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对弹劾总统有哪些规定
罗布‧纳特尔森(Robert G. Natelson)是美国最著名的宪法学者,一位多产的作家,和历史学家。他著有《初始宪法:其实际表述与含义》(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等书籍。
他此前曾是一位终身宪法教授,现在是丹佛独立研究所(Independence Institute in Denver)宪法法理学高级研究员。
纳特尔森从事法学教授(宪法)23年,从而成为全美闻名的宪法专家,尤其是在美国宪法框架和采纳(framing and adop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这一块。他也给全球精英学术出版社,如《剑桥大学出版社》、《哈佛法律和公共政策期刊》、《得克萨斯法律评论》等撰稿,而他的文章和学术成果更是经常地被《耶鲁法学期刊》、《哈佛法律评论》、《密歇根法律评论》等顶尖刊物引用。
不像其他的宪法学者,只专注于法律或历史,他是两者兼修,并且精通拉丁经典(而这被视为开国时代教育的支柱),这些都是让他成为一个成功和闻名的学者的关键因素之一。他孜孜以求以使他的历史调查客观。
除了是个精英学者,更重要的,他在从事专业学术研究以前,还在两个州从事法律工作,有真实世界的第一手经验。他并为推动改进蒙大拿州的一些重要立法也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以下关于宪法中弹劾总统是如何规定的阐述,是来自于他的观点:
有良知的美国公民都知道,弹劾任何一位总统都是令人悲伤的事情,而现在并不是许多政界人士和媒体应该热衷于此事的时候。
一些愤世嫉俗的人称,目前民主党主导的众议院针对特朗普总统的弹劾调查就是一场混战,其结果将完全由政治利益决定。
但其实不是这样的,宪法和有关的判案先例对此定出了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众议院的弹劾(指控)和参议院的审判如何进行。
因为大多数美国人都明白弹劾和审判(总统)的严重性,即使法院不强制执行,他们也会坚持遵守宪法所定下的规则。
宪法的相关规则的制定是以18世纪英国的弹劾和审判制度为蓝本,这些制度大部分建立在13世纪的案例之上。自美国宪法通过以来,国会已经创造了更多的先例。宪法和判例规定了弹劾的法律程序和规则。
根据弹劾法,众议院不能仅仅因为认为总统的政策误导或有害,就引用宪法弹劾总统,参议院也不能随便引用宪法罢免总统。换句话说,他们不能因为不喜欢某位总统的激烈言辞,或者因为他发推特太多,或者因为某位总统还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时候给了某个女人封口费,或者因为他解雇了一个他们认为不该解雇的人,或者是因为他没有像美国前185年的每一位总统一样公布他的纳税申报单,或者是因为他的政党在国会失去了一定数量的席位,而弹劾或罢免他。
他们也不能弹劾或罢免一位总统,仅仅因为他拥有在正常市场交易过程中出售给外国政府的企业股份,或者因为他是“有史以来最糟糕的总统”- 这本身就是每个现任总统的对手的悲叹。尽管德克萨斯州民主党众议员阿尔‧格林(Al Green)断言,他们可能无法以弹劾或罢免一位总统来阻止他再次当选。
德克萨斯州民主党众议员阿尔‧格林
我国不是立法机构控制行政部门的议会形式的政府。总统独立于国会。他是定期选举产生的,直接对人民负责。为了保护总统的独立性,宪法将对总统弹劾的应用范围缩小为:(1)重罪(Felony,指“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或(2)严重轻罪(High . . . Misdemeanors,有时译为“行为不当”)。
有人声称,“轻罪”(或“行为不当”)这个短语的意思是指国会希望它是什么就是什么。他们错了。如果这是真的,宪法的制定者就不会列出弹劾的理由,而是让国会选择它希望的理由。如果国会可以以任何理由弹劾和罢免总统,总统将成为首相,对其废立可以取决于立法机构的一时兴起。
历史研究表明,“严重轻罪”意味着违反受托责任,或者用开国者的话说,就是“违背信任”。
撇开法律术语上的差异不谈,违反受托责任的行为在今天与当时《宪法》通过时大致相同。受托责任是约束那些处理他人事务的人的法律义务:受托人、银行家、会计师、公司高管等等。违反受托责任包括未能提供法律要求的报告,忽视自己的工作,或工作不称职,或不诚实。
一些批评人士说,唐纳德‧川普总统违反了他的受托责任。他们声称,他对事实的表述前后不一,能力不足,并且在与乌克兰总统的电话讨论中,试图利用他的官方影响力攻击政治对手。所有这些听上去都很糟糕。
信托法(Fiduciary Law)告诉我们,在评估一个官员的行为时,我们应该参考处于类似职位的其他官员的行为。因此,在决定一个政治家的行为是否可以被弹劾时,我们必须将他的行为与其他政治家的行为进行比较。在考虑是否弹劾现任总统时,我们要考虑其他总统的行为。
令人遗憾但却是事实的是,许多人经常对真相视而不见,行事无能,利用职务之便攻击政治对手。也因此,我们更加意识到反对者对川普的指责的荒拗,仅仅是因为主流媒体和其他舆论传播者对他有不同看法。
在不同的媒体环境下,例如,肯尼迪(John F. Kennedy)曾将白宫变成了花花公子大厦;
或者林登‧约翰逊(Lyndon B. Johnson)将FBI武器化;
或者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对所谓的保护患者与平价医疗法案的严重错误陈述可能都会成为本世纪的丑闻...
然而,在所有近代的总统中,只有比尔‧克林顿遭到了弹劾。参议院当时认为,即使克林顿被指控犯有重罪 - 在法庭诉讼中作伪证 - 也不能成为将其免职的理由。
弹劾总统的程序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反向地改变规则违反了正当弹劾程序。衡量川普的标准必须与他的前任相同。
宪法和弹劾判例及规定保护了正当程序的规则。比如:在审判之前,参议员们必须宣誓他们将“根据宪法和法律公正执法,愿上帝保佑我!”
没有其它的哪个参议院审判程序需要这样的特殊誓言宣誓。即使上帝没有让一个明显带有偏见的参议员立即公正地负起责任,美国人民也会让他这样做。
首席大法官在参议院审批克林顿弹劾案前宣誓
除了宪法第四部分第11条,1967年生效的第二十五修正案提供了另一种解除总统职务的机制。它适于应对总统无法履行职责而非违反法律的情况。
按照其规定,如果副总统和内阁的大多数成员都向国会表示,“总统无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副总统便可立即成为代总统。如果总统使用他的否决权,对这一结论提出异议,但两院有三分之二的议员站在副总统这边,那么副总统仍然可在余下的任期内担任代总统。
弹劾审判由美国参议院程序规则(Standing Ru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Senate)管理,以确保程序正当。
根据先例,检察官必须以“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指控符合宪法规定,而且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参议员(并非仅仅多数人)同意才能宣判总统有罪。
美国开国元勋们早已预料到,肆无忌惮的参议员可能会试图把对总统的审判变成暴虐私刑或政治马戏。因此,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受审时,要由美国首席大法官(而不是副总统或任何参议员)主持。
总之,弹劾和罢免程序不应该变成政治分歧或党派敌意的宣泄。这应该是一个可悲而严肃的程序,由美国司法系统的核心法律规则管理。
- 本文原发于“美国的那些事儿”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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