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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本周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2021年2月第1周)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

(2021.01.30-2021.02.07)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1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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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股东&分支机构变动

(2021.01.30-2021.02.07)

公司

事件

备注

东兴证券

修订公司章程;拟非公开发行4.74亿股,募资70亿元

主要用于发展投资交易和融资融券业务

方正证券

变更业务范围,换发营业执照

经纪业务范围拓展至全国

广发证券

广发控股香港拟为其全资子公司广发全球资本发行总规模不超过10亿美元的结构化票据提供履约担保

广发控股香港为广发证券全资子公司

国海证券

拟非公开发行16.33亿股,募资85亿元

主要用于发展投资交易和资本交易业务

国联证券

拟非公开发行4.76亿股,募资65亿元

主要用于固收、权益类、股权衍生品业务,扩大信用交易业务规模

海通证券

海通开元减资31.50亿元,海通证券为海通开元减资过程中未清偿债务10.55亿元提供一般保证担保

海通开元为海通证券全资子公司

华安证券

股东安徽出版集团1.7亿股解除质押,目前质押9股

安徽出版集团持股

华西证券

设立纪检监察室;向泸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捐资300万元

-

申万宏源

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

东方财富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沈有根完成减持1.07亿股,占1.24%

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目前持股合计24.31%

湘财股份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证监会受理

-

东莞证券

IPO申请文件恢复审查

-

华创阳安

累计支付2.25亿元,回购1,982.41万股,占总股本的1.14%

回购股份进展

东海证券

江苏证监局同意东海证券恢复私募资管业务

-

粤开证券

修订公司章程,制定董事、监事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

粤开证券

股东大新华航空重整

大新华航空持股5.07%

华鑫证券

拟转让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39%股权

华鑫证券目前持股49%

华鑫证券

拟转让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36%股权

华鑫证券目前持股36%

华鑫证券

承租上海金欣位于上海市福州路666号华鑫海欣大厦3-4F、5-9F及16-17F整层物业用于办公场地

构成关联交易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东兴证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74,484,863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

方正证券增加业务范围,将“证券经纪(除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之外)”变更为“证券经纪”,取得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广发证券全资子公司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简称:广发控股香港)拟为其全资子公司广发全球资本有限公司(简称:广发全球资本)发行总规模不超过10亿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结构化票据提供履约担保,以保证广发全球资本将按照票据条款执行票据合约,担保金额为不超过10亿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国海证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实控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西投资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恒集团)、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西金投)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33,357,654股,募资总额不超过85亿元。其中,广西投资集团拟出资1亿元-12亿元,中恒集团拟出资2亿元-3亿元,广西金投拟出资3亿元-8亿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国联证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75,623,8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进一步扩大包括融资融券在内的信用交易业务规模;扩大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股权衍生品等交易业务;增加子公司投入以及其他营运资金安排。

海通证券全资子公司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海通开元)将所持有的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恒信)2,440,846,824股内资股划转给公司全资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海通创新证券)。海通开元将注册资本从106.50亿元减至75亿元,减资31.50亿元。海通证券为海通开元减资过程中未清偿债务105,502.08万元提供一般保证担保。

红塔证券配股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华安证券股东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安徽出版集团)因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7版01EB”)而质押给国元证券的17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解除手续。目前安徽出版集团持有华安证券股份446,133,305股,占总股本的12.32%,本次解除质押后,累计质押0股。

江苏省国资监管机构原则同意华泰证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股权激励名单包括高级管理人员9名,核心骨干815名。

华西证券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纪检监察室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泸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捐资300万元。

东方财富控股股东其实的一致行动人沈友根完成减持计划,累计减持106,984,773股,占目前总股本1.24%。

湘财股份收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10251),对其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A股主板和中小板、B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东莞证券提交的《关于恢复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审查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恢复审查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恢复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锦龙股份向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简称:新世纪公司)借款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期限一年。新世纪公司持有锦龙股份27.90%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为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朱凤廉向东莞信托新增质押36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27.25%,占总股本的4.02%。

截至2021年2月3日,华创阳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19,824,11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14%,最高成交价为12.0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93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224,590,240.20元。

东海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恢复私募资管业务的函》(苏证监函〔2021〕100号),同意公司恢复私募资管业务。

粤开证券股东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简称:大新华航空)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玉龙融资租赁)以大新华航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重整,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

为了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需要,华鑫股份拟通过由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39%的股权,以及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6%的股权。转让后,华鑫证券仍持有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10%的股权,不再持有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股权。

为了适应业务发展对办公场所的需求,华鑫证券向上海金欣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金欣)承租上海市福州路666号华鑫海欣大厦3-4F、5-9F及16-17F整层物业用于办公场地。因华鑫股份持有上海金欣50%股权,且公司高管田明先生、胡之奎先生担任上海金欣董事,本次租赁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券商业务公告集锦

(2021.01.30-2021.02.07)

单位:亿元

券商

营收

营收同比

净利润

净利同比

安信证券

94.19

24.08%

32.57

48.83%

财通证券

64.85

30.95%

22.49

20.08%

长城证券

-

-

14.49~15.87

46%-60%

长江证券

77.85

10.70%

20.83

25.09%

东北证券

66.32

-16.77%

13.25

31.56%

东方财富证券

45.95

77.12%

28.94

104.14%

东方证券

231.31

21.41%

27.23

11.82%

东莞证券

24.48

23.89%

7.62

23.30%

东海证券

21.21

50.00%

8.18

460.27%

东吴证券

-

-

6.13-6.83

59.09%-65.84%

第一创业

-

-

7.70-8.21

50%-60%

光大证券

157.76

56.86%

24.15

325.21%

广发证券

291.15

27.64%

100.42

33.20%

国都证券

16.01

14.60%

7.68

42.49%

国海证券

45.31

27.27%

7.27

49.09%

国泰君安

351.95

17.51%

111.02

28.54%

国盛证券

17.83

3.24%

1.50

-62.59%

国元证券

-

-

13.26~14.17

45%-55%

恒泰证券

-

-

4.73

-36.18%

红塔证券

-

-

-

68.36%~78.78%

华林证券

-

-

8.91-8.31

81.26%-88.05%

华鑫证券

15.73

103.33%

5.59

316.13%

江海证券

16.89

12.45%

1.05

-43.24%

民生证券

36.31

35.09%

9.16

71.95%

南京证券

23.67

7.49%

8.10

14.14%

山西证券

-

-

7.40-8.05

45.00%-57.75%

太平洋证券

-

-

-7.5~-6.5

由盈转亏

天风证券

-

-

4.32-5.01

40.27%-62.92%

五矿证券

17.97

30.60%

4.55

42.63%

西部证券

-

-

10.01-11.41

63.99%-86.93%

湘财证券

15.53

11.81%

5.33

34.94%

兴业证券

-

-

37-41

110%-130%

银河证券

237.61

39.44%

72.44

38.55%

英大证券

8.98

12.69%

2.99

110.32%

粤开证券

8.96

8.47%

1.42

24.56%

浙商证券

106.12

87.51%

16.27

68.18%

中航证券

15.98

28.15%

5.84

39.71%

中金财富

-

-

22.70

247.43%

中金公司

-

-

68.28-75.52

61.08%-78.18%

中山证券

12.56

1.62%

2.53

10.00%

中泰证券

103.55

6.55%

27.21

20.95%

中信建投

233.51

70.53%

95.09

72.85%

中信证券

543.48

25.98%

148.97

21.82%

中银证券

32.44

11.6%

8.83

10.6%

中原证券

-

-

0.96-1.51

388.52%-482.47%


券商

事件

备注

光大证券

2021年1月累计新增借款金额232.13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43.60%

截至2021年1月31日借款余额为939.04亿元

山西证券

2021年1月累计新增借款金额49.94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28.52%

截至2021年1月31日借款余额为352.66亿元

银河证券

2021年1月累计新增借款金额178.42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21.76%

截至2021年1月31日借款余额为1201.77亿元

中信证券

2021年1月累计新增借款金额615.85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33.13%

截至2021年1月31日借款余额为4,602.22亿元

东方证券

2020年H2计提25.92亿元,减少2020年净利润19.44亿元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24.55亿元

中银证券

2020年计提2.13亿元,减少2020年净利润1.60亿元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41亿元,融出资金计提3.86亿元

申万宏源证券

中来光伏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泓盛资产赔偿本息,申万宏源证券作为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涉诉本金5000万元

粤开证券

诉鲁剑股质纠纷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其所持*ST瀚叶4.48亿股,偿还本息

涉诉本金92,158.89万元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恒投证券发布业绩预告,2020年股东应占利润约为4.73亿元,上年同期为7.41亿元,预期下滑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所持有标的公允价值较大幅波动的影响。

