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 | 重要期刊法理论文刊载情况报告(1-4月·高校学报类C刊)
高校学报类C刊
2020年1-4月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1篇
1.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后果考量”及其补充规则
周乐军,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源于我国规范性文件自身及其审查依据的复杂性,现行司法审查标准存在适用的模糊性难题,而传统规则导向的法条主义与结果导向的后果主义审查模式,在消解模糊性难题的进路上都存在明显局限性。事实上,随着法律的品格从权威性至沟通性的演变,一种过程导向的功能主义审查模式应运而生。这种审查模式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既要考量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性因素与司法裁判的社会效应等后果,也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范约束。尤其是,“后果考量”在作为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一项内在要求时,直接影响到规范文件合法性判断的,必须要满足特定的规范条件。实体上,后果考量之事实理由应具备立法性与规范的必要性;程序上,应满足程序论辩的充分性。
关键词:法条主义; 后果主义; 功能主义; 后果考量; 规范性文件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双月刊):无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季刊):无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双月刊):1篇
1.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双重外部性为分析视角
胡朝阳,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既引发数据安全风险等负外部性,也会带来分享经济价值实现等正外部性,“大数据悖论”现象揭示了双重外部性成因。基于“外部性内在化”原理赋予信息主体以个人信息权并赋予数据控制者以大数据财产权虽有助分别规制其双重外部性,但网络大数据背景下其双重外部性规制彼此交互影响而面临两难困境。法经济学关于“损害之相互性”理论证立了基于“风险导向理念”规制个人信息处理以破解其两难困境的经济逻辑。大数据产业发展有赖个人信息处理的“外部性外部化”而实现分享经济。法经济学关于“公地喜剧”理论证立了基于“外部性外部化”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而满足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的经济逻辑。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制有赖从"压制型法"到兼及"回应型法"的理念转换,从“外部性内在化”兼及“外部性外部化”的机制并举,从数据资源权利配置兼及数字技术权力干预的措施协同,实现大数据产业创新与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机平衡。
关键词:大数据; 个人信息处理;双重外部性; 大数据悖论;法律规制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双月刊):无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1篇
1.法治社会的内在逻辑
杨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法治社会这一概念强调的不是某种"自治式"的社会法治,它指向的是一个自治、健康的现代社会能够存续和运行所必须依赖的组织性条件,是对作为现代社会的保障方与主导性治理力量的政府提出的一系列规范性主张。这个解释可以通过依照逻辑的顺序对现代社会基本特性、基本特性所产生的组织要求以及符合这个组织要求的形式原则的论述加以证成。以法治为基本组织原则,社会的组织与运行在架构和治理上应当调整以功利计算为主的基调并遵守空间性等基本要求。
关键词:法治社会; 政治现代化;组织原则; 协作自治;法治现代化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双月刊):无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篇
1.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新时代法律监督权的巩固与发展
董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编译部副主任、研究员
摘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是严肃执行立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应然要求,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检察人员办案能力的重要路径。检察长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列席审委会会议,所发表的意见是监督建议,并非对案件的表决或命令。检察长并未实际加入审委会对案件作出决断,无所谓对审判权的僭越或替代,也未干扰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另外,在审委会会议中真正的权力结构并不是控审结构,而是监督权与审判权的平行结构,并不存在所谓的控方以及控辩失衡问题。未来,应将新的法律监督理念融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中,明晰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的职权范围,落实列席的常态化机制,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通过高质量的监督办案赢得尊重和信任,获得法院以及理论界更多的理解、认可和支持,更好地发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的制度优势。
关键词:检察长; 列席;审判委员会; 法律监督
2.政治信任风险控制的法律监督体系构建
