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减税助推共享发展:机制分析与实际效果检验
作者:
马海涛(中央财经大学)
文雨辰(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田 影(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共享发展一直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早在十八世纪,亚当·斯密便意识到了共享发展的重要性,并在其著作《国富论》中强调,若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由少数人享有,而忽视大部分人的利益,这样违背道义的社会是无法稳定存在的。法国学者佩鲁(1987)也认为应通过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等方法的实施,让经济增长的成果得以广泛惠及所有人。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人的自由是社会发展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而在促进人自由发展的过程中,改善社会两极分化达到共享状态是一个重要途径(森,2002)。相较于国外学者的研究更注重于“共享”二字,国内不少学者则以我国当前基本国情为相关研究的立足点,普遍认为共享发展应分别对应两个环节:一是国民总体富裕,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二是全体居民共享富裕,即分配更加合理(万海远 等,2021)。由此可见,我国学者对共享发展内涵的把握更加全面。随着对共享发展认识的不断深入,不少学者开始转向对我国共享发展水平进行现实考察。其中,既有学者采用单一指标对我国共享发展水平加以测度(郑瑞坤 等,2018),也有学者构建更为复杂的评价体系全面考察我国共享发展现状(乔俊峰 等,2019;高质量发展研究课题组,2020)。但得出的结论较为一致,即共享发展的失衡状况应成为我国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需着力解决的问题。在此过程中,税收由于既能充当调控国家宏观经济的角色,又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必然会对共享发展的实现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和实践途径……要发挥分配的功能和作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税收改革与共享发展存在一定的政策同步性。那么,减税政策的实施是否有助于将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为此,本文将减税政策与共享发展直接联系作为研究对象,从理论层面诠释减税对共享发展影响的内在逻辑,并利用2011—2019年省级面板数据实际分析减税对共享发展的影响效应和作用机制。
将经济发展作为共享的基本前提,再通过制度完善确保公平分配,是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的推进共同富裕的科学路径。在此过程中,减税所发挥的作用可从直接作用机制和间接作用机制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考察。
(一)减税对共享发展的直接作用机制
一是减税可以夯实共享发展的基础。共享发展绝不是建立在低水平上的共享,只有不断提高生产力,才能为我国人民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强大保障。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和国际局势复杂多变的大背景下,我国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一系列减税政策的实施对于做大经济总量、扩张社会总产出水平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这样的作用将在后续持续发挥,进而不断夯实共享发展的基础。
二是减税可以调动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积极性。共享发展的实现归根结底要依靠人民。减税正是调动各方积极性的“一剂良药”。“十三五”期间,我国减税降费不仅规模庞大,涉及的税费种类较多,大大扩宽了受益群体;而且,相关减税政策落实速度快、针对性强,为保障“企业维持运转求发展、个人可支配收入稳定求增长”注入了强劲动力,切实增强了广大受益群体的主观感受。在这种藏富于民的方式下,全体人民的生产建设积极性将被极大调动。
三是减税可以协调各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以此保障他们在生产建设中能够公平地享有发展成果。如以差别化的税率调节城乡和地区间的利益分配;对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实施税收优惠调节企业间的利益分配;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工薪阶层收入水平,调节个体间的利益分配。
当然,减税也可能给共享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由于减税在“放水养鱼”的同时,直接削弱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会导致政府调节收入分配、推动共享发展的能力下降。但考虑到相关阻力可能较小,并被正向作用力抵消,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减税政策的实施会促进共享发展水平的提升。
(二)减税对共享发展的间接作用机制
不同群体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不仅会影响个体生存与发展,也会使社会整体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与共享发展理念相违背。从调节分配的角度看,直接税可以在收入环节发挥作用,间接税可以在支出环节有所作为(李华,2019)。相较于间接税,直接税由于难以转嫁,且具有较强的累进性,因而其在减少不平等和增进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效果会更加精准(黄凤羽 等,2021)。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对提高社会公平性十分有益(寇璇 等,2021)。随着我国营改增的全面完成以及增值税税率的不断下调,各地主要间接税比重不断下降。税制结构的完善,有益于提高要素配置效率,缩小贫富差距,使得发展成果更广泛地惠及全体人民。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减税政策的实施会通过改善税制结构促进共享发展水平的提升。
(一)共享发展的评价设计