东方证券2020年下半年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共计259,157.85万元,减少2020年净利润194,368.39万元。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45,466.84万元,主要是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义务的股票质押项目计提减值准备;计提融出资金减值准备588.94万元;转回

债权投资26.49万元;计提其他债权投资13,516.28万元;转回其他减值准备合计387.72万元。

截至2021年1月底,光大证券借款余额为939.04亿元,累计新增借款金额232.13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43.60%。新增借款主要系短期借款增加。

截至2021年1月底,山西证券借款余额为352.66亿元,累计新增借款49.94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28.52%。新增借款主要来自其他借款,主要为正回购业务规模增加所致。

截至2021年1月31日,银河证券借款余额为1201.77亿元,累计新增借款金额178.42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21.76%。新增借款主要来自银行贷款,主要是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截至2021年1月31日,中信证券借款余额为4,602.22亿元,累计新增借款金额615.85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33.13%。新增借款主要来自其他借款,主要为回购规模增加。

中银证券2020年度共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1,338.01万元,减少2020年度净利润16,003.51万元。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信用减值准备14,100.72万元;计提融出资金信用减值准备38,660.73万元;转回应收款项信用减值准备3,240.94万元;计提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18.94万元。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来光伏)为泓盛腾龙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委托人,泓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泓盛资产)为私募管理人,诉申万宏源证券为基金托管人,后因投资亏损,中来光伏认为泓盛资产未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管理人义务,管理和运营基金财产,履行基金赎回、及时披露重大风险等义务;认为申万宏源证券未尽托管人的相应义务,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泓盛资产赔偿投资本金损失5,000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申万宏源证券作为托管人对泓盛资产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营业部确认,粤开证券银行账户原被冻结资金已于2021年2月3日解除冻结。

粤开证券于2017年3月9日成立“联讯证券质押宝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质押宝7号”),主要进行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融资人鲁剑于2017年5月开展了两笔股质交易,质押标的为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瀚叶,原名“升华拜克”,证券代码:600226)的股票447,999,598.00股,融资总金额为921,588,900元。2020年4月30日,股质业务到期,融资人鲁剑未按期履行股票回购义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沪0115民特8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鲁剑持有的*ST瀚叶股票,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欠付融资本金921,588,900元,截至2020年11月25日的利息35,883,894.37元以及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6.80%);申请费1,609,721元,由被申请人鲁剑负担。



券商高管任职变动

(2021.01.30-2021.02.07)


公司

姓名

任职变动

东方证券

宋雪枫

提名为执行董事

东方证券

宋雪枫

提名为执行董事

东方证券

俞雪纯

提名为董事

东方证券

刘炜

提名为董事

东方证券

周东辉

提名为董事

东方证券

程峰

提名为董事

东方证券

任志祥

提名为董事

东方证券

许志明

提名为独董

东方证券

靳庆鲁

提名为独董

东方证券

吴弘

提名为独董

东方证券

冯兴东

提名为独董

东方证券

张芊

提名为监事

东方证券

吴俊豪

提名为监事

东方证券

张健

提名为监事

东方证券

沈广军

提名为监事

东方证券

佟洁

提名为监事

东方证券

夏立军

提名为独立监事

西部证券

齐冰

受聘任总经理

西部证券

陈伟

受聘任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西部证券

朱松

受聘任副总经理

西部证券

袁星

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国投资本

姚肇欣

受聘任董事会秘书

东海证券

刘世安

当选独董

西部证券

何方

辞任总经理

西部证券

杨金铎

不再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国投资本

李樱

辞任董秘


宋雪枫先生,中国国籍,1970年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研究生,正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党委书记,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资管董事长。曾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自2001年3月至2008年5月担任申能股份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自2005年3月至2011年4月担任申能股份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兼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2011年5月至2020年6月担任申能股份监事长(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挂职任四川自贡市市长助理),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担任申能集团总经理助理,自2014年8月起担任申能集团副总经理,2016年12月起担任申能集团党委委员,于2020年9月起担任东方证券党委书记。


俞雪纯先生,中国国籍,1964年生,中共党员,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现任申能集团副总经济师、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申能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能股份监事会主席。曾任上海电气自动化研究所、上海南洋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自1995年11月至2005年4月担任申能股份市场部副主管、办公室主管、办公室副主任,2005年5月至2020年3月担任申能集团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资产管理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于2020年3月起担任申能集团副总经济师、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程峰先生,中国国籍,1971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新华传媒常务副董事长、上海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房地产时报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汇添富基董事、上海解放传媒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文汇新民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上报传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申闻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东方票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上报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瑞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瑞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自1995年3月至2001年2月担任上海市外经贸委外经处科员、团委干事、委员、团委副书记、团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团委书记,2001年2月至2002年6月担任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02年6月至2005年4月担任上海市外经贸委技术进口处副处长、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5年4月至2009年6月担任上海国际集团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2009年6月至2013年3月担任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2013年3月至2013年10月担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于2013年10月起担任上海报业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任志祥先生,中国国籍,1969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总经理,浙江富浙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浙商银行董事。自1995年8月至2001年8月担任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办公室办事员、工程师、团委书记,2004年6月至2007年2月担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银行部高级研究员、副总经理,2007年2月至2010年10月担任浙江省能源集团资产经营部高级主管,2010年10月至2019年11月担任浙江省能源集团战略管理与法律部主任经济师、副主任、主任,于2019年11月起担任浙能资本控股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0年6月起担任浙能资本控股董事。


冯兴东先生,中国国籍,1977年生,中共党员,统计学博士研究生。现任东方证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统计与管理学院院长、统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自2011年6月至2015年6月担任上海财经大学统计与管理学院统计学助理教授、统计学副教授,2015年7月起担任上海财经大学统计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于2019年11月起担任上海财经大学统计与管理学院院长。


吴俊豪先生,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研究生,经济师。现任东方证券非执行董事,申能集团金融管理部总经理,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诚毅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成都市新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光大银行监事。曾任上海新资源投资咨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百利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自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担任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主管,自2006年1月至2011年4月担任申能集团司资产管理部副主管、主管、高级主管、金融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于2011年4月起担任申能集团金融管理部总经理。


张健先生,1965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邮政集团上海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自1984年7月至2004年7月担任南通邮电局科员、副科长、副局长等职务,自2004年7月至2007年11月担任泰州邮政局副局长、高会,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担任南通邮政局副局长、工会主席,自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担任泰州邮政局局长,自2008年12月至2011年6月担任泰州邮政局局长、党委书记,自2011年6月至2014年2月担任南通邮政局局长、党委书记,自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担任江苏省邮政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自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担任中国邮政集团南通市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自2016年2月至今担任中国邮政集团上海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沈广军先生,1979年出生,中共党员,会计学硕士研究生。现任上海建工集团海外事业部总会计师。自2004年4月2017年5月担任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职员、经理助理、副经理、总经理,自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担任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资产财务部总经理,自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担任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院长助理)、副总会计师(主持工作)、资产财务部总经理,自2019年6月至今担任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事业部总会计师。


佟洁女士,中国国籍,1968年出生,财务会计本科。现任东方证券非职工代表监事,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新金桥广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自1988年12月至2001年12月担任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主管,自2001年12月至2008年12月担任中邦集团有限公司内审主管、财务部副经理、资本运营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担任旭辉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审计经理,自2009年8月至2016年5月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国资委董事监事管理中心外派专职监事,于2016年5月起担任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夏立军先生,1976年生,中共党员,会计学博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系主任,教育部会计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分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会计教育分会常务理事、中国审计学会理事、上海市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成本研究会副会长,东方财富信息独立董事,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泰保兴基金独立董事、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巴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自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担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年3月至今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系主任。


冯兴东先生,中国国籍,1977年生,中共党员,统计学博士研究生。现任东方证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统计与管理学院院长、统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自2011年6月至2015年6月担任上海财经大学统计与管理学院统计学助理教授、统计学副教授,2015年7月起担任上海财经大学统计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于2019年11月起担任上海财经大学统计与管理学院院长。