高国梁,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夏纪森,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政治信任应包括民众信任政治系统和政治系统信任民众两个维度,这两个维度都存在一定的信任风险,其中由公权力运行所带来的信任风险处于主导地位。政治信任风险的制度治理经历了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形成了以人民为本、以法治为主的治理手段,我国已经初步构造出了针对公权力及其行使者全覆盖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公权力所引发的信任风险得到了根本遏制,并且通过失信惩戒法律机制将民众所引发的信任风险控制在了合理范围。为了进一步提高信任风险的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应进一步完善公权力监督的法律体系,整合制度资源,畅通民众参与公权力监督的制度渠道,同时实现对民众的信任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制度平衡。
关键词:政治信任风险; 制度化不信任;法律监督体系; 失信惩戒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双月刊):1篇
1.网络法制新闻标记性话语的伦理语用识解
肖薇,合肥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
摘要:鉴于媒体话语的态度引导性,以网络法制新闻中的标记性话语为考察对象,在伦理语用学视角下对标记性话语的伦理表征予以描写,对话语伦理关联和语用功效进行识解。研究发现:结构型标记话语的平均文本占有率为81%,其中句法和标点类频次最高,其次为短语和词汇类,语篇类最低;伦理型标记话语出现在所有语料中,身份和职业类数量最多,其次为性别、年龄和特定概念类,亲缘类最少。标记性话语的普遍性关涉到一整套伦理机制的运作,发挥着构建道德秩序、规范人际伦理、引导大众舆情、促进法治正义的功用。然而过度标记可能引发伦理失范,应当引起重视,以避免传媒审判,维护网络和谐。
关键词:网络法制新闻; 标记性话语; 伦理语用; 识解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双月刊):无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篇
1.意识形态的重构与中国道路的探索:五四语境中的新法家主义
钱锦宇,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作为一种政治文化意识形态重构的理论样式,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新法家主义在试图超越五四时期文化激进主义与文化保守主义之争的基础上,开启探索中国现代性建构的第三条道路。新法家凭借先秦法家学说中"改革"这一核心理念,展开了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的重构,为21世纪中国的现代性建构和中国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的续造提供了镜鉴与启示。
关键词:五四时期; 新法家;现代性建构; 政治道路;意识形态
2.论我国经济与社会权利发展的“中国特色”
杜建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经济与社会权利是公民享有的一类重要权利,也是我国政府重点发展和保障的一类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坚持经济与社会权利优先发展的人权发展路径和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推行经济与社会权利的均衡化发展和普惠化发展,强化政府以西部大开发和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要履行义务方式的积极行动,逐步走上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梳理这条与西方社会明显有别的人权发展道路,总结其历史演进中的“中国选择”“中国特征”和“中国方案”,对于全面认识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权;经济与社会权利;社会福利;中国特色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2篇
1.“变”与“定”: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演进理路及新时代界分
李涛,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动态》编辑部副研究员
摘要:改革和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鲜明、最重要的两个关键词。改革和法治是社会发展的两种主要方式,统一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互为条件,改革为法治建设夯实了实践基础,法治为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制度建设愈加重要,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也有了新的时代特点,未来中国的法治建设的关键,既取决于目前的改革能为现在和将来提供什么样的基础和条件,也取决于法治将按照何种思路进行。在这样的背景下,回顾和展望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分析它们之间的演进理路和逻辑,不仅能实现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达致"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目标,也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改革; 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治理能力;治理体系; 新时代
2.算法治理:智能社会技术异化的风险及应对
