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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本周最全券商监管处罚动态(2021年8月第2周)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券商监管处罚动态

(2021.08.07-2021.08.15)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10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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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1.08.06-2021.08.15


当事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郭刚、武剑锐


事由:当事人在保荐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核查嘉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海投资)受让苏州昆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苏州昆吾九鼎)持有的苏州天瑶钟山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天瑶钟山)、苏州天枢钟山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天枢钟山)出资份额时,对受让方资金来源的表述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上述行为构成《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处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对国海证券及郭刚、武剑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通集团),王秀生,王忠民,董本杰,李国茂,刘安林


事由:胜通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胜通集团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情况以及信息披露情况。


(一)交易所市场。


胜通集团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简称:小公募债)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简称:私募债)。


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胜通集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了“16胜通01”“16胜通03”和“17胜通01”共3期小公募债。上述小公募债的募集说明书披露了胜通集团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财务数据。在上述小公募债存续期内,胜通集团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胜通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了“17鲁胜01”“18鲁胜01”和“18鲁胜02”共3期私募债。上述私募债的募集说明书披露了胜通集团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财务数据。在上述私募债存续期内,胜通集团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


胜通集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包括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和定向发行(包括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务融资工具。


2014年10月至2017年11月,胜通集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了“14胜通MTN001”“15胜通MTN001”“16胜通MTN001”“17胜通MTN001”“17胜通MTN002”“16胜通CP001”和“17胜通CP001”债务融资工具。上述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披露了胜通集团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财务数据。在上述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胜通集团披露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


2016年12月,胜通集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定向发行了“16胜通PPN001”债务融资工具。在该定向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胜通集团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


“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17鲁胜01”“18鲁胜01”“18鲁胜02”的募集说明书(简称:案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载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附有签字页。“14胜通MTN001”“15胜通MTN001”“16胜通MTN001”“17胜通MTN001”“17胜通MTN002”“16胜通CP001”“17胜通CP001”的募集说明书(简称:案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中载明:“……本公司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所附的财务报表上,有王秀生、董本杰和李国茂分别作为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字或人名章。


以上案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案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以下统称为案涉募集说明书,《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以下统称为案涉年度报告。


二、胜通集团财务造假,导致上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一)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套等方式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因融资需要,2013年至2017年,在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王秀生决策并组织下,胜通集团以子公司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简称:胜通钢帘线)、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简称:胜通化工,该公司于2013年停产)和山东胜通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胜通光科)等三家子公司为造假实体,通过复制真实账套后增加虚假记账凭证生成虚假账套及虚构购销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胜通集团将虚假账套数据提供给审计机构。


1. 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情况。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通过上述三家子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共计615.40亿元,各年度分别为86.53亿元、98.87亿元、142.53亿元、141.84亿元、145.62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44%、67.30%、71.41%、70.20%、68.50%。


2. 虚增利润情况。2013年度至2017年度,由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扣除虚增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胜通集团虚增利润总额共计113.00亿元,各年度分别为16.54亿元、20.24亿元、20.67亿元、23.06亿元、32.49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21.61%、138.39%、142.23%、117.64%、164.24%。


(二)通过直接修改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后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利润。


胜通集团在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天运)出具2016年度、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后,直接修改经审计后的胜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在修改后的财务报表上加盖虚假的中天运印章后将报表对外披露。通过该方式,胜通集团2016年度虚减营业成本4.41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4.41亿元;2017年度虚减销售费用2.30亿元,虚增财务费用0.60亿元,共计虚减费用总额1.70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70亿元。


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胜通集团2013年度至2017年度累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615.40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为亏损。各年度虚增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86.53亿元、98.87亿元、142.53亿元、141.84亿元、145.62亿元,占当期对外披露收入的比例为59.44%、67.30%、71.41%、70.20%、68.50%;各年度虚增利润总额为16.54亿元、20.24亿元、20.67亿元、27.47亿元、34.19亿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的比例为121.61%、138.39%、142.23%、140.14%、172.83%。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案涉募集说明书和案涉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胜通集团披露的案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案涉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有关“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胜通集团披露的案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和案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对胜通集团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胜通集团的案涉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王秀生作为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决策、领导、组织实施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且组织安排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财务部门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并在胜通集团案涉募集说明书以及案涉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上签字,是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王忠民作为时任胜通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胜通集团日常经营的全面工作,并在案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案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本杰作为胜通集团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分管负责胜通集团的融资等财务工作及信息披露工作的财务部门,并在胜通集团案涉募集说明书以及案涉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上签字,是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国茂作为胜通集团时任财务部主任、融资科负责人,负责统筹财务造假以及负责债券信息披露工作,并在胜通集团案涉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上签字,是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安林作为胜通集团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以及胜通钢帘线时任董事长,在案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案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对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胜通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秀生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胜通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王忠民,时任胜通集团董事、副总经理董本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胜通集团财务部主任、融资科负责人李国茂,时任胜通集团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胜通钢帘线董事长刘安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王秀生


事由:当事人王秀生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在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中起到核心作用,其行为构成《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以及第七项规定的“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情形。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对王秀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田士超、郭明新


事由:当事人在保荐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日升或申请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2月23日,证监会出具同意东方日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批复后,安信证券及田士超、郭明新于2021年1月19日向深交所报送无会后事项承诺函,明确承诺没有影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出现,明确表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2021年1月30日,东方日升公告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汇兑损失、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等因素,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6亿元至2.4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0.6亿元至-1.4亿元,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可能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2021年2月1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预计2020年亏损,导致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拟申请撤回发行申请。2021年2月2日,当事人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存在“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处罚: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安信证券出具警示函;对田士超、郭明新出具警示函并同时采取三个月内(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不接受其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其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