共享发展要达到物质共享与精神共享双结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短期内共享发展的核心还是主要体现在物质共享层面。不少学者也认为,共享在特定时期应有所侧重(姬旭辉,2020),在中低收入阶段,应更聚焦于收入分配层面,而在迈入高收入阶段,则更要关注人的全面发展,教育、医疗、健康、人力资本累积应成为共享的核心内容(李实,2020)。因此,本文从我国现实发展阶段出发,秉持“将蛋糕做大的同时切分好蛋糕”,从经济发展(共享前提)和收入分配(共享成果)两个维度展开,设计共享发展的测度指标。其中,第一个维度——经济发展是共享发展的基础和物质保障,即“将蛋糕做大”。根据经典经济增长模型,资本和劳动力的投入是确保经济增长必不可少的条件,而用国内生产总值(GDP)衡量经济发展结果也是学者普遍采取的方法。故本文分别使用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参与度和人均GDP作为该维度下的测度指标。第二个维度——收入分配是对共享成果状况的体现,即“切分好蛋糕”。考虑到我国当前城乡间、区域间、群体间收入差距较大,故分别从城乡间共享水平、地区间共享水平以及群体间共享水平三个方面对收入分配结果加以度量,以反映我国当前共享成果的现实状况。各项指标的具体说明见表1(略)。
(二)测度方法介绍(略)
(三)共享发展现状评价
首先,从整体上看,我国各省份的共享发展指数均呈现稳步上升趋势。2011—2019年期间,只有个别省份如内蒙古、吉林、宁夏、辽宁等出现过下降波动,但总体上仍保持着向好发展的态势。同时,全国层面的共享发展水平差异也在缩小。2011年,全国共享发展水平最低的省份为贵州,相应指数为0.078 4,只有当年共享发展水平最高的省份(北京)的9.59%;而在2019年,甘肃作为全国共享发展水平最低的省份,其相应指数0.262 5已达到当年共享发展水平最高的省份(北京)的23.01%。这说明,2011—2019年,我国各省份共享发展水平已在稳步提升中逐渐缩小差距,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区域协调发展的成就。
其次,从地区层面看,我国共享发展水平明显呈现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情况。其中,上海和北京的共享发展指数遥遥领先于其他省份,西部地区的甘肃、贵州、新疆、云南等地则一直处于落后地位。与此同时,也有部分省份出现排名大幅波动的情况,如辽宁省由2011年全国排名第7位下降至2019年的第26位,黑龙江省由2011年全国排名第11位下降至2019年的第25位,而江西和陕西两个省份则呈现出相反态势,排名分别由2011年的第21位和第23位上升至2019年的第13位和第12位。
最后,就不同衡量指标而言,各省份表现出的差异程度也有所不同。由于熵值法下所确定的指标权重大小与其数值变异程度呈正相关,由此,通过观察各二级指标权重可发现,2011—2019年,我国各地区间的劳动参与度差异较小,各地人民对于当地经济建设的积极性较为一致,但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依然较大。同时,相较于城乡间、群体间的发展成果共享程度,各地区间的差距更为显著。
综上所述,自2010年之后,随着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等战略的推进,中西部地区的共享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并逐渐缩小了与东部地区的差距,但由于各地区自然禀赋的差异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这种差距依然存在,且需长期依靠财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加以改善。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面对新理念和新要求,“深化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能仅停留于经济层面,而应顺势转换到国家治理层面进行布局。其中,减税降费作为关键性的一环,要继续完善与优化,强调促进发展的同时,更多兼顾分配环节的公平,实现共享发展。本文先从理论层面诠释了减税与共享发展之间的内在逻辑,并基于2011—2019年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有三。(1)伴随着我国减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各地税收收入增长幅度不断放缓,有力地促进了各地经济的稳定发展、收入的合理分配,进而有助于提升我国各省份共享发展水平。在变换核心解释变量形式、删除部分样本后上述结论依然稳健。(2)不同的地区、不同税种的选择都会导致减税政策对各省份共享发展的影响存在异质性。此外,某税种的减税过程虽然也会促进共享发展,但明显低于各类税种组合减税的效果。(3)除直接影响外,减税过程还会通过调整税制结构这一中介效应对各省份共享发展水平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优化建议。
第一,继续加大减税力度。一方面,要更具实质性地降低市场主体的税负。如可提高部分产品或服务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率,以避免部分行业因为增值税税率的下调而减少其进项抵扣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用科学、统一、普惠的减负长效机制,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只有通过科学、统一、普惠的减税政策才能将企业的精力聚集到研发和做大做强上,而不是紧盯政府,试图获得各种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税收优惠,从而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发展,丰富地方税源。
第二,减税政策的实施还需兼顾地区间的差异性。从前文异质性分析可以看出,部分地方由于税基较为薄弱,使得减税政策的实施无法对当地共享发展水平的提升产生积极影响,为此还需制定与地方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减税政策。例如,要将国务院所赋予的地方政府部分税费减征幅度的自主决策权落实到位。针对西部地区始终面临自有财力不足的现状,可通过宽税基、低税率的方式进一步改革资源税,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主要以矿产类资源为征收对象,今后可逐步将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这一做法不仅可为自然资源较为丰富的西部地区带来更为充足的财源,还可提升对我国各类资源的利用度,促进绿色发展。
第三,减税过程中要同时考虑优化税制结构。要继续提高直接税比重,尤其是要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作用。为此,应继续合理扩大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范围,将较为隐蔽的财产类、资本类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在降低劳动所得税负、激发劳动者工作热情的同时扩宽税基,进一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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