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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掰手腕手被掰断 法院判不用赔!

朱轩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朱轩律师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案情





小曾与小李均在垫江县某理发店工作,2020年9月20日下午,店长小李在店门口邀请小曾进行“掰手腕”比赛,被拒绝后,小李再次邀约小曾,小曾遂与小李进行了掰手腕活动。 后在掰手腕过程中小曾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且经鉴定,小曾右肘关节功能障碍,目前属十级伤残。小曾认为,小李是该理发店的店长,其一再邀约自己进行掰手腕,出于礼节,自己只得应约,后小李将小曾手腕掰断,应当对其伤残承担责任,遂诉至垫江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余万元。


采访对话



方弘:掰手腕很多人都玩过这种游戏,但是把手腕掰骨折的情况,确实很少见。受害人小曾认为,店长是强迫自己玩,而且店长掰得太狠应该担责,您怎么看? 朱轩律师:确实,日常生活中把手腕给掰骨折的情况很少见,但也不是没有,在国际上很多的掰手腕大赛中,手腕掰骨折的情况是时有发生的,这些案例里面也没有受伤者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先例。 这个案例里面小李是否要担责,还是要祭出我们的“过错归责原则”,有过错,即担责,无过错,则无责。 首先,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过程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当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 其次,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按照自己意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选择、决定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这个案子里,小李是邀请以及邀约小曾来参加这个掰手腕活动,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强迫行为,也未向小曾施加压力,且本案中也不存在小李以店长的身份对小曾施压的情形,加上掰手腕属于竞技性活动,正常愿意参加的人都有挑战自我、赢得美誉的心理获得感。 虽然,小曾一开始拒绝了小李的邀约,但小李第二次邀约时,小曾选择了参加,应当属于自愿参加掰手腕的体育竞技活动。 再一个,双方在掰手腕的角力中的僵持状态表现出双方的实力是相当的,属于竞技过程中的正常行为,小李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太正常不过了,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小李突然发力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加上在小曾受伤后,小李也积极将小曾送医治疗,无论是垫付费用还是托朋友借款救治,也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不存在过错,加上小曾也没能举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小李在掰手腕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对小李的受伤,应当认定小李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所以,这个案子里小李并没有过错,是不用承担侵权责任的。 方弘:垫江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被告小李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曾的全部诉讼请求。小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您如何看本案判决? 朱轩律师:自甘冒险,自食其果,受害人的行为表明他自愿接受了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发生。 在体育竞技活动中,风险性是体育活动固有的特点。不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很多著名的运动员普遍是存在伤病的。这些伤病有可能是在他们过度的训练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发生在竞技体育的过程当中,处于身体对抗而留下的伤病。参与体育活动的人无一例外的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每个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伤害事件不可能完全避免。所有理性客观的体育活动参与者都应该对此有所预料。如果在体育活动中的正当损害后果不被允许,需要承担责任的话,是十分不利于体育活动的发展与传承的。 本案法院对小曾的竞技精神予以肯定,对其受伤表示了同情,但竞技活动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控制意识,进行活动热身等必要准备,只有这样才能迎接更快、更高、更强的体育挑战。 这个判决是合乎法理与情理的,也符合一般人的正常认知,自甘风险原则贯穿于我们生活的始终,不仅是体育运动,像买基金炒股做理财都是类似的道理,不过一个是身体上的自陷风险,一个是财务上的自陷风险。 我们不可能因为有受伤的风险就拒绝体育运动,因为有亏钱的风险就拒绝理财,这完全是因噎废食,本末倒置。我们应当提倡,在尽可能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加体育运动,增强自身体质,保护身体健康,让生命运动起来,健康的身体才是最宝贵的财富。 方弘:本案结果是否会变相鼓励在体育活动中,放任的伤害行为呢? 朱轩律师:我认为是不会的。首先,《民法典》对这类情况有很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对于体育活动中致害是否承担责任,法律给出了答案,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其次,像足球篮球等具有激烈对抗性的体育运动发展已经相当成熟了,规则和判罚标准都是公开透明的,大的一些竞技比赛都加入了电子裁判系统,以辅助专业裁判进行判罚,对于一些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伤害行为,是难逃法眼的。凡是有过错的竞技行为,基本上都需要承担责任。 所以,不存在变相鼓励在体育活动中放任伤害行为,像足球、篮球这种高风险的对抗性运动是人身伤害发生的高风险区域,基本上都能做到有效判罚,那一些相对温和的体育运动中的伤害行为就更容易去甄别了。 再一个,从常识上来讲,鼓励伤害行为这样的态度,不可能出现在任何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的。故意的伤害行为在任何法治框架下都是违法的行为。 本案的判决,完全合乎法律规定以及正常人的认知判断,是一个合法合理的判决,对社会风气的引领有正向的作用。


结语
70多岁的宋某在与周某和其他另外两名羽毛球爱好者参加羽毛球比赛过程中,周某不慎将羽毛球击中宋某的右眼。宋某右眼被诊断为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宋某以侵害其健康权为由,将周某诉至朝阳法院。法院则以自甘风险为由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费某和周某均是骑马爱好者。一次,周某将自己的马匹借于费某骑行,费某在骑乘过程中,马匹突然失控冲向坡道,导致费某摔伤。费某起诉法院向周某索要各项损失五万余元。法院以自冒风险原因判决驳回费某的诉讼请求。 因此,我们参与体育活动的人一定要谨慎得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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