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专题|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标准及企业的防范机制。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本期推送);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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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关于职业病的认定,要符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里对职业病的列举,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等。行业内涉及的职业病往往有类似性,但像腰间盘凸出、强迫症、精神分裂症等不能认定为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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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型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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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小 天 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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