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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问答丨艺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在法律上会受到限制吗?

TA娱乐法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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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在法律上会受到限制吗?




正文字数:2488字
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隐私权不受侵犯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对其私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宁享有的不被非法侵扰、刺探、搜集、公开和利用的人格权。

司法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表现非常多,但大致可以类型化为三个方面:

一是刺探、搜集、公开或利用私人信息。如未经他人允许而刺探、公开或传播他人的住址、健康信息、DNA信息、财产信息、恋爱信息、犯罪信息、个人经历信息和身份证信息等;


二是侵入私人领域。如窥视他人卧室,偷看他人日记,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等;


三是侵扰私生活安宁。如跟踪、摄录他人的私人约会、性行为、私人购物、旅游休闲,打电话骚扰他人等。[1]


名誉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名誉是名誉权的客体。名誉包括对某个公民的品德、声望、信用、才能、精神风貌、作风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 只有在某人的有过错的行为影响到社会成员对受害人的评价, 或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时, 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2] 

属于我国公民的艺人,在其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当然有权利依法维护自身权利。但同时,艺人又属于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私生活或者与公众人物有关的新闻易受到大众关注,会带来巨大的阅读和关注流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很多媒体甚至一些自媒体都乐于争相报道与艺人有关的信息,尤其是涉及到艺人的婚恋、家庭、是否整容等较为敏感和私人的信息。

公众人物

所谓公众人物,又称公众形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如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等[3]  作为公众人物,艺人需要通过曝光来提升关注度从而实现其经济利益,关注度(负面除外)与自身价值往往成正比。

但,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艺人通过提升曝光率获取利益的同时是否意味着其以放弃部分个人隐私为代价?

人是否应该对于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行为承担更高的容忍义务?

艺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是否应当被弱化保护?

emmm……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比较主流的观点是:

公众人物当然享有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在内的人格权利,但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可以适当弱化保护,公众人物应对于轻微的人格侵害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过这种容忍义务仅限于轻微侵权,对于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如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或者媒体进行不实报道等,公众人物是没有容忍的义务的。

在对公众人物人格权弱化保护的同时应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公众监督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关系。
 
中国传媒大学王军教授认为: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有别于一般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公众人物的言行直接影响到公共事务,因此他们的言行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

但同时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他们享有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在内的人格权利,他们依法享有对自己的个人私事和社会评价进行维护的权利。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有更多接触媒体为自己辩解的机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实行弱化保护。[4] 

丁宇翔法官认为:

诉讼中主张“公众人物抗辩”的正当性基础为:对公众人物人格权进行适当限制一方面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另一方面也是人格权与其他权利或价值之间平衡的结果。

具体而言,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需要。


第二,衡平公众人物社会影响力与普通人社会影响力的需要。


第三,衡平舆论监督权和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需要。


也就是说,当公众人物人格权中的权利内容如果有对抗舆论监督、对抗公众知情权、对抗公共利益的情况或可能时,就有对其进行限制的必要,此时这些限制就体现为被告向作为原告的“公众人物”所主张的“公众人物抗辩”。

基于此,可以主张“公众人物抗辩”的案件,主要是那些权利内容可能对抗舆论监督、公众知情权和其他公共利益的人格权案件,这些案件包括如下两种:

第一,肖像权纠纷中未经权利人允许而擅自制作、公开及非为营利而正当使用某公众人物肖像的案件。


第二,隐私权纠纷中涉及公共利益或公众需要的案件。[5]


在某知名编剧因剧本是否侵权问题与他人发生的名誉权侵权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姜某是知名导演和编剧,是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公众人物,享受较多的公众关注及相关利益,故在认定公众言论是否侵犯其名誉权的尺度时,需宽于非公众人物的情形。

针对其创作的影视作品进行的评价,更因个人主观认知和判断存在较大差异,其对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应给予一定的容忍,以保证其他公民享有针对文艺作品的言论自由。” 

在另案明星范某名誉权侵权案件中,法院认为:“范某系知名歌手,具有’公众人物’的身份和地位,公众人物的容忍限度以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为限,超出该范围,则言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综上,艺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在法律上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应当要比普通公民具有更高的容忍义务。但是这种容忍义务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的生活可以随意被歪曲、揣度、猜测或曝光。如果是较为严重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侵权的情形,艺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丁翔宇:《法律适用》2016年第6期,《人格侵权中“公众人物抗辩”的裁判基准》

 [2].王利民:《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认定侵害名誉权的若干问题》

 [3].宋可明:《英美新闻法制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8年3月第1版,第31页

 [4].王军:《法学杂志》2005年第1期,《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从“范志毅名誉权”官司说起》

 [5].丁翔宇:《法律适用》2016年第6期,《人格侵权中“公众人物抗辩”的裁判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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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小旭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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