陈思,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国家治理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摘要:伴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以大数据和算法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技术已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人类社会向智能化发展的趋势已势不可挡。但人工智能自其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诸多争议,技术异化带来了政治态度分化、治理出现盲区、公共话语去价值化、算法公正缺失、算法技术垄断、责任主体模糊等多重治理困境,亟待以技术异化为突破口,探讨合理有效的算法治理方案。应从技术、价值两个层面展开,具体包抱:优化算法设计,避免决策偏差;搭建治理合作平台,促进跨领域交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算法问责制;建立人工智能行业规范,发挥价值理性的作用;提高主体认知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等,以此应对技术发展对治理提出的新要求,更大程度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对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正面效应。
关键词:算法治理;人工智能;技术异化;风险;治理困境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1篇
1.谈判中“合意贫困化”的化解——基于法律谈判的视角
陈文曲,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豪娟,中南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理想的谈判在于实现真正的合意,但由于谈判主体易受目的理性和竞争思维的操控,在压迫、妥协和博弈的相互作用下,合意丧失了真诚、正当、真实的有效条件,异化为“同意”“好意”“恣意”,引发“合意贫困化”危机。虽然原则谈判为化解合意危机提供了新的路径,但在具体实践层面存在着局限。为了彻实有效地消除合意危机,应当超越原则谈判,引入法律谈判。在秉持充分沟通的理念下,经由双方平等对话、理性交涉形成一致意见。通过介入法律因素,增强谈判主体的自我约束,使双方基于交往理性达成共识,防止谈判转向策略性行为,进而实现真正的合意。
关键词:谈判; 法律谈判; 合意贫困化; 交往理性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双月刊):1篇
1.体系转换:知识产权法律语篇中的隐喻修辞
肖菲菲,华南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
梁志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隐喻修辞架构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概念体系,它在知识产权法律语篇中具有四种应用场景:法律原则隐喻、法律方法隐喻、法律文本的风格隐喻和法律语言的内在隐喻。隐喻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也体现在知识产权法律语篇中。“劳作”(积极隐喻)和“窃取”(消极隐喻)属于知识产权法律语篇的核心隐喻;积极隐喻与消极隐喻往往结合一起使用,成为知识产权法律语篇写作与辩论中的主要工具。知识产权法律语篇中的“隐喻族”包括劳动隐喻、航海隐喻,以及附随的刑事盗窃隐喻和疾病隐喻;在新技术时代,航海隐喻族超越农业隐喻族,如海盗、生物海盗、避风港、红旗测试等,它们逐渐进入到常规语言体系而成为“死喻”。
关键词:知识产权; 法律语篇; 隐喻修辞; 农业隐喻; 航海隐喻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1篇
1.“找平衡”的审判技术——以我国西南地区某基层法庭的三起侵权案件为例
林浩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找平衡”是当代我国基层法官为了实现判决案件的“案结事了”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方式,即着眼于找到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利益的“平衡点”,然后在判决书中通过相对灵活的法律适用对于“平衡点”进行符合法律形式的“再包装”。“找平衡”现象的出现缘于现阶段我国法院承担着坚持依法治国和维持社会稳定的二元使命。在“找平衡”的过程中,法官要找机会“探双方底”。在当事人各持己见、各恃说辞的情况下,法官要做到“顺败者气”。在当事人威胁社会安宁稳定时,法官要及时“压胜者势”。在具体的经验个案中,“找平衡”的审判技术往往能起到平息社会争端的良好效果,但同时,“找平衡”也存在影响法律确定性的风险。
关键词:找平衡; 基层司法; 法律治理; 互惠原则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双月刊):无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1篇
1.司法大数据与司法公正的实现
王佳云,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司法大数据是司法活动与大数据科技的结合及其在司法领域的积极运用。司法大数据以裁判结果为载体,融合了立法与案例的多种信息与数据资源,为法官审判案件提供了可依据的数据支持,可帮助法官形成对案件的认知和判断,对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正功能”。但司法大数据在提升审判质效的同时也会因为数据科技的缺陷给司法公正带来“负功能”。因此,应重视数据标准和规范的建设,提升司法大数据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消除“数据陷阱”,让大数据切实助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司法; 大数据; 司法大数据; 司法公正; 数据陷阱; 数据依赖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月刊):无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双月刊):无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3篇
1.中国近现代法治进程的法理阐释
侯欣一,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现代法治在中国肇始于清末民初,百年间经历了“法政”“政法”两种既有联系又差异较大的类型。在学界既有的“革命范式”“近代化范式”基础上,将“法治”作为分析工具揭示“法政”和"政法"的制度差异,并探讨从法政到政法的背后逻辑,可以从法理上对中国近现代法治进程进行整体性审视。