齐冰先生,汉族,民盟盟员,1972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1994年7月参加工作,已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经济师职称。1990.9-1994.7,就读于陕西工商学院工业外贸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10.9-2013.12,在西安交通大学在职攻读MBA。1994.7-1997.7,在中谷粮油集团中实实业公司工作;1997.7-2000.12,在陕西信托公司西安东新街营业部工作;2001.1-2001.8,在西部证券西安东新街营业部工作;2001.8-2002.4,在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担任交易员;2002.4-2004.6,在西部证券客户资产管理总部先后担任投资经理助理、研究员;2004.6-2005.3,在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先后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2005.3-2006.12,担任西部证券银证通营销中心副总经理;2006.12-2008.5,担任西部证券西安吉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2008.5-2009.7,担任西部证券客户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9.7-2009.8,担任西部证券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09.8-2012.12,担任西部证券上海第二分公司总经理;2012.12-2019.3,先后担任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14.11-2019.3,担任西部证券监事;2019.3-2020.12,担任西部证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2019.7-2020.2,担任西部证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陈伟先生,汉族,中共党员,1972年5月出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1995年7月参加工作,已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注册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工程师职称。1991.9-1995.7,就读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通信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2002.9-2004.8,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研究生班学习,结业。1995.7-2001.1,在陕西证券西五路营业部任电脑部经理; 2001.1-2005.9,西部证券西安西五路营业部任电脑部经理;2005.9-2011.2,西部证券稽核部担任信息技术审计岗;2011.2-2012.9,西部证券董事会办公室担任证券事务代表助理;2012.9-2014.1,担任西部证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2014.1-2016.3,担任西部证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16.3至今,担任西部证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2019.9至今,担任西部证券(西安)投资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


朱松先生,汉族,中共党员,1978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0年8月参加工作,已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1996.9-2000.7,就读于华南理工大学企业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0.8-2007.10,担任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外汇及衍生品交易员;2007.10-2014.1,历任浦发银行资金总部营销主管、资金总部资管团队主管、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处非标及外币投资团队主管;2014.1-2020.10,历任东方证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2-2020.10,担任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9.4-2020.10,担任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20.11至今,在西部证券工作。


袁星先生,汉族,1986年8月出生,2007年9月参加工作,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已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04.9-2008.7,就读于西北大学经济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7.9-2013.3,在西部证券西安莲湖路第一营业部先后担任实习生、客户经理、综合业务岗、信息咨询岗;2013.4-2017.7,在西部证券西安莲湖路第一营业部担任大堂经理兼合规风控经理;2017.7-2020.6,在西部证券财富与运营管理部先后担任业务督察岗、区域督导专员;2020.7-2020.11,在西部证券财富管理部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2020.11至今担任西部证券证券事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姚肇欣先生,1972年出生,经济学硕士,正高级经济师,现任国投资本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兼任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7月获得上交所董秘资格证书。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办公厅业务主管、战略发展部业务主管、国资委企业改革局重组处副处长(挂职)、资本运营部金融业务处副处长,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经理,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国投资本总裁助理。


以上来自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东方证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提名宋雪枫先生、金文忠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俞雪纯先生、刘炜先生、周东辉先生、程峰先生、任志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许志明先生、靳庆鲁先生、吴弘先生和冯兴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东方证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临时会议)提名张芊先生、吴俊豪先生、张健先生、沈广军先生、佟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夏立军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独立监事候选人。第五届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何方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何方先生仍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根据董事长徐朝晖女士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西部证券第五届董事会同意聘任齐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因公司原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齐冰先生任职调整,董事会同意聘任陈伟先生为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意聘任朱松先生为副总经理,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杨金铎先生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袁星先生担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东海证券股东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常州投资)提名刘世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履职,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一致。

姚松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粤开证券总经理职务,在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之前,董事会同意授权副总经理王保石先生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直至完成总经理聘任程序。

因工作原因,李樱女士申请辞去国投资本董事会秘书职务,并继续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国投资本聘任姚肇欣先生为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泛海控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增补张建军、刘国升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参考阅读:弃红塔奔德邦,研究所大咖为何集体“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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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相关行政许可

(2021.01.30-2021.02.07)


批复机构:证监会


批复日期:2021年2月1日


批复事项:核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


一、核准中金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


二、中金公司应当为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依法配备有关人员、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


三、中金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所修改条款。


四、中金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五、中金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股票期权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有效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严格防范系统事故。应当加强对股票期权业务的动态风险监测,确保股票期权业务在公司预定的风险限额内开展。业务开展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批复机构:证监会


批复日期:2021年2月1日


批复事项:核准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股权。


一、核准傅鹏博将其持有的睿远基金20.51%股权转让给赵枫、上海怡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上海怡远)、上海洵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上海洵远)、上海湛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上海湛远)、上海盈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上海盈远)。


二、睿远基金及各股东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

事项

机构

进度

东亚前海

变更业务范围

证监会

补正

东亚前海

变更业务范围

证监会

补正

中信建投基金

变更5%以上股权

证监会

受理

同泰基金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证监会

补正

蒙商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监会

补正

行家点评

近期,中金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获批。睿远基金股东变更,第二大股东傅鹏博将其持有的20.51%股权转让给赵枫和四家有限合伙企业。东亚前海申请变更业务范围。



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1.01.30-2021.02.07



当事人:程少博,高卫先,高立娟,刘维秀


事由: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力生物或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龙力生物2015年年度、2016年半年度、2016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银行存款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龙力生物删除、修改、伪造大量会计凭证、相关单据,以及将部分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户用于日常经营和归还贷款。通过上述方式,龙力生物《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49893.18万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18.5%;《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12099.35万元,占总资产的3.52%;《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12663.86万元,占总资产的3%。


龙力生物还通过删除应付票据及部分债务对应的保证金账户方式虚减银行存款。2015年,公司内部账套显示银行存款科目共有99个银行账户,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为6600万元,公司对外披露银行存款科目下共有32个银行账户,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为0。2016年,公司内部账套显示银行存款科目共有99个银行账户,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余额分别为6000万元、4500万元。公司对外披露的银行存款科目下共有39个银行账户,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为0。


时任龙力生物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少博,时任龙力生物董事、副总经理高卫先、时任龙力生物财务总监刘维秀、时任龙力生物董事会秘书高立娟等在上述年报审议中投赞成票或签字,刘维秀在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投赞成票或签字,上述人员应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龙力生物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程少博、高卫先、刘维秀,高立娟是龙力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龙力生物在2015年年度、2016年半年度、2016年年度、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中披露的对外借款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借款本金累计虚减983546万元、与借款相关的融资费用累计虚减66980.81万元。


1.龙力生物通过删除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中与借款相关记账凭证的方式,导致2015年年度、2016年半年度、2016年年度、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存在虚假记载。上述期间龙力生物少披露(即虚减)的短期借款等负债金额分别为171930万元、238980万元、282354万元、290282万元。龙力生物2015年年度、2016年半年度、2016年年度、2017年半年度报告对外披露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69686.04万元、343713.06万元、422644.93万元、437541.99万元,各期间虚减的负债金额分别占对外披露总资产的63.75%、69.53%、66.81%、66.34%。


2.龙力生物通过删除与借款相关的利息费用、居间服务费等记账凭证的方式,导致2015年年度、2016年半年度、2016年年度、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存在虚假记载,上述期间龙力生物少披露(即虚减)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服务费)、管理费用分别合计为13942.77万元、8631.39万元、24677.11万元、19729.54万元,导致虚增当期利润总额分别为13942.77万元、8631.39万元、24677.11万元、19729.54万元。龙力生物2015年年度、2016年半年度、2016年年度、2017年半年度报告对外披露的利润总额分别为6411.42万元、5323.26万元、14086.98万元、7206.53万元,因各期间虚减融资费用导致虚增的利润总额分别占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217.47%、162.14%、175.18%、273.77%。


程少博、高卫先、刘维秀、高立娟等在年报审议中投赞成票或签字,应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龙力生物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程少博、高卫先、刘维秀,高立娟是龙力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2016年至2018年,龙力生物未按照规定履行218600万元担保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部分担保事项也未按照规定在2015年年度、2016年半年度、2016年年度、2017年半年度、2017年年度、2018年半年度、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龙力生物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103笔,累计涉及金额218600万元。龙力生物上述103笔,累计金额218600万元担保及2015年发生的39笔,累计金额72500万元担保,除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35笔,累计金额77515万元以外,其余107笔,累计金额213585万元担保均未在相应年度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实。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八条及二十九条、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2号、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条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情况,龙力生物未在2015年年度、2016年半年度、2016年年度、2017年半年度、2017年年度、2018年半年度、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实,存在重大遗漏。


程少博、高卫先、刘维秀、高立娟等在年报审议中投赞成票或签字,应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龙力生物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程少博、高卫先、高立娟,刘维秀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自2017年12月起,龙力生物涉及大量诉讼、仲裁案件,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284327.56万元。


2017年度,龙力生物发生重大诉讼案件2起,涉诉金额合计32156万元,公司未及时披露;2018年度,龙力生物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102起,涉案金额合计252171.56万元,公司未及时披露。龙力生物2017年、2018年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32156万元、252171.56万元分别占2017年、2018年公司披露净资产-34865.65万元、-323636.73万元的92.23%、77.92%。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实。龙力生物未按要求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程少博、高立娟。