当事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田士超,郭明新


事由:2020年7月31日,深交所受理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日升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出具的承诺函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向深交所报送了《承诺函》,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承诺“没有影响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出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


2021年1月20日,东方日升发布发行公告并披露募集说明书,正式启动发行。募集说明书显示,2020年1-9月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1亿元,同比下降35.11%,未对2020年全年业绩进行预测。1月30日,东方日升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14,000.00万元至-6,000.00万元。2月1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财务指标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3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2月5日,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并向深交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文件的申请。


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的《承诺函》,未如实、准确地说明发行人2020年存在业绩大幅下滑、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等情况,作出的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二、未按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第29问,“对涉及历史盈利条件的再融资品种,发行人在跨年后、未出具年报前启动发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发行人需以业绩预告或快报为基础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发表意见,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按照《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项意见”。


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即于2021年1月20日启动发行,并在1月28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投资者完成缴款。最终,发行人因可能不符合发行条件终止发行并撤回申请,导致启动应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资者达99.64万人,退款本息32.85亿元,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


安信证券作为东方日升此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田士超、郭明新作为保荐代表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深交所《再融资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对安信证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安信证券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给予6个月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不接受田士超、郭明新签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在此期间,深交所中止审核由田士超、郭明新签字并已受理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一、深市上市公司监管动态(2021年8月6日-8月12日)


8月6日至8月12日,深交所对1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对12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6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6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本周发出关注函18份、其他函件40份。


二、市场交易监管动态(2021年8月9日-8月13日)


8月9至8月13日,深交所共对89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11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1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三、会员监管动态(2021年8月9日-8月13日)


本周,针对一家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深交所所对其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富裕控股有限公司、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九江易维长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斌


事由:经查明,富裕控股有限公司、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九江易维长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承诺方,存在涉嫌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行为;刘斌在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行为。


处罚: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富裕控股有限公司、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九江易维长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拟对刘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深交所现以公告形式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深交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当事人:深圳诚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事由:深圳诚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询价决策流程不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失。询价相

关内部制度建设不完备,报价评估、决策及复核程序履行存在缺失,内部人员管理不到位。询价当日未对报价相关人员的通讯设备进行严格管控,存在价格等关键信息泄露风险。


二是报价结果缺少客观研究支持与合理解释,未能体现出在

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理性报价。在参与科创板新股询价过程中,相关内部研究报告缺少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最终定价依据不足。


上述行为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

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等相关行业规范要求,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三条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


处罚: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业务指引》第六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对深圳诚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上海少薮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明,上海少薮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询价决策流程不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失。询价相关内部制度建设不完备,询价相关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不明晰报价评估、决策及复核程序履行存在缺失,询价当日未对报价相关人员的通讯设备进行严格管控,存在价格等关键信息泄露风险。


二是是报价结果缺少客观研究支持与合理解释,未能体现出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理性报价,在参与科创板新股询价过程中,未有效建立估值定价模型,相关内部研究报告缺少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最终定价存在依据不足、凭借主观经验判断等情况,部分项目打折报价依据不充分,定价结果存在一定随意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等相关行业规范要求,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三条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


处罚: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业务指引》第六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对上海少薮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上海明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明,上海明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询价决策流程不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失。询价相关内部制度建设不完备,询价相关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不明晰报价评估、决策及复核程序履行存在缺失。


二是报价结果缺少客观研究支持与合理解释,未能体现出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理性报价。在参与科创板新股询价过程中,相关内部研究报告缺少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最终定价依据不足。


上述行为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等相关行业规范要求,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三条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


处罚: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业务指引》第六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对上海明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询价决策流程不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失。询价相关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不明晰,报价评估、决策及复核程序制度建设不完备,履行存在缺失。询价当日未对报价相关人员的通讯设备进行严格管控,员工内部管理不当,存在价格等关键信息泄露风险。


二是报价结果缺少客观研究支持与合理解释,未能体现出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理性报价。在参与科创板新股询价过程中,未建立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相关内部研究报告缺少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最终定价存在依据不足、凭借主观经验判断等情况,定价结果存在一定随意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等相关行业规范要求,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三条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


处罚: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业务指引》第六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对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明,鹏华基金在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询价决策流程不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失。报价决

策、复核流程履行不完备,存在事后调整内部报告建议区间、事后补签审批单等行为。询价当日未对报价相关人员的通讯设备进行严格管控,员工内部管理不当,存在价格等关鍵信息泄露风险。


二是报价结果缺少客观研究支持与合理解释,未能体现出在

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理性报价。在参与科创板新股询价过程中,未建立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相关内部研究报告缺少相关参数设置的详细说明、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最终定价依据不足,定价结果存在随意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

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等相关行业规范要求,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三条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


此外,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个别人员多次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检查,对现场检查工作的正常实施和开展造成一定影响。


处罚: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业务指引》第六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对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并要求其督查长、新股定价研究部门相关负责人前往上交所接受监管谈话,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科创板新股新家相关的书面自查整改报告。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新股发行秩序,近期,针对部分科创板项目报价一致性较高的线索,协会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19家网下机构投资者开展联合现场检查。


检查及案件处理中发现,相关网下投资者主要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定价依据不充分、未严格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工作底稿未妥善保存等问题。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投资者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协会对上述19家存在违规情形的投资者采取相应自律措施。其中,对1家保险公司暂停网下投资者资格一个月,对1家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4家基金公司、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暂停新增配售对象注册一个月,对1家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6家基金公司、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警示。


