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法理研究生刘泽杭:像法律人类学家一样思考
法律人类学产生于19世纪中期,是人类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当然现在更多认为是人类学的分支学科)。对于传统法学,尤其对于当时在欧陆有着强势地位的概念法学、分析法学而言,法律人类学提供了一个全新视角,一种有别于规范的他者视角。与此同时,它对田野观察的实践运用,则为法学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思考方式。这门学科改变了人们有关传统法学刻板的面孔、狭窄的视野的印象,将我们引入一个更加广阔的领域,从而使法律多元主义的普遍事实成为理解社会中的法律运作的重要因素或视角。
在法律人类学世界中,法学不是条文和规范延展开的框架,法律的多元化为人们理解社会之法的运转提供了空间。最初的人类学在西方中心主义立场下,至少展现了非西方社会法律和文化背景的多元,一方面,它为西方学界起到了祛魅的作用,同时也重塑了西方中心主义的认知。初民社会中同样存在规则,同样有维持秩序的工具,不同地域之间存在不同的法的形式和内容。比如,东方社会的法具有礼的内容,有时会“礼法不分”;西方社会的法含有宗教元素,教会法与世俗法并行。作为交叉学科的法律人类学,更关注人们实际的法律(规范)生活是怎样的,以期开发出人类法律(规范)生活的多种面向。
以上是我对法律人类学的初步认知,但大多数的认知路径不依赖于法律人类学特有的观察视角,更多的是源自传统人类学的思维模式,将人类学的观点套用到法律人类学之中,来对法律人类学作粗浅的理解。其实当时我也报名了法律人类学研习营,研习营举办的目的是欢迎真正喜欢法律人类学的同学参加。但好巧不巧,在加入之后因为特殊情况不得不退出研习营,当时我还安慰自己可能是老天觉得我爱得不够深刻,所以给我设置了一道障碍。但借着再次加入到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的机会,我得以有幸观看研习营几位老师的录屏,并力图实现从人类学到法律人类学的思维“转移”。
我对法律人类学的兴趣来自于对田野调查的好奇,以及对法律究竟为何的思考。在一个法哲学传统比较深厚的学院,本科阶段因阅读哈特、拉兹、麦考密克等学者的著作,引发了我对法律是什么的疑惑。我可以理解分析实证法学派对于法律概念的形而上分析(事实上我对为何与实证无关的法学派要被称之为分析实证法学派仍存疑惑),但是作为司法和立法双重场域的法律的多面性,被语言哲学的逻辑推演和分析性取代,却让我觉得视角上定然存在问题。
性格上,我是一个回避纠纷的人,但对纠纷却有着十足的兴趣。熊浩老师提及纠纷的最初形态往往是立场性的、利益性的,本身不具有法律的色彩,没有将纠纷嵌入文本分析的框架中。事实上,对冲突的不同维度分析,一定离不开对利益冲突的分析。不同的行动者存在不同的行动策略。如果按照传统的以规则为中心的思维展开法律分析,则会得出法律在互动中存在高度非理性的、富含情感的因素,以及法律不能再在空间内产生意义的结论。庞德认为,法律在本质上不但包含着规则的维度,还包含着制度的维度。不过,制度已经溢出了规则的边界。此外,法律还包含着过程的维度,即行动者的历时性维度,它具有丰富的质感。因此,在现象维度中,在过程和意义中仍旧需要法律“问题”,此时需要拥抱开放性的法律概念,同时也应该拥抱经验性的内容。这仿佛切中了我想要关心的问题,一种切实的纠纷解决的经验性分析,一种基于观察的历时性研究。
正如梅丽老师在《诉讼的话语》中所描述的那样:普通人将个人生活问题诉诸法律的过程中蕴含着内在的支配和反抗关系。在法院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参与者们对问题的表述产生不同的影响,而“核心的问题是谁建立这种权威的表述,说服这种表述”。支配和反抗的权力关系,具体体现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在解释和话语上的交锋。那些宏大制度框架中的微观运行,仿佛将制度的皮肤用手术刀精准地划开,探寻里面的肌理,享受在其中抽丝剥茧的魅力——我觉得我好像找到了喜欢的东西,而这恰恰是法律人类学所强调的观察、反身性思考、记录、田野、他者视角等能够带给我的。
霍贝尔在《原始人的法》中写道:在具体方法和技术上,人类学家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主要使用三种方法:一是描述人们观念中的法律规则;二是对实际进行描述,并依据实际存在的行为探究其模型;三是研究是非纠葛、争端、冤情和纠纷的实例,考察它们的性质及其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如果可能的话,还要考察动机和结果。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书写一个民族的民族志也是人类学家在研究中的重要任务。通常来说,人类学的法律研究在传统意义上存在两个方向:一个是人类学家在人类学知识框架中作出的法律研究,其强调过程性的比较;另一种则是法学家通过人类学知识所做出的法律研究,注重制度结构比较和实然应然差异分析,但早期研究仅限于以法律人的视角研究“非西方法律”。
