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说法|易扬尘物料裸露堆放,如皋一企业被罚1万元!
编者按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1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冷却、抛丸过程中产生的10余吨细颗粒状废砂露天堆放在厂区西侧,堆放处未进行遮盖,仅部分洒水抑尘,周边地面上有明显的扬尘。后经调查确认,扬尘为该单位未密闭贮存的物料。处理结果
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总监说法
南通海泰科特精密材料有限公司
许丽君
明晰企业环保责任,树立环保优先理念。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更应主动承担起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树立起环保优先的理念,主动了解最新环保法律法规,做到自检自查环境隐患,面对问题及时整改落实。要以清醒的头脑、高度的自觉,积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夯实企业环保管理,提高环境治理水平。高效的环境治理离不开企业的精细化管理,本案中的企业因管理不当,将大量废砂露天堆放,现场未采取密闭、围挡或有效覆盖措施,产生的扬尘影响了空气环境质量,企业自身也受到了严厉的处罚。煤炭、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在存放、运输、装卸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颗粒物,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做好密闭措施;对于无法封闭的场地,应落实围挡、遮盖、喷淋降水等有效抑尘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扬尘污染,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严守企业环保底线,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在我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企业面临着新机遇和新挑战,唯有主动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才能有发展、有出路。在落实环保管理工作上,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生态意识;夯实工作责任,科学制定绿色发展规划和考核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治污能力和清洁生产水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案件承办人:缪柳柳、姜永茂
案例编报人:于嘉欣
“总监说法”第三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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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于嘉欣、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