关键词:“法政”体制; “政法”体制;以党治国; 国际竞争
2.缘何需要正视法治逻辑?——法学基础研究的重要性
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法学体系的建构需要正视逻辑。然而,在中国法学体系的形成过程中,轻视逻辑的传统与西方反基础法学的思潮相汇流,致使法律的独立性、一般性、体系性等基本属性被解构。逻辑的作用和功能被质疑,“穷法达理”“尽法达义”的体系思维被忽视,法治逻辑、法学思维等基础问题也缺乏深入研究。主导性的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研究,基本是从旁观者的视角进行政治社会学或法律社会学式的研讨。这种把辩证思维与科学、实证方法相衔接的研究思路,不仅缺少与逻辑的关联,而且使得法律的专业化程度明显不足。“辩证逻辑”与“政治逻辑”“社会逻辑”“现实逻辑”等的结合论,消解了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以及意义的固定性、可预测性等,致使法律难以发挥对社会的改造作用。实现法治不仅需要法律也离不开逻辑,中国的法治现代化需要法治逻辑。
关键词:法治逻辑; 法治思维;法律拟制; 法律思维;法律推理
3.逻辑涵摄与后果考量:法律论证的二阶构造
王彬,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根据法律论证的结构理论,法律适用的结构可以被区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基于法律的不确定性、未完成性和可辩驳性,逻辑涵摄作为内部证成无法成为法律适用的全部过程,而必须以外部证成的完成为前提。后果考量作为外部证成,为实质价值判断提供思维方法,能够弥补形式正义的局限性,但是必须经受逻辑一致性和连贯性的制约。
关键词:逻辑涵摄; 后果考量;法律论证; 内部证成;外部证成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篇
1.机器学习算法的法律规制
崔聪聪,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教授
许智鑫,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摘要:机器学习算法通常具有缺乏控制和不可预期的技术特点,在数据的分析预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公平、歧视性的决策结果。通过梳理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的技术特点和实际应用,针对机器学习算法存在的安全风险,文章在分析已有的社会问题和法律困境的基础上,提出相适应的法律治理思路。机器学习算法的规制方案应以技术内容为核心,结合无效原则和算法影响评估制度,采用基于数据、代码和算法系统的不同路径。面对机器学习不透明性的特点,算法系统的监管者应当确立合理有效的监管方法,制定动态的算法影响评估制度,有效防范和降低安全风险,实现对机器学习算法应用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
关键词:机器学习算法; 不透明性;无效原则; 算法影响评估制度
2.法院智慧执行的制约及其纾解路径
姚颉靖,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张志军,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生
摘要:大数据对执行查控模式和执行方式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诚信和社会整体治理能力,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利契机。但法院执行大数据应用的地方性试点使得法律统一适用、法院资源合理配置、省际司法协作等问题的解决无法得到有益的尝试和有效的检验;研发者所理解的司法流程与司法人员所习惯的司法流程存在一定的偏差;执行查控系统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面互联互通,无法充分、全面地从社会各个领域获取足量且有益的数据资源。有效纾解上述执行难的制约因素应以执行需求为目标,通过分析数据、挖掘数据、共享数据、利用数据,进而服务于执行工作,构建办案执行法官是系统的牵头人,法院信息处工程师是纽带,外包服务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研发模式,强化执行联动单位协调配合的刚性约束力。
关键词:大数据;执行难;查人找物;执行联动;司法能力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篇
1.法学与史学印证方法比较研究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中国史学一直有“孤证不立”的传统。陈寅恪提出并实践“诗史互证”研究方法,王国维提出“二重证据法”,主张地下文物与传世史籍的互证。后又有“三重证据法”“四重证据法”提出,以拓宽史料领域,增强史实客观性。多重证据法即互证法亦即印证法。它与兰克(L·V·Ranke)提出的“外证法”和“内证法”学理上一致。多重证据法“由一到多”的发展,体现出对印证广度与厚度的关注。而且多重证据法重视新证据的发现,在研究中,史学家已注意到历史证据的不同类型及其不同功用。不同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方法在法证据学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史学的多重证据法与法证据学的印证证明方法相比较,共同之处表现在二者的证明目的、性质与对象以及对印证方法使用的基本方式具有相同性,参与印证的证据材料类型也具有相同性。但二者也有一定区别:包括印证材料的类型有别,印证证明的要求和标准不同,法学运用印证的广度与深度明显大于史学。为保证客观性,法学印证过程中运用的推论方法与阐释方法受较严格限制。法学与史学运用印证方法“和而不同”,但亦可通过比较研究获得启迪,改善各自的证明方法。
关键词:证据学; 法学; 史学; 多重证据法; 印证
2.习俗、法规与社会——对清代巴县地区“减租”习俗的法律社会史研究
凌鹏,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助理教授
摘要:在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租佃关系”时,除“租制”“租额”等问题外,还有一个经常被提及的问题——“减租”。但是学界对于减租的具体研究,主要集中在官方的减租规定上,而对于民间原有的减租习俗研究不够。本研究首先从清代减租规定的前后变化入手,切入对于减租习俗的理解。随后利用清代巴县诉讼档案中与减租相关的案例,探讨租佃契约中对“减租”习俗的规定,指出“如年欠丰,照市纳租”的重要性。并以巴县档案中涉及减租的具体案件为例,详细分析“减租习俗”的具体实施过程,说明在减租过程中团邻、团众参与的重要性。正是在“团”的参与下,“照市纳租”习俗才得以形成。最后,联系在四川地区“团”的重要社会意义,论述中国传统社会中习俗、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联。
