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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 |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Volume 64, Issue 1

域外编辑部 法理杂志 2021-10-27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

Volume 64, Issue 1 June 2019



本期The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共有1篇论文(Article)和7篇评论性文章(Symposium • Discussions • Book Reviews)。


论文部分的文章是N.E.Simmonds的《论法理学的中心性》,作者认为政治共同体通常通过诉诸法治来自我组织,依法治理确立了一种人类关联形式,其特征在于追求自身本质的理想化。 因此,法律性质的法理学思考是渴望依法治理的共同体的必要和基本特征;专题研讨•讨论•书评部分主要是对理查德·艾金斯的《立法意图的本质》一书进行讨论。


第一篇文章是Francesco Ferraro与 Adriano Zambon的《艾金斯的道德假设及其对立法分析的影响》,全文本文旨在阐述理查德·艾金斯的“立法意图的本质”中的主要伦理和元伦理论假设,并研究其中的一些含义。


第二篇文章是Andrea Dolcetti的《立法意图性质的核心情形法》,本文分析了支持确定立法机关核心情形的方法,以期讨论艾金斯对立法机构性质的理解的某些方面。作者的分析也提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提出了新的方式来参与艾金斯对立法意图的启发性研究所提供的论点;以及探索立法机构性质的未来途径,作为独立的调查对象和/或与我们对法律性质的理解有关。


第三篇文章是Giovanni Tuzet的《越多投票,越多非理性》,本文论述了所谓的“教义悖论”或“沟通困境”,从一些历史前因开始,转向最近的叙述(特别是艾金斯),本文的贡献主要有三个:侧重于问题的等级方面,用一些逻辑和论证工具来处理问题,如举证责任,以及一种实用主义论证,它支持对结果进行投票的方法。


第四篇文章是Corrado Roversi Alessio Sardo的《艾金斯论群体和程序》,本文将重点关注艾金斯的社会本体论观点,并且认为,虽然艾金斯使用社会本体论工具来解决立法意图的性质,这无疑是创新的,但他的方法并不一定能让他得出其所主张的结论。


第五篇文章是Chiara Valentini的《立法议会和代表审议》,本文概述了 艾金斯对立法议会的看法,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第六篇文章是Damiano Canale Francesca Poggi的《立法意图的实用层面》,本文借鉴了 Paul Grice关于对话交流及其对立法分析和法律解释影响的理论。


第七篇文章是Richard Ekins的《意图与反思:重审<立法意图的本质>》,在本文作者反思了《立法意图的本质》的论点,部分回应了本次研讨会评论人的深刻评论和批评。回应从支撑本书及本书部署选择的方法论开始。



【Article

1 essay


01


On the Centrality of Jurisprudence

论法理学的中心性

作者: N.E.Simmonds

摘要:政治共同体通常通过诉诸价值来组织自己。有时,被诉诸的价值是抽象的观念,如正义或平等。法律也是这样一种观念。在许多重要情形中,实践只有通过诉诸其隐含但缺乏的价值才能得以理解;同样,价值只能通过诉诸它们被不完善表达的实践才能被理解。这种一般结构正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部分思想所契合,并由哲学本身的特征所展现出来。依法治理确立了一种人类关联形式,其特征在于朝向对自身本质的理想化。 因此,法律性质的法理学思考是渴望依法治理的共同体的必要和基本特征。


【Book Symposium】

7 essays


02


Ekins’s Moral Assumptions and Their Impact on the Analysis of Legislation 

艾金斯的道德假设及其对立法分析的影响

作者:Francesco Ferraro; Adriano Zambon

摘要:本文旨在阐述Richard Ekins的《立法意图的本质》中的主要伦理和元伦理论假设,并研究其中的一些含义。首先,我们关注本质和核心情形的概念,这些概念使得Ekins诉诸共同善作为立法机关的目标。其次,我们考虑了道德规范,根据Ekins的说法,这些道德规范是由共同善和人类繁荣的相关理念所蕴含的。第三,我们探讨了Ekins的道德认知主义,客观主义和内在主义如何影响他的立法合理性(reasonableness)和理性(rationality)的概念,以及非腐败立法的核心情形。最后,我们处理了Ekins提出的解释规则,其(至少部分地)同样源自他采用的共同善的概念。我们的一般结论是,除了与他的核心情形和共同善的基本概念有关的问题外,Ekins的道德和元伦理论假设最终会对他的分析产生负面影响,并阻碍其对当代法律语言以及当前立法决策的问题分析的相关性。

 


