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发策略行为与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
作者:
甘行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张省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邹甘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当前,数字化与绿色化成为我国迈向高质量发展的两大核心趋势。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及“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数字化和绿色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数字化绿色化的发展不仅依赖于企业在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方面的有效支撑,还需要政府财税政策的有力支持。在此背景下,科学评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影响,进一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其配套措施,在促进企业传统创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其促进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作用,对助力我国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创新具有正向激励效应,其可以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显著促进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张悦 等,2023;包健 等,2024)。然而迄今学术界却鲜有研究考察其对企业数字化创新或绿色化创新的影响。徐建斌 等(2022)和刘蓉 等(2022)指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理论上能够促进产业数字化和助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成琼文 等(2022)和Zheng 等(2023)进一步提供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促进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经验证据。以上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相关研究都暗含了企业研发策略行为外生性的假设。理论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否有效促进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是由政策对象(企业)的研发意愿、研发能力和研发偏好综合决定的。企业的研发意愿、研发能力和研发偏好将会直接引发企业的研发策略行为。而企业的研发策略行为无疑将会影响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地的有效性及其促进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潜力。
201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调整同时扩大了政策适用的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范围以及适用企业范围,恰好为考察政策适用的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范围扩大对既有享受优惠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集约边际影响,以及适用企业范围扩大后新纳入企业的研发策略行为对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广延边际影响提供良好的契机。
为此,本文选取2013—2018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实证检验201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对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影响,并重点探讨新纳入企业研发策略行为在其中的作用。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视角评估和分析201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扩大的影响以及新纳入企业研发策略行为在其中的作用,丰富了现有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的文献;(2)将2016年政策实施前后始终未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2016年政策新纳入企业分别与始终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构建双重差分模型,更精确地识别2016年政策适用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范围的扩大以及政策适用企业范围的扩大对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净效应,扩展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的视角;(3)为优化和推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助力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进而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二、政策背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政策背景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法律形式确认。同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系统和详尽的规定,明确提出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2013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扩大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2015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进一步放宽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首次明确负面清单制度,将适用行业从高新技术领域扩展至七大负面清单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外的行业。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根据201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将企业划分为两类: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和新纳入企业。其中,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始终在政策适用范围内,2016年政策仅扩大了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范围。新纳入企业是指2016年政策规定的七大负面清单行业之外的新纳入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基于此,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论分析:一是分析2016年政策适用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范围的扩大对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集约边际影响;二是分析2016年政策适用企业范围的扩大因新纳入企业的研发策略行为对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广延边际影响。
现有研究表明,企业的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能够提升企业绩效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解学梅 等,2021;余东华 等,2024)。这种积极效应使得企业倾向于将更多资源投入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领域。然而,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外部性特征可能会削弱企业的研发积极性,因此需要政府财税政策的干预来激励企业积极开展创新活动。201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扩大了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范围,如知识产权申请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创意设计活动中的合规研发费用等,可以进一步弥补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在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中的外部性损失和风险,从而激励高新技术领域企业进行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因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Ha。
Ha:2016年政策适用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范围的扩大会促进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
然而,不同技术特征的企业面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影响会产生不同的研发策略行为。201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后,新纳入的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开始享受与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同等的研发费用和研发活动的加计扣除待遇。在现实情境下,不同行业性质的企业在选择创新类型时可能存在差异。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更倾向于选择渐进式的传统创新,而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由于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其生产和发展更加依赖于突破性创新(白俊 等,2022)。数字化和绿色化的创新活动往往属于突破性创新。因此,新纳入的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在享受与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相同的政策优惠后,可能会更加倾向于传统的渐进式创新,这将不利于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Hb。