20世纪80年代之后,王伟臣老师所说的法学单方面对人类学的“入侵”的趋势有所减缓,交叉研究、融合性研究趋势更加明显,两者也尝试有意识地展开对话。在某种意义上,人类学介入法律研究,极大地拓展了传统法学的界域。人类学展现初民社会或非西方社会法律的多样性,引导学界对法律是什么以及其本质和形式等问题进行再思考,同时形成对传统分析法学形而上推演的“对冲”;另一方面,人类学展现了整体研究的可能性,即不局限于某一部分,通过对社群的整体运作及其法律进行分析,进而呈现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整体图景。法律人类学旨在对存在于不同时间、地点和社会形态中的各种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进行比较研究,使得以经验为依据和跨文化比较研究的法律科学的确立成为可能。
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对许多因历史悠久而传统稳固的法学理论(从概念、命题、原则、规范乃至研究方法等)都给予了全新的解释。而这更多的需要田野的依托,这也为法律人类学赋予了更多实践意义。法律人类学强调以田野调查为主的质性分析,并将比较方法作为研究的首选方法。究其本质而言,它是用人类学的方法和观点来研究和理解不同民族、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在田野中总会发现光彩夺目的金子,这足以补偿所付出的时间和艰辛。迈向法学研究的“田野”,在田野中观察实践、获得经验,不断地对法学研究作出反思,提升法学理论的有效性和实践性,这才是进入法学研究“田野”的目的。
法律人的田野究竟在哪儿呢?究竟有何作用?雷蒙·阿隆说:“对话的社会是人类的关键所在”。之前对访谈与对话之类的书并不感兴趣,但在读了马尔克斯的《番石榴飘香》和村上春树的《猫头鹰在黄昏起飞》之后,趣味也开始发生转向,从而对雷蒙·阿隆的这句话逐渐有了更为深刻的体认。我认为法律人的田野在于对对话的观察。把自己作为方法,不只是理论上的思想实验,也是可以明确实现的行为模式。作为自我,完全是可以自给自足的,自我只要生成了自身的有机价值,建构了自身的灵魂秩序,就可以实现人的再生产。在流动的世界,展开一场流动的对话,这场对话以自我为嚆矢,也以自我为依归。从而既能回应宏大的命题,也能定位微小的个体。
而人对于自身的了解,除了需要与自身不断对话,还要不断和世界进行对话,这恰是人类学研究所主张的,也是法律人的田野。书斋中的法律人往往对普通人的行为充满了误读——苏力视角下的秋菊如此,布洛维在赞比亚的调查个案证实的去殖民化状态也是如此。这种情形无疑表明,学者和学生的知识,与普通人的常识之间出现了巨大鸿沟,而缓解这种鸿沟的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回望田野。陈柏峰老师在一个纠纷个案中直指法律的平等对待背后的价值和结构约束,法庭作为嵌在社会运作中的一个部门,也必然要将特定范围的行为考量纳入审判工作中。通过进入法律的田野,观察到一种痛感,将日常运作作为反思乃至诘问的对象,基于理论自觉发现常识问题,拨开书斋表面的理想化浪漫化的迷雾,继而才能够实现对当下理论的批评。立基于对现实和经验的反思与批评本身就是一种理论发展的方式,或许,这就是田野的价值所在吧!
大二暑假和一群社会学、人类学的朋友去做田野调查,当时的我只是个田野调查的旁观者。图为每次白天调研之后在晚霞照耀下交换信息
最后我想说,中国法律制度的建构往往无法脱离对西方法学话语的引介,但在反思和拓展西方法学话语之后,中国本土经验正如格尔茨所说的地方性知识的独立意义和价值逐渐被人们所熟知。二十多年前,在苏力老师“送法下乡”理论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学人开始深入中国的经验中,中国本土问题、经验、价值等主体性问题逐渐受到关注。这使得我们有必要转变自身的期待和方向,不再对西方法学理论不加反思便拿来直接运用,而是能够更加细微耐心地去观察外部世界与国内经验,将世界作为研究的田野,让“走出去”的法律人类学研究成为可能。
(附:感谢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给我“第二次”踏入法律人类学大门的机会。这篇报告是一篇简短且粗糙的报告,是我这个初入法人类学大门的新人粗浅学习的描述,希望大家能够多多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