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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专题|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标准及企业的防范机制。

律证先锋 2020-09-18

导 语:


劳动者不明确所患职业病如何认定为工伤,而企业对劳动者患职业病的情形缺少应对策略。这一期,法小天就要和大家探讨一下劳动者的职业病如何认定为工伤及企业如何应对的问题。



工伤专题系列一:
劳动者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本期推送)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01

    

如何认定患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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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关于职业病的认定,要符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里对职业病的列举,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等。行业内涉及的职业病往往有类似性,但像腰间盘凸出、强迫症、精神分裂症等不能认定为职业病。 

    


02

    


典 型 案 例


【案例名称】成都腾通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纠纷案
【案号】(2017)川0105行初109号
【裁判摘要】腾通公司员工周万合于2012年9月至2016年6月在腾通公司从事捏合工作,接触粉尘。2016年8月31日,周万合经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人社局认定周万合所患职业病为工伤的决定,原告不服故提起诉讼。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到其单位工作前就患有该职业病,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并没有履行对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因此,第三人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经诊断患有职业病,原告应承担责任。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03

    


法 小 天 建 议


1.企业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提前制定职业病入职检查及防护机制,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制度。
2.对于员工主张职业病,而企业认为并不是本企业的原因造成的,需要自行提供证据举证证明,并且要提供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若通过职业健康检查,能够确定职工离开单位时未患职业病,而该职工后来又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在未推翻原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情况下,应当排除该职业所患职业病与在原单位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防止企业因举证不利被追责。
因此,我们特别提醒企业在职工入职和离职时,要积极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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