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旧村改造须95%村民同意!惠阳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出炉!
就在近日,惠阳区自然资源局下达了关于公开征求《惠州市惠阳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这份公告,明确规定全面更新项目更新意愿要求,其中,大家较关注的旧村庄改造,应当经村集体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且同意人数占村集体人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换句话来说,惠阳区的旧村庄改造,需征得95%以上的村民及村集体大会表决同意,才能进行城市更新。
丨来源: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除了更新意愿外,文件还规定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实施方案、单一主体、实施步骤等重点内容,拟于今年5月1号起实施,试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丨来源: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一般程序:
(二)城市更新单元更新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出具。
(三)城市更新单元 “三旧” 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制定。
(四)城市更新单元更新项目建设用地完善历史合法相关手续。
(五)城市更新单元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
(六)城市更新单元更新项目原有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注销登记。
(七)城市更新单元更新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
(八)城市更新单元更新项目开发建设。
(九)城市更新单元更新项目回迁安置。
规划制定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期限为五年,是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专项规划建立统筹片区、成片连片、更新单元和独立地块四级空间管制和要素传导机制,制定五年城市更新项目库。
计划制定
城市更新计划包括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城市更新计划应符合专项规划或专题研究。
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采取近三年滚动制定,是城市更新活动协调依据。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三年行动计划,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要聚焦区政府重点工作、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民生工程,统筹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实行有效期管理,计划批准日起 2 年内未完成实施主体确认的,由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核实并公告失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区自然资源局为更新单元计划审查单位,区人民政府为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机构。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主体按照三年行动计划指引,组织编制更新单元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审查单位。 更新单元可行性分析报告包含不限于标图入库、单元划定、规划评估、现状调查、更新意愿、拆迁补偿、利益共享、实施方案等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结论和建议。
(二)审查单位组织开展对更新单元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开展论证会、专家会等。
(三)更新单元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由申报主体在现场、政府网站和市级报刊等进行不少于 10 个自然日的公示。
(四)提交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附公众参与报告。
(五)经审议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发布批准公告。
项目管理
项目类型:
全面更新,以拆除重建为主要方式对更新项目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实施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
微更新,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更新项目用地进行综合整治;
混合更新,以上两种类型相结合的类型。
城市更新前期工作包括更新单元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编制和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编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标选取前期工作服务商,具体完成前期各项工作。
全面更新项目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用地为单一地块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产权份额四分之三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物业权利人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
旧住宅区所在地块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总人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
2、用地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块的,每一地块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应当符合前项规定。
3、用地为旧村庄的,应当经村集体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且同意人数占村集体人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全面更新项目单一主体形成过程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物业权利人可以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将房地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形成单一权利主体。
(二)旧村庄权利主体为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权利继受单位,形成单一权利主体;也可通过村集体经济三资平台公开选择单一市场主体合作,形成单一权利主体。
全面更新项目由计划申报单位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出具城市更新项目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微更新项目由实施主体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出具城市更新项目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全面更新项目由计划申报主体按照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编制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区自然资源局审查后,按程序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微更新项目由实施主体按照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编制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区自然资源局审查后,按程序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全面更新项目经确认的实施主体按下列步骤开展土地手续完善和开发建设活动:
(一)实施主体与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和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三方实施监管协议。
(二)完善相关历史合法手续后,按规定拆除。
(三)建筑物拆除后,由物业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主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四)拆除范围内土地涉及用地审批的按相应程序完善手续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实施主体应当按规划要求向政府无偿移交公共用地后,再申请以协议方式取得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拆除范围内的原土地使用权自动终止,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起算。
全面更新项目内被搬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置换物业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登记至被搬迁人名下。
城市更新项目供地应当以单宗或者片区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更新主体承担的更新成本后按程序确定政府应收地价。 城市更新项目成本包括前期费用、拆除临迁费用、补偿安置费用、搬迁奖励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支出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