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 | 分支机构年中注销汇算清缴应如何确定分摊比例?
答疑精选
一期一会
一
Question
热点问题
分支机构年中注销汇算清缴应如何确定分摊比例?
汇总纳税的企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在年度中间结束经营,并注销税务登记,那么年终汇算清缴时按什么分摊比例进行补税或退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四款及第十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按照调整后的分摊比例,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财预[2012]40号第四条的规定:“汇总清算: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因此,当年有注销分支机构的情况,注销的分支机构应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调整分配比例。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按调整后的分配比例计算现有分支机构应补和应退税款。
Relevant information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06935/content.htm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04947/content.html
天诚学院
二
Question
热点问题
取得的职业技能补贴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A是一家网上培训学校,现取得政府对职业培训学校发放的职业技能补贴,这个是否可以按照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综上,若A取得的职业技能补贴符合规定,并且取得相关政府补贴文件,则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Relevant information
相关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807/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7661/content.html
天诚学院
三
Question
热点问题
退休返聘员工的个税如何缴纳?
B公司有一位退休的职工,退休后继续在公司做事,和公司员工一样正常出勤。应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Answer
参考答案
离退人员再任职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条件的,其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若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可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故企业可与返聘人员协商,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evant information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1312/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1336/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156772/content.html
天诚学院
往期推荐
左右滑动查看下一篇
BRSINTC
— END —
本文(全部内容)来自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如有不妥的地方,敬请指出,或者请直接联系BXTC@brsintc.com。
图源说明:部分图片版权购买自创客贴,在此向原作者致谢,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所使用的图片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因客观原因,仍有部分图片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敬请相关权利人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立即处理,感谢!
点分享
点点赞
点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