商谈说理性、应用广域性、智识综合性等特  征,这些特征蕴含了丰富的法治要素。受到来自法律职业制度结构、权力资源分配以及职业特性  和发展水平等多方因素的影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律师思维的研究和关注普遍不足,中国语境下的“像律师那样思考”面临着律师思维缺位的困境。法律思维研究中的“混沌主义”“法官中心主义”和“碎片主义”等现象遮蔽了律师思维的方法论特征与法治内涵,会对律师职业发展、法律职  业共同体的形成以及国家法治建设产生诸多消极后果。实现“像律师那样思考”需要从法律方法  与法律思维规则层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制度完善层面以及在国家与社会治理领域层面构建、 培育和拓展规范意义和方法论意义上的律师思维。

[关键词]像律师那样思考;律师思维;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律方法



6-9


湖南社会科学(双月刊)

 晋阳学刊(双月刊)

兰州学刊(月刊)

理论月刊(月刊)



10


社会科学家(月刊)

(1篇)


第二期(1篇) 


权利的医学分析

邱本,吉林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谭浩,吉林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生

[摘 要]法学与医学密切相关,两者具有许多共性,可以相互阐析。可以用医学分析法学,特别是分析权利。医学对法学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医疗技术既是权利的决定因素,也是权利的催生因素。权利的医学分析丰富了权利的认知维度。

[关键词]法学;医学;权利



11


学术交流(月刊)

(2 篇)


第三期(1篇)


国家“尊重”人权的语义及辐射

刘风景,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摘 要]在认识进路上,知悉人权条款中“尊重”一词的用法,有助于准确地把握人权的来源及本质。人权并非来自法律,人权内容具有包容性,人权主体不负举证责任。尊重人权,就意味着人权不是可有可无的微末之物,而是一种发自内心所追求的美好东西。宪法关于“尊重”的规定,所指涉的是国家行为,所设定的是一种外在的行为标准。人权入宪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各负其责,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关键词]人权;尊重;保障;国家;宪法

 

第四期(1篇) 


乡村治理视角下村规民约的变与常

——以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为考察对象

高其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

[摘 要]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具有积极作用。考察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1992年到2014年的村规民约,可以发现其在数量、名称、结构、目的、规范、后果、责任、处理、数额等方面发生变化,呈现出与时俱进的发展态势。同时,村规民约在议定程序、基本立场、主要内容、传承传统、体现地方特点、执行组织、收费调解等方面总体如常。就整体而言,村规民约维系自治、维持乡村治理,没有离开办理公共事务、建设公益设施、维护社会治安、解决民间纠纷、保障村民权益之中心目标。村规民约变化的内容为表面性的部分,而实质性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作为村民自治、乡村治理的保障工具没有变化。

[关键词]乡村治理;村规民约;变化;延续;村民自治



12


学术论坛(双月刊)

(1篇)


第二期(1篇)


纯粹法理学:概念之争、学科地位与基本问题

胡平仁,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 要]长期以来法理学和法哲学的泛化,导致其研究对象混乱、精神品格迷失,以及法学主体意识沦丧。其实,纯粹法理学立足于法认识论,是以一种内部视角来研究法律原理或内在理路的学问或学科;纯粹法哲学则运用法律或法学以外的哲学视角与哲学方法,侧重于法的本体层面和价值领域的追问与探究。纯粹法理学是唯一源自法律自身的理论,在法学理论家族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但走向纯粹法理学必须克服几个观念性障碍。纯粹法理学的纯粹性,主要表现为研究对象的明确与单纯(反对把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纳入自己的阵营),研究方法的科学性,研究结论的可检验性。纯粹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有两个:一是科学的法律观与法律史观;二是法律思维与法治世界观。二者的具体化展开,便是纯粹法理学的大致范围。

[关键词]纯粹法理学;纯粹法哲学;法律观;法律史观;法律思维;法治世界观



13-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双月刊)

中国图书评论(月刊)

中国文化研究(季刊)

重庆社会科学(月刊)





-推荐阅读-


域外 | JURISPRUDENCE 2019, VOL.10, NO.1

域外 |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Volume 64, Issue 1

论文写作与发表 | 熊谋林:核心期刊为什么有不同的注释体例?

思享 | 焦洪昌:什么是你的希望?

思享 | 王夏昊:从法教义学到法理学

学界 | 重要期刊法理论文刊载情况报告(1-4月·C扩、北核)


赐稿邮箱

ratiojuriswechat@126.com

选粹|思享|域外|写作|学界

微信责任编辑 | 关依琳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