关键词:减租; 照市纳租; 法规; 习俗; “团”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4篇
1.误区与正道:法律人工智能算法问题的困境、成因与改进
洪凌啸,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随着AlphaGo在围棋领域的成功,人们开始思考是否能够将以"深度学习"算法为代表的计算统计概率型算法移植至法律领域。目前,法律科技公司往往打着"深度学习""强化学习""神经网络"等旗号宣传自身的法律人工智能产品,但其实际效果却往往不佳。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得到使用的仍然是以"知识图谱"为代表的传统符号型算法。而效果较好的、使用了"深度学习"算法的语音文字转换系统也是一种通用型算法,并非为法律领域量身定制。同时,算法还存在着不透明、不公正、不中立等问题。在这一现象背后有商业、技术、人才三方面原因,法律科技公司囿于经济生存压力,不得不选择目前看来最稳妥的传统符号性算法;在技术方面,法律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标签数据缺失、法律数据质量不高、代表性不足等缺陷也使统计计算型算法在短期内尚无用武之地;而法律人工智能领域人才的匮乏更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掣肘。未来,需要开发一种符号型与统计概率型算法相结合的、专门针对法律领域的新型算法,同时,需要在对算法进行可视化操作的同时,进行算法警告、算法开源与算法审计。
关键词:法律人工智能; 算法; 深度学习; 强化学习; 知识图谱
2.“执行难”背后的信用激励机制:从制度到文化
王学辉,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邓稀文,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执行难”并非单纯的司法话题,也同时是牵动司法、行政、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社会问题。从个体到国家、从制度到文化、从物质到精神,唯有赋予信用以观念的呈现和客观的载体,切实影响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才有可能从更深层的维度化解执行困难的境况。因此,透过行为法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元视角对“执行难”展开深层考量,提出从制度到文化的信用激励机制,以期探寻出“执行难”的社会化、法律化、技术化的解决之径,并作为社会信用建设和国家治理提升的有益参考。
关键词:执行难;信用;信用激励;国家治理
3.互联网法院司法实践的困境与出路——基于三家互联网法院裁判文书分析的实证研究
陈旭辉,四川大学法学院人权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要:互联网法院设立至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对其核心价值的明晰可以发现,看似美好的互联网法院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境:第一,涉网案件程序性处理比重过大,阻碍涉网案件规则探索;第二,部分涉网案件外流,不利于统一裁判规则;第三,大部分涉网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欠缺专业性。存在上述困境的原因在于:其一,集中管辖缺乏法律地位;其二,受案范围过于亲民;其三,传统地域管辖规则受到挑战。要想破解司法困境,应进一步明确互联网法院地位;逐步弱化传统地域管辖规则;完善受案范围,提高受案门槛,打造成名副其实的专门法院。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受案范围;地域管辖
4.困境与出路:开发区人民法院设立的合法性检视
邹奕,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全国现有60余家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布于15个省、自治区。这一类法院的设立一直面临三个方面的规范困境:第一,设立基础有缺失,《人民法院组织法》受《宪法》的委托就人民法院的组织进行规定,而该法并未将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加以列举;其二,设立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均无权决定设立这一类法院;其三,设立标准不明确,官方尚未公开在特定开发区设立人民法院的标准。应对规范困境的出路有三:第一,直接由全国人大授权其常委会撤销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二,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保留这一类法院;第三,适时将其转化为县级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这三条路径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或者成本,决策者需要权衡利弊,谨慎而行。
关键词:开发区人民法院;《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篇
1.算法解释权:科技与法律的双重视角
许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朱悦,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职业法律博士生
摘要:算法社会的来临,使得算法失灵、算法歧视、算法欺诈、算法垄断成为人类社会的重要威胁。在诸多制度因应中,算法解释权是落实算法问责,实现算法公正的基础性权利。然而,自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提出该权利以来,其一直遭至各种质疑,在实践中亦被边缘化。对此,只有从"实用主义解释理论"出发,采纳"黑盒之内解释"的技术方案,明确解释权之主体、对象与范围,充实解释的层次内涵,才能弥合理想与现实、法律与科技之间的鸿沟,构造出兼具法律理性与技术操作性的算法解释权制度。
