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与企业高质量发展——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作者:
张益豪(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宋 恒(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黄雅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企业作为微观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其高质量发展是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其中,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仅实现了增值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更纠正了留抵税额占用企业资金导致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扭曲。近年来,我国增值税留抵退税规模快速增长,2018年退税规模为1 148亿元,2022年退税规模达到2.46万亿元。可见,科学评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所发挥的效果,判断其能否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厘清,能够为更好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提供微观层面的依据。
已有文献关于增值税留抵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讨论增值税留抵额对企业的影响。学者们普遍认为,增值税留抵额的存在使企业原本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等活动的部分资金被占用,导致企业融资成本和创新成本增大,抑制了企业的创新活动和企业研发投入水平(刘怡 等,2018;卢雄标 等,2018;王建平,2021;崔惠玉 等,2022)。部分文献考察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对企业的影响。比如:刘长庚 等(2022)研究发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和提高市场需求促进企业提高雇用人数;吴怡俐 等(2021)研究发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能够提高企业价值。还有学者从企业投资行为(谢雁翔 等,2022)、企业创新(蔡伟贤 等,2022)等方面展开研究,尽管研究的角度不同,但大都能得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产生积极作用的结论。
梳理已有文献可以发现,鲜有研究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与企业高质量发展联系起来。那么,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随着增值税留抵退税规模的快速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能否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如果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能够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具体的影响机制是什么?其影响是否存在异质性?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力图分析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与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可能的创新点在于:第一,在研究方法上,基于2018年在部分行业试点实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这一准自然实验,较好地克服了模型的内生性问题;第二,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与企业高质量发展联系起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产生的经济影响,为进一步实施和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提供了企业层面的微观证据;第三,进一步丰富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影响企业的微观机制。
(一)政策背景
2018年之前,我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经历了较长的探索期,这一阶段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仅涉及极少的行业和企业,作用范围十分有限。比如,2011年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仅涉及29家企业,且仅对设备采购产生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部分予以退还。还有先后在2014年和2016年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分别对外购(含进口,下同)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和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的企业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为了全面落实大规模减税降费的总体要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开始大规模在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此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逐步扩大,政策逐步完善。数据显示,增值税留抵退税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扩大生产、技术研发、支付薪酬等方面,改善了企业现金流。
(二)模型构建
为考察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本文将2018年开始在部分行业实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看作一次准自然实验,使用我国2013—2021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数据,构建如下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分析:
其中下标i、j、t分别表示企业、企业所处的行业以及年份,Yi,t,j是被解释变量,表示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policyi,t,j是核心解释变量。若企业i所处的行业j属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涉及的行业,核心解释变量policyi,t,j在2018年及之后年份的取值为1,否则为0。本文重点关注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β0,若β0显著为正,则说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可以显著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Xi,t,j是一系列控制变量,μj表示行业固定效应,φt表示时间固定效应,εi,t表示随机误差项。
(三)变量选取
参照已有研究的做法(王锋 等,2022;黄勃 等,2022),本文对上市公司数据作以下处理:首先剔除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然后剔除ST、*ST以及PT等经营状况异常的公司,最后剔除主要变量数据缺失严重的公司,最终得到4 339家上市公司共25 470个样本。为避免异常值对实证结果的影响,本文对主要连续变量在1%和99%的水平上进行缩尾处理(Winsorize)。基准回归中各变量的具体设置如下。
1.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参考周泽将 等(2022)的研究,本文选用企业全要素生产率(TFP_LP和TFP_ACF)代表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现有文献关于如何衡量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并无统一的结论,而指标体系法可能由于研究者的主观因素或某些影响因素难以合理量化而导致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的度量结果存在偏差;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转变的阶段,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不仅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检验经济高质量发展最核心的指标之一(王一鸣,2020)。由于使用Olley 等(1996)提出的OP法计算全要素生产率会因为实际投资必须大于零而导致大量的样本损失(鲁晓东 等,2012),因此本文采用Levinsohn 等(2003)和Ackerberg 等(2015)在OP法基础上提出的LP法和ACF法计算企业全要素生产率。
2.核心解释变量。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是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虚拟变量(policy),若上市公司属于在2018年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行业,则在2018年及之后的年份,核心解释变量policyi,t的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为保证政策冲击前有足够的样本,本文参照吴怡俐 等(2021)的研究,选择2013年为样本时间起点。尽管我国在此后持续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改革,如《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在全行业范围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但全行业实施的具体要求更高,同时这一改革也是在财税〔2018〕70号文件的基础上深化改革,因此这一改革对本文处理组和控制组的划分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本文在稳健性检验中也对后续政策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了检验。
3.控制变量。(1)总资产收益率(roa),采用当年净利润与总资产的比值表示;(2)股权集中度(equity),采用当年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表示;(3)企业固定资产比率(lnfar),使用企业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表示,并作取对数处理;(4)公司成长性,使用托宾Q值(tobinq)和上市公司账面市值比(bm)表示;(5)经济发展水平(lngdp),采用城市当年的GDP(取对数)表示;(6)产业结构(structure),采用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产值比值的对数表示;(7)政府规模(lnexpen),采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城市当年生产总值的比值表示。
