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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中院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善意文明执行

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嘉兴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妥善办理新冠肺炎疫情下的执行案件,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5月15日,嘉兴中院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意见》(点击蓝字阅读),现将全市法院善意执行十大典型案例予以整理刊发。



案例1 

嘉兴某服装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执行案

——兼顾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复工复产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张某英等16人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根据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嘉兴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2万余元。因嘉兴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未根据仲裁调解书履行义务,张某英等向秀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秀洲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嘉兴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洪烽烽接到上述材料后及时与法院联系,报告其公司的财产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并称企业目前从事防疫材料的生产,希望法院可以暂缓执行,给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机会来偿还上述债务。秀洲法院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各方达成执行和解。法院对被执行人嘉兴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未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根据实际情况也未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2020年5月11日,被执行人支付所有款项,秀洲法院也第一时间将款项发放张某英等16人。 【典型意义】本案申请执行人系追索劳动报酬的工人,被执行人系防疫材料的生产企业。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适用执行措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既保证了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助力涉疫企业复工复产,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2
薛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放”被执行人出国筹款 最终全额履行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薛某因拖欠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四十多万元租金而被申请强制执行。平湖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所持公司股权变现状况不佳,其所开办企业的四条生产线中,仅一条为其本人所有,且价值不高。为了不影响企业生产,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暂不查封企业生产线,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情况。此后,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其打算前往泰国采购原纸转卖国内筹措本案执行款,并提交了用于支付国际贸易的信用证及进口原纸的资质。执行人员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担心被执行人滞留国外不回国,造成和解协议无法履行。为打消申请执行人顾虑,被执行人与其朋友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朋友为本案提供担保,三方签订了担保协议。于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解除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强制措施的申请。最终被执行人筹足款项,履行了付款义务。【典型意义】执行员“放”被执行人出国的“胆量”来源于善意执行。一方面注重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让案外人提供担保,增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一方面,尽量减少被执行人的损失,鼓励其通过自身努力及合法诚信经营,筹措资金,履行债务。本案平衡了双方的利益,让执行由“堵”变“疏”,体现了当前倡导的“善意执行”的理念,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3

嘉善某家居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执行案

——企业走出困境 劳动者保住“饭碗”


【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4月13日,嘉善法院受理张某红等26名工人与被执行人嘉善某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案件后,立即开通民生案件绿色通道,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核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在2019年底因搬迁而停业,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一直未能复工复产,于是工人们申请仲裁讨要拖欠工资。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批机器设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了解到,部分工人仍然愿意到被执行企业上班,且该企业拥有独家技术,一旦厂房与启动资金等能够落实,便可开展生产。如简单对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拍卖,其变现价值无法清偿26名工人的工资,企业也会面临破产。于是,执行人员积极引导工人群体与企业协商,最终企业提供的分期付款方案得到了工人们的一致同意。与此同时,企业也通过技术和机器设备入股的方式找到了合作伙伴,部分工人可在新的企业中继续工作。【典型意义】执行人员始终秉持“维护企业存续、合理化解纠纷”思路,审慎运用强制措施,不仅化解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欠薪纠纷,更有效避免了企业破产、工人失业的困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4

海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案

—— 成功租赁涉案农场 巧妙破解执行僵局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海盐县某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海盐县某家庭农场、虞某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经海盐法院判决,要求被执行人海盐县某家庭农场、虞某伟腾退流转土地104.39亩并恢复原状,支付拖欠租金12万余元及后续占有使用费。本案的背后涉及海盐县秦山街道新联村31户农户的土地承包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经多次实地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除农场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力继续经营农场。如果强制腾退,后续只能处置农场的机器设备,但是仍然不够偿还拖欠的租金。为了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执行干警一次次进村,向村委会及其他农场主打听情况,寻找涉案农场的潜在“下家”。在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协助下,成功引入第三方对农场进行租赁,并由第三方对被执行人虞某伟前期购置的机器设备、未收割的农作物按市场价收购,款项用于偿付租金。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案件双方结清了土地承包款共计13.9万元,解除了原有租赁合同,并由新的承租人与经济合作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至此,31户农户拿到了全部租金。【典型意义】本案在前期大量走访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执行方案,既让农户拿到了租金,化解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充分考虑了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将其损失降到最低,贯彻了最高院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此外在办案办理中,法院运用司法力量为村经济合作组织解决土地统筹出租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司法服务“三农”写上精彩一笔。

案例5

浙江某旅行装备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依法“活封”  保障防疫物资重点企业


【案情简介】2020年4月17日,南湖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某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立案后,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法院得知,其中两家被执行企业于2月1日开始为平湖市疾控中心生产民用防护服,已被省经信厅列为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4月份以来已生产各类防护服20多万件,目前还有50多万件的防护服需要及时完成后交付。现公司账户被冻结,导致资金无法正常周转,影响正常经营。于是,南湖法院立即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情况。经过协调,法院对两企业的生产流水线进行“活封”,仍允许企业正常生产,但不允许处置,同时解除对两企业银行账户的冻结。【典型意义】南湖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打破执行常规,依法采取柔性执行措施,灵活变更保全措施,仅用一天时间便快速解封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银行账户,为全社会疫情防控大局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6

