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汇总 | 2023年金融机构合规统计!(05.27-06.04)
券商私募合规处罚榜
(2023.05.27-2023.06.04)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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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帮助圈内人士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券业行家独家梳理了近期来自证监会、中证协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公布的涉及券商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私募、期货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罚单”。
券商监管罚单
长城国瑞证券(2)
【投行】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和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独立性不足:个别资产管理计划构成关联交易,虽根据内部制度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由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报请作为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审批同意。风险管控不到位:资管业务相关风险指标设置管控不足,个别资管产品在个别时点出现杠杆率风控指标超标的情形。尽职调查不到位,部分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尽职调查中对基础资产的核查不够充分。项目存续期限不匹配,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基础资产债权期限长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的情形。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立项、内核阶段利益冲突审查机制不健全。厦门证监局对长城国瑞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6号)
杨堃作为长城国瑞证券主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赵洪伟作为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厦门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7号)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在债务融资工具违规“自融”的调查中发现,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海外钜融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环节涉嫌存在违规行为。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交易商协会对7家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财通证券(1)
【投行】因在保荐浙江凤登绿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发行人股权变动核查程序存在瑕疵,对发行人部分股权代持事项未充分核查,证监会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保荐代表人许昶、谢腾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东方财富证券(1)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进行数据查询接口升级,因升级前论证测试不充分,未发现接口存在性能问题,导致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受到影响,且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向深交所报告,深交所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深证函〔2023〕343号)
东海证券(1)
【财富管理】东海证券厦门祥福路证券营业部合规覆盖不到位;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和分析处理机制,厦门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5号)
华福证券(1)
【资管】因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相关人员收入递延支付执行不到位,个别资产管理产品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福建质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号)
金圆统一证券(1)
【投行】因在保荐江西中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存在未发现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情形、对疑似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联系人核查不到位、对关联关系非关联化核查不充分、对关联交易识别不到位、走访和函证存在疏漏、对费用核查不到位等问题,证监会对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以及保荐代表人章侃、张忠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西南证券(2)
【财富管理】因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客户发送个股分析、预测或建议的相关信息;作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未有效落实管理责任,宁夏证监局对于晓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号)
李昊阳在西南证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未和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未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客户发送个股分析、预测或建议的相关信息,且在提供投资建议时没有合理依据、未对潜在的投资风险进行提示,宁夏证监局对李昊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
兴业证券(1)
【财富管理】孙某春于2010年3月至2022年6月先后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中路营业部、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瑞祥大街营业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任职,在涉案期间是证券从业人员。2016年8月11日至2022年6月13日,孙某春接受客户刘迎环的委托,控制使用“刘小通”账户(资金账号19****83)买卖股票。期间,账户成交金额7,587.76万元,累计亏损145.33万元,未获取违法所得。河北证监局对孙某春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
太平洋证券(3)
【研究】因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在未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情况下,以分析师名义对外发布研究报告,云南证监局决定对王希、伍兆丰、况英、何展聪、戴梓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号)
刘国清、崔文娟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布的某研究报告,未记载分析师证书编码,个别数据计算有误。该研究报告由撰写人提交后,组长于当日同一时间通过审核。云南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号)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5人未取得分析师资格,但以分析师名义对外发布研究报告,其中4人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均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1人既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也未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合规审核于2021年11月8日已关注到某员工的证券分析师资格问题,但迟至2022年4月8日,该问题仍未解决。抽查的个别研究报告未记载分析师证书编码,个别研究报告数据计算有误。《研究院撰写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管理办法》第64条将“公司评级”根据“个股相对大盘涨幅”情况分为5级,抽查的2篇研究报告也均在报告的尾部引用该评级,但“大盘涨幅”并未明确指明为何种指数。抽查的某研究报告由撰写人提交后,组长于当日同一时间通过审核。云南证监局对太平洋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号)
山西证券(2)
【研究】2022年7月,当事人范鑫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任职期间,存在尚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但是已在参与制作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情形。山西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措施。当事人潘海涛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任职,2022年7月,尚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但是已在参与制作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山西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银国际证券(1)
【投行】因在保荐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参股企业情况,未发现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完整,未发现部分评估报告存在计算错误、分析理由不合理等问题,证监会对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吴哲超、任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湘财证券(1)
决定文书号:温鹿南汇办罚决字﹝2023﹞第000167号
违法事实:2023年4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府路证券营业部在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厦1幢102室-103室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于2023年4日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三日内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2023年4月17日复查,当事人已整改。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处罚金额(万元):0.05
处罚单位:南汇街道办事处
决定日期:2023-05-25
世纪证券(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民德路证券营业部
决定文书号:东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3号
违法事实: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处罚金额(万元):0.5
处罚单位:南昌市东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决定日期:2023-05-25
私募机构监管罚单
深圳市恒泰永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
因深圳市恒泰永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恒泰永成)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于2021年1月注册昵称为“涵崧控股”的微信信公开宣传推介由其管理的筠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筠州基金”)净值曲线和超额收益趋势;实控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名微信号通过朋友圈宣传筠州基金。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为及时填报关联方信息。中基协对恒泰永成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135号)
陈新立作为恒泰永成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就其任期内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中基协对陈新立予以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136号)
吕园作为恒泰永成时任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就其任期内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中基协对吕园予以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137号)
东莞市宏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2)
东莞市宏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宏商资本)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情形,广东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28号)
郭翰祥作为宏商资本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广东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29号)
天一(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因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未向部分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等情况;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以及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湖北证监局对天一(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一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6号)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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