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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遍各大协议,单店合作最应该注意的地方原来在这里

明珠 餐饮法务官 2023-01-09

| 餐饮老板 未来的餐饮老板 

都关注了“餐饮法务官” |

餐饮企业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存在许多不同之处,但其中有一个显著的差异:

就是发展到一定规模的餐饮企业门店众多,这些门店可能分布在大商超,也可能在人流量大的街道,有的门店可能盈利,有的门店可能月月亏损。

对于人流量大、盈利明显的店铺,便会有人想分一杯羹。

法务君发现当餐饮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会跟外部合作方针对特定门店进行合作,由外部合作方投入资金,获得特定门店的部分收益,此类合作在餐饮行业中屡见不鲜。


餐饮企业采取这种方式大多是因为大量扩充门店需要资金,也可能是外部合作方拥有相应资源,能顺利协助餐饮企业在当地获得铺位(往往是大商超中的铺位)。


在实践中,双方往往签订类似《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单店的股权)、店铺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单店的收益权)、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受益的分配)等协议。


虽然协议名称多不相同,内容也是约定转让股权、收益权等可能不甚规范的条件,但其本质是一样的,均是约定双方/多方将特定门店的收益进行分配。

对于这种合作,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对餐饮企业而言要注意哪些要点呢,本文将带各位掌柜们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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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分析


1)法律上并未禁止该类合作

纵观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禁止该类合作。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上情形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若外部合作方与餐饮企业间签署的协议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协议则为有效,双方均要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2)在法律上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经营者对外承担责任

餐饮企业的门店多数以两种主体形式设立,一种是分公司,一种是个体工商户。

不管是哪一种,在法律上外部合作方都无法进行工商登记。


若是以分公司形式设立,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简单而言,对外的债权债务是由其所属的公司来承担的,外部合作方虽享有该分公司(门店)的投资收益,但并未是其所属公司的股东,其持有单个门店的收益份额无法在工商登记中体现;


若该门店是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按照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者家庭进行经营,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主体,在工商登记中仅为个人,不能多人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外部合作方也无法在工商中予以登记。


当然,若是该门店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外部合作方可以在工商中登记成为股东,但本文旨在分析餐饮企业中的特殊合作类型,该种情形便不在文中进行阐述。


鉴于外部合作方无法工商登记为股东,外部合作方与餐饮企业间的合作便仅限于内部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即该店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只能其所属的主体来承担,但餐饮企业可以根据与外部合作方的相关协议要求其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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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要注意哪些内容


餐饮企业与外部合作方进行合作,多数目的都在于获取相应的资金,或者为了获取相关资源,而对外部合作方而言,其合作的目的也是看中品牌或者该门店的经营能力,希望能在门店经营中获利。双方各取所需因而促成此类合作,但是法务官要提醒各位掌柜们在与外部投资者进行合作时,要注意在协议中约定以下事项:


1)尽量约定外部合作方仅分享收益,不参加店铺的生产经营

各掌柜们应牢牢掌握合作门店的经营权,外部合作方可以对店铺进行监督管理,也可以拥有知情权,但不得干预合作店铺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这样便能保持店铺的自主经营权,因此法务君建议各掌柜们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外部合作方对合作店铺享有收益分配权及知情权,不享有经营管理权。


2)禁止外部合作方擅自使用门店的商标、商号等

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都属于企业的重要资产,另外企业的名称若被他人擅自使用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对于此类资产各掌柜们应在协议中明确禁止外部合作方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协议中的条款可参考以下范例(乙方为外部合作方):

“乙方无权使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名称、品牌、标志、设计权、专有的广告标语、其它商标、商号、宣传或市场推广资料及任何其它甲方认为需受其保护的知识产权。该项禁止规定亦适用于乙方所进行的品牌推广用途。”


3)明确约定外部合作方退出的方式

引进外部合作方可能相对容易,但是若不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退出的情形,要让其顺利退出可能便难了。为避免双方发生纠纷,且为能争取让外部合作方退出的主动权,法务君建议各掌柜们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外部合作方退出的方式。

一般而言,退出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是合作店铺租赁期限届满,门店不再继续经营,此时双方合作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合同自然便终止了。

二是一方要求(自己/对方)退出,对方同意的。这种情况下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较少会产生纠纷。

三是一方严重违约,根据协议约定守约方可以解除协议的。例如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外部合作方不可以未经同意将店铺的经营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若违反前述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除了以上的退出情形以外,法务君要重点提醒各掌柜们:

在协议中尽量约定当餐饮企业启动了融资工作或者海内外上市工作时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

因为在实践中,当餐饮企业准备融资时,股权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是投资人对企业的要求之一。

因此,一般而言,投资人会要求企业将单店合作进行相应清理,若企业有上市意愿,这种合作更是必须予以清理。

故建议在协议中便明确约定此情形为可解除的情况之一,以避免餐饮企业在终止该类合作时构成严重违约。

好了,餐饮企业单店合作的注意事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合作开店有所裨益。各位掌柜们都get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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