江西某电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 达成和解依法解封 恢复企业融资能力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浙江某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海宁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浙江某磁业有限公司货款109万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海宁法院经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系江西当地引进的重点企业,有20亩的建设用地,且地上建筑物即将完工,完全有能力支付申请执行人的货款109万元。但是,被执行人的这些资产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法院查封而无法贷款融资,没有现金偿付拖欠货款,唯有解封盘活资产才能支付执行款。于是,海宁法院联系当地法院,合力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结欠货款以分期支付方式履行。在被执行人支付首期执行款4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海宁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海宁法院立即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典型意义】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有利保障。本案中,被执行人虽暂时遇到资金困难,一时无力支付拖欠货款,但企业本身有可以融资的固定资产,只要给予“喘息之机”便可走出困境。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法院机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给被执行企业“雪上加霜”。执行法院借助兄弟法院力量,积极协商沟通,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执行人正常经营的影响,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7

桐乡某旅游用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 高效执结案件 快速解封企业账户


【案件基本情况】桐乡某旅游用品公司因结欠原告谷某染料款70余万元而被起诉,后在桐乡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19年9月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但旅游用品公司在支付46万元后突然停止支付,谷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官立即对旅游用品公司账户发起控制并成功全额冻结。在账户冻结的15天异议期限内,旅游用品公司通过借款的方式主动偿还了9万元,并请求解封账户进行还款,但谷某未予同意。为了不影响被执行人购买原材料和发放工资,执行人员第一时间与谷某取得联系,谷某终于同意了旅游用品公司的请求。于是,执行人员第一时间前往银行办理解封和扣划手续,快速执结案件,依法保护了双方合法权益。【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且主动配合执行,对于其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请求,执行法院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展现执行的善意文明和温度。



案例8

浙江某幕墙装饰企业建筑工程纠纷执行案

—— 居中协调 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嘉善某铝塑门窗厂与被执行人浙江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嘉善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浙江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25.90万元及相应利息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除有一处已设定抵押的不动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向法院反映,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开工较晚,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分期付款。为保证双方企业的正常经营,执行人员多次开展沟通协调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不仅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同时也自愿放弃相关利息的请求。【典型意义】新冠疫情对于社会各行各业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助力复工复产、让社会加快恢复有序运转是当务之急。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虽有不动产,且已抵押给银行,但如盲目采取拍卖房产措施,不仅拍卖款不足以清场债务,还会直接导致被执行人丧失经营场所,企业经营面临更加困难的状态。执行法官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债务,最大限度保障了各方权益。



案例9
海宁某皮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尽心协调促和解 彰显执行“加速度”


【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3月,海宁某皮革公司向林某购买皮革原料,截至同年9月,总计采购货物价值43万余元。该公司在支付20万元货款后,余款一直未付。于是,林某将该公司诉至海宁法院。经法院调解,海宁某皮革公司同意于2020年3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23万余元。因该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林某于今年3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海宁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宁某皮革公司的银行账户。执行人员通过走访调查发现,该被执行人是海宁的一家“规上”企业,主要经营各类皮革制品,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每年也有上百万元的收益,但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资金周转困难。现在银行账户被冻结,致使运营资金断裂,更是雪上加霜。于是,执行人员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4月7日,被执行人支付第一笔执行款5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案件从申请执行到执行和解仅用时13天。【典型意义】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根据案件双方的实际情况,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执行案件始终,用司法之力和公正之心为疫情之下艰难前行的公司解难纾困,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又使被执行人迅速得以恢复经营,彰显护航“复工复产”执行加速度。



案例10
湖南某科技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设置“缓冲期”  帮助企业渡难关


【案情简介】2020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嘉兴某拉链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平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实现债权费用共计5.95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公司仅有若干机器设备,并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了解到,被执行人公司受疫情影响已停产多时,暂无履行能力,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称公司正处于逐渐复工状态,且新增较多头盔加工订单,希望法院能暂缓执行,待其回笼资金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则向承办人反映,其公司也在积极复工复产,急需资金用于支付劳动报酬。考虑到被执行人企业仍在生产经营,且今后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也为了保护民营企业顺利度过疫情难关,承办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此后,承办人还主动前往被执行人处了解生产运营情况,督促被执行人要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最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款项,案件执行完毕。【典型意义】疫情无情人有情,执行并不是冰冷的、机械的,也是有温度的。本案的顺利执行,是平湖法院主动作为,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大局的生动体现。平湖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通过积极与双方沟通,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对履行付款义务设置缓冲期,既让被执行人企业“活”过来,又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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