Hb:2016年政策适用企业范围扩大后,新纳入的企业更偏好传统创新,可能会对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产生未预见的负面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面临国内需求不足、要素成本上升和高科技产品更新快、生命周期短的压力,迫切需要通过研发获利,同时因受到多方市场主体的高度关注,其通过研发操纵获取税收优惠的难度较大。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过程中,相比高新技术领域企业,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更倾向于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来减轻税收负担(万源星 等,2020)。而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对企业创新能力要求较高,往往要求企业在数字技术和绿色技术研发等方面进行大量且可持续的投入。相比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新纳入的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创新能力较低,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更有可能通过研发操纵行为获取更多税前的加计扣除优惠,继而会降低企业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对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Hc。
Hc:2016年政策适用企业范围扩大后,新纳入的企业可能会通过研发操纵获取税收优惠,进而对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产生未预见的负面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和2023年先后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和2.0版,旨在帮助包括基层税务人员在内的读者查找和充分理解现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侧面凸显了企业研发关注积极性在企业申报和享受研发税收优惠方面的重要性。有学者通过问卷调查研究发现,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方面的积极性不高,主要是由政策审批程序复杂以及企业对该政策的认知不足等因素造成(刘丁蓉,2013)。尽管201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简化了研发费用的核算、管理和审核程序,但相比高新技术领域企业,2016年新纳入的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相对缺乏足够的研发创新意愿和研发创新经验,势必降低其研发关注度,减少其对政策的认知度,继而导致其无法充分利用或完全享受研发税收优惠,从而阻碍其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因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Hd。
Hd:2016年政策适用企业范围扩大后,新纳入的企业可能因研发关注不足,无法充分享受研发税收优惠,进而对其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产生未预见的负面影响。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主要选取2013—2018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考察,并剔除中小企业板企业的样本,以避免2018年之后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上升带来的混淆影响。本文剔除ST、*ST和金融类的企业样本,同时剔除七大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和高新技术领域企业重合的样本,以得到政策适用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范围扩大以及政策适用企业范围扩大的净效应。本文变量中的绿色专利申请数来自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RDS),其他变量原始数据皆来自国泰安数据库(CSMAR)。
(二)研究设计
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法检验201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对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影响。其中,式(1)和式(2)用于考察政策适用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范围扩大的创新激励效应,式(3)和式(4)用于考察政策适用企业范围扩大的创新激励效应。
其中,i表示企业,t表示年份,d表示行业,χi、δt、γd分别表示企业固定效应、年份固定效应和行业固定效应。式(1)—式(4)的左端为本文所关注的被解释变量digiti,t和greeni,t,分别表示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右端中的did1i,t和did2i,t为核心解释变量。controli,t表示控制变量,用于衡量一系列企业特征。鉴于企业之间可能存在相关性,本文采用企业层面的聚类稳健标准误。εi,t表示误差项。
(三)变量选取与定义
主要变量的名称与定义如表1(略)所示。
(一)研究结论
为分析2016年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带来的影响,本文分别从政策适用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范围的扩大以及政策适用企业范围的扩大两个角度,考察其对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影响。具体而言,本文以负面清单行业企业为控制组,以始终享受政策优惠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为实验组,考察政策适用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范围的扩大对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集约边际影响。同时,本文以始终享受政策优惠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为控制组,以2016年政策新纳入的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为实验组,考察政策适用企业范围的扩大因新纳入企业的研发策略行为对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广延边际影响。
本文通过研究A股上市公司数据发现,201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范围的扩大显著促进了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然而,政策适用企业范围扩大因新纳入企业的研发策略行为会对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产生未预见的负面影响,平均减少新纳入企业数字专利申请数5.2%和绿色专利申请数6.6%。机制分析表明,新纳入企业的研发消极关注、研发操纵以及传统创新偏好是政策适用企业范围扩大产生未预见负面影响的重要原因。
(二)政策建议
1.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的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的范围,以增强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动力。本文研究表明,随着政策适用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范围的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产出具有显著的正向激励。当前政策中研发相关的培训费、培养费等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照一定比例扣除。但现实中知识更新迭代加快,研发人员需要不断提升技能。目前,研发相关的培训费和培养费的扣除比例难以满足高新技术领域企业进行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需求。建议适当提高与研发相关的培训费、培养费等的扣除比例,以促进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研发人力资本积累,从而更好地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促进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潜力。
2.为了避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企业范围的扩大因新纳入企业的研发策略行为对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产生未预见的负面影响,有必要采取一系列财税配套举措。本文研究表明,新纳入企业的传统创新偏好较强、研发消极关注和研发操纵会阻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释放其促进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的潜力。对于新纳入企业传统创新偏好较强的问题,建议建立长期性、高质量的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具体可以加大针对专利转让的所得税优惠力度、设立自主研发的专项奖励基金等。这些政策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有益补充,可以引导新纳入企业转向长期、高质量的创新行为。对于新纳入企业的研发消极关注和研发操纵问题,税务部门可以利用信息平台,加大对政策优惠和申报程序的宣传力度,提高新纳入企业对政策的认知度和对研发关注的积极性,以激励新纳入企业积极申报享受政策优惠,进行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还应采取限制未来税收优惠申请等举措,防范新纳入企业出现虚增研发费用等研发操纵行为,助力新纳入企业的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4年第9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甘行琼,张省博,邹甘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发策略行为与数字化和绿色化创新[J].税务研究,2024(9):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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