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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对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

税务研究 税务研究 2022-10-04


作者:

艾   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徐绮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王宝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当前,数字经济助推经济增长的作用日益凸显,对税收收入尤其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产生了一定影响。从现有文献看,多数研究从国际税收角度分析了数字经济对现有税收制度的挑战,并提出显著经济存在以补充常设机构原则、用户参与创造价值来判定价值产生所在地、数字活动的税收联结点确认等建议(王宝顺 等,2019;李蕊 等,2020;邱冬梅,2020)。部分研究集中在数字经济对一国内部地区间税收管辖权的影响及征税原则的讨论上。如王雍君(2020)提出,数字经济对辖区的税收管辖权存在侵蚀性影响;王卫军 等(2020)认为,数字经济中的在线交易存在税收地域管辖权认定困难。还有研究聚焦数字经济带来的地区间税收差距和变化,例如:刘怡 等(2019)提出,目前电子商务交易存在“销售集中,消费分散”格局,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地区之间增值税收入的不均衡;Agrawal 等(2020)研究发现,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地原则使得税收从传统供应商聚集的核心地区(大城市及发达地区)转移到了非核心地区(小城市等不发达地区),导致地区间的税收差距缩小。

综上,现有研究多侧重数字经济对税收管辖权、地区间税收变化等影响的规范研究方面,对相应领域影响的效果评估和实证研究较少。本文使用数字经济指数,实证分析了数字经济对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影响,丰富了数字经济税收研究范畴,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数字经济及其对税收影响的认识和理解。


二、提出研究假说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显示,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是数字经济的两大核心,前者指传统行业商业模式的数字化,后者指信息传输等数字性内容及服务的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方面,传统行业依托数字化手段,提升了销售规模及利润,从而促进增值税和所得税税基的增加。以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为例,2019年,全国线上销售额占电子商务总销售额的比重分别为33.3%和49.7%。数字产业化方面,数字产业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使传统产业能够通过多元化的数字业务、数字平台、数字服务等实现更大规模的跨区域销售,进一步促进增值税和所得税税基增加。以代表性数字行业为例,2015~2019 年,全国信息传输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达17.9%。

与此同时,我国数字企业“巨头”的注册地和总部多分布于东部地区,因其业务开展高度依赖无形资产及移动性等特征,使得在扩大市场的同时并不需设立经营(纳税)机构,使得在现行征税原则下产生的税收归于总部或注册地,非生产地和注册地无法征到税款,致使地区间的税收差距有所扩大。换言之,数字经济加剧了税收地域管辖权的认定困难,导致出现更多生产地与消费地、企业所得来源地(业务发生地)与注册地(税收收入缴纳地)不一致的情况,地区之间的税收收入差距也会进一步扩大。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1: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增长。

假说2:数字经济的发展,扩大了地区间的税收收入差距。


三、研究设计与回归分析

(一)数字经济指数计算

本文使用刘军 等(2020)数字经济指数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略)。该体系为广义数字经济范围,内容涵盖联合国提出的数字经济应具备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数字信息技术、行业数字化三个核心领域。这也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提出的数字经济核心范围相一致。

具体而言:基础数据均源于2015~2018年《中国统计年鉴》;指标采用无量纲化的阈值法进行标准化处理,以2015年为基期;数字经济指数最大值为7,其中数值越大,代表数字经济水平越高。最后获得2015~2018年除港、澳、台和西藏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经济年平均指数及排名(见表2,略)。表2(略)结果与刘军 等(2020)的研究结论基本相似。进一步按照数字经济指数将各省份划分为数字经济发达、中等发达、欠发达地区,其中发达地区的广东、北京、上海、浙江等省份的数字经济指数,远远高于欠发达地区省份的数字经济指数,说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为显著的省际差异。

(二)模型设定

设定一般线性模型如下:

式(1)中i表示省份,t表示年份;yi,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第i省份第t年的地方政府税收收入;dei,t为核心解释变量,即数字经济指数;controlsi,t为控制变量,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产业结构和城市化水平对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影响,以缓解遗漏变量偏误。λi为无法观测的地区效应,μt为不可观测的时间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具体而言:

1.被解释变量。地方政府税收收入(yi,t),是指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的地方分成部分以及地方税种的税收收入,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以及纳入地方政府分享范围的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同时,为减缓数据波动趋势,本文对被解释变量取对数。

2.核心变量。数字经济指数(dei,t),由数字经济指数评价指标体系计算得出。

3.控制变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pgdp),使用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表示;地区消费规模(co),使用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表示;城市化水平(ubpp),使用城镇人口占年末总人口的比重反映;地区产业结构(indus),使用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反映。

表3(略)是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

(三)回归分析与内生检验(略)


四、主要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结论

本文基于省级面板数据,使用2015~2018年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经济指数,实证分析了数字经济对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影响。其中:固定效应模型结果显示,数字经济发展对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分位数回归结果进一步表明,数字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区之间的税收收入差距,且数字经济发达地区对税收收入的推动作用更强。

(二)政策建议

1.进一步提高面向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税收优惠精准度。就数字经济而言,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围绕数字产业化领域展开,涉及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不多,且缺乏针对性。建议在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针对其在研发、生产等环节数字化应用的成本投入及费用支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传统行业为实现数字化转型而进行的人才培训及引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以及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符合一定标准的允许纳入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覆盖范围。

2.明确数字经济活动所在地的税收管辖权以缓解地区间税收收入差距。分位数回归结果显示,数字经济在促进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增长的同时,加剧了地区间的税收收入差距。进一步分析发现,差距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税收管辖权对跨区域数字经济活动产生的税收存在一定程度的认定困难,导致消费地和所得来源地的税基受到侵蚀。建议按照消费地原则征收数字经济活动产生的增值税,考虑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增加对“非固定业户”数字经济活动概念的限定,并在此基础上加入消费地主管机关依据支付信息征收税款的规定,构建融合数字经济特征的新型增值税征管模式。同时考虑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居民企业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加以细化,增加数字企业虚拟经济活动的认定标准,在无经营(纳税)机构但有显著经济活动的地区建立纳税点,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以减少数字经济活动对所得来源地的税基侵蚀。

3.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中央与地方税收分享机制。当前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是固定的,但数字经济对不同地区税收收入的促进作用有所差异,引发地区间税收差距的持续扩大。建议借鉴杨帆 等(2014)将地区的消费、人口等因素按一定比例加权重构地区间税收横向分享的方法,考虑将地区间的数字经济活动(如数字交易支付规模、互联网接入流量等)作为权重之一纳入分享公式。此外,优化调整数字经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适当提高数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收入分享比例,以平衡因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地区间税收差距,进而寻求建立区域间更加均衡的财政税收关系。

4.在持续优化税收征管改革中加大以数治税力度。针对当前数字经济活动对税基的侵蚀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至关重要。建议扩大涉税信息特别是虚拟数字经济活动数据的管理范围,实现涉税信息共享,提升税收治理的数字化水平。结合数字经济活动的虚拟性及可移动性强等特征,基于大数据管理技术,增加针对数字业务的税务稽查方法,丰富跨区域稽查的手段和模式,探索对数字业务税收征管、税收治理的新机制,推进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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