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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继承百亿家业,先交44亿税:遗产税到底离我们还有多远?

Richmond 新商税Simprotax
2024-08-23

当财富积累到一定数字时,我们不再过多关注收益率,而是更多关注税务、法律以及合理传承。


古语亦有云:懂法则留爱、法不明则留债。


如何正确拥抱财富,是每位高净值人士、继承者们的必修课。

编辑|Loki

审核|Stephy





得益于中国并未开征遗产税,电影《西虹市首富》里的王多鱼为继承巨额遗产的前提为“尽可能多花钱”。



多少人看完后都梦想着自己也有这种甜蜜的负担。


但在现实中很多财阀家族继承者往往没有这么潇洒。他们通常在提及到“继承”这个问题时,面前总会横亘着遗产税这座大山。


LG集团继承人具光谟被誉为:韩国史上“代价”最“惨痛”的继承者。


2018年5月,LG集团前会长具本茂因病去世。



11月2日,韩国LG集团在公告中称,40岁的集团会长具光谟继承其父亲具本茂持有的LG股权11.3%中的8.8%,持有LG集团股份的比例增至15%,市值15.5亿美元(约108亿人民币),成为集团第一大股东。

 

然而,这些股份却为他带来了7000亿韩元(近44亿人民币)的巨额遗产税!

 

欲戴皇冠,必承其重。这位新晋大当家要继承这笔巨额财产,前提是缴纳高昂的遗产税,否则只能选择放弃继承。



无奈之下,具光谟到嘴的肥肉,硬是吐出来一半,堪称最“惨”富二代


韩国遗产税之高,世界知名。


按照当地法律:当继承的遗产价值超过3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800万元)时,遗产税支付比例将高达50%。韩国很多财阀都深受遗产税困扰。


2014年,三星电子公司董事长李健熙因病住院。有媒体计算过,李健熙的子女如果想要继承李健熙持有的三星股份,至少需要缴纳57亿美元的遗产税款。


天价遗产税,并非韩国独有。


2008年,台湾富豪、台塑集团的创始人王永庆去世,留下了200多亿的净遗产。



按照当时台湾50%的遗产税率缴纳了119亿遗产税,创下了台湾史上最高记录。


遗产税作为“富人税”,一向都税率高昂。数据显示,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


当中有不少继承者因缴纳不了遗产税,干脆选择放弃继承财产。


美国传媒大亨赫斯特的继承者正是其中一位:


据了解,赫斯特生前花费28年,耗资1.65亿美元在加利福尼亚中部圣米湾内打造了一个欧洲地中海风格的城堡。整个城堡庄园共有165个房间,称得上美国最贵最奢华的城堡。



可怜的是,赫斯特去世后,他的继承者因为交不起遗产税,只能望堡兴叹,将城堡捐给了国家。


 

一、遗产税的概念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二、遗产税的构架


税率组成:免征额+(总资产-免征额)*税率


免征额和税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免征额和税率都不一样,有的甚至差别甚大。


假设中国开征遗产税,具体会设定多少免征范围?目前无法讨论,还是要看大数据呈现的数字后国家才会提出方案;根据中国隶属于大陆法系,参考大陆法系的日本、澳洲和德国,税率参考值可能为20%到25%


三、征税参考范围:


股市收入、金融资产(存款、基金、投资型股权收入、分红险保险等)、不动产等。

 

四、继承流程:


继承人必须先提供完税证明再继承遗产,缴纳的税金必须是继承人的合理收入所得,完税时间最长为12个月,超出限定时间不纳税者,遗产归国家所有。


因此:一个不留神,税务局有可能是你的第一继承人。



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开征遗产税。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


近几十年有些国家已经纷纷停征,如:加拿大、澳洲、新西兰和意大利。

 

但有些国家则调高了遗产税的起征点,如:美国,目前免征额为500万美金(美国的各个州的税都有不同)。再如:中国台湾地区调低了遗产税的最高税率,免征额为1200万台币、赠与税免税额达到220万台币。

 

各国的关于遗产税的征收和最高税率也千差万别:德国的最高税率是50%;英国和美国都是40%;意大利则根据亲疏关系决定税率;在中国,内地和港澳目前没有遗产税,但台湾则有。



