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罚单”,“好友反目”,代客理财诉讼直指上海证券
上海证券匿名罚单真相,似涉时任定西路营业部老总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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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自上海证监局的“打码”罚单,指向上海证券从业人员代客交易和借名炒股事项。而一则公开披露的判决书,或许解开了这家涉事网点的谜团。
高额罚单
继点评中泰证券时任理财经理因代客交易和借名炒股两度被罚后,行家发现上海证监局近期披露了类似的违规行为,涉及base魔都的上海证券。
据沪〔2023〕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当事人汪某某,生于1968年,住所位于陕西西安。他在上海证券某证券营业部担任从业人员期间,存在两项违规事实:
一是代客交易。自2015年1月至2021年12月,汪某某私下接受在上海证券开户的冼某某等十五名客户的委托,利用其所在的营业部贵宾接待室电脑、客户交易室电脑或个人电脑等设备操作上述客户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累计交易金额15.62亿元。
二是借名炒股。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汪某某借用客户冼某某名下账户,在贵宾接待室电脑、客户交易室电脑或个人电脑等设备操作,成交1,004笔,合计交易125只股票,交易金额总计6137.39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后,亏损40.36万元。资金来源和去向均来自汪某某自有资金。
虽然代客交易没有违法所得,私自炒股也以亏损告终,监管并没有就此“轻描淡写”。
上海证监局于10月23日下发监管函,对汪某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5万元罚款。
网点隐身
自行家入行以来,上海证券便在关注列表中常驻。也因为此,行家对公告中“打码“的营业部,颇有些好奇。
据中证协列示的券商信息,上海证券主要现有8家分公司和73家营业部,其中上海分公司和34家营业部位于“魔都大本营”,但并没有位于陕西西安的分支机构。
考虑到上海证券的网点名单中,也不乏行家曾经有过了解的分支机构。那么,发生违规事项,却隐身幕后的某营业部,有可能是哪家呢?
相对来说,上海证券数量不多的主要高管,近年来多有变动。2022年7月,合规总监欧阳琛就职,时任董事长何伟不再兼任。另据上海证监局监管处罚函,在此之前,吴君年和马永刚曾经担任过合规负责人。
而本次受罚的从业人员,自2015年到2021年,长达六年时间里,多次在营业部贵宾接待室、客户交易室等满是摄像头的重地炒股,居然没有被发现。难道是传说中的“灯下黑”?
意外线索
说来也巧,行家以“证券营业部”为关键词,整理诉讼案件时,意外发现一则来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简称:碑林区法院)的判决书,竟然同时出现了”上海证券“和“汪某某”。
浏览这起案号为(2022)陕0103民初27838号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行家发现多处巧合:
作为被告的汪海东,同样生于1968年,住所同样位于西安。并且他的身份还不是普通的从业人员,而是时任上海证券上海长宁区定西路证券营业部(简称:定西路营业部)总经理。
当然,行家对定西路营业部所知甚少。但这位时任总经理的名字,早在20年前便出现在上海证监局的公告中。
2003年7月,上海证监局发函,批准汪海东担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富证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随着上海证券并购中富证券,汪海东顺理成章的更换了门庭。2007年8月,经上海证券申报,上海证监局批准他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而这份任命函中清晰可见,他生于1968年,身份证归属地为西安。
工商信息显示,定西路营业部成立于1992年。2022年2月,负责人从“汪海东”变更为“贾丰瑶”。
耐人寻味的是,本案同样涉及券商人员代客交易。如此多的巧合,是否可以揭示内情呢?
好友反目
经审理,法院查明,李某某(原告)与汪海东(被告)系朋友关系。后者自2009年5月至2022年2月期间担任定西路营业部负责人。
2014年6月,李某某在定西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案涉账户),并委托被告代为实施证券交易行为。在“合作期间”,原告多次转入案涉账户,累计投资金额551.14万元。
如此大额的资金,行家感慨:果然是朋友,有通财之义。
无奈,这位券商“老总”的投资水平,似乎并没有神乎其神。因投资亏损,他于2016年8月30日书写《协议书》,实名承诺代理操作,并补足亏损。2017年9月1日,他再度出具协议书,做出同样的承诺。
法庭之上,原告以前述协议为由,主张赔偿损失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用。经原告测算,截止2020年7月20日,案涉账户本金亏损225.55万元。
被告对这一金额无异议,但他表示,原告无权要求“保本投资”,投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并称前述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并非本意,因原告称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给其造成巨大压力,被迫签下协议,主张不应由其承担赔付责任。
判决结果
双方争执不下,本案应该如何判呢?
法院指出,被告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原告委托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一方面,被告作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在其从事的业务范围内较原告具有更高的专业认知水平,应当知晓双方违法约定的不利后果,但其仍接受原告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操作,明显具有过错。加之被告在已明知证券账户发生本金亏损的情况下仍先后向原告出具两份《协议书》,承诺补足本金亏损部分,因该承诺并非在不能确定委托理财盈亏的情况下作出,系被告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于法有据。虽被告主张涉案两份《协议书》系受原告胁迫出具,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另一方面,原告明知被告职务身份,仍委托被告进行证券交易操作,自身亦存在过错,对其主张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2月,碑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汪海东赔付原告本金损失225.55万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数百万的亏损,使得曾经的好友反目,行家为此深感唏嘘。
更值得警醒的是,当事人在券商分支机构管理岗位上任职近二十年,对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不可谓不熟悉。为何会以身试法,违规操作,最终自食苦果?
而上海证券作为老牌券商,在对分支机构及管理人员的内控合规方面,是否也有失察之处?
岗位空缺
不久前,行家曾经在上海证券官网招聘页面,发现五项社招岗位中有四项来自合规管理总部。但在行家发稿之际,重新打开这一页面,已经没有职位显示。
目前,上海证券的校招页面显示有49个在招职位。其中两项更新于今年9月的校招职位,分别是投行及机构部门、自营及资管部门的合规管理岗。基本要求是硕士及以上学历,法律、金融、财会相关专业,两年以上相关实习经验,待遇为8K-14K。
行家猜测,上海证券合规管理部门可能已经招满了资深人员,有意将更多锻炼机会留给具有经验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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