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能够激励新能源企业研发创新吗?——以A股新能源上市公司为例
作者:
董 玮(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吴 桐(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孟 冉(安徽大学大数据与统计学院)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在于推进能源革命,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新能源企业是利用科学技术将自然界的可再生能源转化为可供人类使用的清洁能源,以替代传统化石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类型(孙传旺 等,2022),是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政府主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新能源企业研发创新,以此实现对新能源企业的产业引导作用。然而,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能源企业研发创新是否产生了正向影响,其影响程度如何,这些问题尚需有效证实。不管结论如何,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相关政策的改进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学术界在税收优惠的激励效应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部分研究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创新成本(马悦,2015)、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岳树民 等,2023),提高企业研发成果产出(Cappelen 等,2012)。但也有研究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现行税收激励政策大多针对企业研发投入,未涉及企业研发产出(程瑶 等,2018),且技术溢出效应使得研发创新收益并不能完全归属于投资者,导致税收优惠力度与企业创新意愿形成倒U形关系(林洲钰 等,2013)。这些研究表明,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创新激励的作用方向并不明确,主要原因在于当前研究没有区分企业的不同行业类型,使得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创新影响的研究范围趋于泛化。因此,本文拟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研究税收优惠对新能源企业研发创新的激励效应,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拓展:第一,将企业所在行业的研究进行细化,选定新能源企业研究税收优惠对其研发创新的激励作用;第二,在研究总体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作用的基础上,探讨具体的7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新能源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机制。
新能源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具有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大、研发收益不确定性高等特点。因此,企业预算约束、研发成本、技术转化水平成为影响新能源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活动的关键因素。税收优惠对这三方面因素均有影响。
第一,税收优惠能缓解企业预算约束,提升企业创新意愿。企业研发活动需要内外源融资,而投资者受信息不对称影响,其风险和收益极易错配,这抑制了投资者投资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在强预算约束下企业的研发策略偏向保守,研发意愿随之降低。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收入效应”缓解企业资金短缺状况,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使企业研发活动的预算约束压力得以降低(刘诗源 等,2020)。
第二,税收优惠能降低企业研发成本,鼓励企业创新投入。一方面,税收优惠能够减轻创新外部性造成的企业获益少于社会获益问题,如通过实施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提升企业的创新意愿。另一方面,税收优惠能够发挥“成本效应”,如通过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第三,税收优惠能提升企业技术转化水平,激励企业创新产出。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产业导向作用,能够引致资本及人才流向新能源的产业链,提升企业技术转化水平。另一方面,新能源企业研发周期普遍较长,研发成果与未来市场需求可能存在不适配的风险(孙鹏博 等,2023),税收优惠能够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降低不确定性带来的市场风险,提升企业技术转化水平,激励企业创新产出。
综合以上,本文提出了假设H1、H2:
H1:税收优惠对新能源企业的研发创新具有正向激励作用。
H2:税收优惠通过“收入效应”和“成本效应”促进新能源企业研发创新。
二、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定
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设定如下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为基准回归模型,检验税收优惠对新能源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
其中:R&D代表新能源企业研发创新水平,包括研发支出强度(RDEI)和当年无形资产增量程度(IDIA);EATR为前瞻性有效平均税率;Xi,t为除时间效应之外的一系列控制变量;ωt为时间固定效应;μi为企业的个体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
在“收入效应”和“成本效应”检验方面,由于7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能够缓解企业预算约束,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提升企业技术转化水平,发挥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成本效应”,本文选择7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两个政策变量作为替代指标,验证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能源企业研发创新的作用效果。
考虑到我国7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分两批启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分四批启动,本文使用渐进式双重差分模型进行评估。对于7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本文将2010—2022年沪深A股新能源上市公司样本作为处理组,同期负面清单行业作为对照组。对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本文将2010—2018年沪深A股新能源上市公司中属于政策规定适用行业的公司作为处理组,不属于适用行业的公司为对照组。渐进性双重差分模型如下所示。
