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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 | 南医大杀人案28年后告破,是否已过追诉期限?

张继红 云崖律师 2023-11-06



2020223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公开通报, 19923月南医大女学生林某在校园内被奸杀一案告破,犯罪嫌疑人麻某某已被抓获。

那么,1992年距今已28年,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如果过了追诉时效,那么犯罪嫌疑人将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也不无追究刑事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网上所载及公安部门公开通报,1992324日,南京市鼓楼区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发生一起残忍杀害在校女学生林某的案件,林某在校园内被奸杀,死亡时尸体完整,头朝下被按在学校的下水道里,该残忍奸杀案曾轰动一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造成很大社会影响。案发后,虽公安机关迅速调集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因破案条件不足,凶手没有明确,但公安机关一直锲而不舍。2020223日,专案组侦查取得重大破案线索,于当日凌晨抓获犯罪嫌疑人麻某某,一举破获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犯罪嫌疑人本案中可能涉及的罪名及最高刑罚


根据目前网上报道及公安部门通报,犯罪嫌疑人麻某可能涉及的罪名为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1、强奸罪

强奸罪最高刑: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最高刑罚: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我国《刑法》规定可知,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三、关于刑事犯罪追诉时效意义及法律规定: 


追诉时效:也称追诉期,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并不是对犯罪的纵容和放任,我国刑法设置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对犯罪人员的惩戒来打击犯罪,另一方面是通过严格的刑罚来预防犯罪。而追诉时效的意义一方面是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及时侦破及时惩处的目的;另一方面从某种意见上来说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稳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根据该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追诉期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那么本案公安部门破获时已时隔28年之久,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是否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四、本案是否已过追诉期?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刑事犯罪案件的追诉期限进行了规定,但《刑法》同时还规定了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可使追诉时效延长、中断。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案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根据公安部门通报可知,本案在1992年案发后公安机关即已立案侦查,因此,本案并不受20年追诉时效的限制,也无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五、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时隔28年后获破,实属不易!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告慰死者林某的在天之灵,对死者亲人也是一种慰藉。


在《现在快报》新闻频道网页上看到,几年前南京市公安局民警叶宁曾写了一篇文章《难以释怀》,这个案件的告破也许可以让很多人释怀!转载文章内容如下:

 

《难以释怀》


作者 叶宁 

我曾经在南京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当了七年的侦查员,也就是通称的刑警。我们受理的是全南京市所有的以杀人案为主的恶性案件。我参与过很多案件的侦破,也到过形形色色的凶案现场。不夸张地说,我亲眼见过各种各样的死法。对于非正常的死亡、对于死者给生者留下的种种伤痛,我很难有更为深刻的印象,毕竟见的太多了惨烈的死和悲痛欲绝的人。 

可是每年的 3 24 日,我都是难以释怀。基于保密的要求,我不能对二十年前的 3 24 日,一个不幸的女孩被害这件事透露什么信息。当年起初是大兵团的作战,我并没有直接参与这个案子的侦查。案发后,料理完死去女大学生的后事,死者那人到中年的父母带着巨大的伤痛回家去了。第二年的 3 24 日,不幸女孩的父母千里迢迢地赶来,到女儿曾经的校园里祭奠他们的爱女,然后到刑侦支队,找领导打听案件侦破的进展情况。从此开始,以后每年的 3 24 日,老两口都要到女儿人生走到尽头的伤心地,默默凭吊他们的女儿,然后转到我们这里,打听一下这一年中案件的进展。我们大案队的兄弟谈到这事,谁都不愿意再谈下去。 

也许是不经意的一瞥,让我无法觉得自己是个局外人。那就是在第四或第五年后的 3 24 日,我无意见到了这两个伤心的父母。 

那天下着清明前常有的雨,我看到这两个已显老的中年人互相搀扶着踯躅而来、轻车熟路地进了支队长的办公室。有认识的人和我说"这是 3·24 死者的父母"。我的心一下子揪住了,在此之前我听过他们的事,不想到他们这么准时地来了。 

走的时候他们依然比较平静,尽管难以掩饰脸上写满的悲伤和失望。本来可能是活泼的女儿挽着他们,现在没有,只有夫妻俩互相搀扶。一把伞遮不住落在两人身上的雨,也许他们已经不在乎雨了,那么大的女儿没有了,他们的悲伤还怕雨淋吗 ?

我和另外几个兄弟站在窗口,目送着他们消失在雨里。他们没有拷问我们这一年都在干什么,但是他们的行动,始终在提醒我们,有一个美丽的冤魂一直在天上看着我们。我们是刑警,我们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把公正还给这个冤魂,这样才有资格对她说"安息吧"。我不再陶醉于起初不停地解答出数学题一样的成就感,我总是忘不了雨中两个互相搀扶着踯躅而来的老人。 

就算你做了 99%,但是对于 1% 的人来说,你所做的归根结底还是零。大约是第八个或第九个 3 24 日,支队长幽幽地说了句:"今天老两口打电话来的,今年他们身体不好,来不了了",谁都没有说话。 

虽然案件有其客观条件,虽然一有类似案件我们就往上面努力,虽然谁也不曾忘记" 3·24 "这一天,但是我始终无法为" 3·24 "没有解决而释怀。 

后来我因为工作调动,离开了刑侦部门。我不用再为了案件东奔西走了。刑侦支队已升格为刑侦局,更加兵强马壮了。女大学生的父母,已经从两个中年人变为两个老人。他们身体时好时坏,有的年份来,有的年份来不了就打电话来。这样一晃,二十年下来了,今年两个老人来了没有?我想知道,又怕知道。这个牵动人心的案件,过去了二十年。这个日子因为那对背影,对于我却像定时的闹钟,一到日子就开始搅动我的心情,让我无法把职业仅仅看作是吃饭的碗那么简单。 

也许直到真相水落石出的那一天,我的兄弟们给冤魂一个交代,为冤魂轻轻合上睁着的眼睛。这个时候,对于像我和我大案队的兄弟们,这此曾经把案子与个人生涯联系起来的人,才能真正释怀。

作者 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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