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案说“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印刷品”的认定
作者:杨明 副总队长
单位: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摘 要
《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但如何认定印厂接受委托的是“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境外其他印刷品”,在具体案件中存在不同认识,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存在问题。本文结合三个案例,试着分析一二。
案例一
经查,A印刷厂接受B外贸公司的委托(未提供委印手续),印刷了300册外文说明书和150件外文标签(见下图)。涉案印刷品是随B外贸公司经营的产品一起装箱出口。关于承印一事,A印刷厂未向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构成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事实。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予以了处罚。
图为涉案印刷品 左为英文说明书 右为英文标签
看过这个案子,笔者有一个强烈的感觉,印有外国字儿的一定是境外印刷品吗?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第三十四条规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这两条规定的内容相近,其理由也是近似的。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为了方便国内印刷企业承接“以海外业务为主的来料加工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同时也“考虑到包装装潢印刷品与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有区别,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内容相对较小,承接这类印刷品的来料加工业务应当与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管理有所区别,为了简化审批手续,故而将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由‘审核’改为‘备案’”。(摘自《印刷业管理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北京第一版第94页)这种情况的特征是,境外企业委托,印后全部出境。因此,我们可以理解,所谓的“境外印刷品”,应该是指那种“两头在外”的海外业务,即由境外委托的,印后全部出境的印刷品。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涉案印刷品是随该外贸公司经营的产品一起装箱出口,并不能证明是境外委托的“境外其他印刷品”。所以,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方面都显不足。
案例二
经查,境外某家电公司G,把生产企业(数个)设在我国境内,生产出来的产品既在我国境内销售,也销往其他国家和地区。同时G公司也把该产品所需的包装盒(涉及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印刷制作授权M市的甲公司。国内的生产企业需要包装盒和说明书了,由国内的生产企业委托甲公司印刷制作。
关于甲公司所印制的包装盒和说明书,是否属于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存在了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是。理由是:甲公司是接受境外G公司的委托,产品也是境外企业的,由于甲公司印制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未履行备案手续,而且未全部运输出境,属于违法行为,当罚。
一种意见认为,否。理由是:①G公司在我国境内投资办厂,不论是独资、合资、合作企业,都是我国合法注册的企业,都不属于境外企业。②G公司给甲公司的是印制授权,是知识产权范畴内的授权,不是印制委托。实际委托者是境内的企业。综上两点,涉案印刷品不是“境外印刷品”。甲公司的行为不违法,不当罚。
笔者支持后一种意见。
案例三
境外的A公司,委托(注:不是知识产权意义的授权)境内的丙印刷公司(资质合法)印制印刷品,丙公司自己没干,而是再委托丁印刷公司(资质合法)印制。执法人员检查丁公司时,发现其未履行备案手续,丁公司是否违法?丙公司是否违法?是否当罚?
似乎,丙公司违法没有多大异议,因为他就是接受境外企业委托,承接的是境外印刷品。但丁公司违法似乎就不太好判断了。例如,丁公司主张,由于其是从丙公司承接的业务,所以,①涉案印刷品不是境外印刷品。②即使是境外印刷品,其也不知道是境外印刷品,不应承担责任。
笔者以为,丁公司这个主张还是不能成立。一是关于是否境外印刷品,不因丙委托丁而定,关键看委印源头是否来自“境外”,是否为“两头在外”的印刷品。二是关于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看是否尽到法律义务。《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这些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上述是印刷企业的法定义务。一般来讲,通过履行上述义务,基本可以判断是否“境外印刷品”(虽然不排除例外情形)。所以,笔者以为,未尽到法定义务导致违法后果发生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尽到法定义务,仍未能避免违法后果发生的,可酌情处理。
小结
经济全球化以来,各国经济深度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很难再用简单的线性思维评价境内境外的概念。以发展的眼光,开放的格局,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清事物的本质,不被表面现象所迷惑,正确理解立法本意,不被文本所局限,或许是每一个执法者永恒的课题。
本文个人观点,不妥之处,敬请业界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印刷业管理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杨明:从一起败诉陈年旧书买卖业务行政处罚案谈关于举证责任的现实启示
杨明:文化执法视角下《行政处罚法》中涉主观过错法律适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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