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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中院受理首例成品油走私案件
6月11日,嘉兴中院受理李某燕等3名被告人走私普通货物一案。这是嘉兴中院受理的首例成品油走私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燕指使被告人马某华,纠集被告人戴某真等人,先后驾驶自有的“泰州港中航油5158”“泰州港兴航油8818”以及租用的“浙航油018”“池州港凯达29”船舶,于夜间至上海吴淞口附近水域,从其他犯罪分子(已判决)的油船上非法过驳收购走私入境的成品油,运输至租用的吴江振源燃料有限公司油库存放,后将油出售给国内客户以谋取非法利益。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吴江振源燃料有限公司油库中扣押走私成品油约2146立方米。经海关核定,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45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燕等3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或伙同他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成品油,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文字丨刑二庭
图片丨来自网络
编辑丨桃渊明
审核丨田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