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丨应知应会(强化班3)
强化班收官啦
最后一弹
抓住最后几道题
熟记“应知应会”
将“扫黑除恶”进行到底!
二十一、什么是“软暴力”?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二十二、如何界定“村霸”?
严格来说,“村霸”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而是对农村一些流氓恶势力的通俗用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均可归属于“村霸”范畴。
一是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三是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四是有组织、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五是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六是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七是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二十三、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二十四、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一)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二)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三)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二十五、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什么?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王岐山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2016年10月27日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刑法原文)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十七、扫黑除恶当前需要着力破解“十个问题”是什么?
2018年8月16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主持召开全国扫黑办第二次主任会议。他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紧盯既定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十个问题”,推动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
(一)针对有些地方站位不高的问题,要深化思想认识,把推进专项斗争作为讲政治的实际行动,切实强化使命担当。
(二)针对有些地方部署形式化的问题,要聚集重点、把握节奏,深化斗争部署,增强斗争实效。
(三)针对有些地方发动群众不充分的问题,要深化宣传发动,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和激发人民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针对有些地方线索核查质效不高的问题,要深化核查机制手段创新,拓展线索收集渠道,提升举报线索核查效率。
(五)针对有些地方重点案件查处不力的问题,要深化斗争策略运用,整合办案力量资源,攻克一批涉黑涉恶大要案。
(六)针对有些地方执法思想不一致的问题,要统一执法思想,深化法律政策适用,明确办案标准,提高办案质效。
(七)针对有些地方黑恶势力“保护伞”打击难的问题,要深化“打伞”机制的完善落实,做到深挖彻查、除恶务尽。
(八)针对有些地方存在打击“盲区”的问题,要深化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消除“盲区”,促进专项斗争均衡发展。
(九)针对有些地方扫黑办作用发挥不到位的问题,要深化各级扫黑办建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十)针对有些地方开展督导不力的问题,要深化严督实导,倒逼专项斗争举措落地见效。
二十八、浙江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个走在前列”、“五个绝不允许”是指什么?
(一)要在坚决打击态度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放过任何一个黑恶势力;
(二)要在依法办事、精准打击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造成任何一起冤假错案;
(三)要在基层党组织建设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黑恶势力趁虚而入、把持基层政权;
(四)要在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黑恶势力滋生繁衍、做大做强;
(五)要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任何一个地方因黑恶势力猖獗而民怨沸腾。
二十九、浙江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个严禁”的工作纪律要求是指什么?
(一)严禁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
(二)严禁跑风漏气、泄漏案情和线索;
(三)严禁违规办案、刑讯逼供、人为“拔高”;
(四)严禁打探消息、插手干预案件办理;
(五)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在各类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三十、嘉兴市“扫黑除恶攻坚年”八大行动是什么?
“钱潮”系列集中行动、“提升办案质效”活动、“打伞破网”行动、“扫黑除恶宣传”活动、“组织力提升”行动、“监管场所线索大排查大起底”活动、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推广活动、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整治行动。
三十一、扫黑除恶的宣传口号有哪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
打击黑恶势力,弘扬社会正气。
全民参与,共同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依法严厉扫除黑恶势力,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保持高压态势,铁腕扫黑除恶。
重拳出击扫黑除恶,依法严惩违法犯罪。
扫黑除恶,利国利民,举报黑恶,人人有责。
主动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线索。
坚决维护法律尊严,严厉扫除黑恶势力。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严惩黑恶势力,共享平安成果。
坚决铲除强拿硬要、逞强斗狠、强揽工程的黑恶势力。
坚持标本兼治,坚决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三十二、嘉兴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举报方式有哪些?
(一)司法机关举报方式
1、嘉兴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0573-82820110、18105731110
2、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电话:0573-12309
3、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573-12368
4、嘉兴市司法局
举报电话:0573-83853801
(二)党员干部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腐败问题举报方式
1、嘉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嘉兴市监察委员会
举报电话:0573-12388
2、嘉兴市委组织部
举报电话:0573-12380、18057312380
(三)各地举报方式
南湖区:110、0573-82093999、0573-12309、0573-82318109
秀洲区:110、0573-82721110、0573-82720732
嘉善县:110、17769626327、0573-84228586
平湖市:110、0573-85023537、0573-85061181
海盐县:110、0573-86010110、0573-86110092
海宁市:110、0573—87233101
桐乡市:110,0573-88621705,13867333554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110、0573-82714040
嘉兴港区:110、0573-85532380、13758386929
0573-85583305
扫黑除恶,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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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桃渊明
审核|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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