下一步,协会将继续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 方针,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检查监督、强化行为监管、完善自律规则,进一步加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协作,加大对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构建良好的网下投资者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市场化发行定价秩序。



当事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雾环保)、吴道洪


事由:神雾环保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0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吴道洪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神雾环保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加强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



当事人:许旭


事由:当事人担任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聚环保)监事期间,其母李晶于2021年2月22日至25日存在短期内卖出、买入三聚环保股票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北京证监局对许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当事人:王野


事由:当事人担任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宇信科技)副总经理期间,其的配偶刘宇娜名下证券账户于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26日买入、卖出上市公司股票。


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北京证监局对王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当事人:陈虎、吴荣光


事由:当事人陈虎、吴荣光违法行为相关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


2019年12月下旬,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江企业)总经理郭某、财务总监秦某余、董事会秘书高某和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江新材料)高级管理人员贺某忠等人曾讨论紫江新材料分拆上市事宜,并安排高某就该事宜咨询安信证券等中介机构意见。


2020年1月2日,安信证券到紫江企业送达《关于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建议书》。


2020年2月12日,安信证券将分拆上市预案电子版发送给高某。


2020年2月14日,紫江企业投资者关系部向董事长沈某提交申请文件,建议召开董事会讨论分拆上市相关事宜。


2020年2月17日,紫江企业证券事务代表甘某晶以电子邮件方式和纸质文件传签的方式向紫江企业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


2020年2月20日,紫江企业通过通讯方式分别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了分拆子公司紫江新材料到科创板上市的事项。


2020年2月21日,紫江企业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分拆上市的预案等。


紫江企业拟分拆子公司紫江新材料至科创板上市事项构成《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27号)所规定的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信息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1月2日,公开于2020年2月21日。


二、陈虎知悉内幕信息。


当事人陈虎时任紫江企业监事。


2020年2月17日9点35分,甘某晶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11点38分,紫江企业时任监事陈虎向甘某晶发送微信称“能否不要发压缩文件 谢谢”“我手机无法打开”,甘某晶随即将相关会议文件的word版本通过微信再次发送给陈虎,陈虎微信回复“收到谢谢!”。陈虎作为紫江企业监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0年2月17日上午11点38分。


三、“吴荣光”证券账户由吴荣光本人控制。


“吴荣光”证券账户于2007年2月27日在中国银河证券上海漕宝路营业部开立,由吴荣光本人控制并操作。2020年2月17日至2月25日,吴荣光使用其本人手机操作“吴荣光”证券账户买卖“紫江企业”股票,下单手机号码为136×××818。


四、陈虎与吴荣光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微信联络。


陈虎、吴荣光曾同在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属于老同事、朋友关系,二人主要通过微信方式联络。2020年2月17日12点31分,陈虎与吴荣光通过微信语音通话8分52秒;2020年2月17日13点15分,陈虎与吴荣光通过微信语音通话1分10秒。


五、陈虎、吴荣光共同内幕交易“紫江企业”股票。


(一)陈虎提供资金1,600,000元。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0年2月17日、18日、19日,陈虎分别向“吴荣光”证券账户对应的中国银行三方存管账户转账850,000元、250,000元、500,000元,三笔资金合计1,600,000元,到账后即被吴荣光转入其证券资金账户。


(二)吴荣光操作“吴荣光”证券账户交易“紫江企业”股票。


吴荣光将陈虎提供的上述三笔资金转入证券资金账户后即买入“紫江企业”,2020年2月17日、18日、19日合计买入439,700股,成交金额1,598,348元。2月25日“吴荣光”证券账户卖出全部“紫江企业”611,000股、卖出成交金额3,042,780元,其中包含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上述439,700股,该部分股票对应的获利为587,918.24元(扣除税费后)。


2020年3月2日至3月3日,吴荣光将“吴荣光”证券账户内的2,157,800元转出至其招商银行三方存管账户,并将其中的1,600,000元直接转给陈虎,557,785元通过其父亲吴某欧的招商银行账户转给陈虎。


(三)“吴荣光”证券账户上述交易“紫江企业”股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一是陈虎、吴荣光联络接触时间、资金变化时间、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2020年2月17日11点38分陈虎已知悉本案内幕信息,12点31分、13点15分陈虎与吴荣光微信语音通话,2月17日、18日、19日陈虎将3笔资金合计1,600,000元转给吴荣光,到账后即被吴荣光用于买入“紫江企业”股票。2月25日9点25分陈虎与吴荣光微信语音通话,9点35分“吴荣光”证券账户卖出全部“紫江企业”股票。3月2日10点24分至10点40分,陈虎与吴荣光多次微信联络,其后3月2日至3月3日吴荣光将1,600,000元及557,785元直接或间接转给陈虎。二是买入“紫江企业”股票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荣光”证券账户转入1,600,000元,单项买入“紫江企业”股票,交易金额与内幕信息敏感期前相比明显放大。


综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知情人陈虎提供资金,吴荣光操作“吴荣光”证券账户,二人共同交易“紫江企业”股票的行为明显异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二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六、吴荣光内幕交易“紫江企业”股票