03


The Central Case Method in The Nature of Legislative Intent

立法意图本质的核心情形方法

作者:Andrea Dolcetti

摘要:在《立法意图的本质》中,Richard Ekins探讨了立法意图的本质,并在此过程中探讨了立法机关的性质。为了接近立法机构的性质,Ekins采用了核心情形方法。虽然有充分的理由采用这种方法,但本书并没有完整解释支持这一路径的方法论。本文分析了支持确定立法机关核心情形的方法论,以期讨论Ekins对立法机构性质的理解的某些方面。我的分析也提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暗示了讨论Ekins对立法意图的启发性研究所提供的论证的新方式;以及探索立法机构性质的未来途径,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和/或与我们对法律性质的理解相关联。在本文的第一部分,我将阐述John Finnis的核心情形方法的版本,这是Ekins方法论的主要灵感来源。在第二部分中,我借鉴这些要素,提出了一些关于Ekins对立法机构性质的理解的三个主要方面的问题:构成良好的立法机构与良善政体的理念之间的关系;构成良好的立法机关有充分理由行事的观念;以及构成良好的立法机关与法律的核心情形之间的关系。

 


04


More Votes, More Irrationality

投票越多,越非理性

作者:Giovanni Tuzet

摘要:这篇文章论述了所谓的“教义悖论”或“沟通困境”,从一些历史前因开始,转向最近的叙述(特别是Ekins)。 悖论影响集体决策(通过法院,立法机构等),并且存在这样的风险:对决定理由的投票与对结果的投票相矛盾。本文对当前讨论的贡献主要有三个:侧重于问题的等级方面,用一些逻辑和论证工具来处理问题,如举证责任,以及一种实用主义论证,它支持对结果进行投票的方法。这与大量支持对原因进行投票的方法的著作截然不同。

 


05


Ekins on Groups and Procedures

Ekins论团体和程序
作者:Corrado Roversi Alessio Sardo
摘要:Richard Ekins在其著作《立法意图的本质》中提出的论点依赖于以下四个支柱:基于群体行为理论的社会本体论观念;一种语言使用理论;某种解释性的尝试,即对立法程序的性质的描述性说明;最后是对立法机关权威的规范性说明。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关注Ekins的社会本体论观点,并且认为,虽然Ekins使用社会本体论工具来解决立法意图的性质,这无疑是创新的,但他的方法并不一定能让他得出其所主张的结论。本文第一部分,我们将依靠John Searle和Raimo Tuomela的理论,证明立法机构的社会本体论方法并不必然意味着立法机构的性质最好用团体来说明。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我们将依靠Michael Bacharach的以团体为中心的博弈论方法,论证一种在解释方面更有效的社会本体论方法。因此——这也是我们的结论——仅靠Ekins的社会本体论假设去论证其主张是行不通的。


 

06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and Representative Deliberation

立法议会和代表审议
作者:Chiara Valentini

摘要:在《立法意图的本质》中,Richard Ekins将立法议会称为“一个代表性和审议性的机构”,并声称“立法议会与共同体的关系支持而非阻碍了其通过审议做出合理选择的能力”。之后我概述了 Ekins对立法议会的看法,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第一,考虑到立法议会作为一个代表机构,我回答了下述问题:立法议会和共同体之间的代表关系是怎样的?第二,考虑到立法议会是一个审议机构,我回答了下述问题:立法议会和共同体之间的代表关系如何影响立法,更具体地说,是凭借立法议会通过审议作出合理选择的能力吗?根据我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然后我指出了Ekins对立法议会论证中遇到的两个挑战,以及做了总结。

 

 

07


Pragmatic Aspects of Legislative Intent

立法意图的实用层面
作者:Damiano Canale Francesca Poggi

摘要:在《立法意图的本质》中,Richard Ekins提出了一种立法理论,该理论重申了立法意图在理解立法和法律解释方面的核心地位。 Ekins论证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立法被视为一种对话交流形式,有意图的内容通过这种形式被传达给法律接收者。在本文中,我们首先考虑了Ekins对立法意图概念所带来的传统问题的表述方式:本体论问题(立法机构是否有意图?)和认识论问题(如何识别立法意图?)。然后我们检验对话模型是否能够为这些问题提供令人信服的答案。为此,本文借鉴了 Paul Grice关于对话交流及其对立法分析和法律解释影响的理论。

 


08


Intentions and Reflections: The Nature of Legislative Intent Revisited

意图与反思:重审《立法意图的本质》
作者:Richard Ekins

摘要:本文反思了《立法意图的本质》的论点,部分回应了本次研讨会评论人的深刻评论和批评。回应从支撑本书及本书部署选择的方法论开始。关注立法活动的核心情形基于合理的哲学,其承认有好理由相对于坏理由的解释优先性。反思立法的道德需求有助于阐明理性立法者的内在观点,从中可以澄清立法活动的结构。同样,对群体行为的社会本体论的反思证实,尽管在“应该做什么”上没有达成一致,但立法者能够共同行动以共同作出合理选择。立法议会代表人民,领导和加强关于共同善的公共对话。在颁布法规时,立法机关通过在其特定语境下下阐释法律文本来阐明立法选择。解释者能够且应该推断出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图,对立法意图与法定解释的关联性的怀疑是没有根据的。

 



译者

周月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徐   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校对

张峰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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