其中:Policyi,t为政策虚拟变量,若企业所属细分行业或企业类别当年被纳入“75%比例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优惠范围,则该企业为处理组,当年及此后年份Policyi,t均取值为1,否则为对照组,当年及此后年份Policyi,t取值为0;Xi,t为除时间效应之外的一系列控制变量;ωt为时间固定效应;μi为企业的个体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
(二)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现有研究对于企业创新的衡量标准尚未达成一致,考虑到研发支出绝对数受限于企业规模大小,无法精准衡量企业对于研发活动的参与程度,本文以研发支出强度(RDEI)衡量新能源企业研发投入水平,以当年无形资产增量程度(IDIA)衡量新能源企业研发产出水平。研发支出强度=研发支出÷资产总额,当年无形资产增量程度=(当年无形资产净额-上年无形资产净额)÷资产总额。
2.核心解释变量。有效平均税率是指实征税款与计税依据的比例,体现了纳税人的真实税负水平,能够反映税收优惠对微观个体投资决策行为的影响。有效平均税率可分为前瞻性有效平均税率(EATR)和后视性有效平均税率。后视性有效平均税率考虑企业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等要素,主要反映税收负担对企业现金流水平的历史影响;前瞻性有效平均税率综合考虑法定税率、利率、折旧率、通货膨胀率、税收优惠政策等要素,主要反映税收激励对企业创新活动决策(包括企业研发投入和固定资产投资等)的影响(刘诗源 等,2020)。因此,本文选择采用前瞻性有效平均税率作为具体衡量指标。前瞻性有效平均税率越低,企业所受税收优惠程度越高。参考贾俊雪(2014)的研究,本文设定前瞻性有效平均税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代码说明见表1(略)。
3.控制变量。研究显示,影响企业创新的因素繁杂。为减少遗漏变量的干扰,本文参考黎文靖等(2017)的研究,引入系列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1)企业规模(size),以企业总资产对数表示;(2)变现能力(liq),以“(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流动负债”表示;(3)政府补助(gos),以“企业收到的政策性补贴的对数”表示;(4)总资产利润率(rota),以“净利润÷企业总资产”表示。
(三)数据说明
新能源企业与传统能源企业特点迥异、区分明显。本文借鉴李远慧等(2021)的处理方式,将主营业务为新能源的企业划分为新能源企业,以2010—2022年沪深A股新能源上市公司为样本。为保证研究结果更准确有效,尽量降低样本个体经营问题的影响,本文剔除ST、*ST、研究期间退市以及指标明显异常的样本并对数据前后进行1%的缩尾处理,处理后得到250家上市公司样本,共3 250个观测值。财务指标数据来自Wind、CASMAR数据库,样本企业的专利数据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变量描述性统计(见表2,略)中的标准差显示样本企业的研发支出强度、当年无形资产增量程度以及有效平均税率较为均衡。
(一)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2010—2022年A股新能源上市公司样本数据研究了税收优惠对新能源企业研发创新的激励作用。研究表明:税收优惠对新能源企业研发支出强度与当年无形资产增量程度具有明显的正向激励效应,且税收优惠主要通过缓解企业预算约束、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提升企业技术转化水平来推动新能源企业进行创新活动。
(二)政策建议
根据上文研究结论,为更好发挥税收优惠对新能源企业研发创新的激励作用,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实施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精细化缓解新能源企业预算约束。对于不同规模的新能源企业,应实施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对于中小型新能源企业,一方面,对其提供差异化的研发费用归集标准,解决中小型新能源企业普遍存在的研发成本和经营成本难以分开核算问题,提高中小型新能源企业开展研发创新的意愿;另一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型新能源企业自主选择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开始时间,以解决中小型新能源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时无法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问题。其次,对于大型新能源企业而言,一方面,长周期研发活动风险较大,应进一步提高长周期研发活动的研发费用扣除比例,缓解长周期研发活动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缩短大型新能源企业用于研发创新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缓解大型新能源企业研发创新的现金流压力,提升大型新能源企业的研发意愿。
2.构建一揽子财税政策支持体系,全方位降低新能源企业研发成本。首先,在新能源企业研发的重要环节——设备进口环节和产品生产环节,分别设计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新能源核心技术配件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实行税收优惠,降低新能源企业设备进口成本和产品生产成本,全环节释放新能源企业资金压力,促进新能源企业研发创新。其次,纾解新能源企业外源融资成本高昂的困境,允许新能源企业因研发创新而产生的融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加计扣除,进一步降低新能源企业的研发成本。最后,建立以税收优惠为主、新能源发展基金及财政补贴为辅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协同促进新能源企业研发成本的降低。
3.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整体性管理,全链条激励新能源企业技术转化与创新。不断优化税收优惠适用企业的前端认定及后续监管体系。比如在适用企业的资格认定方面,完善新能源行业中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规则,可根据企业规模制定差异化的销售收入增长率指标,加入净资产收益率增长情况对企业盈利能力进行综合考量,避免企业恶意骗取税收优惠的现象。此外,建议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的后续评估,规范投入产出考核机制,激励创新成果产出。针对新能源行业中的某些特定高新技术(如柔性光伏电池、可持续航空燃料等),可对涉及高新技术的上下游企业均给予特定税收优惠,激励新能源行业全产业链创新,提高新能源企业的技术转化率与创新成果产出率。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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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玮,吴桐,孟冉.税收优惠能够激励新能源企业研发创新吗?:以A股新能源上市公司为例[J].税务研究,2024(5):7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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