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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问答丨艺人在签署代言合同时应当关注哪些合同风险?

TA娱乐法
2024-08-26


艺人在签署代言合同时

应当关注哪些合同风险?


艺人作为品牌广告代言人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司空见惯,几乎涉及全媒体及全品类(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除外),个中原因,不言而喻:


  • 艺人具有明星效应,良好的艺人形象对品牌形象的树立和提升有极大助益

  • 艺人拥有巨大流量,对粉丝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这亦有助于提升产品的知名度、打开销路,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而从艺人角度而言,接任代言人除了对品牌本身的认可和信赖以外,当然还因其可以带来不菲的代言费。


我国目前对于艺人代言活动进行规制的法条主要散见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艺人以及经纪公司需要注意辨析不得从事的广告代言活动[1]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以及保健食品广告,是明确禁止代言的范围。另外就关于具体艺人代言要求而言,需要注意避免虚假广告,即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艺人在代言活动中,除应遵守上述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外(在之前的韬安问答中已有详细介绍,点击阅读),还需要在签署、审核、履行代言合同的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以防范代言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合同风险及对艺人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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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艺人代言合同的基本目标

艺人方应当首先对己方代言合同的基本目标了然于心。通常而言,艺人方签署代言合同的基本目标主要有三点:


  • 确保可以按期足额收取代言费用

  • 避免因广告代言不当或者违法而遭受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

  • 明确有效地限定代言范围及形象、素材的使用期限与范围


代言合同的整个审核过程中,均应当以这三个基本目标为指引,保障合同的基本目标可以实现。


确保可以按期足额收取代言费用


确保代言费的足额收取,对于艺人来说至关重要,可通过两个方面来进行把控:


其一,妥善设置付款安排与艺人工作量的关系,比如可以约定为“先付款后工作”,再如,艺人方可争取在代言合同中设置一个兜底的绝对付款时间,约定无论如何付款时间也不得晚于某一固定日期,以有效防范付款风险。


其二,在代言合同中针对逾期付款制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可以包括确定的滞纳金支付比例及期限、艺人的单方解除权以及授权权利的收回等逾期付款的违约后果。


避免因广告代言不当或者违法而遭受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相应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对于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产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应当引起艺人方的重视,相应地,也应当在代言合同中加入对应的禁止条款,避免因广告代言不当或者违法造成艺人责任的承担。


同时,也建议在代言合同中设置艺人方对于广告脚本、拍摄内容、发布内容的审定权的约定,进一步防止广告的违法风险。


最后,代言合同中也需要明确约定若发生因品牌方责任导致广告代言人遭受处罚或其他损失情形时,品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条款。


明确有效地限定代言范围及形象、素材使用期限与范围


艺人方应要求广告商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艺人的广告素材。因此在代言合同中,对于代言的产品与品牌、广告素材(包括艺人肖像)的使用平台、方式与期限等重要因素必须约定得明确具体;艺人方还应确保该次代言不会与艺人的既有代言品类相冲突,也不会影响未来的其他品类产品的代言活动;另外,还应确保该次代言不得影响艺人后续参演影视剧、参加综艺节目等等的其他工作。

 

2

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在签署、审核、履行代言合同时,除应该关注以上三个基本目标之外,另有其他一些问题也值得艺人方重视,例如:艺人工作时间以及“加班”问题的约定、艺人工作期间的衣食住行及妆发等各项待遇标准、艺人及随行人员的保险及人身伤害解决条款、代言费的税费安排、广告物料的处理、品牌方在发生违约情形下的具体违约责任等等。



 [1]《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王军、司若主编,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4月第一版,第3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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