历史上,古埃及、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遗产税了。4000多年前,古埃及为了筹备军费,第四王朝的法老胡夫(统治期是公元前2589–2566年)开征遗产税。



公元6年,为给退役军人提供退职金,古罗马皇帝奥古斯都(公元前63-公元14年)正式设立遗产税。


1598年,作为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荷兰首征近代遗产税,其后英、法、美相继开征。新兴国家日本和德国在1905年和1906年纷纷效仿,都是为筹集军费,战后即停征。

 

其后,遗产税逐步成为一个固定税种,目的从原本的增加财政收入变为调节社会贫富差距。1960-1970年代,欧美国家征收遗产税越发普遍,且税率较高。

 

另外,史上从未征收过遗产税的地区有开曼群岛、英国王权属地泽西行政区和根西行政区。


中国也曾开征过遗产税:


在数千年历史悠久的中国,百姓少不了苛捐杂税。但直到清朝末年,各种税里却始终不见遗产税的身影。


最早期遗产税的思想来源是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



其核心要义是民生主义,其中的“节制资本”就是节制私人资本,主要利用累进的所得税和遗产税来达成,以平衡社会财富和增加财政收入。


1912年,定都北京的中华民国北洋政府(1913-1928年)正式提出开征遗产税,将其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当时的官员认为,这样不仅可以完善税制,也符合公平原则,英国和德国的税制之所以改革成功都是因为遗产税。


1940年,遗产税正式执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遗产税开征。第一位纳税人是著名农学家马保之先生。他在其父马君武逝世后,主动到广西桂林区分处申报缴纳遗产税。


1950年,新中国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


此后,在新中国的三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均未被列入计划,再到后来,在1953年进行的税制修正中遗产税被取消。



尽管如此,遗产税的开征与否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歇过。


直到2020年5月,我国第一部《民法典》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即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作为遗产。


这使得遗产税的征税范围更加明晰,从某种程度上为遗产税的开征又打下了一份基础。


看到这里,遗产税似乎给人一种“杀富济贫”的感觉,难道遗产税真的是洪水猛兽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说一个故事:


2001年,时任美国总统布什曾经签署法令,计划逐步取消遗产税。


消息传出,一片的反对声。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其中反对声音最大的居然是该计划的受益者——美国富翁


媒体报道,美国120名富翁联名在《纽约时报》上刊登请愿书,呼吁政府放弃这个取消遗产税的计划。


这些人包括比尔·盖茨的父亲老威廉、股神巴菲特、金融大鳄索罗斯、石油大亨洛克菲勒等。



老威廉在请愿书中写道:“取消遗产税将使美国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这将伤害穷人家庭以及我们的社会。”


美国钢铁巨头安德鲁·卡内基曾说过:


“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


对于很多目光长远高净值人士而言,对于财富合理的支出和合理缴税能够带动慈善业的发展,给个人、家族、企业等带来很高的积极影响。



在很多主流的西方国家,人们认为:


孩子继承遗产会削弱个人进取精神,所以从社会公平以及教育后代的意义来讲,遗产税是非常重要且有积极作用的。


再者,遗产税的开征并不是面向社会所有群体,它是各个国家发展历史中普遍采取的社会财富调节工具:一是刺激财富积极增长,二是调整经济发展结构。


这个过程中催生了律师、会计、保险、投资、消费、咨询和财富管理等相关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第三方发展和创新,这正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中首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目前税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均没有特别明确规定对于遗产继承收取遗产税,但是遗产税的征收与否正在讨论之中,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有相应的规定出台。


当前,遗产税的开征依然面临不少问题:


首先,作为遗产的财产具有隐蔽性


其次,遗产税虽然可以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但这只是单一因素,其征收还需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影响,譬如遗产税的开征可能会引起资本流出,影响国家、地区间的税收竞争和吸引投资;


再者,遗产税的征收门槛如何设置?是参照美国的1158万美元/人(约8200万人民币),还是类似日韩等国家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


也正因如此多需要考量的因素存在,遗产税在中国这么多年一直未有显著的发展。

 

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未来有没有可能开征遗产税呢?


