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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中院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善意文明执行
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嘉兴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妥善办理新冠肺炎疫情下的执行案件,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5月15日,嘉兴中院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意见》(点击蓝字阅读),现将全市法院善意执行十大典型案例予以整理刊发。
案例1
嘉兴某服装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执行案
——兼顾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复工复产
案例2
薛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放”被执行人出国筹款 最终全额履行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薛某因拖欠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四十多万元租金而被申请强制执行。平湖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所持公司股权变现状况不佳,其所开办企业的四条生产线中,仅一条为其本人所有,且价值不高。为了不影响企业生产,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暂不查封企业生产线,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情况。此后,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其打算前往泰国采购原纸转卖国内筹措本案执行款,并提交了用于支付国际贸易的信用证及进口原纸的资质。执行人员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担心被执行人滞留国外不回国,造成和解协议无法履行。为打消申请执行人顾虑,被执行人与其朋友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朋友为本案提供担保,三方签订了担保协议。于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解除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强制措施的申请。最终被执行人筹足款项,履行了付款义务。【典型意义】执行员“放”被执行人出国的“胆量”来源于善意执行。一方面注重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让案外人提供担保,增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一方面,尽量减少被执行人的损失,鼓励其通过自身努力及合法诚信经营,筹措资金,履行债务。本案平衡了双方的利益,让执行由“堵”变“疏”,体现了当前倡导的“善意执行”的理念,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3
嘉善某家居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执行案
——企业走出困境 劳动者保住“饭碗”
案例4
海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案
案例5
浙江某旅行装备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依法“活封” 保障防疫物资重点企业案例6
江西某电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 达成和解依法解封 恢复企业融资能力
案例7
桐乡某旅游用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 高效执结案件 快速解封企业账户
【案件基本情况】桐乡某旅游用品公司因结欠原告谷某染料款70余万元而被起诉,后在桐乡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19年9月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但旅游用品公司在支付46万元后突然停止支付,谷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官立即对旅游用品公司账户发起控制并成功全额冻结。在账户冻结的15天异议期限内,旅游用品公司通过借款的方式主动偿还了9万元,并请求解封账户进行还款,但谷某未予同意。为了不影响被执行人购买原材料和发放工资,执行人员第一时间与谷某取得联系,谷某终于同意了旅游用品公司的请求。于是,执行人员第一时间前往银行办理解封和扣划手续,快速执结案件,依法保护了双方合法权益。【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且主动配合执行,对于其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请求,执行法院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展现执行的善意文明和温度。
案例8
浙江某幕墙装饰企业建筑工程纠纷执行案
—— 居中协调 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嘉善某铝塑门窗厂与被执行人浙江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嘉善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浙江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25.90万元及相应利息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除有一处已设定抵押的不动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向法院反映,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开工较晚,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分期付款。为保证双方企业的正常经营,执行人员多次开展沟通协调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不仅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同时也自愿放弃相关利息的请求。【典型意义】新冠疫情对于社会各行各业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助力复工复产、让社会加快恢复有序运转是当务之急。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虽有不动产,且已抵押给银行,但如盲目采取拍卖房产措施,不仅拍卖款不足以清场债务,还会直接导致被执行人丧失经营场所,企业经营面临更加困难的状态。执行法官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债务,最大限度保障了各方权益。
案例9
海宁某皮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尽心协调促和解 彰显执行“加速度”
案例10
湖南某科技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设置“缓冲期” 帮助企业渡难关
【案情简介】2020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嘉兴某拉链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平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实现债权费用共计5.95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公司仅有若干机器设备,并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了解到,被执行人公司受疫情影响已停产多时,暂无履行能力,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称公司正处于逐渐复工状态,且新增较多头盔加工订单,希望法院能暂缓执行,待其回笼资金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则向承办人反映,其公司也在积极复工复产,急需资金用于支付劳动报酬。考虑到被执行人企业仍在生产经营,且今后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也为了保护民营企业顺利度过疫情难关,承办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此后,承办人还主动前往被执行人处了解生产运营情况,督促被执行人要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最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款项,案件执行完毕。【典型意义】疫情无情人有情,执行并不是冰冷的、机械的,也是有温度的。本案的顺利执行,是平湖法院主动作为,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大局的生动体现。平湖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通过积极与双方沟通,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对履行付款义务设置缓冲期,既让被执行人企业“活”过来,又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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