(一)吴荣光卖出“吴荣光”证券账户内其他股票交易“紫江企业”股票。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荣光除与陈虎共同利用“吴荣光”证券账户内幕交易“紫江企业”股票以外,还卖出其他股票筹集资金交易“紫江企业”股票。2020年2月17日至2月20日,“吴荣光”证券账户共卖出“平安银行”7,000股,卖出成交金额106,540元,卖出“乐凯新材”34,300股,卖出成交金额519,905.5元,卖出上述股票后即买入“紫江企业”,2月17日至2月20日合计买入“紫江企业”171,300股,成交金额627,331元。2月25日“吴荣光”证券账户卖出全部“紫江企业”611,000股、卖出成交金额3,042,780元,其中包含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上述171,300股,该部分股票对应的获利为224,401.39元(扣除税费后)。


(二)“吴荣光”证券账户上述交易“紫江企业”股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一是陈虎、吴荣光联络接触时间、资金变化时间、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2020年2月17日12点31分、13点15分内幕信息知情人陈虎与吴荣光微信语音通话,其后2月17日至2月20日“吴荣光”证券账户连续卖出“平安银行”“乐凯新材”,卖出后即买入“紫江企业”。2月25日9点25分陈虎与吴荣光微信语音通话,9点35分“吴荣光”证券账户卖出全部“紫江企业”股票。二是买入“紫江企业”股票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荣光”证券账户存在连续卖出其他股票筹集资金,单项买入“紫江企业”股票,交易金额与内幕信息敏感期前相比明显放大。


综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荣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虎存在微信联络,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吴荣光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上述事实,有紫江企业相关会议材料及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记录、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虎、吴荣光共同交易及吴荣光交易“紫江企业”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拟对陈虎、吴荣光共同内幕交易行为,没收陈虎、吴荣光违法所得587,918.24元,对陈虎处以1,587,379.25元罚款,对吴荣光处以176,375.47元罚款;对吴荣光内幕交易行为,没收吴荣光违法所得224,401.39元,并处以224,401.39元罚款。



当事人: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暖流资产)


事由:暖流资产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季度报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对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恪尽职守,严格落实信息披露要求。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天津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鑫药业)、郭春林、张万恒


事由:经查,紫鑫药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11月-2019年2月,紫鑫药业发生9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金额合计3.4亿元,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履行决策程序,并迟至2021年8月7日履行披露义务。紫鑫药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项相关规定,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规定。紫鑫药业时任董事长郭春林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11月-2021年2月,针对上述对外担保,债权人均已提起诉讼,部分诉讼已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公司迟至2021年8月7日公告上述事项。紫鑫药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相关规定。紫鑫药业董事会秘书张万恒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郭春林、张万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要求紫鑫药业及有关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违规担保事项进行自查清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尽早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排查公司存在的重大诉讼事项,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质量。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吉林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通轮胎)


事由:佳通轮胎于2020年6月30日、12月29日分别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议案均未获通过。在此情形下,年报显示佳通轮胎2020年度实际发生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合计为37.71亿元,未按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处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对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当事人:孙涛


事由:当事人在江海证券任职期间,存在操作客户股票账户,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向客户明确推荐股票未提示风险并承诺收益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十三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对孙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柳树街证券营业部


事由:江海证券哈尔滨柳树街营业部员工孙涛存在操作客户股票账户,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向客户明确推荐股票未提示风险并承诺收益行为;营业部员工合规意识薄弱,内部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员工执业行为监测处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未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对江海证券哈尔滨柳树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向黑龙江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姜凯波


事由:江海证券哈尔滨柳树街营业部员工存在操作客户股票账户,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向客户明确推荐股票未提示风险并承诺收益行为;营业部员工合规意识薄弱,内部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员工执业行为监测处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未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规定,姜凯波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合规运营应当承担责任。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对姜凯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双鸭山新兴大街证券营业部


事由:江海证券双鸭山新兴大街营业部原员工彭世伟、员工蔡丽丽向投资者传递非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营业部员工合规意识薄弱,内部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对江海证券双鸭山新兴大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向黑龙江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李东仁


事由:江海证券双鸭山新兴大街营业部原员工彭世伟、员工蔡丽丽向投资者传递非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营业部员工合规意识薄弱,内部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李东仁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合规运营应当承担责任。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对李东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近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控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拟对上海富控给予警告,并处以六百万元罚款,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至四百万元不等的罚款,拟对两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本案其他责任人员正在调查处理中。


2020年8月25日,上海富控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冲回预计负债18.86亿元,冲回应付利息11.06亿元,确认投资收益29.92亿元。经查,上海富控将上述预计负债和应付利息冲回的会计处理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导致上海富控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合计29.92亿元,占上海富控2019年度更正后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235.78%,并导致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由负值转为正值。上海富控2019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11月,上海证监局对上海富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2020年12月,上海证监局对上海富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立案调查。目前,上海富控已因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并摘牌。


本案是上海证监局首次适用新《证券法》处罚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体现了上海证监局坚持“零容忍”原则,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坚决遏制规避退市、“带病闯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活动的坚定决心。本案的查处是上海证监局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及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最新具体举措。下一步,上海证监局将积极支持投资者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本案其他个别涉嫌违法责任人员继续调查,并依法将本案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净化市场生态,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当事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民投)


事由: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履行。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债券存续期内,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上证发〔2018〕110号)第3.2.1条、第3.2.2条的规定,债券挂牌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中民投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17中民G1”、“18中民G1”、“18中民G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且尚在存续期内,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中民投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16中民F2”、“16中民F3”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2021年4月30日,中民投发布《关于无法按期披露本公司债券2020年年度报告的公告》称,因公司财务报告尚无法出具,尚需就重要事项提供额外资料,致使2020年年度报告未能完成编制。截至目前,中民投仍未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整改,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当事人:杭商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简称:杭商资产)


