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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在校昏倒抢救途中被送殡仪馆死亡 死亡原因将永远成谜?

金尚江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金尚江

《中国社区医师》杂志编委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案情



据上游新闻报道,6月15日下午,盐城市滨海县陆集中学初三女生李某洁在教室内突然晕倒,校方随即将其送到当地界牌镇卫生院抢救,同时拨打滨海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 “接到电话后,我就赶紧去卫生院。卫生院医生说孩子状况不好,要马上送县人民医院。”李某洁的母亲韩翠萍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在卫生院的救治过程中,滨海县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也参与了抢救,随后告诉她孩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卫生院医生说送到县人民医院再试试,于是,120就把孩子抬上救护车。”韩翠萍回忆,在救护车上,孩子戴着氧气罩,还一直在打点滴。双腿也偶尔有抖动。 让韩翠萍没想到的是,说好的去县人民医院抢救,结果救护车却将李某洁送去了殡仪馆。“我当时人都气炸了,随车的老师也在问为什么来殡仪馆。车上的医护人员都不回答。因为县殡仪馆没有看到任何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拒绝接收,在我们和学校领导、老师要求下,才将我女儿转送到县人民医院,组织抢救40多分钟后,最终未能挽回我女儿生命。”韩翠萍说,到目前孩子的遗体还被放在殡仪馆里,死亡证明也没有拿到。 因在转运途中,李某洁被先送到殡仪馆,再被送往滨海县人民医院救治,韩翠萍认为这期间至少耽误30分钟的抢救时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韩翠萍认为,滨海县人民医院耽误抢救时间在先,至今未出死亡证明确定死因,50多天来,她多次和家人向信访、卫健委等部门反映此事。她也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多次与滨海县人民医院协商处理,但暂未有结果。 韩翠萍认为,事发当天,界牌镇中心卫生院以及120随车医务人员没有给家属出具死亡证明,所以家属认为孩子还没有死亡,有救治的必要,因此要求立即转送到医疗条件最好的县医院做进一步抢救,然而120随车医务人员在转送孩子去县院抢救的途中,在没有征得家属同意,不做任何提前告知的的情况下,就直接拉到殡仪馆,属于违规行为,也耽误了抢救,最终导致李某洁死亡。 上游新闻记者从滨海县官方获悉,8月7日,信访部门已就此事做出回复。官方提供的信访回复内容显示:经调查,患者李某洁,6月15日在校期期因突发疾病被校方送至滨海县界牌镇中心卫生院抢救。当日15点18分,滨海县120急救站接到求救电话后立即组织人员出车,于当日15点48分到达界牌镇中心卫生院,到达后立即参与抢救,经120急救站医务人员检查后认为:“虽经滨海县界牌镇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全力救治,但李某某已经死亡。120急救站的医务人员为安抚患(死)者母亲亲属及其老师,继续组织抢救约30分钟,但仍然无法挽救患者李某某的生命。 当时患(死)者母亲情绪激动,不愿接受女儿死亡的事实。急救站医务人员从心理应激救援角度出发,根据患(死)者母亲、学校领导及老师的要求,还是将患(死)者抬上救护车,仍计划送至滨海县人民医院继续“救治”,努力从人道角度安抚好家属的心理。 16时45分左右,县人民医院保卫科接到县公安局特警大队电话了解患者情况,特警大队要求:“如果患者没有死亡则立即将患者送县人民医院抢救,如果已经确认患者死亡,则将死者直接送至滨海县殡仪馆”。 县院保卫科立即向120调度中心通报此要求。120救护车随车医护人员当即向120急救站负责人报告,120急救站负责人在证实患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指示护车将死者送至县殡仪馆。 到达殡仪馆后,因患(死)者母亲极度伤痛,心情难以控制,不愿下车,要求继续施救,120救护车随车医护人员为对患(死)者母亲及其亲属进行必要的心理应急救援,根据患方要求,将死者运至县人民医院继续实施“急救”。 综上,120急救站将患(死)者实施转院救治,是根据患方要求,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心理应急救援的规范进行,救治、转运符合规范。