五、擅自改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2015年度、2016年半年度及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专项报告》披露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1.2017年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2011年7月,龙力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0.02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27亿元。募集资金到位后,龙力生物持续在未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转入公司一般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公司到期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2016年12月27日,公司将以前年度累计未履行审议程序使用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龙力生物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使用超募资金13232.15万元建设“食品保健品GMP项目”,该项目总投资为48000万元,除超募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公司自筹。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将沼气发电项目、4000吨木质素项目和精制食品级木糖及结晶阿拉伯糖联产项目节余募集资金9783.97万元结转至食品保健品GMP建设项目资金账户。上述两项合计,承诺投入“食品保健品GMP项目”募集资金共计23016.12万元,截至2017年底累计投入该项目4664.01万元,剩余18352.11万元于2017年在未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分笔转入公司一般银行账户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且至今尚未偿还。


2.2015年度、2016年半年度及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专项报告》披露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以来公司只披露了实际投入募投项目的工程支出,未披露将募集资金转入一般银行账户使用的情况,并虚假披露募集资金专户存款余额,其中《2015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披露的募集资金余额虚增22793.96万元,《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披露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虚增22642.10万元,《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披露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虚增27367.75万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程少博、高卫先、高立娟在上述定期报告审议中投赞成票或签字,刘维秀在2016年半年度及2017年半年度定期报告审议中投赞成票或签字,上述人员应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龙力生物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程少博、高卫先,高立娟、刘维秀为对上述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认为,对于上述事实一至事实四,龙力生物虚增银行存款、虚减对外借款及相关费用、未披露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导致所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龙力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于上述事实五,龙力生物擅自改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2015年度、2016年半年度及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专项报告》披露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存在虚假记载,龙力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所述行为。


龙力生物董事、监事、高管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之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程少博作为龙力生物的实际控制人,决策、指使公司上述事项的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所述情形,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情形。


处罚:程少博作为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最主要决策者、实施者其行为直接导致龙力生物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特别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下同)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对程少博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高卫先、高立娟、刘维秀,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职责、具体实施行为直接相关,其行为与龙力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紧密联系,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对高卫先、高立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维秀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丁元、石坡


事由:丁元、石坡作为中信证券指定的无锡市尚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尚沃医疗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349.01万元、5,645.25万元和10,811.48万元,收入规模较小。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9.1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45.83%,下滑幅度较大。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披露,发行人预计2020年1-9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为5,600万元,同比增加0.65%;可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316.82万元,同比增加6.44%。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对业绩预测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0年9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要求发行人结合在手订单和最新生产销售情况,分析第三季度业绩上升的可持续性。发行人及保荐人的相关回复中,未提及第三季度在手订单变动情况。


9月29日,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审议尚沃医疗发行上市申请。上市委审议会议要求发行人结合在手订单情况、新冠疫情形势等影响,进一步说明其内外部经营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针对上市委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发行人仍然表示公司经营业绩情况与此前披露无异,保荐代表人也未提出异议。10月13日,保荐人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相关数据也未发生变化。11月3日,保荐人提交的更新审阅数据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披露,2020年1-9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4,463.10万元,同比下降23.19%;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512.05万元,同比下降36.99%。


上交所于11月23日发出问询,要求保荐人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说明。根据保荐人回复,部分经销商申请对原定于9月执行的合同订单进行延期、取消或终止,系造成实际数据与预测数据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延期订单涉及金额合计约1,200万元。9月25日后,发行人陆续收到经销商的订单延期、取消或终止申请。截至9月29日,经销商出具的订单延期函件金额约为630万元,占当时在手订单(含已执行订单)金额的比例约为8%,约290万元为9月27日和28日取得;上会后至提交注册稿期间的函件金额约为520万元,占当时在手订单(含已执行订单)金额的比例约为7%。


综上,保荐代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能对发行人在手订单情况予以持续、审慎关注,导致发行人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披露的经审阅营业收入、净利润与此前披露的预计数存在较大差异,同比变动趋势亦由预计增长变为下降,且下降幅度较大;同时,未能对上述重大差异情况予以合理说明,经上交所监管督促,才就前述重大差异情况进行专项说明。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保荐人执业规范相关要求。


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规模较小,其期后财务状况、在手订单变动及对生产经营影响情况,是审核问询及上市委审议过程中高度关注的问题。丁元、石坡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理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持续、审慎关注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并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委审议会议召开前,发行人部分在手订单已出现延期,但保荐代表人未持续关注发行人在手订单变动情况,导致在上市委审议会议提出主要问询问题时,未能准确告知订单变化情况及其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时,在发现在手订单变动导致发行人经营业绩与此前披露的预测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后,保荐代表人也未能主动、及时地向上交所报告,而是直接更新了招股说明书相关数据,经监管督促后才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丁元、石坡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丁元、石坡予以监管警示。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当事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西部证券作为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纳药厂)和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嘉生物)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在华纳药厂项目保荐过程中,相关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华纳药厂项目信息披露不规范。


(一)华纳药厂重要产品“左奥硝唑片”的相关披露不准确。


“左奥硝唑片”于2017年12月取得《新药证书》,是华纳药厂在报告期内唯一一款取得新药证书的化药制剂产品。保荐人对华纳药厂关于该重要产品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不到位,具体表现为:


一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中对“左奥硝唑片”是否为华纳药厂主要产品的相关披露存在矛盾。“左奥硝唑片”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业务与技术”章节中作为主要产品披露,系华纳药厂上市销售的4个抗菌类药物之一。但首轮审核问询回复“问题15、关于知识产权涉诉情况”中,对被诉侵权的“左奥硝唑片”产品表述为“该产品仍处于推广阶段,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涉案产品属于发行人未来计划的主要产品之一”。


二是多轮审核问询中对“左奥硝唑片”使用限制情况的披露前后不一致。第二轮审核问询要求华纳药厂说明抗菌类药品是否被列为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被列入限制使用的省份仅为四川省。第三轮审核问询要求华纳药厂对“左奥硝唑片”的使用级情况进一步说明。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在四川、山东、浙江、新疆等8个省份被列为限制使用级,在重庆被列为特殊使用级,并更新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相关内容。


(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多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规范。


一是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修订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首轮审核问询要求华纳药厂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风险因素”存在的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予以修订。审核问询回复称,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修改,修改后不存在风险因素中包含风险对策、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的情形。经核查,同时提交的修订版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仍存在竞争优势或风险对策等不规范表述,回复称已修订但实际未修订。


二是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关于“高端药品”认定前后不一致,扩大了高端药品收入的统计口径,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针对首轮审核问询问题3的回复,华纳药厂引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中的定义,将“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种”认定为高端药品,但随附“高端化学药收入情况”列表中,将已开展一致性评价但尚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同样归为高端药品,扩大了统计口径。根据宽口径统计结果,华纳药厂2019年度高端药品收入合计为61,424.18万元。其中,已开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及对应原料药的收入为42,145.13万元,使得有关收入及占比显著提升,未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经第二轮审核问询后,才予更正。


三是审核问询回复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审核问询函明确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但保荐人未在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总体意见。


四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规则要求编制,披露内容不完整。主要表现有:未清晰、准确地披露主营业务模式,仅在“总经销模式”部分提及“贴牌销售”,未客观反映华纳药厂4种销售模式下均存在贴牌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客户集中度分析、销售模式分析、毛利率、费用率和存货跌价准备分析中,未说明选择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可比程度,未披露在上述不同对比分析时选择不同的可比公司的原因;未披露报告期内已履行的28份重要合同情况,经审核问询后,才予补充披露。


二、在兴嘉生物项目保荐过程中,未对发行人与重要经销商的关系进行审慎核查,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郑州兴之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郑州兴之博)自2011年成立开始即为兴嘉生物的经销商,2017年度、2018年度为发行人前5大客户之一。何某某系郑州兴之博的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长沙厚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长沙厚逸)系兴嘉生物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兴嘉生物11.29%的股份。首轮审核问询函要求说明经销商是否与兴嘉生物及其相关人员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审核问询回复称,报告期内,经销商与兴嘉生物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召开前夕,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到投诉举报称,兴嘉生物未披露何某某2017年曾通过长沙厚逸间接持股等事项。对此,本所向保荐人发出举报信核查函,要求核查相关事项。根据保荐人11月25日提交的举报信专项核查意见,何某某于2016年1月取得长沙厚逸3.6万元出资额,占长沙厚逸出资总额的1.21%,后于2017年12月退出长沙厚逸。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意见与经销商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兴嘉生物股份情况存在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综上,保荐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对发行人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重要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等信息披露情况予以充分、全面核查,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导致相关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规范、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保荐人执业规范相关规定。


此外,为督促提高执业质量,上交所于2020年3月、9月已就西部证券保荐的相关科创板申报项目的执业质量问题采取了出具监管工作函、约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进行谈话提醒等监管工作措施,但在后续项目开展过程中,保荐人仍出现上述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同时,华纳药厂保荐代表人还存在对基本医药行业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重要产品等的理解偏差。西部证券在保荐代表人业务管理和保荐业务内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一定薄弱环节。