事由:杭商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与义务、未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二、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杭商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勤勉谨慎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解释,积极采取举措推进基金清算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在2021年8月31日前向浙江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周炜彤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杭商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简称:杭商资产)存在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与义务、未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情形。 


当事人周炜彤作为杭商资产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周炜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于2021年8月31日前向浙江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解释,积极推进基金清算事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浙江中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纬资产)


事由:中纬资产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按合同约定有效执行基金风险防控措施。 


二、管理的部分基金未进行风险评级,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等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未将基金的风险情况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三、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基金净值”“基金经理变更”等重大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浙江中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解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在 2021年8月30日前向浙江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戴伟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浙江中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纬资产)存在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与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有效执行基金风险防控措施、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等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部分基金未进行风险评级并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事项等问题。 


当事人戴伟作为中纬资产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戴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浙江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解释,积极推进基金清算事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包建华、景德镇市富祥投资有限公司、包旦红、柯喜丽


事由:包建华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祥药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德镇市富祥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富祥投资)、包旦红、柯喜丽作为包建华的一致行动人,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1月21日,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等事项,合计持有富祥药业股份的比例从33.64%降至22.25%,变动幅度达到11.39%,其中,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5.12%,因富祥药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事项被动变动比例为6.27%。包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股比例累计每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富祥投资、包旦红、柯喜丽未依法停止交易富祥药业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有关规定,江西证监局对包建华、景德镇市富祥投资有限公司、包旦红、柯喜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西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中泰证券作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福晟或发行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未能对发行人未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重大股权资产被冻结、重大诉讼等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其未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义务,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对中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强业务质量控制,提升合规水平。



当事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汉森制药)


事由:汉森制药实际控制人刘令安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以个人账户转账的形式,为汉森制药全资子公司云南永孜堂制药有限公司(简称:永孜堂)账外代垫销售费用。经核查,上述代垫费用事项对汉森制药2017年至2019年的净利润影响数合计为15,641,885.9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对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应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湖南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说明,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事人:刘令安、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简称:新疆汉森)


事由:当事人作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汉森制药)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以个人账户转账的形式,为汉森制药子公司云南永孜堂制药有限公司(简称:永孜堂)代垫销售费用。经核查,上述代垫费用事项对汉森制药2017年至2019年的净利润影响数合计为15,641,885.9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对刘令安、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要求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当事人:刘正清、傅建军


事由:当事人作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汉森制药)的董事,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参与以个人账户转账的形式,为汉森制药子公司云南永孜堂制药有限公司(简称:永孜堂)代垫销售费用。经核查,上述代垫费用事项对汉森制药2017年至2019年的净利润影响数合计为15,641,885.97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对刘正清、傅建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要求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当事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瑞华所)、郑龙兴、黄利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瑞华所负责的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刚玻璃)2015年年报审计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金刚玻璃2015年虚增货币资金45,088.1万元,账实差异主要为金刚玻璃开立在工商银行外马支行的2003020209024205313账户(简称:工行5313户)。经查,瑞华所未充分关注工行5313户询证函未获得被询证者确认并盖章的异常情况,未关注被询证者的身份,未对获取的银行对账单、资信证明书等多项不符或异常事项进行调查,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工行5313户存在重大账实差异的错报。瑞华所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经查,金刚玻璃2015年虚增收入5,458.76万元,虚增利润6,205.34万元,占2015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072.90%。瑞华所在执行金刚玻璃相关收入审计程序时,未对获取的相关客户送货任务书和销售发票地址信息不符等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未准确填列收入及应收账款询证函中被询证者信息等,未对相关异常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可靠性存疑的上述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瑞华所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应收利息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经查,金刚玻璃2015年通过虚构协议存款的形式虚增货币资金3亿元,虚增协议存款利息收入855万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47.83%。瑞华所在执行应收利息审计程序时,未获取金刚玻璃与工商银行外马支行签订的协议存款合同,也未获取金刚玻璃协议存款存单,仅通过工商银行外马支行银行存款函证程序和获取公司提供的利息收入银行回单来证明金刚玻璃存在协议存款及利息收入,同时对获取的协议存款利息相关银行回单存在的异常未保持足够关注,未充分考虑其作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瑞华所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瑞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郑龙兴、黄利作为金刚玻璃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郑龙兴、黄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瑞华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当事人:普宁市新鸿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鸿辉)


事由:新鸿辉系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乐股份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查,因新鸿辉在海通证券的股票质押融资到期且未能按约回购,海通证券于2021年3月9日至12日期间对其质押的部分股票进行违约处置,导致新鸿辉减持高乐股份股票947.2万股,占高乐股份总股本的1%。


新鸿辉在已知所持高乐股份质押股票可能被强制平仓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平仓风险,也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所持股份被强制平仓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股份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普宁市新鸿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减持行为,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当事人:杨旭恩


事由:当事人在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乐股份或公司)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2021年6月2日、3日,其配偶陈文丹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卖出高乐股份股票470.48万股,成交金额14,848,712元;6月3日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买入高乐股份股票20万股,成交金额598,000元。


当事人作为高乐股份的董事、高管人员,其配偶将持有的高乐股份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买入,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杨旭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督促配偶及其他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郭谦


事由:当事人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猎德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向客户推荐非第一创业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九项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郭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彭小红

 