采访对话



方弘:医院确定患者死亡的标准是什么?认定患者死亡需要哪些的程序或者手续? 金尚江律师:根据国家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如果发现相关人员、患者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正式的死亡证明。但是,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发现患者死亡的,必须要由参与抢救的执业医师来进行死亡原因的判断,出具居民的医学死亡证明书。 就本案而言,从官方的回复中能非常明显的看到,镇卫生院抢救以后就发现患者已经死亡。如果这个表述是事实的话,就必须由第一个参与救治的镇卫生院来出具死亡证明。如果当时对于死亡事实存疑,把孩子送到县人民医院,那么在送往县人民医院的过程中,或者是送往殡仪馆的过程中,发现孩子已经死亡,在救护车上参与抢救的执业医师也应当出具相应的医学死亡证明书。 方弘:显然,媒体报道显示,无论是在镇医院死亡,还是在抢救途中死亡,相关的责任方都没有提供死亡证明书。假设女孩是在救治的过程中死亡了,医院可以擅自做主,而且在没有开具死亡证明以及没有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就把患者送到殡仪馆吗? 金尚江律师:显然是不行的。因为,无论是在救护车上死亡还是在医院死亡,医院都不应当直接将遗体送至殡仪馆。在正常的医疗实践过程中,如果是在医院死亡的,应当正常转入太平间,由专业的殡葬车辆将遗体移送到殡仪馆,如果是在救护车上死亡,通常情况下要将救护车上已经没有生命指征的病人送到正规医院,由医院进行检查确诊。 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书以后,将遗体暂行保存到医疗机构,联络家属将遗体送至殡仪馆处理。因为,将遗体送哪个殡仪馆完全由死者家属决定。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医疗机构包括120直接将患者送到殡仪馆的行为,我们认为是不妥的。 方弘:其实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在医院的实务操作当中,都是遵守这样一个程序的。镇医院的抢救人员不可能不知道患者如果死亡,需要经过这样的一个程序。但是,他们却在没有经过家属同意和没有完善手续的情况下,直接把死者送到了殡仪馆,这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事实上在政府的相关通告当中是没有查清的,也没有做出相关的解释,而且还有一件让我们匪夷所思的事,在进行抢救的过程当中,医院的医护人员居然还接到了特警大队的电话,告诉他们应该怎么做。这个事情跟特警大队又有什么关系,特警大队进行这样的指令,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吗? 金尚江律师:120送诊属于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实际上120参与这个事件的主要目的是在现场对患者进行救治,其次在整个转运转院过程当中发挥转运、搬运的作用。在这个情况下,应当积极按照国家院前医疗急救的管理办法来进行处置。 这个案件当中,我们非常意外的看到特警大队在送殡仪馆还是送医院的指示上有一个表述,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特警大队参与事件的原因是什么?是学校和特警大队进行了沟通,还是120或者当时参与抢救的医务人员或者是家属和特警大队进行了沟通。本来,院前急救就不属于特警大队应当参与的一个事由。 警方介入这个案件,无非是要明确孩子是不是正常死亡,即排除他杀,是不是意外死亡,比如投毒或者其他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导致孩子的死亡。但是,这个介入正常情况下应当是在孩子死亡以后。 本案中非常存疑的是孩子的死亡地点到底在什么地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明确规定,患者死亡以后,医疗机构不仅要下达书面的死亡证明或者死亡推断,还需要书面的告知家属尸检,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 目前,孩子的死因没有查明,我们认为如果医院在孩子死亡以后,尸检告知义务没有积极履行,没有下达尸检的告知,对本案的调查是有重要影响的。 方弘:据媒体报道,案发至今50多天的时间,都没有出具一个死亡证明来确定死因,确实也非常奇怪。通常死亡证明是不是只要家属申请,多少天之内就可以出具这样一个证明了? 金尚江律师:首先,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死亡证明和死亡原因的证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死亡证明即证明患者或者普通公民已经死亡,是公民由生到死以后,到殡仪馆进行遗体处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因为,没有死亡证明的话,殡仪馆不太敢处理遗体。 死亡原因的认定,假如某个患者死亡比较快,或者在死亡之前没有通过相应的辅助检查,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不一定能够完全判断临床的死因。这就要求患者死亡以后,医疗机构要书面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体解剖,通过法医学的手段来查明真正的死亡原因。 如果医疗机构告知以后,患者家属选择拒绝尸检,那么因死因无法认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维权带来的一些障碍所形成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患方来承担。 死亡原因的鉴定是有时限的,对患者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当在48小时常温的情况下对遗体进行尸检;如果遗体是在冰冻的条件下,可以在7天以内进行尸检。 从案发到现在已经五十几天了,已经没有通过尸检查明死因的条件,因为时间已经过掉了。 方弘:因为错过了尸检的时间,无法鉴定死者真正的死亡原因了,这是不是会对韩翠萍的后续维权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金尚江律师:如果要对这个案件进行定性,需要两方面的证据: 首先,在整个镇医院的抢救过程,应当有书面的病历资料记载。其次,转运的过程当中,应当有相应的转运记录,120的病历资料。 这两方面的病例资料是认定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是否得当的重要依据,还应当加上患者死因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来明确医疗机构的责任。但是,目前尸检已经没办法进行了。 如果发生医疗争议,这个案件可能会对尸检告知义务进行重点审查。假定,由于本案没有尸检,没有确切的患者死亡原因,导致整个医疗鉴定无法开展所带来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会由未告知尸检的医疗机构来承担或者部分承担。 镇卫生院当时对孩子抢救的病例资料尤为关键,患方维权的过程中,这个病例资料是必不可少的。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家属有法定权利去复印当时所形成的病例资料,特别是镇卫生院的病例资料。 如果镇卫生院的病历资料复印出来,发现在患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没有出具死亡证明以及进行相应的尸检告知,镇卫生院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定,镇卫生院所出具的病历资料显示,当时孩子仍然有生命体征,或者当时镇卫生院并不认为孩子已经死亡了。那么,官方的回应就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 所以,镇卫生院的病历资料在本案当中尤为重要。希望这个事件调查的各方能引起重视,而且作为患方是有权利将镇卫生院的病历资料复印到手的,到时候真相必定会大白于天下!





结语



女孩到底是他杀还是意外死亡,是否能够排除刑事案件?无论女孩是否在救助过程中死亡,医院都不应该违反 规定未征得家属同意擅自把女孩送往殡仪馆。孩子的母亲需要知道事情的真相,特警队是什么原因介入此案?重重疑点让人揣测背后的真相! 官方回复最后一句是,“120急救站将患(死)者实施转院救治,是根据患方要求,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心理应急救援的规范进行,救治、转运符合规范。”明明违法的行为为何说是符合规范的?一切有待调查,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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