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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 | 分公司能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疑难杂症这里解→ 税律风云 2023-06-24



答疑精选



一期一会









Question

热点问题

关于党组织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Instance

举一反三


A单位是一家国有企业,2020年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提了30万的党组织经费,但是实际支出为2万元。


实际支出的2万元没有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的1%,所以允许按照2 万元据实扣除,计提的余额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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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热点问题

分公司能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分支机构不可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Instance

举一反三


关于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方法,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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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热点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以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Instance

举一反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官方解读,公告中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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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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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上述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因此,目前该政策已经到期,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自4月开始,已经不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Instance

举一反三


A公司是一家酒店经营企业,主要提供餐饮与住宿服务,符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规定的生活服务,因此截止2021年3月31日,A公司提供的餐饮与住宿服务适用免税优惠,自4月起不再享受该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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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热点问题

会计人员每年进行的课时继续教育是否属于专项附加扣除?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人社部发〔2017〕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附件显示:会计人员考取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等属于专项附加扣除里的继续教育,而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只是获取学分并不取得证书,并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


因此,会计人员每年进行的学分继续教育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Instance

举一反三


根据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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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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