事由:当事人彭小红于2017年3月起至今任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健帆生物)监事会主席。2021年4月22日,其子女彭程程通过交易所行权交易方式,买入健帆生物股票7,125股,买入均价36.41元/股,成交金额259,421.25元;5月13日卖出健帆生物股票7,125股,成交均价99元/股,成交金额704,528.54元。


当事人作为健帆生物的监事,其子女将持有的健帆生物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彭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督促子女及其他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遵义鸭溪大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剑


经查,遵义鸭溪大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鸭溪大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鸭溪大地部分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使用,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十三条规定。


二是重大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2020年7月,鸭溪大地作为融资担保人被相关方提起诉讼,涉及金额3.35亿元,公司直至2021年5月24日才披露,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鸭溪大地总经理尹剑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贵州证监局责令责令遵义鸭溪大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剑在2021年8月31日前对相关问题进行改正,并于2021年9月10日之前向贵州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鸿股份)


事由:高鸿股份子公司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高鸿信息)2019年发生多笔缺乏商业实质的交易,致高鸿股份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4554.47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贵州证监局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巍、翟海虹、黄宗文


事由: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广网络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21年4月15日,贵广网络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快报,称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496.54万元,同比下降125.62%,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二是贵广网络2020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定期报告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不到位等存在错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贵广网络董事长兼代总经理李巍、财务总监翟海虹、董事会秘书黄宗文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贵州证监局对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巍、翟海虹、黄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唐海滨


经查,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航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20年2月26日,贵航股份子公司贵州华阳电工有限公司(简称:华阳电工)向其关联方中国航空工业标准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400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是2020年1月至12月,贵州贵航股份有限公司红阳密封件公司累计购买关联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3亿元理财产品,构成关联交易。


前述两项关联交易贵航股份未履行审议程序,且迟至2021年3月18日才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第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唐海滨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贵州证监局对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唐海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赢环球)


事由:2021年6月10日,宁夏证监局向商赢环球及相关人员出具了《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及罗俊、杨军、陈海燕、李森柏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号,简称《决定》),责令其对《决定》中有关事项进行改正,并在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2021年7月13日,商赢环球出具《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情况的说明》,但整改说明与《决定》要求不符。据此,宁夏局再次发出《宁夏证监局关于要求继续补充提供整改报告的函》,但其提交的《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号的回复》仍与《决定》相关要求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依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宁夏证监局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责令商赢环球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说明。同时要求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



当事人:新疆紫罗兰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罗兰餐饮)


事由:紫罗兰餐饮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和2020年度,紫罗兰餐饮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青、李军及两人实际控制的新疆青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青鹤实业)非经营性占用,累计金额1,342.83万元;截至2021年6月底,尚有254.38万元未归还。紫罗兰餐饮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二、对外担保未及时审议并披露。紫罗兰餐饮于2019年9月25日、2020年11月20日先后两次为关联方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紫罗兰食品)向交通银行新疆分行的5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担保。紫罗兰餐饮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事前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情形未及时披露。2019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青和李军分别向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质押公司股份5,445,154股、3,915,230股,质押股份数占其本人持股数比例分别为100%、99.41%。紫罗兰餐饮未及时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四、未按规定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0日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修正)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0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对对新疆紫罗兰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要求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新疆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纪星源)、丁芃、郑列列、罗晓春


事由:经查,世纪星源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肇庆项目相关情况。


2019年6月,世纪星源合作项目肇庆北岭国际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可能导致世纪星源发生重大损失。世纪星源获悉后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5月23日才披露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回购股份事项存在违规情形。


2018年12月,世纪星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议案。在回购期限内,世纪星源未实施股份回购,且在回购到期前,未履行变更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下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世纪星源董事长丁芃、总经理郑列列和董事会秘书罗晓春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丁芃、总经理郑列列和董事会秘书罗晓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简称:汉桥机器)


事由:汉桥机器系持有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赫美集团)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汉桥机器多次质押所持赫美集团股份,但未将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及时告知赫美集团并配合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6月26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深圳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


现将2021年二季度涉及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诉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综述。


(一)2021年二季度投诉举报总体情况。


本期,深圳局共接收针对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诉件共755件,比2021年一季度增加38件。


从投诉对象看,针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诉468件,增加39件;针对基金经营机构的投诉156件,增加14件;针对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诉53件,增加27件;针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诉78件,减少42件。


从投诉事项反映的类型看,客户服务问题195件,规范经营问题195件,开销转户问题104件,系统问题61件,申购赎回问题51件,佣金纠纷问题32件,虚假宣传问题31件,从业人员问题22件,开平仓问题11件,信息披露问题4件,其他问题49件。


(二)本期投诉热点。


与2021年一季度相比,针对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诉件出现上升,环比增加5.3%。


其中,客户服务问题和规范经营问题最为突出,分别占比25.83%。客户服务问题主要投诉经营机构未主动告知佣金收取标准、交易规则解释不清晰、业务通知不及时、未为投资者办理业务、拒绝退还服务费、服务效果未达预期等。规范经营问题主要投诉经营机构未公布基金持仓、宣传的持仓和利率与实际不符、未就居间商为投资者指导期货买卖进行风险提示、诱导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导致投资者亏损等。


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投诉处理首要责任情况。


本期,按机构首要责任转经营机构办理的投诉件共658件。其中,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系统直转650件,我局转办8件。上述事项已办结550件,其中已达成和解312件,和解率为56.73%。大部分经营机构在接到转办的投资者诉求事项后,能及时联系投资者沟通,妥善处理投诉,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本期,“12386”热线系统直转工单主要反映以下情况:一是投资者认为答复结果与实际不符;二是双方“未和解”投资者申请再次办理,主要原因为投资者反馈经营机构未联系沟通、只沟通未解决实际问题等;三是经营机构因人员变动等原因未及时进行系统处理导致超时。经营机构应重视“12386”热线系统投资者诉求,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妥善处理直转工单。