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说,中国未来存在开征遗产税的可能性。

 

第一个层面是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


今年修订的《民法典》中扩大了遗产的范围:即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作为遗产。这使得遗产税的征税范围更加明晰,从某种程度上为遗产税的开征又打下了一份基础。

 

第二个层面是相关财税制度的完善


比如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改革,个人资产联网成为必然,从而会促进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还有就是关于房地产统一登记,个人财产全面统计等等。

 

如此一来,中国家庭的个人资产范围不断扩大,总额不断上升,而资产越大,未来遗产税总额越大,开征遗产税的概率便越高。


关于CRS与遗产税


何为CRS?简单来说一句话总结:


“全球反洗钱、反逃税的数据收集信息和交换协议。”


举例:王先生在中国拥有股权、金融、收藏品、地产等资产,在美国有地产和金融资产,在欧洲有房产。


中国在签署CRS协议之前是不清楚王先生在其他国家的资产状况,但是王先生在全球分散的财富原始累积均属于在中国积累。


那么问题来了:散布在其他国家的各种资产,无论是产生的收益还是增值,税收贡献应在哪个国家?


每个国家的税务机制都不一样,统计是为了搞清楚权属,权属清晰才能够在归属地上交税金。


各个国家都在积极进行税务改制的前提是什么?正是数据统计。没有详细的数据收集系统和支持,就不会有合理的税制完善补充。


因此,遗产税的问题在这几年,时时被税筹师、律师们和私人银行拿出来做预测和担忧。


鉴于此,中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未来开征遗产税的这个可能性仍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关于开征遗产税的客观条件是越来越充分,而且近几年来政府也一直在有意无意的传出即将开征遗产税的风声。

 

或许,我们离遗产税真的不远了。



假设遗产税真的实行,我们该如何规划自己的资产,尽可能节省一些呢?

 

关于节税这件事,有一个通例:越早越好。

 

因为世界上所有的节税通道,几乎都在不断地验证一个规律:


避税与反避税的动态发展。


例如“离岸信托”已经经过了上百年的发展,许多原来可以节税的模式,在外国政府出台新规后,不再节税,而之前已经实施节税的当事人,则因法不溯及既往,可以顺利过关。


可能有人会奇怪,遗产范围不断扩大的今天,还能有不是遗产的财产吗?

 

当然有!


一、终身寿险


这个产品是金融产品中唯一一个自带节税功能的工具,中国在2004年出台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个人寿保单险列入免交遗产税范围。

 

人寿保险是世界通行的方式,一般来说,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单——免征遗产税

 

但也不是每个客户都有条件拥有一份高额的寿险保单,好产品对于客户的身体要求较高,年轻的时候财富累积不够,有健康没有资本。年纪大的客户,有资本,身体不太允许。寿险的核保原则和重疾要求差不多。


二、离岸信托


此信托非中国信托,中国的《信托法》属于可以底层穿透,没有节税的功效。而家族信托在产生之初、就有避免遗产税之动机。


通常来说资产进入信托并且指定子女作为受益人之后,这部分财产就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遗产)了,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他益信托”的巨大作用。


“拥抱财富,远离遗产”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由此可见通过寿险、信托这些工具来规划我们财产,可以将我们的财产划出遗产的范围,使之有效传承给下一代。



遗产税时刻潜伏在我们身边,虽然它一直未显形,但是一旦它出现的时候,定会给我们未提前配置好的财富造成惨痛一击


米歇尔·沃克——全球思想领袖,2007年古根海姆学者获奖者,通过《灰犀牛如何应对大概率危机》一书描述了“灰犀牛事件”:


即:那些平常生活里经常发生,造成影响可控的事件。


但是,如果前期不正视、不解决这些“灰犀牛事件”势必会造成灾难性事件。


简单来说,就是我们明明知道问题的存在却装作不知道,不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到灾难发生的时候,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了。


而一直潜伏的遗产税很有可能是一个“灰犀牛事件”。


古人云:


“在阳光下深度思考,方能在风雨中闲庭信步。”

 

看到这里,关于遗产税的规划,想必你心中已有了答案。


睿驰明雅睿驰明雅管理咨询公司是一家专业的企业管理与税务策划机构,拥有多位长年任职世界500强企业高管及近30年行业经验的税务专家。为众多跨国集团、中资机构、企业主及高净值人士提供全方位的财税和全球资产配置、CRS跨境税务筹划、家族传承与跨境信托筹划等服务,捕捉最新动态,分享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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