关键词:算法规制; 人工智能; 算法解释权; 解释理论
2.商业自动化决策算法解释权的功能定位与实现路径
张凌寒,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商业自动化决策广泛应用,算法的评分影响用户贷款、就业、信誉等诸多权益。算法的自动化决策应具备可解释性,已经成为学术共识并在多国实践中展开。然而,算法解释面临着从技术方案转为法律制度的挑战,以及算法解释对象不清、标准不明、可能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等质疑。自动化决策的算法解释权生产社会信任,救济用户权利,在算法治理体系中扮演着保障私权利的安全网的角色。具体的制度设计而言,自动化决策的算法解释应以用户行为干预为导向,解释的内容包括算法、数据与其他决策理由等多项内容,而非技术源代码。个体启动的算法解释应嵌入平台结构设计中,以具有重大影响、未达到人类参与决策程度的评价类算法为范围,并与个人数据保护制度耦合。本着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应适当限定算法解释权的适用范围,明确算法解释的内容,并以合乎程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方式提供。在程序上应由平台先行处理。
关键词:算法可解释性; 双层结构; 算法解释标准; 私权救济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1篇
1.人工智能立法的“技术—社会+经济”范式
——基于引领法律与科技新型关系的视角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人工智能立法应以立法范式转型引领科技立法进入新时代。这一转型是对近代以来科技立法形成的“技术—经济”范式的重大超越。既有科技立法范式,简单强调经济主义的单一维度,虽然两三百年以来成功地刺激了科技应用和经济增长,但是现在明显具有很大的不适应性。一方面,这种过度经济主义模式本身导致了对科技社会性的忽视,引发越来越严重的科技与社会风险;另一方面,正在兴起的人工智能科技具有前所未有的强社会面相,它的巨大颠覆潜力和认知能力等特性,使得其应用面临着复杂而迫切的社会规范要求,特别是引发了对人的价值性的关切,因此应该向“技术—社会+经济”新范式转变,以经济性、社会性的双重架构以及相应的四项原则等,来推进对人工智能的合理规范。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 科技立法; “技术—经济”范式; “技术—社会+经济”范式; 自主化技术; 人的价值性; 人工智能伦理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1篇
1.智能机器人应有法律主体资格吗?
成素梅,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
高诗宇,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工具通常被当作是无任何自主性的人造物来对待,然而,这种法律体系在解决由智能机器人带来的法律问题时会陷入困境。智能机器人具有学习能力和一定的自主决策能力,它们拥有的“智能”是一种分布式的“涌现的智能”。它们已经不能再被当作纯粹的工具来对待,而是成为介于工具与人类之间的一类新型实体,应该赋予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但在实践中,如何把多元的理论探索有效地转化为具体的实践应用,还有各种棘手问题需要解决。赋予机器人适当的法律人格,既不意味着把机器人完全当作人来看待,也不意味着人们从此可以不再对机器人的行动负有任何责任。从哲学上来看,提出新的法律人格理论和为人工智能立法需要进一步澄清人格和人性等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进一步澄清机器人人格的限度等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法律主体; 法律人格; 分布式智能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3篇
1.从制度、制度化到制度体系构建——制度发展的内在逻辑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本文从深入分析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规定的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构成的十三个方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制度体系的基本特征出发,回顾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所经历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制化和法治化的演进过程,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不断走向成熟和定型的同时,依靠制度化的理念解决了制度建设中的制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制度化与法律化、法制化和法治化之间的逻辑联系等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通过详细分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党的重要文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制度体系的政策确认,指出了制度化和法治化中的“化”字在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走向成熟和定型中的理论构建功能,并通过提出“法治化”是制度化的最佳状态的命题,旨在论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总抓手”在建立和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功能,从而更加科学和有效地解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所确认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制度体系的制度发展的内在逻辑及其... 更多。
关键词:制度建设; 制度体系构建; 制度化; 法律化; 法制化; 法治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探析