三、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涉及证券经营机构的问题。


本期,深圳局收到针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诉件共468件,涉及35家证券经营机构。反映的问题包括:客户服务问题170件,开销转户问题104件,规范经营问题72件,系统问题65件,从业人员问题24件,其他问题33件。


投诉量居前的公司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5件;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7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5件;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5件。


(二)涉及基金经营机构的问题。


本期,深圳局收到针对基金经营机构的投诉件共156件,涉及20家基金经营机构。反映的问题包括:申购赎回问题72件,规范经营问题35件,客户服务问题19件,净值问题16件,其他问题14件。


投诉量居前的公司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件(含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件);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4件;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件。本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件较2021年一季度环比增长150%,占基金经营机构投诉量的35.26%。


(三)涉及期货经营机构的问题。


本期,深圳局收到针对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诉件共53件,涉及8家期货经营机构。反映的问题包括:规范经营问题26件,开平仓问题11件,客户服务问题4件,系统问题3件,佣金纠纷问题2件,其他问题7件。


投诉量居前的公司为:平安期货有限公司17件;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1件;招商期货有限公司8件。


(四)涉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问题。


本期,深圳局收到针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诉件共78件,涉及9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反映的问题包括:虚假宣传问题39件,客户服务问题30件,从业人员问题6件,规范经营问题3件。


投诉量居前的公司为:深圳市中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35件;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23件;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7件;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件。


请各经营机构切实履行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聚焦广大投资者的合理需求,提高为投资者服务的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持续做好投资者纠纷投诉处理等投资者保护工作。



当事人:前海期货有限公司(简称:前海期货)


事由:前海期货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等问题。此外,其“负债/净资产”风险监管指标自5月31日开始持续不符合监管标准,“净资本”风险监管指标自6月25日开始持续不符合监管标准,且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九条和《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1号)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前海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行政监管措施:一、责令前海期货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等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整改。二、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暂停期限到期后,深圳局将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前海期货司进行验收。在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业务。



当事人:程厚博


事由:当事人程厚博内幕交易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京泉华)、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麦克奥迪)股票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一)京泉华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


2020年7月20日,京泉华实际控制人张某品、窦某月与睿德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简称:睿德信)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确定拟出售京泉华股份及控制权相关安排。


2020年7月31日,张某品、窦某月与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8月11日,双方完成初步意向事项沟通和合同、保密协议签署事项。


2020年9月9日前后,张某品、窦某月、睿德信开始接触控制权意向受让方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远致富海)。


2020年9月16日,远致富海时任总经理程厚博带队前往京泉华参观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张某品、窦某月介绍京泉华的产品、行业、客户等情况,程厚博等介绍远致富海的情况,双方协商由远致富海寻找收购方。


2020年9月21日,远致富海召开例会,明确推动京泉华控制权收购事宜。9月25日,程厚博作为远致富海授权代表与京泉华签署保密协议。


2020年10月14日,张某品、窦某月回访远致富海,确定由远致富海通过设立并购基金方式进行收购,远致富海开始尽职调查,程厚博参加本次回访接待。


2020年11月20日前后,远致富海向京泉华推荐盐城市国资推进收购事宜。经综合考虑,决定由远致富海和盐城高新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盐城高新投)发起设立投资主体作为京泉华股权的承接方。


2020年12月7日,京泉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京泉华股权转让方与远致富海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当晚,京泉华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某品、窦某月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某扬,持股5%以上的股东程某、鞠某金、汪某华,特定股东李某功、安阳市佳盈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远致富海签署《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拟分两次合计向远致富海与盐城高新投共同设立的投资主体(简称:受让方)转让股票3,898.63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66%),第二次股份转让的同时,窦某月、张某扬将所持京泉华1,139.06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3%)对应的投票权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予受让方,使受让方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上述京泉华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7月20日形成,程厚博通过参与商谈等,不晚于2020年9月16日知悉内幕信息,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麦克奥迪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


2020年5月,远致富海获悉麦克奥迪实际控制人有意转让控制权。6月5日,程厚博与麦克奥迪方接触,请其转告麦克奥迪实际控制人远致富海有收购意愿。


2020年6月11日,远致富海通过中间人将《远致富海合作意向》交给麦克奥迪董事会秘书李某,希望转交给麦克奥迪实际控制人陈某欣和主要股东授权代表杨某声,促使双方沟通控制权转让事宜。6月18日,陈某欣、杨某声同意7月2日与程厚博等进行视频沟通,不晚于2020年7月1日上午,程厚博通过远致富海投资经理知悉该事项。


2020年7月2日,程厚博等与陈某欣、杨某声通过视频会议沟通,程厚博介绍了远致富海的背景和基本情况,提出合作愿望。7月18日,远致富海将《麦克奥迪战略合作方案》发给陈某欣、杨某声,7月27-29日,程厚博带队实地参观考察麦克奥迪。


2020年9月7日、9日,麦克奥迪实际控制人陈某欣在李某、财务总监胡某华陪同下实地考察远致富海,双方进一步讨论合作可行性,程厚博与陈某欣会面。9月17-18日,程厚博带队到厦门提出拟以远致富海为普通合伙人的架构投资麦克奥迪,寻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020年9月30日,远致富海将《股权转让协议》和《保密协议》初稿发给陈某欣、杨某声,希望以此为基础尽快开展谈判。


