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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 | 《斯坦福法律评论》(Stanford Law Review)第73卷第1期

域外编辑部 法理杂志 2024-01-11







Stanford Law Review

Vol.73 Iss.1

本期《斯坦福法律评论》共包括4篇文章。在第一篇文章《抛弃商业秘密》中,作者针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标准进行了讨论;在《非婚契约》一文中,作者考察了非婚姻关系的夫妇之间的缔约权利是否受到限制;在第3篇文章《对统一行政的历史基础的质疑》中,对统一行政理论提出了质疑;在第4篇文章《<行政程序法>对正当理由裁定的司法审查》中,针对《行政程序法》中正当理由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讨论。



【ARTICLES】

4 essays


01


Abandoning Trade Secrets

抛弃商业秘密

Camilla A. Hrdy & Mark A. Lemley

摘要:根据传统上的理解,只有当一条商业秘密不再保持是秘密性的时,它才会“过期”。就像可口可乐的配方一样,你可以守住一条商业秘密数十年抑或数个世纪,你甚至可以潜在地永远保护它。不过这一传统智慧是错误的。一个公司可能会因为没能从保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中获得经济价值而抛弃它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也可能因为它所含的信息已经变得过时了而失去经济价值。不过商业秘密所有者的行为也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被抛弃。一个一直通过售卖基于商业秘密产出的产品而获取利益的公司可能会退出市场。公司可能将一个产品从市场上下架,用一个新版本的产品来代替它。不过,公司也可能继续开发这一商业秘密但却选择根本不把它投入到市场当中。尽管法院承认一条商业秘密的独立经济价值必须源于它的秘密性这一法定的要求,但他们低估了这一要求在设定一条商业秘密的终止日期上所扮演的角色。他们也缺乏一个清晰的框架来评估信息在任何特定的情形下是否具有必要的价值。我们认为法院应当利用商标法的放弃原则。那些一段时间没有使用他们商标的商标拥有者们为了避免失去他们的权利,有论证负担去证明他们有意愿在一个未来一个可预见的合理期间内继续适用他们的商标。商业秘密法可以从采用一种类似的抛弃概念中获益。如果理解得当,商业秘密法已经包含了抛弃这一概念了。我们只是提供了一种更为清晰的方式去解释和应用独立经济价值的法定要求。抛弃商业秘密有一些令人意外的结果。雇员可能比人们通常认为的更有根据商业秘密法行事的自由。一旦一个公司抛弃了一条商业秘密,那些知道秘密的人——最有可能的如雇员和独立的合同工——他们自己就可以自由地公开或使用它了。商业秘密的持有者可能不会喜欢这样。但是这对于创新政策来说是重要的,因为这为那些被其他人抛弃的商业秘密提供了一条进入市场或公共领域的道路。抛弃商业秘密也能解决一类重要的人(雇员—发明者)所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难题。抛弃商业秘密为那些想法没有被雇主采用的雇员—发明者提供一个出口去别处重新开始。



02


Nonmarital Contracts

非婚契约

Albertina Antognini 

摘要:长期以来,婚姻被公认为对缔约权有所限制。妻子们曾一度被完全禁止私自缔约,现在禁止配偶在夫妻应共同决定的问题上私自结契的规则不再区分男女。因此,学者们普遍认为,在婚姻之外,个人在行使合同权利时不会遇到类似的障碍。事实上,缔约权已被广泛理解为使未婚夫妇获得他们原本缺乏的合法(婚姻)权利的有效手段。但是这种合同权利在婚姻之外的实际情况,目前还没有任何评估。本文则提供了这种评估,考察了如何在亲密关系中解读缔约权。在调查了大量涉及非婚姻同居关系中明文订立合同的案例后,本文表明,与传统观点相反,法院通常会使未婚同居夫妇之间的明文合同无效。它特别指出,法院对婚外缔约权的限制与对婚内缔约权的限制完全相同。合同原则由此起到了与身份相同的作用,因为它限制了根据关系取得财产的权利,并拒绝承认为此提供的服务,例如做家务或养育孩子。但是,合同的作用比身份更为广泛,也更不明显,因为这些限制不仅适用于婚姻和其他正式关系,还影响到了非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这个调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重要。在这个结婚人数非常少、又没有事先规定非婚夫妇权利的时代,分析合同是否是一种可行的法律选择是很有必要的。这篇文章表明,订立契约的权利即使在婚姻之外也是受限的,而且按照目前的构成,充其量只能为非婚姻关系的个人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一个不完整的解决方案。



03


Interrogating the Historical Basis for a Unitary Executive

对统一行政的历史基础的质疑

Daniel D.Birk

摘要:通过借鉴建国时期英国国王的权力主张,总统的“统一行政”理论的支持者长期以来一直认为,罢免和指挥所有行政部门官员的权力是宪法第二条赋予总统的“行政权力”的内在组成部分。这一观点对法官和学者们很有影响,这些法官和学者试图探究国会在多大程度上有能力保护特别检察官和独立机构的长官不被免职和受到其他形式的总统控制。然而,正如这篇文章所显示的,统一论者关于行政权力的原初意义的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没有根据的。罢免行政官员的权力并不是英国国王的特权。此外,国王既不任命也不能罢免所有主要官员,他们中的许多人是终身任职或有其他形式的任期,他们独立于国王的指示或控制。虽然国王拥有完全的权威选择他的高级顾问和军事和外交官员,议会经常对英国其他行政官员的任命、资格和任期进行监管,包括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保护他们不被国王或其大臣罢免。本文所调查的证据,对于关于统一行政理论的一般性辩论以及对于美国独立机构和官员的合宪性的辩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表明,宪法并不禁止国会在适当情况下努力使监管和执法官员免受政治干预。



04


Judicial Review of Good Cause Determinations Under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行政程序法》对正当理由裁定的司法审查

Kyle Schneider 

摘要:《行政程序法》(APA)允许机构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绕过通知和评论程序。APA的立法者打算将这种例外情况保留在极少数情况下,即当紧急情况胜过公众参与和机构审议的强烈利益时。但是今天,机构声称有充分的理由在相当大比例的规则制定中跳过通知和评论要求。当面临对这些主张的挑战时,法院对什么是正当理由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尊重机构的要求存在分歧。 本评论研究了哪个政府部门最适合确保机构遵守规则制定程序以及这些程序的正当理由例外。它认为修改例外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不可取的。接下来,它主张法院最有资格确保对例外的正确使用。然后,本评论提出了一个框架,用于改善对正当理由判定的司法审查。法院应审查机构关于新理由的主张。APA的文本、结构和目标以及行政服从原则都要求该标准。该标准适当平衡了公众参与、机构灵活性、公共安全和司法行政方面的竞争利益。本评论解释了为什么专注于审查标准是解决法院在处理正当理由认定方面不一致的最佳方案。最后,它演示了该标准在实践中的运作方式。




译者

王显康,刘宇,郭东城,徐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校对

张峰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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