徐慧丽,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也就是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现代民法中,法律人格并不局限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生物人”与“法律人”分离的立法技术肇始于古罗马法时代。法人、国家乃至河流等均因“更有效地实现特定社会需求”而获得了法律人格,成为法律上的“人”。随着机器学习等新技术的兴起,人工智能已突破辅助性工具的角色,拥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现行法律体系无法解决人工智能自主行为场景中的权利、责任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衔接问题。一条可能有效的建议是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应该是一种以法人制度为参考,以限定性、工具性为特征的电子人格。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设计,应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并以民法制度稳定性、社会秩序与安全为主要考量因素。源于自然法的伦理性要求不必然成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绝对阻碍,技术局限性也不妨碍法律分析的前瞻性视角。
关键词: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著作权; 法人; 伦理性
3.从利益分配的法哲学到合作智能技术的权益配置规则
孙曼曼,西安科技大学副教授
石磊,西安科技大学教授
摘要:创新要合作,合作要分配,分配要正义,正义需问询自然法则。合作知识财产利益分配的法哲学有利于保障合作的各得其所,保障按劳动财产权理论分配权利归属、按生产要素贡献比例分配收益权。人工智能产品只是一智能程序的外在载体,不是劳动主体,其自行生成的技术或作品,权利归属人工智能技术权利人;结合形成的技术或作品,权利归属操作者与人工智能权利人共有;改进、改编形成的技术或作品,权利归属改进、改编者。合作人工智能技术及其生成技术或作品的专有权,依据劳动财产权理论和人工智能法律问题解决的前问题规则具体确定,收益权按照生产要素分配,要素贡献比例应以“市场机制+必要的宏观导向”来确定。
关键词:合作知识财产;利益分配;法哲学;人工智能;权益配置规则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季刊):1篇
1.新时代西藏法学教育发展与创新的逻辑进路
张伟,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新时代的西藏,面临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法治发展不充分及卓越法治人才缺失的矛盾。基于习近平总书记在西藏民族大学建校60周年贺信中的基本精神,文章围绕培养什么样的法治人才和怎么培养法治人才,将新时代西藏法学教育的使命定位于服务法治本位、社会稳定和文化传承,并提出从法学人才培养理念重塑、法学人才协同培养"、法学+X"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对传统法学教育的冲击及挑战和可持续发展法学教育五个方面,促进新时代西藏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创新。
关键词:新时代; 法治; 协同; 人工智能; 可持续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3篇
1.历史与法律之间:两类既往事实及其认定模式
满运龙,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法律博士
鲁梦璇,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历史研究与司法审判作为两种不同的人类活动,在对既往事实的认定方式上存在共性与差异。二者基于对认知既往事实的共同需求,都有意或无意的在各自领域进行着"证据-推论"的理性推理。但同时历史学者和司法实践者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受到不同的身份、时间、事实范围、证明规则等因素制约,对既往事实的认定模式和具体操作过程有较大区别。对两类既往事实进行界定,可在司法事实认定的现有模式之上,提出改进的"证据-推论"事实认定推理模式,使其不但适用于按照严格法定规则进行事实认定的司法程序,也同样适用于基本进行自然推理的历史研究。通过对历史研究与司法审判的事实认定模式进行比较研究,能够了解并综合二者的优点,从而优化各自的事实认定方法,促进双方学术发展。
关键词:历史研究; 司法审判; 既往事实; 事实认定; 理性推理; 推论
2.再审琦善:历史学、法学与证据科学
仲伟民,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郝鑫,清华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摘要:学者一般多认为历史学、法学在本质上是证据科学,这似乎是一种无须证明的朴素认知。然而就历史学而言,自从古代“成一家之言”及“鉴戒史学”的史学传统,直至近现代历史学家对历史认识及历史叙事的理论反思,都不同程度说明了历史学与证据科学之间的界限泾渭分明。历史学界对琦善的讨论变迁过程,即是反驳历史学是证据科学传统认识的有力例证。法学对自身学科的理论省思,也有着语言学的转向,比如哈特“开放结构”的论述就为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理论支持。从学科理论与性质来说,法学与历史学都是要将自己的理解和解释贯穿到已掌握的文本或其他证据中,并以此讲述一个完整的故事。在两门学科的实践与操作层面中,史料与证据的留存选择也都是当事人理解和挑选的结果,而且都是依赖史料、证据这种“间接的故事”来发现问题并进行分析概括,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一套理解与叙事逻辑。因此,无论是历史学还是法学,都不宜称为绝对意义上的证据科学。
关键词:历史学; 法学; 证据科学; 琦善; 阐释学; 自由裁量权
3.法学与历史学事实认定方法的比较
