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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逃跑跳河溺亡 追赶人员或要担责

邓奎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9-03


图文无关




邓奎 

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张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在工地上做架子工。2018年8月9日中午,工地上的工人都在午休,材料保管员倪某吃完饭打算出去上个厕所。谁知倪某刚走出工棚就听到旁边的草丛中有声响,定睛一看,发现有个人正在偷电缆线,不由大喝一声:“干什么的?”那偷东西的便是张某。

 

张某见势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遂大声呼喊:“快来人,有小偷!”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闻声赶来,三人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赶。因工地上的草丛过于密集,张某一会就没了踪影。当倪某三人再次看到张某时,张某已经站在河水中,河水已没过膝盖。倪某三人担心张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张某不从,倪某当即报警。在警察到来之前,张某不顾倪某三人劝阻,向河水深处游去,最终溺亡。

 

事后,张某家属认为张某生前是在受到了倪某三人的围追堵截,走投无路时才被迫跳河的,后倪某三人也未对跳河的张某及时采取施救措施,最后导致其溺水身亡,要求倪某三人对张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江苏高院公众号




采访对话






方弘:倪某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法律上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邓奎律师:从法律的判断标准上看,主要是看倪某三人的整个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张某的死亡与倪某三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案件信息,我觉得有两个点很关键,一个就是倪某三人在发现张某已经在水里面的时候,他们自身是否具备救助能力?如果他们水性很好,本来可以救助而不救助,有救助能力而不救助,这是一个关键。

 

另外,倪某当即报警,关键就是他看报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报警让警察来抓小偷,还是让警察来对已经处于危险的张某实施救助?

 

上述两方面的案件事实可能会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处理,起码可以判断出倪某三人是否存在过错。

 

方弘:假设倪某当时报警是说有小偷,快来抓小偷。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对于三人行为的定性有什么影响或者他们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呢?

 

邓奎律师:这还是很有关系的。倪某三人出现的时候,发现张某已经在水里了。倪某那时还在浅水区,如果叫他上来他不上来,他的人身危险性已经处于一种很危险的状态了。往前就是深水区,如果他到深水区,这对他的生命就会造成威胁。

如果在此情况下,倪某又当着张某的面直接打电话,说让警察来抓他。客观上,倪某的报警行为就加剧了张某对警察抓自己的恐惧。本来警察还没来,只是倪某三个人,张某都不敢上来,又听到倪某要叫警察来抓,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加大张某的恐惧心理,从而促使他往深处游,最终导致死亡。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觉得倪某可能还是有一定的过错。张某的死亡与倪某的行为之间还有一定的关系的。

 

但是,这在民法理论上确实存在争议。还有一种价值判断,倪某报警抓小偷,有什么过错?这是法律赋予倪某的权利。既然倪某报警没错,张某的死亡跟倪某有何干?

 

从价值判断上来讲,追赶小偷肯定是法律鼓励和支持的。但是,我认为小偷的人权同样应当得到合法的保护。当小偷的生命处于危险时,追赶的人不应当用自己的行为来加大小偷生命权受威胁的程度。

 

法律还是要保护小偷的生命权!

 

方弘:其实,张某有两种选择,他不是只有往深水区游的唯一选择。他也可以等警察来抓他。到底选择哪一个,主要取决于他自己。如果在等警察的过程当中,他自觉上岸他就不会死。张某的死亡到底主要是小偷自己造成的,还是因为倪某报警才造成了他的死亡?

 

邓奎律师:也不能这样来理解。如果倪某报警要警察抓张某,倪某的行为和张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当警察没来的时候,张某都已经不敢上岸了,如果警察要来抓他,他肯定要害怕。

 

当然,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知道自己的水性,应该预见深水区的危险性。正因为他作出了这样的选择。所以,张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来买单,法律上他也肯定要来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不是全部责任。

 

我们今天探讨的是倪某三人该不该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肯定也只是一小部分。而主要责任还是张某自己来承担责任,因为首先是他自己的选择,另外他之前偷电缆的行为本身是一个违法行为,也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方弘:到底倪某这三人在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如果报警不行,倪某三人该怎么办才是正确的选择?