2020年10月22日,陈某欣和杨某声在李某、胡某华陪同下前往福州了解远致富海推荐的收购方。


2020年11月,陈某欣、杨某声的中介团队与远致富海就转让协议内容进行讨论、修订、完善,但未最终定稿。


自2020年6月29日开始,麦克奥迪实际控制人同时也在与北京亦庄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亦庄控股)商谈控制权转让事项。2020年12月19日,陈某欣、杨某声与亦庄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次日,麦克奥迪披露《关于公司主要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麦克奥迪控股股东麦克奥迪控股有限公司和主要股东香港协励行有限公司与亦庄控股签署了《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麦克奥迪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亦庄控股转让股票9,621.05万股(占麦克奥迪总股本的18.86%)。香港协励行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亦庄控股转让股票5,678.75万股(占麦克奥迪总股本的11.13%)。本次转让完成后,麦克奥迪控制权将发生变更。


上述麦克奥迪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6月18日形成,程厚博通过参与沟通商谈等,不晚于2020年7月1日上午知悉内幕信息,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程厚博内幕交易“京泉华”“麦克奥迪”股票。


“张某某”国信证券账户2013年2月22日于国信证券深圳中心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账号为1300××××8272,下挂普通账户股东代码分别为沪A48××××912、深010××××702,信用账户股东代码分别为沪E05××××934、深060××××676,该账户自开户至2019年1月,紧急联系人为程厚博,联系电话系程厚博手机号码。“张某某”招商证券账户2020年3月30日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工业三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账号为092××××676,下挂1个普通账户,股东代码分别为沪A68××××264、深028××××803。


“张某某”国信证券账户由程厚博决策并指令张某某下单,“张某某”招商证券账户由程厚博决策、下单,程厚博承认上述2个证券账户资金最终来源于其本人。


本案内幕信息形成后,程厚博实际控制上述“张某某”证券账户,于2020年10月16日-12月1日买入“京泉华”股票12.51万股,买入金额204.33万元,于2020年7月1日-11月26日买入“麦克奥迪”股票61.60万股,买入金额573.89万元。2021年4月2-16日,程厚博卖出全部“京泉华”“麦克奥迪”股票。经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程厚博涉嫌内幕交易“京泉华”“麦克奥迪”股票的违法所得分别为-483,251.66元、-180,449.14元,合计-663,700.8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证明。


程厚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因其主动供述广东证监局尚未掌握的内幕交易“麦克奥迪”股票违法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深圳证监局对程厚博处以1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任召国、邓建军、杜俊伟


事由: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创源股份或公司)2020年新增纸张、塑料和电缆类贸易业务,贸易业务相关商品销售价格按商品采购价加上一定的资金成本确定,且在整个过程中公司均没有取得商品控制权。创源股份对贸易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其2020年半年报、三季报、年报以及2021年一季报披露的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任召国作为创源股份董事长,邓建军作为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杜俊伟作为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创源股份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事由: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当事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亚太所)、任海春、于丹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执业的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创源股份)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执行收入关键审计事项访谈的审计程序中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一是将创源股份收入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但在纸张、塑料和电缆类贸易业务供应商、客户的访谈记录中,未围绕贸易业务收入是否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进行提问。二是针对贸易业务仅访谈了创源股份总经理邓某军,而未对负责具体贸易业务模式的创源股份副总经理樊某、柴某海和王某羽进行访谈,导致未发现创源股份贸易业务存在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情况。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与创源股份治理层的沟通不够充分。在与创源股份治理层的沟通过程中,在收入确认方面仅提及了出口业务收入,未提及贸易业务收入的风险情况。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对采购循环和销售循环的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在对创源股份采购和销售业务循环的控制测试中,发现创源股份未取得发货详细信息和客户验收信息,但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对重要供应商和客户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对创源股份本期新增的6家重要供应商和5家客户仅采取电话访谈,未进行实地走访。其中3家供应商未在走访记录声明书中盖章。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未对函证存在的差异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一是应收账款函证控制表显示,创源股份提供的4家客户发函地址与工商查询地址不一致。二是创源股份33家供应商应付账款的回函地址与工商查询地址不一致。三是创源股份3家客户应收账款函证的回函地址与工商查询地址不一致。亚太所均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差异原因。 


上述事项一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事项二、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未对送货单存在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在对应收账款进行细节测试时,获取的创源股份送货单上存在送货地址非客户所在地的情况。未对差异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海春、于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执业质量。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宁波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


事由:申万宏源证券青岛海尔路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部前经纪人的笔记本电脑通过营业部无线网络进行证券交易委托,上述证券交易委托涉及其名下多名客户,营业部对此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管控。


二是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填写签署日期及客户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协议签署、使用不当等情形。


上述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八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五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


处罚: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对申万宏源证券青岛海尔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青岛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行家点评

因在保荐长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核查嘉富海投资受让苏州昆吾九鼎持有的天瑶钟山、天枢钟山出资份额时,对受让方资金来源的表述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证监会对国海证券及郭刚、武剑锐予以监管警示。

因担任福建福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时未勤勉尽责,未能对其未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重大股权资产被冻结、重大诉讼等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福建证监局对中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因在第一创业广州猎德大道营业部从业期间,向客户推荐非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广东证监局对郭谦予以监管警示。

深圳局通报2021年二季度投诉情况,其中招商证券105件;平安证券77件;中信证券55件;国信证券5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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