(四)数据来源与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根据企业相关指标计算得出,核心解释变量依据中国政府网相关文件整理获得。具体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和EPS数据库。表1(略)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二、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
表2(略)汇报了基准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不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可以显著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平行趋势检验
使用双重差分模型的前提是处理组和控制组在政策发生前具有相同的变化趋势,即满足平行趋势检验。图1(略)显示了平行趋势检验的结果,结果显示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之前,试点行业和非试点行业间的全要素生产率不存在显著差异,满足平行趋势检验。
(三)安慰剂检验
为进一步验证基准回归结果是受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的影响而非其他未被观测到的政策或随机因素的影响,本文使用随机抽取“伪处理组”的安慰剂检验方法对基准回归结果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图2(略)所示。垂直虚线是由基准模型(1)得到的真实估计值,水平虚线表示10%的显著性水平。可以看出,伪处理组的估计系数大多处于0附近且不显著,基准模型(1)得到的真实估计值独立在安慰剂检验结果之外,安慰剂检验通过。
(四)样本自选择问题
2018年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18个行业大多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和扶持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可能存在样本自选择问题造成估计偏误。本文使用双重差分倾向得分匹配法(PSM-DID)进行估计,为增强结果的稳健性,选择多种匹配方式:(1)卡尺匹配;(2)近邻匹配,参考谢雁翔 等(2022)的研究,按照k=3的比例匹配;(3)核匹配。表3(略)汇报了PSM-DID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出,使用PSM-DID模型得到的核心解释变量系数均显著为正,基准回归结果稳健。
(五)其他稳健性检验
本文还进行了以下稳健性检验确保基准回归结果稳健。
1.为避免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未实施时间影响基准回归结果,删去2018年的样本,将2019年作为政策实施时点,结果如表4(略)第(1)(2)列。
2.为了剔除减税降费政策的影响,在基准回归中加入企业实际税负变量,使用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费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表示企业实际税费负担(tax),结果如表4(略)第(3)(4)列。
3.为剔除医药行业可能在疫情期间经营状况更好而对基准回归结果产生的影响,删除医药制造业等医药相关行业样本,结果如表4(略)第(5)(6)列。
4.删除2018年之前就已经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行业样本,结果如表4(略)第(7)(8)列。
5.进一步增加控制省份固定效应,结果如表4(略)第(9)(10)列所示。
6.使用基于OP法测算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替换基准回归中的被解释变量。结果如表4(略)第(11)(12)列。
可以发现,在经过上述各类稳健性检验后,本文核心解释变量policy的符号并未发生改变,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本文基准回归所得到的结果稳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显著提高了企业全要素生产率。
三、机制分析与异质性分析(略)
(一)研究结论
本文将我国2018年开始在部分行业实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看作一次准自然实验,使用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2013—2021年的数据,利用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并对其作用机制和异质性进行了考察。实证结果表明:(1)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可以显著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这一结论在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2)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可以通过增加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企业研发投入水平以及缓解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水平三个方面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3)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政策效力在不同企业间存在差异性,具体而言,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低现金流企业、低资金周转率企业和长营业周期企业的效用更高。
(二)政策建议
结合上述研究结果,本文得出以下政策启示。第一,进一步深化增值税留抵退税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本文的基准回归结果,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显著促进了企业高质量发展,因此,在后续的改革中要坚持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进一步畅通增值税留抵退税的链条,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2018年在部分行业试点实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中规定退税上限为2017年年底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虽然取消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的行业限制,但对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我国现阶段各级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情况看,这样的政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限制了部分政策效力的发挥。因此,在后续的改革中,建议综合权衡财政压力和政策效力,逐步放宽政策门槛,使更多企业享受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机制设计,提高政策实施的灵活性和普适性。结合本文异质性分析结果可以发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不同特征的企业会产生不同影响,此外,如农副产品等行业,由于其购进活动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会产生大量的留抵税额,占用企业资金,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此类似的还有基建周期较长的企业和产销周期较长的企业等。但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实行差异化的留抵退税政策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朱江涛,2022),因此在后续的改革中,要关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的灵活性和普适性。对于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要实现应退尽退,对于不同行业的差异可以考虑鼓励企业自行选择不同的留抵退税方式予以尽可能减少,如对于资金周转周期较短、进项回收较快的企业鼓励采取结转抵扣,为每次留抵退税设置最低额度限制等,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灵活性和普适性。
第三,建立保障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的制度基础。增值税留抵退税规模逐年增大,其政策效力的重要程度也逐渐凸显,为保证政策的有效运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外部政策,保障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顺利有效实施。一方面,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所需的资金要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财政负担能力和地区主要产业情况等条件,在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间形成合理的负担机制,切实保障政策实施;另一方面,要充分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构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企业退税资格的审查,设计严密的退税流程,查漏补缺,严厉打击通过虚报留抵税额等行为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行为,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增值税留抵退税资金流入真正有需要的企业,为企业增资纾困,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4年第4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张益豪,宋恒,黄雅茹.增值税留抵退税与企业高质量发展: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税务研究,2024(4):108-116.
-END-
●税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思考——基于新疆打造“税路通·新丝路”服务品牌的调查
●适用民事法律规则评价税收法律关系应遵守的界限——基于某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的分析
●中国税务杂志社“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主题征稿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