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法律课堂】总监说法|擅自堆放危险废物,海门一企业被罚10万!
编者按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7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配料车间清洗废水通过管道排入厂区东侧废水收集池内,一套气浮过滤一体机正在运行排泥,排入东侧的白色吨桶内。气浮过滤机西侧有4袋存储于白色吨袋内的干化污泥、2桶储于白色吨桶内的待晾干污泥,均露天堆放。据调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左右将污泥堆放于此,该公司清洗工段配套废水治理设施产生的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处理结果
2021年11月,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总监说法
南通力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环保总监
赵卫强
2020年11月25日,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公布,部分危险废物及代码发生了变化。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未按相关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擅自堆放的违法行为从原来的1万-10万元,提高至10万-100万元,是旧固废法的10倍,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因此,作为产废单位的企业,要根据新标准主动识别或委托鉴定产出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同时规范建立危险废物仓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要做好地面防渗防漏等处理,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妥善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化,环保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作为企业环保管理者,我们必须认识到,企业要向前发展,就要不断深入学习。要时刻了解并学习新的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培训,避免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让遵法知法守法成为企业的最佳“人设”。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案件承办人:朱勤勤、袁金霞
案例编报人:季银萍
“总监说法”第三十九期
本月精彩回顾:
供 稿:季银萍、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