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阳:法律人类学不止于方法
文/李月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20级硕士研究生
由于自己并未有过人类学的知识基础,经过研习营学习,可能真正学会的知识并不多,但自己认为对人类学与法学的关系产生了一些新的思考。这些思考可能于自己目前的专业研究并没有什么直接的促进作用,但却留给学生一些真实的、可感知到的“人类学印象”,记之。
在研习营学习期间,在我脑海中存留时间最久的问题是:人类学是什么?法学和人类学的差异是什么?二者的研究领域有何异同?其实即使经过了研习营学习,我仍然不能很清楚地回答自己的疑问,因而无法写出一篇形式意义上理论性很强的论文。总体来说,这次短暂的学习经历让我觉得人类学很吸引人。原因如下:人类学是关涉终极关怀的;人类学的研究成果给人以审美感受;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来自真实的生活世界。
第一,人类学是关涉终极关怀的。孙旭老师在讲座中总结“人类学的特点:人类学是“通过社会和文化研究人性的学科”,关注群体、日常生活、包容多元、自我批判、意义探索”。人类学是“通过社会和文化研究人性的学科”。与哲学相比,人类学和哲学的共同目标是认识你自己。然而,人类学关注的是具体和经验,哲学则是通过抽象和思辨来探索。听到这里,我方才意识到自己之所以会被人类学吸引的原因之一,即人类学研究的是人本身,且采用的方法也是基于人的生活,而人的生活也是以人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人类学的目的和方法是同一的——都是人本身。或许是因为我对人类学学习不够,所以这很可能只是一种印象,而不是真正的知识,但我认为这并不会否定思考这个问题本身的意义。
人类学研究“人性本身”,这与哲学具有一致性,这是人类学吸引我的关键原因。如果我们对科学的追求是出于对确定性的追求,以及对不确定的担忧,那么对人文社会科学的学习者而言,我们要关注的或我们被吸引的正是人生或人本身,我们追求的正是对自己以及他人的确定认知。这个追求过程可能本身充满矛盾,正如精神分析学派所言,我们之所以试图追求,是因为大他者永远是缺位的,这个追求注定是无果的,因为它本身就是镜像,它只存在于言辞构建的能指链中。尽管如此,这个追求过程本身是如此迷人,吸引着无数学习者不断探究。也许注定无功而返,但是这趟旅程中的苦辣酸甜可能正是人生的滋味。人类学的关怀就直接满足了我们追求认识自己的欲望,这在印象上就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
人类学关注生活本身。人类学为了达到认识人本身的研究目标,并没有选择依靠个人的理性思维,而是强调群体的生活本身。人类学中的田野调查、民族志写作以及田野笔记的写作,都强调基于对群体中人们的生活的观察,尽管观察之后的学术成果离不开理性思维的总结,但是人类学敢于为了解决自己的问题深入生活本身,从可观察、具象化的、复杂多变的、活生生的世界入手,去探究人及人性。这样的研究是生动的,是具体的,是充满人情味与生活气息的,具有很强大的吸引力。
这与法学很不相同。法学的研究目标与人类学不同,人类学的关怀更为接近科学或知识的“终极关怀”,更为靠近追求知识本身的目的。法学无论是以规则、人际关系,还是以社会秩序、自然正义为研究目标,都距离“终极关怀”更为遥远,法学的研究似乎更为接近“社会”,因而略显“世俗”了。当然,这并不是说法学本身不具有吸引力,或者法学不如人类学有趣,只能说明对更为关注“追求人生知识”的学习者,例如对于我而言,人类学的研究目标和我的关注目标更为贴近,因而直观来看人类学更具有吸引力罢了。就研究路径而言,法学则与人类学有交叉部分,例如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中采用关注经验的方法来进行研究,也同样能加深学习者对人及生活本身的理解。从这个意义上,法学也可以是直面生活本身的、活生生的。
第二,人类学的研究成果是很“美”的。正如蔡元培先生所说,审美带给我们的那种泯灭是非厉害、人我差别的境界,是“专己性之良药”,人类学则恰恰能给予我这种恬适感。。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感受的主观性,人类学研究的这种“美”可能是基于个人而言的,仅作为我的学习体会记录。
人类学著作的风格平易近人。感官上很明显的是老师们展示的诸多人类学著作的封面,线条、色彩、文字三者的组合具有十分美好的视觉体验,从印象上给学生以亲近感,而不是像诸多法学专著那样,给人的印象是严肃、遥远。当然著作封面设计是可以更改的,但是这仿佛是在提醒我们法学自身具有的一种特点,我们很难让自己的理论显得不严肃,否则仿佛理论的权威就会被降低,所以很多时候不自觉主动拉远与读者的距离,毕竟“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我们的理论是否必须这般?我们能不能也贴近每个读者的生活,给人以鲜活感与亲近感呢?当然,认为平易近人的风格是美的,这是本段预设的前提。其实也可能是一种世俗?不得而知。