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在事实认定或知识获取问题上,历史学和法学都属于证据科学的研究领域,二者拥有共同的研究对象,运用大致相同的证据推理方法,遵循着事实认定的一般规律,并面临着同样的科技挑战。同时,在事实认定的目的、时限与结果等方面,法官和历史学家又存在明显差别。历史学家通过一定理论视角发现历史事实的过程,虽然与审判过程一样都需要证据解释,但证据法学在反对历史事实建构论的前提下,强调在事实前提和判决结论之间一定要有某种确证关系,并用最佳解释推论(IBE)的整体性解释方法取代了对证据的精确概率解释,从而揭示了司法证明的本质及其基本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法学; 历史学; 事实认定; 知识获取; 证据推理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1篇
1.法官助理角色异化与回归
李喜莲,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文,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摘要:透过角色分析发现,法官助理除了本色出演外,还扮演了“法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等角色,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角色异化。究其根源,乃相关规范对法官助理角色定位模糊,司法实务部门对法官助理角色认识不一,法官助理角色掣肘于法院科层化管理所致。为实现法官助理角色回归,应把法官助理定位为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业务的人,结合现行法律框架、法官审判工作需求及角色扮演能力规范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行为,在科层架构下构建以身份为基础、职权和薪酬为依托的单独序列管理体制,健全角色评估及责任追究机制。
关键词:法官助理; 角色异化; 审判辅助行为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双月刊):1篇
1.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观
唐勇,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陈思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人权发展的基本规律表现为人权主体由个人到集体,再到人类整体;人权内容由单一到多元,再到全面系统;人权保障由唯我的国家视野到容他的国际视野,再到整体的全球视野,最终都指向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当今世界人权事业面临中心与边缘的文明对立、发展与人权的因果倒置、援助手段偏离人权目的等困境。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在主体上由个人、国家、人类命运共同体三个层次逐步推进,在内容上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系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观,具有为世界提供中国方案的意义。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权; 中国方案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双月刊):无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篇
1.混合性党规的正当性证成与适用范围——党政联合制定党规的一种理论回应
欧爱民,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湘潭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李丹,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混合性党规是拥有党规制定权的党组织联合国家机关在相同或相近领域共同立法而呈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形态,是涉及国家管理事项的特殊党内法规。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二元法治格局下,混合性党规被长期忽视甚至误解,其正当性饱受质疑。事实上,混合性党规适应了党和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与党领导权优化理论、法治成本/效益理论和党政关系协调理论相契合,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正当性。混合性党规的适用范围并非越广泛越好,其创制应接受上述理论的反向约束,需将之限定在“党的直接管理领域”“党政协同共治领域”等特定范围。
关键词:混合性党规; 直接管理领域; 协同共治领域
2.律师扰乱法庭秩序的惩戒:困境与纾解
印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王瑞,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律师扰乱法庭秩序会受到律师惩戒制度的规制,惩戒措施包括司法权领域的实体性制裁与程序性制裁、行政权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现有的律师惩戒制度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惩戒权力配置混乱、惩戒权力行使恣意以及惩戒审查程序不足等困境。域外制度经验为中国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些基本规律参考。缓解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律师惩戒困境,需要坚持律师独立性原则、惩戒措施合比例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着力从惩戒权力的重新配置、惩戒权力的规范化以及惩戒程序的司法化加以纾解。权力的配置以职业自治与法庭秩序管理为主线,权力的规范化以划定惩戒次序与保障辩方权利为依托,程序的司法化则以审查程序与救济程序的完善为要旨。
关键词:律师惩戒; 扰乱法庭秩序; 程序司法化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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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 吴少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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