招股说明书及对本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审核中的重要文件,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西部证券作为华纳药厂、兴嘉生物两个项目的保荐人,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在前期已经采取监管工作措施的情况下,仍未对自身职责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未能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导致对相关项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相关问询回复中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现多处不规范情形。同时,保荐人未能按照本所审核问询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调查和核查、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西部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8.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对西部证券予以监管警示。要求其应当引以为戒,加强保荐业务内部监督管理,督促保荐代表人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保障保荐项目信息披露质量。


当事人:薛冰、瞿孝龙


事由:薛冰、瞿孝龙作为西部证券指定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纳药厂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未对华纳药厂相关信息披露予以充分、全面的核查验证,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现以下不规范情形。


发行人重要产品“左奥硝唑片”于2017年12月取得《新药证书》,是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唯一一款取得新药证书的化药制剂产品。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关于该重要产品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不到位,具体表现为:


一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中对“左奥硝唑片”是否为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相关披露存在矛盾。“左奥硝唑片”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业务与技术”章节中作为主要产品披露,系发行人上市销售的4个抗菌类药物之一。但首轮审核问询回复“问题15、关于知识产权涉诉情况”中,对被诉侵权的“左奥硝唑片”产品表述为“该产品仍处于推广阶段,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涉案产品属于发行人未来计划的主要产品之一”。


二是多轮审核问询中对“左奥硝唑片”使用限制情况的披露前后不一致。第二轮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说明抗菌类药品是否被列为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被列入限制使用的省份仅为四川省。第三轮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对“左奥硝唑片”的使用级情况进一步说明。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在四川、山东、浙江、新疆等8个省份被列为限制使用级,在重庆被列为特殊使用级,并更新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相关内容。


编制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多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规范的情形:


一是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修订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首轮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风险因素”存在的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予以修订。审核问询回复称,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修改,修改后不存在风险因素中包含风险对策、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的情形。经核查,同时提交的修订版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仍存在竞争优势或风险对策等不规范表述,回复称已修订但实际未修订。


二是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关于“高端药品”认定前后不一致,扩大了高端药品收入的统计口径,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针对首轮审核问询“问题3”的回复,发行人引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中的定义,将“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种”认定为高端药品,但随附“高端化学药收入情况”列表中,将“已开展一致性评价但尚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同样归为高端药品,扩大了统计口径。根据宽口径统计结果,发行人2019年度高端药品收入合计为61,424.18万元。其中,已开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及对应原料药的收入为42,145.13万元,使得有关收入及占比显著提升,未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经第二轮审核问询后,才予更正。


三是审核问询回复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审核问询函明确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但保荐人未在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总体核查意见。


四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规则要求编制,披露内容不完整。主要表现有:未清晰、准确地披露主营业务模式,仅在“总经销模式”部分提及“贴牌销售”,未客观反映发行人四种销售模式下均存在贴牌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客户集中度分析、销售模式分析、毛利率、费用率和存货跌价准备分析中,未说明选择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可比程度,未披露在上述不同对比分析时选择不同的可比公司的原因;未披露报告期内已履行的28份重要合同情况,经审核问询后,才予补充披露。


综上,保荐代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对发行人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等情况予以充分、全面核查,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导致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保荐人执业规范相关规定。此外,在与保荐代表人的沟通过程中,保荐代表人对“两票制”“带量采购”和注册分类制度等基本医药行业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存在理解偏差,不了解发行人重要产品“左奥硝唑片”与“左旋奥硝唑”的关系,未发现同注册分类产品中部分有新药证书而部分没有的情况,且未有合理解释。


招股说明书及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审核中的重要文件,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薛冰、瞿孝龙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但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未能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导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相关审核问询回复中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现多处不规范;同时,未能按照审核问询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


薛冰、瞿孝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代表人薛冰、瞿孝龙予以监管警示。要求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当事人:何勇、李锋


事由:何勇、李锋作为西部证券指定的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嘉生物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郑州兴之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郑州兴之博)自2011年成立开始即为发行人的经销商,2017年度、2018年度为发行人前5大客户之一。何某某系郑州兴之博的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长沙厚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长沙厚逸)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11.29%的股份。


2020年6月23日,首轮审核问询函要求说明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审核问询回复称,报告期内,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召开前夕,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到投诉举报称,发行人未披露何某某2017年曾通过长沙厚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等事项。对此,本所向保荐人发出举报信核查函,要求其核查相关事项。根据保荐人于11月25日提交的举报信专项核查意见,何某某于2016年1月取得长沙厚逸3.6万元出资额,占长沙厚逸出资总额的1.21%,后于2017年12月退出长沙厚逸。11月26日,保荐人提交的举报信进一步核查回复认为,已对发行人进行了勤勉尽职调查,并督促发行人对上述不规范情况进行了整改。由于相关规则未明确“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涵盖的具体范围,因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疏忽,对信息披露要求理解不到位,将“除购销以外的其他关系”理解为关联关系,导致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行人说明与保荐人核查结论不准确。保荐代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能对发行人重要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的情况予以充分、全面核查,导致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保荐人执业规范相关规定。


此外,针对兴嘉生物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本所已于2020年9月14日对保荐代表人何勇、李锋及西部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要求其进行整改,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但谈话提醒后保荐代表人仍出现上述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发行人重要客户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关系,是影响审核判断的重要因素,属于保荐代表人应该予以关注的重点事项。何勇、李锋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在本所前期已经进行谈话提醒的情况下,仍未对自身职责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未充分核查并说明发行人与重要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也未认真阅读和理解审核问询问题,导致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直至举报信核查后才对相关结论进行更正。何勇、李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代表人何勇、李锋予以监管警示。要求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当事人:天津市天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尔资产)


事由:天尔资产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等记录和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对天津市天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华金(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金投资)


事由:华金投资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对管理的基金西藏华金天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全部基金财产执行托管,二是违反合同约定,对外出借基金西藏华金天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资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对华金(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加强对基金财产、基金投资范围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诺威尔能源或公司)


事由:诺威尔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19年7月26日,诺威尔能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苏顺良担任诺威尔(天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诺威尔燃气)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后,诺威尔燃气与诺威尔能源发生了关联方资金占用。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诺威尔燃气占用资金累计2,099,238.87元。2020年6月30日,诺威尔发布《关于追认公司2019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公告》,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追认。2020年1月14日-2020年12月31日,诺威尔燃气占用公司资金296,932.41元。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按照公司章程提前履行审议决策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对外提供担保,未履行事前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16年7月12日,苏顺良、李宗超、公司与吴美月签订《借款确认书》,由诺威尔能源为苏顺良、李宗超偿还借款7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至苏顺良、李宗超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上述担保发生于挂牌前,诺威尔能源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事前审议程序,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情况。2020年6月,诺威尔能源补充审议并披露该笔对外担保。


2017年7月24日、2018年7月25日,诺威尔第二大股东李宗超及诺威尔燃气向沈志红借款500万、100万元,李宗超用其持有的诺威尔能源500万股份提供担保。2019年7月,公司与沈志红签订担保协议并作为债务加入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违规担保,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事前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2020年6月,公司补充审议并披露该笔对外担保。


上述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0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修正)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0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对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强化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司决策程序;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关联方归还占用资金,严格规范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杜绝再次发生资金占用行为;要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请于2月28日前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苏顺良


事由:当事人作为诺威尔能源的董事长,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0日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修正)第六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0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对苏顺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强化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督促关联方归还占用资金,严格规范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杜绝再次发生资金占用行为;要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当事人:王革


事由:当事人作为诺威尔能源的总经理,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0日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修正)第六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0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对王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强化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督促关联方归还占用资金,严格规范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杜绝再次发生资金占用行为;要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当事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水创业)


事由:西水创业2020年7月18日公告称,子公司天安财险认购的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时代信托)作为受托人发行的“新时代信托蓝海信托计划”6月份共有5笔、合计投资本金60.40亿元到期未收回,存在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经查,西水创业2020年7月9日尚有一笔投资规模8.3亿元的“新时代信托蓝海信托计划”到期未收回。截至2020年7月9日,上述到期未收回的投资本金合计68.7亿元。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述68.7亿元投资本金到期未收回的情况应及时披露,但西水创业迟至2020年7月18日才公告6月份到期的5笔合计60.40亿元的投资本金未能收回、8月11日才公告7月9日到期的1笔8.3亿元投资本金未能收回的情况,存在信息披露延迟。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加强内控相关制度的落实,提升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于2月28日前报送整改报告。



当事人:徐恩麒


事由及处罚:当事人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因多次联系未果,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32号)。限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海证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当事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新材料)


