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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期:新公司成立,X-MAN的加入,“白与黑”合作还是对抗?

税前聊一会儿 税律风云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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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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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故事|BOSS&TAX今日开篇,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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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思考过,到底什么是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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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开始都不晚,开始了就不要停止。

第四期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行动起来是实现梦想的第一步。

第五期


原来事情比我想象中的复杂,任重而道远。

第六期


存在即合理,活在当下。

第七期


多宝小馆诞生了!

第八期


核定征收也有不完美的地方

第九期


说走就走,离职提上日程

第十期


离开是为了新的开始

第十一期


幸福来得太突然

第十二期


加盟or直营?这是一个问题

番外


520 • 被税的一天

第十三期


加盟or直营?这是一个问题2




神秘人想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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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高中同学聚会,大家七嘴八舌地吐槽了自己的现状,生活的重担已经让人苦不堪言,无奈还有三胎的压力,只能想办法多赚点钱啊。


说到我跟金宝宝的时候,大家都说我俩特别有勇气,也做得不错。酒过三巡后,有个体制内的兄弟大雄拍着我肩膀说,是兄弟就拉哥一把,现在收入有限开销又大,听说我们准备成立一家餐饮公司专门搞加盟这块,带他一个,他也想入股。金宝宝在一旁听着未置可否。


饭局后,金宝宝对我说:“大雄是体制内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就意味着,大雄是没办法以自己的名义跟我们一起开公司的,那我能想到他的进入方式就是代持股,他找谁来给他代持啊,这个会留下隐患的。”


我也有点晕,笑着对金宝宝说:“酒桌上的话我也没当真,大雄他就随口一说,你也别多想啦,我们该干嘛就继续干,飞黄腾达指日可待!”


过了几日我已经忘记那天的事情了,但显然金宝宝一直记得,又给我看了他罗列的一堆问题:



关于代持股存在的法律问题


01

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例如大雄不在体制内了之后请求显名;

02

代持股相关协议的效力确认问题,如果大雄找的代持人和他存在纠纷,一方不认账的时候,这个代持股协议怎么确认;

03

大雄主张行使股东权益问题 ,比方大雄作为实际投资人主张行使知情权;

04

如果债权人请求代持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我们是股东,代持人是名义股东,到时候是我们承担责任还是告诉债权人大雄的存在;

05

如果代持人把大雄的股份进行转让或者设定质押担保,大雄主张股权归其所有时,还会引发的有关善意第三人(受让人、质权人)保护的问题。



关于代持股存在的税务问题


01

主要就是大雄想成为显名股东时的税收成本可能比较高,涉及重复征税的问题。



我脑袋嗡地一下子,金宝宝啊,你给我一个理工男看这些,也太为难我了吧,不过我确实没想到大雄的一个想法背后存在这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介于我们是打算新成立有限公司了,那责任和义务就与之前的个体工商户有了很大的不同。根据金宝宝列出的问题,我也上网查了很多资料。



关于代持股存在的法律风险


01

如果大雄不在体制内了之后请求显名,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我跟金宝宝倒是无所谓,可如果到时候我们还有其他股东,这个我们就不敢保证了,到时候在同学和投资人之间抉择,也是个头大的事;

02

法律上说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考虑,对像大雄和代持人之间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如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一般应认定有效。但是,这个举证也是个麻烦事情,股东纠纷还是对公司或多或少存在影响的,再加上如果存在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事先不知道代持人背后是大雄,代持股协议的很多约定无法及于公司或公司的其他股东的;

03

虽然我们跟大雄是同学,不过对于他找来的代持人,我们不一定是认可的,但表面上他作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他主张权利或其他事项,我们没有理由来拒绝,这会给我们造成很大的麻烦,也对公司以后的经营不利,我们也不想一开始就把代持人想得那么坏得,先小人后君子,我们也只是谨慎一些而已;

04

代持人在对外的工商登记信息中登记为公司股东,如果代持人所持股份存在出资不实情形的,或者大雄自己未真实出资或抽回出资,则公司债权人可根据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要求代持人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代持人以其仅是代持人没有出资义务作为抗辩的,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虽然是大雄和代持人之间的事情,可毕竟股权的事情都是会把公司牵扯进来的啊;

05

大雄在依法显名之前,其股东身份和权益并不被外人所知,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代持人因为自己的事成为被执行人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代持大雄的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当然这是大雄需要考虑的问题。于公司而言股东出事了公司还是会受波及的,如果存在诉讼,极可能将公司列为诉讼第三人。



关于代持股存在的税务风险


0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大雄自己投的钱,拿回自己的股权,因为代持环节的存在,可能在请求显名时被征收较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查看相关资料,有些税务认可“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同意在恢复代持时可平价转让,但实践中如果不是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或赡养关系的代持,被认可平价转让的很少。在股权转让中,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我把我整理的资料发给金宝宝,并且对他表示感谢,我大大咧咧,他心思缜密,很多问题他比我想得多考虑得更周全,非常庆幸有这样一位伙伴。


这样梳理下来,大雄这个提议,我们还真的仔细思考一下呀,如果他真有想法,我们还得跟他好好聊聊才行。



代持股还没解决,

法定代表人的问题又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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