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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对重污染行业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的影响

税务研究 税务研究 2022-10-04


作者:

崔也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

鹿   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 

王   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


2018年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通过法律手段对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等作出明确规定,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外部环境成本内化为企业成本,对促进企业绿色生产和经济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贺娜 等,2018)。波特假说认为适当的环境规制能够激励企业技术创新(Porter 等,1995),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型环境规制手段(于连超 等,2019),除实现短期污染减排目的外,是否会倒逼企业从根本上提升自主技术创新水平,实现绿色发展和创新发展的“双重红利”?针对该问题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与提升企业自主性创新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环境污染具有负外部性特征,污染性生产所带来的收益归属于企业,而污染所带来的危害由社会成员共同承担。环境规制是缓解环境污染问题的基本手段(贺娜 等,2018),包括行政管制手段(如市场准入、环境标准等)和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如环境保护税、排污权交易等)。已有关于环境保护税的研究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展开。宏观层面,有学者研究发现环境保护税能够带来“环境红利”和“社会红利”,甚至带来效率效应、就业效应和分配效应等(Orlow 等,2012)。税收手段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增长,但污染减排效应大于抑制作用,从而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秦昌波 等,2015)。微观层面,环境保护税对企业创新效应的研究尚未形成统一。张平 等(2016)认为,较强的环境规制增加了企业成本,并以专利授权量作为企业技术创新的衡量指标,通过实证检验发现环境保护税降低了企业创新积极性,更不存在某一门槛倒逼企业技术创新。但也有研究表明,环境保护税会倒逼企业向环保化转型(于连超 等,2019),尤其是在完全竞争市场下,税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正向激励效果最好(Montero,2002)。毕茜 等(2016)基于研发投入和专利产出两个角度,实证检验了环境保护税与企业技术创新的关系,研究发现环境保护税能够显著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水平,且这种促进作用呈现一定的滞后性特征。

综上所述,以往研究大多基于广义环境保护税或类环境保护税视角进行研究,相对缺少环境保护税对企业创新行为的深入研究,对企业创新的衡量方式也较为单一。本文的贡献在于:第一,不同于以往研究以专利作为技术创新的衡量指标,而通过重污染企业自主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数据(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以期更全面地衡量重污染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第二,以2018 年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这一准自然实验,实证检验了环境保护税对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的影响,既丰富了环境保护税微观经济效果的相关研究,也可对进一步完善促进创新发展与绿色发展的环境保护税提供经验证据。

(二)研究假设

无形资产是一种主要以知识形态存在的经济资源(崔也光 等,2013),按照来源渠道不同,可以分为自主研发形成的内源无形资产和外购、并购等方式增加的外源无形资产。其中,自主研发形成的内源无形资产的形成需要经历投入阶段、研究与开发阶段、产出阶段,最终将创新成果(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确认为无形资产。因此,自主研发形成的内源无形资产是企业自主技术创新水平的重要体现。本文认为,环境保护税对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的影响机理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基于波特假说,适当的环境规制能够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弥补保护环境带来的成本增加。通过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外部环境成本直接内部化,形成企业生产成本,不仅加强了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约束,同时也推动重污染企业将生产流程与生产工艺向绿色化、环保化方向转型,加大对绿色创新与研发的重视程度与投入力度,激发“创新补偿”效应,加速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形成与积累。另一方面,在企业价值最大化驱动下,环境保护税带来企业税负的增加,会促使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寻求新的节税效应。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不仅能够实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为无形资产后还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环境保护税所带来的生产成本的增加可能会降低企业对需缴纳环境保护税产品的投资积极性,转而加大对自行开发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力度,提高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实施环境保护税能够显著提升企业自主技术创新水平。


二、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企业自主技术创新数据需要根据上市公司年报附注中披露的无形资产情况手工整理(即自主研发无形资产数据)。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自2014年开始单独列示并详细披露无形资产明细情况,本文选取2014~2019 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除自主技术创新数据外,所用到的财务指标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为减少研究误差,对初始样本作如下处理:(1)剔除研究期间缺乏数据的样本;(2)由于金融保险行业性质较为特殊,与其他行业可比性较差,剔除金融保险业样本;(3)剔除ST或*ST的企业。为避免异常值干扰,对连续型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缩尾处理。考虑到自主研发无形资产等数据与其他变量差异较大,对主要变量进行标准化处理。本文使用的数据处理软件为Stata1 3.0。通过双重差分倾向匹配方法(PSM-DID)构建模型,经匹配后最终共获得5 639个样本量。