事由:宏达新材料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2019年7月至11月,宏达新材料控股子公司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鸿翥)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观峰)签订多份采购合同,委托上海观峰提供代加工服务,实际发生额为50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4%。上海观峰与宏达新材料同受杨鑫控制,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直到2020年4月3日和2020年4月29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上述事项,并于2020年4月7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2019年11月14日,宏达新材料与上海观峰签订《购销合同》,向上海观峰销售电子元件等产品,合同金额为898.8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3%。公司未审议和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3.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宏达新材料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9,311.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73%。未在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时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当事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一科技)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光一科技子公司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简称:索瑞电气)2015-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确认收入,存在虚增或跨期确认收入的问题。

上述事项导致光一科技2015-2018年度年报披露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光一科技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强化对子公司管控,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工作,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当事人: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鸿达兴业集团)


事由:2020年7月10日,鸿达兴业集团持有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鸿达兴业)股份被股票质押质权人万联证券强制平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4,701,700股,占鸿达兴业总股本的0.18%,成交金额合计2,040.54万元。当事人作为鸿达兴业的控股股东,未在收到万联证券《违约处置通知函》、获悉所持股票可能被动减持时及时告知鸿达兴业进行预先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当事人: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开山股份)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开山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


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25.31万元、营业成本322.80万元;在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85.06万元、营业成本366.43万元。


开山股份未在2019年、2020年定期报告中核算和披露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垫开山股份地热项目咨询费等362.3万元、194.58万元。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开山股份内部治理存在以下问题:

资金使用不规范。通过关联方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向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划转资金;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向供应商支付运输费、食堂餐费等。

会议流程不规范。未按《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要求的形式召开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制作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签到记录、会议记录、表决记录。

人员不独立。存在部分员工在开山集团兼职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2月9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曹克坚、汤炎、杨建军、周明


事由:在前述开山股份违规事项中,开山股份董事长曹克坚、总经理汤炎、董事会秘书杨建军、财务总监周明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曹克坚、汤炎、杨建军、周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2月1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苏辉锋


事由: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和智控)于2020年11月17日披露《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苏辉锋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永和智控股票1,002万股(所持永和智控全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01%。11月26日,苏辉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永和智控股票2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1%;12月11日,苏辉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永和智控股票2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1%。


当事人作为永和智控持股5%以上股东,在上述减持行为中,未按规定在减持计划自公告之日起满15个交易日后实施减持,也未按规定在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时停止交易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苏辉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2021年2月1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上海哲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哲安)、北京骊悦金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北京骊悦)、天津久柏科银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天津久柏)、王家锋、王磊、张健、李莹


事由:2017年7月,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艾格拉斯)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杭州搜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搜影)100%股权和北京拇指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拇指玩)100%股权,同时双方约定如果杭州搜影和北京拇指玩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补偿义务方应当向上市公司艾格拉斯进行现金补偿。


杭州搜影2019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1,661.63万元,业绩承诺完成比例为9.89%,扣除上市公司尚未支付给交易对方的现金对价,业绩补偿方尚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款53,094.14万元。截至目前,上海哲安、北京骊悦、天津久柏、王家锋均未支付补偿款项。


北京拇指玩2019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757.26万元,业绩承诺完成比例为16.18%,扣除上市公司尚未支付给交易对方的现金对价,业绩补偿方尚需向公司支付补偿款8,700.88万元。截至目前,王磊、张健、李莹、北京骊悦、上海哲安均未支付补偿款项。


上述行为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对上海哲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骊悦金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久柏科银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家锋、王磊、张健、李莹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在2021年3月1日前履行承诺、支付剩余款项,并向浙江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若限期未完成整改,浙江证监局将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8〕9号)规定进行处理。



当事人:赵轶


事由:当事人作为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川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持股比例由28.94%降至23.74%,持股变动比例达到5.2%。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卖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赵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于2021年2月16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每日互动)、方毅、朱剑敏、李浩川


事由:2020年12月14日晚,每日互动披露《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司自查发现相关虚假销售合同对公司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影响金额分别为3746.51万元、2858.19万元。

经查,每日互动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不准确,同时存在内部控制不规范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的规定。每日互动董事长兼总经理方毅、财务总监朱剑敏、董事会秘书李浩川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方毅、朱剑敏、李浩川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1年2月18日前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捷资源),马建成,郑学国,周海涛,王端


事由:中捷资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以下简称“事项一”)。


2015年11月26日,中捷资源全资子公司上海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宁华信)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合同中载有“(上海盛捷向东宁华信支付)增资首付款三亿元人民币、30亿投资款”等内容。合同盖有上海盛捷公司印章并有中捷资源时任董事长马建成签名。


2015年12月23日,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上海盛捷收购东宁华信股权1亿元,再向东宁华信增资1.71亿元,合计2.71亿元,占中捷资源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95%。协议书盖有上海盛捷公司印章。


2016年4月8日,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及时任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李某民、玉环德康投资中心(简称:玉环德康)签署《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确认书》,约定上海盛捷在上述2015年12月23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全部由玉环德康承接,所涉金额占中捷资源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6%。确认书上盖有上海盛捷公司印章。

中捷资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8年5月8日才发布《中捷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046)披露该事项。


中捷资源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建成(2014年7月10日至2017年6月21日任中捷资源总经理,2014年7月10日至2019年3月14日任中捷资源董事长)、时任总经理、董事周海涛(2017年6月22日至2019年8月18日任中捷资源总经理,2017年7月12日至2019年12月5日任中捷资源董事)参与并知悉相关事项,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端(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2日任中捷资源董事会秘书,2016年11月18日至2019年8月23日任中捷资源董事)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以下简称“事项二”)。


2018年3月30日,中捷资源控股股东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捷环洲)持有的120,000,000股中捷资源股份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占中捷环洲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中捷资源总股本的17.45%,冻结期限为24个月。2018年4月18日,上述股份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36个月。2018年4月27日,上述股份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36个月。中捷资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8年6月6日才发布《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予以披露。


中捷资源未及时披露中捷环洲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郑学国(2016年12月2日至2019年4月12日任中捷资源董事会秘书)未通过中登公司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未在工作中及时发现相关情况,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未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标的资产破产事项(以下简称“事项三”)。


2015年6月23日,中捷资源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称计划面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13亿股股票,募集不超过81.9亿元,其中15.8亿元用于收购江西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江西金源)95.83%股权。2015年12月24日,中捷资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予以受理。2017年12月25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受理江西金源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8年1月11日指定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8年1月25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公告该事项。截至2018年3月8日发布《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披露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中捷资源未披露江西金源破产事项。


中捷资源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江西金源,系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该重大事件披露后,出现了收购标的破产的变化,该变化将影响收购进程,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中捷资源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马建成总体负责江西金源项目,时任董事会秘书郑学国负责联系中介机构,未持续关注已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中捷资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中捷资源董事长、总经理马建成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董秘郑学国,时任总经理、董事周海涛,时任董秘王端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沈金浩


事由:当事人时任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环境)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内幕交易中金环境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中金环境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沈金浩于2017年12月质押公司股份融资逾4亿元,将于2018年末到期。受二级市场整体波动影响,中金环境股价下跌,导致其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投资的资管产品面临平仓风险。2018年7月,沈金浩商请余杭区政府协助解决相关问题。余杭区政府安排杭州余杭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余杭金控)等单位与中金环境协调解决方案,其中余杭金控由董事丁某负责具体落实。2018年7月6日,丁某加了中金环境时任董事会秘书沈某晖的微信,开始商谈相关方案。商谈过程中,沈金浩向余杭金控等表示,拟出让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2018年7月27日,余杭金控制作《中金环境战略投资入股方案》,提到协议受让沈金浩及其子合计持有的约1.5亿股中金环境非限售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8%。2018年8月15日,经介绍,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民投)开始与沈金浩、沈某晖联系,当天沈金浩表示需要转让一部分股权缓解资金压力。浙民投和余杭金控于2018年9月中下旬提出方案,计划由浙民投等成立纾困基金,总共6-7亿元,受让沈金浩持有的中金环境约8.3%的股权。2018年9月25日左右,浙民投完成具体方案并告诉沈金浩和沈某晖。但是,中金环境与余杭金控、浙民投等一直未就相关方案细节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10月9日,中天国富证券的李某超将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无锡市政)的介绍资料通过微信发送给了沈某晖,沈某晖转发给沈金浩。2018年10月18日,无锡市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唐某亮等到中金环境与沈金浩、沈某晖会面,进行了初步合作接洽。2018年10月31日,沈金浩到无锡市政考察,表达了合作意愿。回杭州后,沈金浩便让沈某晖通知李某超起草与无锡市政的股权转让方案。11月1日下午,李某超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通过微信发送给沈金浩和沈某晖。