人类学著作的表达更具文学性。打开林耀华先生的《金翼》,一开始就仿佛可以即刻钻进文字的世界中,文字所建构的世界是如此生动具体,使得读书仿佛变成了在欣赏一幅画,加上一些适时的文学描述,实在是美不胜收!这一点学生并没有很深的研究体会,因而只有一个初步的印象——人类学较之法学,似乎更具有文学性。法学的研究成果强调的是逻辑性与理性,因而虽然是一篇篇文字,总体来看却几乎就像一列列的公式。反观之,既没有公式所构建的确定计算规则,好似也失去了文字本身具备的感性力量。苏力老师也尝试推广法律与文学的研究,但是仿佛法律天生便与文学具有某种排斥力,无论是文字表述,还是研究对象,只要与文学相关,我们便总觉得不够权威,也不值得信赖。而人类学则由于其研究目标,与哲学的终极关怀十分接近,因而其研究成果的文字表述可以更具有“诗意”。虽然这样的表述不像法学研究的成果那般严肃,但是却描述着真实的世界,以致于沉浸在这个描述的世界之时,能够体验到与真实世界相似又不相同的感受,可以启发学习者更多的想象与思考,这种启发给人以审美的感受。简言之,学生认为人类学是十分吸引人的,原因大致是人类学的关怀与成果是诗意的。
第三,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是真实的生活世界。如果说人类学研究的关怀,是诗意的,是抽象的,是终极的,那么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则是真实的,是具体的,是普遍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人类学的目标与方法是互为补充的,但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只有直接有赖于泥土的生活才会像植物一般的在一个地方生下根”,从真实的生活去研究人本身,似乎是最为踏实与可靠的路径,这可能也是人类学方法迷人的原因。用这种“扎根泥土”的方法来研究法学会是什么样的呢,是不是会消解掉法学研究携带的权威与距离感呢?即使不会消解,会不会更为贴近生活呢?司法是直接面对活生生的世界的,对司法制度及其运作采用人类学的方法或许是可以一试的。
离开法条,去探究法律规定在真实的世界中的作用方式,去感受普通的人们眼中的司法,去考察法官眼中的司法,这样的方法给了我们诸多不同的视角去理解法律,这样的视角似乎使得法律更为生动,也更具人情味了!
笔者参与观察的家事法庭
以我今年在某基层人民法院实习所做的一则田野笔记为例,庭审发生在7月13日,原被告分别是62、65岁,案由是离婚纠纷。这样的年龄似乎在法律规定面前没有什么可讨论的,因为年龄高与离婚自由是没有冲突的。只是对经常参与庭审的人们而言是比较特别的,可能处理的过程也会有些不同。表面上看当事人间的离婚案件是极为普通的,在法官口中也是“好办”的,庭前调解甚至都没有耗费多少时间与精力,被告就同意了离婚。但在法庭制作调解笔录的过程中,被告不断低落地表示自己很难过,很担心原告因为被人骗而无法生活,也表示不想自己生活,甚至说自己“活不了多久了”。这个案件完全不同于其他意气风发的当事人当面争吵不休,法庭里很平静,好像已到黄昏,可屋外明明艳阳高照。 我把这个案件的田野笔记命名为“黄昏中的诉讼”。
这个案件无论是从调解书去看,还是从法官的案卷去看,是不能看到当事人的真实的状况的,只有参与观察、亲身感受才能知道司法审理本案时的真实情况。 或许会有人质疑说这样真实的状况真的是有价值的吗?或者说对法学真的是有意义的吗?见仁见智,但我相信是有价值的,无论法律再怎么理性,她依然是以人们真实的生活为基础的。失去对活生生的生活世界的关注,法律会是什么样子的呢?
家事法庭的圆桌
另外,基于法学与人类学的比较,我提出两个问题。
第一,人类学于法学而言是否只能作为研究方法?总体而言,我对人类学只能为法学提供研究方法这一观点持保守立场。我认为,人类学自身具有某些更为重要的品质。这种品质或能够为法学研究提供更多的启发,而不是把人类学仅仅作为法学研究可以借鉴的方法。尽管我至今尚不知道这种品质是什么,这可以交给继续的阅读与学习,但无疑人类学只作为方法,是大大限制了法学的学习范围。
第二,人类学是否只研究某种特定的社群?我认为,人类学既然以研究人与人的生活本身为研究目标,那么就绝不会把自己的研究对象限制在某一或某种特定的社会群体,例如少数民族群体等。相反,人类学的研究应当是随时随地的,应当是我们触手可及的,这也正是笔者认为人类学具有吸引力的原因。当然,将研究对象限制在某种特定的社群,可能会将社群本身具有的问题放大或突出,这样或能降低我们的研究难度,这也具有一定的意义。但研究本身还应当是忠于知识本身,这种知识应当不是具有很强地域性或特殊限制的(又或许知识可以是特殊的,而不是普遍的?)。
如果说法律人类学是康庄大道,那么本次研习营是诸位老师为学生打开的一扇窗户。我本人尚未开始迈步,对人类学也仅仅具有一个脑海中的印象,它是美好的、吸引人的,希望能早日开始真正地学习。希望研习营越办越好!
感谢“法律人类学的历史、理论与方法研习营”以及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的各位老师和朋友,给了我学习法律人类学的机会。以上的报告仅是较为简劣的思考记录,希望各位学友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