 

邓奎律师:倪某等三人正确的做法是当发现张某处于危险状态时候,应该要放弃围追堵截的行为。倪某报警可以,但是不能当着张某的面报警,来加大他的危险。他们可以退到后边,并告诉他,水里面很危险,你上来,我们不追你了。

 

然后,离开现场,在张某不知道的情况下悄悄报警。我认为这可能就不会加大张某的恐惧心理。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倪某也报警了,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而张某也可能不会死亡。

 

方弘:假设,倪某报警求助警察救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邓奎律师:这种情况下,倪某肯定不承担责任。如果倪某报警说,有人在水里,虽然他是小偷,但是报警的内容是救助张某,而且把这个内容让张某也听到。倪某他们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倪某等三人之前追小偷的行为是一个正当行为。接下来,倪某等人发现张某在水里边的时候,叫张某上来,也履行了救助义务。这就说明倪某后续的整个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超过明显的、必要的限度。

 

所以,在此情况下,倪某三个人没有任何过错。

 

方弘:其实,我们也可以举一些现实生活当中的例子来更好的理解法律上的过错。比如,抓小偷,如果小偷跑到了绝路,悬崖边或者是楼顶上,如果咱们追小偷的人还要继续向前抓他,他就有可能楼跳或者悬崖。在这种情况下,抓小偷的人是要担责的?

 

邓奎律师:我个人觉得是要担责任的。法律支持鼓励事主、群众追赶小偷。但是,大家在追赶小偷的过程中应该要预判小偷是否处于人身安全受到更大威胁的境遇。你追小偷到悬崖边绝路,小偷再也没有退路了,无路可逃了。此时,如果你再继续追赶,小偷真的会跳下去。

 

你应当预见到小偷会跳下去而继续追赶,或者因为你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你预见了,但轻信可以避免,相信他不会跳,这叫过失。如果因为这种过失行为导致小偷跳楼结果的发生,在法律上这还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所以,这种情况下,追赶的群众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甚至还有的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可能会构成犯罪。当然这种犯罪肯定不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可能会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所以,在抓小偷的过程中,要把握好度,否则不仅仅是民事责任,甚至有可能面临坐牢的风险。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在事发现场看到张某正在偷盗工地上的电缆线,张某遂立即逃离,倪某三人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在张某跳入河中后,倪某三人要求他上岸,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倪某立即选择报警,至此,倪某三人的行为均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张某跳河后,倪某三人对张某欠缺游泳能力无从知晓,且三人因自身水性不好不敢下河施救,故倪某三人未对张某实施救助并无过错。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件中,倪某到底报警的内容是什么,在现有的资料当中还不太清楚。而这却是这个案件中认定行为性质的关键。

 

方弘:小偷在逃跑的过程当中,事主或者大众到底该怎么办?我总该阻拦吧,阻拦的过程当中肯定有撕扯的行为,如果造成小偷受伤或者死亡,是不是见义勇为的人或事主就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这个度应该怎么把握?

 

邓奎律师:我认为,一方面法律鼓励和支持事主和群众抓小偷,但是也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能够明显超出一定的度。如果超过这个度,使小偷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不法侵害,你同样要承担责任。所以,这个度怎么把握呢?

 

从法律这个角度来看,我认为大家在追赶小偷过程当中,要以小偷的人生安全是否受到了威胁或处于一种危险状态来判断。出现上述情况的时候,要么你就停止追赶,要么你就采取措施防止他(她)的人身危险或生命危险的发生。

 

当然,在扭送过程当中,有一点轻微伤,这肯定不会负担责任。但是,如果你在抓小偷扭送过程当中,故意实施伤害、殴打行为致使小偷受重伤了,甚至死亡,肯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只是在量刑上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结语




抓小偷确实是个技术活。我们节目还将和大家探讨另外一个最近发生的真实案件,几个小偷到小卖店偷名烟,被老板发现后开车去追,小偷驾驶摩托车快速逃跑,因为逃跑中车速太快,小偷发生了交通事故,一死一伤。最终,小卖店的店主因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您认为店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欢迎给我们留言。我们会在接下来的节目中和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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