经过比较,沈金浩最终选择推进与无锡市政的合作。2018年11月7日,沈金浩与无锡市政签署《股权转让意向协议》。11月8日,中金环境发布重大事项公告。11月9日,公司股票停牌。


沈金浩筹划转让中金环境股权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该信息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7月27日形成,2018年11月8日公开。沈金浩为转让中金环境股权事项的策划者、决策者,自始知悉该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7月27日。


二、沈金浩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杭州虞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虞泽”)账户交易“中金环境”股票。


(一)沈金浩控制“杭州虞泽”账户情况。

“杭州虞泽”证券账户交易“中金环境”股票的决策由沈金浩做出,通过贝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贝利控股)董事长沈某健等人传递给杭州虞泽财务部出纳俞某,由俞某根据指令进行交易。


(二)“杭州虞泽”账户交易情况。  

“杭州虞泽”证券账户在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累计买入“中金环境”股票2,434,189股,买入金额9,060,450.39元,并于2018年12月4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8,883,625.41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累计亏损188,400.21元。 


(三)“杭州虞泽”账户交易特征。

“杭州虞泽”账户于2018年5月29日开户,开户后除了做一些国债逆回购业务外没有交易其他股票。2018年7月至调查日,该账户仅交易了“中金环境”一只股票,买入占比及持有占比均为100%。


(四)资金来源等情况。

“杭州虞泽”证券账户买入“中金环境”的资金来源于杭州虞泽股东的自筹资金,于2018年7月18日转入。该笔资金为沈金浩以贝利控股名义向杭州虞泽借入的一笔款项,沈金浩支付了该笔借款的约定利息并承担了“杭州虞泽”账户交易“中金环境”股票的损失。


沈金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情形。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沈金浩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力泰)


事由:合力泰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缺失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2018年7月,合力泰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合力泰)通过原材料预付款形式向供应商江西诚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诚宇光电)和供应商江西合力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合力盛)分别各支付了5,000万元款项,同日上述资金均被转入公司时任控股股东文开福的一致行动人曾力银行账户。上述付款的审批流程均不符合江西合力泰关于原材料采购的付款制度,且相关预付款合同中未明确采购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合计金额、交货时间,上述款项在2018年期间未有对应货物流入,直至2019年4-7月诚宇光电、江西合力盛才以货物形式向江西合力泰偿付相关款项。上述交易实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金额合计1亿元,占合力泰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0.89%。合力泰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政府补助会计处理错误并篡改政府文件及银行单据。


2017年7月18日,合力泰孙公司南昌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简称:南昌比亚迪)依据相关文件向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厂房装修补贴资金6,000万元。2018年6月,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向南昌比亚迪支付厂房装修补贴资金4,524.35万元,并于2018年8月向南昌比亚迪支付了其中的2,000万元。按照合力泰会计政策,该笔装修款补贴应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但南昌比亚迪将上述4,524.35万元补贴款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在2018年全额计入其他收益,导致当期多确认收益3,893.53万元、多计净利润3,309.50万元。同时,在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南昌比亚迪将高新区管委会会议纪要中涉及“装修”字样均篡改为“研发”,将上述2,000万元银行转账回单上涉及“装修补贴”字样篡改为“研发补贴”,并将篡改后的文件提供给年审会计师。上述情况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未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2019年3月31日,合力泰披露拟向自然人林涛及相关方出售江西合力泰所持上海蓝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沛科技)54.87%股权,交易价格不低于1.69亿元。2019年12月31日,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示蓝沛科技增资扩股项目挂牌,公示信息显示:2019年11月13日江西合力泰召开董事会,同意增资扩股引入蓝沛科技战略投资方;2019年11月14日合力泰召开管理层会议,同意增资扩股引入蓝沛科技战略投资方;2019年12月9日,蓝沛科技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方的决议事项。上述股权出售事项已发生重大变化,但合力泰直至2020年1月23日才披露蓝沛科技股权出售事项的重大进展。以上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与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警示如下:一是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二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责令合力泰根据实际情况对前述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合力泰应在2021年2月28日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对于检查发现的其他情况,福建证监局将做进一步核查。


当事人:文开福、陈贵生、金波、曾力


事由:在前述合力泰违规事项中,文开福作为时任董事长、陈贵生作为时任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金波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曾力作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条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对文开福、陈贵生、金波、曾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其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检查发现的其他情况,福建证监局将对合力泰做进一步核查。



当事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春股份)


事由:富春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


根据富春股份参股公司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中联百文)提供的财务报表,中联百文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12.22万元,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按照原投资协议约定的补偿计算方式,应在2018年末合理确认中联百文原股东的业绩补偿款。富春股份未及时确认该笔投资收益,未与以前年度对同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该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对业绩补偿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


富春股份于2019年末确认了中联百文原股东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2,990.54万元,分别计入“其他应收款”和“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在未核实中联百文及原股东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审计调整结果对该笔应收款计提了1,495.27万元坏账准备。该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


富春股份全资子公司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摩奇卡卡)2016年至2019年经审计累计实现净利润14,328.60万元,与承诺业绩差额为21,221.40万元。按照原收购协议约定的补偿计算公式并经相关调整,截至2019年12月31日,摩奇卡卡原股东应向富春股份支付现金补偿23,186.73万元。


2019年末,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摩奇卡卡原股东的资产状况和实际偿债能力,对应收款项计提了8,015.73万元坏账准备。该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四、对上海渔阳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的依据不充分。


富春股份参股公司上海渔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渔阳)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084.35万元,但审计机构未按原协议约定由富春股份确认或委派。对上海渔阳收入存疑部分进行调整后致其未能完成承诺业绩,且未经上海渔阳书面确认。在未对上海渔阳实际控制人按原协议回购股份能力进行审慎调查的情况下,对上海渔阳计提8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导致富春股份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与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管措施。责令其根据实际情况对前述投资收益的确认和资产减值情况进行梳理,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详细说明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并披露相关证据材料;警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要求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当事人:缪品章、陈苹、曾祖雷、林忠跃


事由:在前述富春股份违规事项中,缪品章作为董事长、陈苹作为总经理、曾祖雷和林忠跃作为时任财务总监,为富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处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对缪品章、陈苹、曾祖雷、林忠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警示去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公司财务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当事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


事由:国元证券淄博人民西路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部对合规人员等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考核任务,营业部柜台经办人员兼任信息技术岗。


二是营业部自2017年5月成立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未对客户交易区进行监控录像,未保存客户交易区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监控录像。


三是营业部员工王某青知晓客户乔某婷的账户密码并在营业部登陆客户账户,营业部员工张某睿知晓客户韩某婷的账户密码并在营业部登陆客户账户进行下单测试。


四是营业部向山东证监局提供的材料中存在内容不真实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问题反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国元证券淄博人民西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山东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营业部的整改情况。


当事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亚太所)及注册会计师陈浩、陈刚


事由:亚太所执业的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盈方微)2015年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项目(亚会A核字[2016]0056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关注到审核证据存在异常。当事人获取了盈方微美国子公司租赁土地的租赁合同、租赁土地的土建合同、购买柴油发电机的发票及相关资金支付等审核证据。这些证据显示,盈方微租赁土地租赁开始日、租赁土地基础建设开始日及购买供电设备柴油发电机的日期都晚于2015年10月1日。在此之前,盈方微没有土地以及供电设备来开展美国业务,而盈方微在2015年8月即开始确认美国业务收入,当事人对上述异常的审核证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关注到其对盈方微美国业务2015年8、9月份收入确认适当性的影响,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和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未对异常的审核证据保持职业怀疑,也未采取进一步的审核程序。当事人获取了盈方微美国业务重要固定资产机柜的采购运输相关的审核证据,证据显示盈方微开展美国业务所需的机柜,最早于2015年9月才到达美国,而机柜的安装调试工作在2015年10月才开始,即盈方微开展美国业务所需的主要设施在2015年10月1日之后才达到可使用状态,晚于盈方微最早确认美国业务收入的时点。当事人关注到了上述事项,但是对上述异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进一步考虑上述事项对美国业务2015年8、9月份收入确认适当性的影响,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浩、陈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提醒关注以下事项:(一)亚太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工作义务;(三)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邦股份)、王仁宗、罗亮、严伟:


事由:富邦股份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一、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披露。

一是2018年与关联法人武汉禾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禾大科技)直接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给禾大科技提供借款150万元,之后禾大科技于当年归还了借款。二是2019年与关联法人应城市富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应城富邦)、武汉盘古数字检测有限公司(简称:盘古数字)直接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收到应城富邦往来款300万元,归还往来款1172.41万元,期末余额为零,公司计提并支付了资金使用费24.14万元;收到盘古数字往来款450万,归还盘古数字往来款120万元,期末非经营性往来余额330万元,公司约定了资金使用费但未计提。三是2019年与关联法人应城富邦、武汉长江创富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创富)间接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公司通过应城市祥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祥龙物流)给长江创富提供借款2000万元,之后长江创富又通过祥龙物流向公司归还了借款;公司通过湖北顺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顺成农业)给应城富邦提供借款3700万元,之后应城富邦又通过顺成农业向公司归还了借款。