(二)变量选取

1.因变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最终结果体现为形成一定的创新成果,以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大多以专利作为创新的替代变量,但专利仅能代表企业部分创新水平,创新成果还包括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均体现为自主研发无形资产)。因此,本文基于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视角来衡量企业自主技术创新水平(INT),采用当年自主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来衡量。

2.自变量。DUMMY代表企业是否属于重污染企业,属于重污染企业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TIME代表环境保护税实施情况,考虑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文将2018年作为政策实施年,2018年之前取值为0,2018年及之后取值为1。TD代表环境保护税实施(TIME)与是否属于重污染企业(DUMMY)的交乘项。TIME和DUMMY同时为1时,交乘项为1,其他情况为0。我们重点关注TD的系数β1,若β1显著为正,则表明在控制其他因素影响下,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企业自主技术创新具有促进作用。

3. 控制变量。本文在模型中加入了可能对因变量产生影响的企业特征变量,主要包括资产收益率(ROA)、资产负债率(Lev)、控股股东持股比例(LHR)、营业毛利率(OM)、研发资本化(RD)、政府补助(Subsidy)、无形资产增长率(IntRate)、两职兼任(Duality)。具体变量定义及说明见表1(略)。

(三)模型设计

对于重污染企业而言,《环境保护税法》相当于一个“自然实验”,重污染企业为处理组,非重污染企业为对照组。为降低模型内生性问题,在参照崔也光 等(2020b)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采用双重差分倾向匹配方法(PSM-DID)构建模型:


三、实证结果分析(略)


四、进一步分析

考虑到企业自主技术创新可能会受到所在地区市场化程度的影响,且不同产权性质企业之间无形资产投资存在差异,本文进一步从企业异质性、区域异质性和市场化程度异质性三个角度分析环境保护税对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的影响。

(一)企业异质性视角

本文按照产权性质,将样本分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分析。从表4(略)回归结果看,在国有企业下,交乘项(TD)系数为0.103,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在非国有企业下,交乘项(TD)系数为0.128,且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表明非国有企业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更为敏感,环境保护税显著提高了非国有企业自主技术创新。

(二)区域异质性视角

京津冀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作为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的“领头地区”,创新资源较为丰富(崔也光 等,2020)。本文进一步按照企业所在区域是否属于上述三大经济区进行分组,以检验实施环境保护税与企业自主技术创新之间关系的区域异质性影响。从表4(略)回归结果看,在三大经济区下,交乘项(TD)系数为0.128,且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即环境保护税有效促进了三大经济区企业自主创新;在非三大经济区下,交乘项(TD)系数为0.085,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环境保护税对非三大经济区企业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三)市场化程度异质性视角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不同地区的市场化进程存在较大差异,可能会影响到政策执行效率及企业行为等方面。本文参照王小鲁 等(2017)的市场化指数,将全样本分高市场化组和低市场化组,以进一步探究市场化程度差异对两者关系的影响。从表4(略)回归结果看,当企业所在地区市场化程度较高时,交乘项(TD)系数为0.140,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当企业所在地区市场化程度较低时,交乘项(TD)系数不显著,说明环境保护税对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的影响不明显。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绿色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企业绿色投资、提高企业自主技术创新水平的重要政策。本文以2018 年实施的环境保护税作为准自然实验,通过双重差分倾向匹配方法实证检验了环境保护税对重污染企业自主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进一步,本文从产权性质、经济区域和市场化程度异质性视角分别对两者之间关系进行了检验。研究发现:(1)总体而言,环境保护税能够激励企业提升自主技术创新;(2)进一步研究发现,对于非国有企业以及当企业位于京津冀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或企业所在地区市场化水平较高时,环境保护税对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更为明显。

(二)政策建议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有利于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环境保护税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为生产成本,从而引导企业行为,是贯彻“创新”“绿色”发展理念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体现。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适当提高应税污染物税额标准。现行环境保护税规定的污染物税率标准主要参照原排污费征收,整体而言征收效率较高,但大部分地区环境保护税税额低于其治理成本(张伊丹 等,2019),不利于充分发挥企业治污主动性。因此,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的污染物,在参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宜适当提高应税污染物税额标准。如可将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由目前的1.2元至12元调整为2.4元至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由目前的1.4元至14元调整为2.8元至21元。

2.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50%)的,减按75%(50%)征收。针对该项规定,假如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分别低于排放标准60%和90%,则均减按50%征收,可能不利于充分调动后者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的积极性。因此,建议细化税收优惠政策,由原来的75%和50%两档优惠计征率,增加为75%、50%和35%三档优惠计征率,即增加对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70%及以上的减按35%征收。另外,可以将环保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比率由原来的10%提高至15%,引导污染企业投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绿色低碳创新技术等方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实现减排治污与激发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的双重目标。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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