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客户夺命催:青年律师如何自如沟通 | 业务菜
客户总说这事急,你该怎么办?
——壹——
客户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
任何一种职业,都有自己高频交往的特定人群。他们可能是你的客户,也可能是你的上级、同事或同行。
在选择一种职业前,前辈们常说,要先理解你的职业。这种理解,建立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理解这项职业要做的事,另一个就是理解与之打交道人。“事”和“人”,是当你面对一个全新的职业领域时,着手了解最好的切入点。与这两者的互动,能描绘出一幅关于你的“职业图像”。
如德鲁克所说,人形形色色,无奇不有,每个人都会凭借某些特别的点,成为一个独特的个体。因而,“事”和“人”所描绘的职业图像,不是刻板的,标签化的,而是流动的,有呼吸的。
客户,是律师工作交往中最核心的群体,他们是法律服务的委托方,是律师费的付费方,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中,一般位列甲方的位置,故而被统称为“甲方”。
与诉讼业务有所不同,非诉业务以机构客户为主,个人客户非常少。机构当中,又以企业客户居多,包括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之外,还有一部分政府单位。这个群体构成,决定了非诉业务的客户相对而言更去情绪化,不易出现与个人客户沟通时的情绪波动、性情反复的情况,但这并不是说非诉律师与客户打交道会更容易。
机构客户往往意味着集体意志、较长的决策流程和审批时间,不像个人客户那样一人说了算。于是你会发现,在项目中,客户的要求经常变化,事情来了十万火急,而你一回复后,又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这就是客户作为甲方的日常。我们要什么?不知道!什么时候要?现在要!一言概之,对于律师而言,客户是一种必要且紧急的存在。
——贰——
“客户急”这件事的本质是什么
客户A:“这份文件很急,需要您今天回复。”
客户B:“这个问题很急,请立即回复。”
客户C:“同事在现场等着,合同麻烦您马上看一眼,没问题的话我们就签了。”
这都是律师工作中的高频对话,我听到过无数次同事就此抱怨,我自己也遇到过数不清多少次。前两种还好,顶多表示紧急和盼复;最后一种,让人血压升高。
律师的第一反应往往是,你那漏洞百出格式都没调好的合同,还希望当场就签了?第二反应是,当场签也行,别发给律师看啊,既希望律师“看一眼”,又希望回复“没问题”,想得挺美。当然,这桥段作为律师内心戏过一遍也就罢了,抱怨无益,终归还是要回到解决问题上来。
既然这是业务中的普遍情况,我们必须思考,当客户说“某某很急”时,“急”这件事的本质是什么?
当客户要合同,催报告时,他要的是合同或报告本身吗?不是的,他要的是律师发现的问题,建议的交易结构;甚至有时,客户要的只是一个快速响应的姿态。
想想那个关于钻机的经典案例。用户买钻孔机,要的是钻孔机本身吗?不是的。标准答案是,客户要的是墙上那个孔。在我看来,买钻孔机,要的是孔吗?也不尽然。用户要的是墙上挂幅画,进一步看,最终要的是整个房间文艺氛围的打造。
如果今天我的工作是客户委托我买一台钻孔机,我会考虑:第一,除了钻孔机,有无其他更轻便节约的方法可以在墙上打孔;第二,是否需要配套几张艺术画片或北欧画框,契合打孔的最终目的。这样,就不至于在墙上打好孔后,客户催促,赶紧去买一个画框,咱们需要今天就挂上!
律师业务同样如此。面对客户的困难或问题,一者,你要关注他问题背后的最终目的,这决定了你提供的方案或建议的有效性。在事项本身就紧急的情况下,倘若你的回复不能一击即中,无疑是将双方都拖入更深的泥淖中。
再者,对急切的事项,不要指哪打哪,推一步做一步,一定要多考虑一步。想得尽可能深远,处境就会愈加开阔。你回过头看,那些频频陷入紧急和被动的情境,有多少是律师自己的问题。
——叁——
如何应对客户急需的工作
对待客户急需的工作,你应区分“急”的不同情形分别对待。
第一种,事情本身真的很紧急。比如,并购项目,事先约定了交割时间,必须在某个时点出具全套交易文件;挂牌项目,股转系统反馈了补充意见,必须在特定时间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顾问单位发生员工自残事件,需第一时间协助客户处理……
以上情形,无论基于时间节点还是事情本身的性质,都是真正紧急的类型。
对待这类工作,不仅必须要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还要尽可能多做一步,将客户想不到或想到了暂时还没安排的事,先做一步。
比如,并购项目,出具了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后,下一步便是工商变更。与客户沟通好时间进度后,可以尽早安排工商变更文件的草拟。
第二种,客户“瞎着急”。这个说法虽然不好听,但实务中不少见。并非所有的事项都是急在节骨眼上,有的时候,客户也会提出貌似很急的工作要求,而这些要求,对于事情本身没有实质意义。
比如,为了配合领导剪彩或视察,将已中止的收购项目紧急启动,并要求律师三五天内出报告,有“阶段性成果”。
这类工作,对于客户而言,确实急迫,但这只是一种姿态。把握好工作的时间和程度,不必过于深究。必要时,还可与客户积极沟通,了解其对于项目推进的真实想法,并告知律师工作的标准时间和流程,寻求理解和改进。
有的时候,客户出于对某项业务的不了解,提出的时间进度不切实际。过往业务中,有时会遇到客户无法预估监管部门反馈意见的时间,补充核查的时间,或者意外事件,进而对项目进度提出过于乐观的时间预期。
这种情况,律师应当在第一时间就向客户说明,并提出修改建议。倘若你置之不理,待到客户催促文件时才质疑时间表的合理性,不仅让自己陷于被动,也让客户对你的专业性产生怀疑。
版权声明:本文首发于无讼阅读(2018年12月19日,转载请事先联系取得授权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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