二、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披露不准确。

富邦股份于2015年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拟分四次收购Holland Novochem B.V(简称:荷兰诺唯凯)的100%股权。根据股权收购协议内容,公司应先将收购款汇至第三方CMS律师事务所托管账户,待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后,由CMS律师事务所支付给卖方。2019年底,富邦股份披露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48亿元用于支付荷兰诺唯凯股权收购款,股权收购进度已为100%,而实际上,公司将第四期股权收购款(约720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款项4082.62万元)支付至CMS律师事务所托管账户后,CMS律师事务所又将相关资金退回给公司,截至2019底,富邦股份只持有荷兰诺唯凯85%的股权,用于支付荷兰诺唯凯15%股权的募集资金款项(4082.62万元)依然存放在公司的浦发银行离岸账户上,并未实际支付。募集资金还存放于公司非专项账户中,公司却披露募集资金已100%使用,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披露不准确的情况。


三、募投项目涉诉纠纷未及时披露。

富邦股份收购荷兰诺唯凯最后一期15%股权的事项存在纠纷。原股东与公司在最后一期收购价款上未达成一致,导致收购一直未完成,股权未过户,公司对于此股权收购纠纷事项未及时披露。


四、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真实。

富邦股份于2020年4月28日公布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管理层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而通过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上述关联交易未披露、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均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因此公司管理层对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报告披露存在不真实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规定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主要责任人董事长王仁宗、时任董事会秘书罗亮和财务负责人严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应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系统。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钟跃


事由:当事人在方正证券益阳长益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未按方正证券要求向营业部报备名下手机号码以及操作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对钟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刘春


事由:当事人作为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众股份)的监事,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股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竞价交易首次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减持10,000股,成交金额35,702.14元。未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对刘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当事人:树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树业环保)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树业环保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银行存款。


经查,树业环保2017年半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披露的各期末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一是2017年半年报披露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为427,216,729.68元,实际余额为327,576,305.41元,虚增99,640,424.27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7.52%和净资产的10.57%。二是2018年半年报披露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为516,086,653元,实际余额为4,237,168元,虚增511,849,485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3.51%和净资产的52.89%。三是2018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为731,774,817.42元,实际余额为147,623,345.01元,虚增584,151,472.41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1.75%和净资产的59.27%。四是2019年半年报披露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为693,658,118.28元,实际余额为63,640,824.27元,虚增630,017,294.01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3.01%和净资产的62.41%。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违规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经查,2016年至2019年期间,树业环保多次为汕头市卫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简称:卫士再生)、汕头卜高通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卜高实业)向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涉及对外担保总金额7.49亿元。其中,2016年为卫士再生期限为6至9个月的9笔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涉及贷款总金额4.52亿元,存单质押金额累计4.52亿元;2017年为卫士再生期限为6至7个月的3笔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涉及贷款总金额1.47亿元,存单质押金额累计1.47亿元;2018年为卜高实业期限为6个月的3笔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涉及贷款总金额8,766万元,存单质押金额累计9,000万元;2019年为卜高实业期限为6个月的2笔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涉及贷款总金额5,844万元,存单质押金额累计6,000万元。对于上述多项对外担保行为,树业环保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树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执行机制,及时针对上述违规事项更正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林树光、曾繁泉


事由:在前述树业环保违规事件中,树业环保董事长林树光、财务总监曾繁泉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林树光、曾繁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执行机制,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当事人: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汽集团)


事由:海汽集团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2019年5月15日,海汽集团控股子公司三亚海汽场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公司)与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签订《三亚市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本次开发公司被征收的房屋建筑物的收购价为2,192.07万元,确认的处置收益为2,164.52万元。海汽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9.2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准确。2017年6月7日,海汽集团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合计支出4,140.95万元用于置换自筹资金。对外披露2016年度、2017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2016年度、2017年度分别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置换出利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997.44万元、3,143.51万元,合计4,140.95万元。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时间和分年度使用金额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作问题。

募集资金置换不及时。2016年7月,海汽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2017年6月,完成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对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要求其应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符人恩


事由:海汽集团控股子公司三亚海汽场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公司)与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三亚市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本次开发公司被征收的房屋建筑物的收购价为2,192.07万元,确认的处置收益为2,164.52万元。海汽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海汽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9.2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海汽集团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对符人恩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履职尽责意识。



当事人: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华融期货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未有效全覆盖、印章及居间业务等内部管控不足、有的岗位职责安排未形成有效制衡、与子公司场地、人员未严格分开等问题,反映出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对华融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强化合规意识,规范运作。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海南局提交整改报告。

当事人:孙祥春


事由:孙祥春作为华融期货总经理,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制度。华融期货存在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未有效全覆盖、印章及居间业务等内部管控不足、有的岗位职责安排未形成有效制衡、与子公司场地、人员未严格分开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对孙祥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丁陆夷


事由:华融期货存在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未有效全覆盖、印章及居间业务等内部管控不足、有的岗位职责安排未形成有效制衡、与子公司场地、人员未严格分开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存在缺陷。丁陆夷作为华融期货首席风险官,未能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违反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0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对丁陆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川财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债券交易的合规风控管理不到位。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与公司总部异地办公,对长期存在的总部未派驻合规人员的问题整改不到位。合规风控部对债券交易部门人员系统权限审批及管理较为粗放,对债券异常交易核查的及时性、有效性不足,异常交易处理留痕不完整,对风险问题的后续跟踪、督促落实不力,员工职务通讯监测针对性、有效性不足。


二是债券交易业务部门经营管理混乱。债券交易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交易对手和交易债券管理不到位,资管产品投资债券的交易中,存在买入的债券未入池公司债券池白名单的情况。


三是人员管理不到位,劳务派遣人员长期参与资产管理部债券交易相关业务流程。


四是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部分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与激励未实施递延发放。公司对于债券交易部门的考核未按照内部相关制度执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川财证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暂停新增自营债券投资规模3个月的监管措施,同时责令川财证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内部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四川证监局书面报告。

当事人:王海阳


事由:川财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产管理部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劳务派遣人员长期参与资产管理部债券交易相关业务流程;二是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交易标的债券管理不到位,资管产品投资债券的交易中,存在买入的债券未入池公司债券池白名单的情况。


上述情况反映出川财证券资产管理部债券交易业务经营管理混乱,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规定。


当事人作为川财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认定王海阳(身份证号:1304XXXXXXXXXX1232)为不适当人选,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债券业务主要负责人。川财证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王海阳现有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四川局书面报告。


当事人:王雷宇


事由: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王雷宇作为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的证券经纪人,存在替客户操作证券配售申购及债券逆回购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王雷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行家点评

因对合规人员等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考核任务,柜台经办人员兼任信息技术岗;未对客户交易区进行监控录像,未保存客户交易区监控录像;营业部员工知晓客户账户密码并在营业部登陆客户账户,进行下单测试;向山东证监局提供的材料中存在内容不真实情形,山东证监局对国元证券淄博人民西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因在在方正证券益阳长益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未按要求向营业部报备名下手机号码以及操作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湖南证监局对钟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四川证监局对川财证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的监管措施,原因是资产管理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关键岗位混合操作,劳务派遣人员长期参与资产管理部债券交易相关业务流程;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个别交易在先成交后申请;交易标的债券管理不到位,资管产品投资债券的交易中,买入的债券未入池公司债券池白名单。川财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王海阳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一年内不得任职。

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经纪人王雷宇替客户操作证券配售申购及债券逆回购,四川证监局对其予以警示。



协会&各地证监局投教相关

(2021.01.30-2021.02.07)

证券业协会:投资者风险提示

券商

仿冒信息

广发证券

非法网站盗用广发LOGO,假冒“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或假冒广发证券客服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手段,从事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以推荐股票、承诺收益为名,进行会员制收费的非法证券咨询投资活动

假冒网站

http://www.gf56788.com/

https://gp.guangfa889.com/

川财证券

部分交易软件假冒川财证券名义,诱导投资者下载,且存在 “从事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以推荐股票、承诺收益为名,进行会员制收费的非法证券咨询投资活动。”或涉及场外配资等非法行为的可能性

假冒网站tg.jz0045.com

英大证券

冒用英大证券名称与商标,盗用公开信息并仿冒公司网站,以“英大投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址:www.ygtz66.com和www.hangxi.6852339.cn)等名义从事不法活动


深圳证监局:关于辖区重大违规及异常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情况的通报(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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