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说法|停电断电需注意,污染防治设施不开要罚款!
编者按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6日,通州湾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环保用电监控平台发现,南通腾拓手套有限公司活性炭吸附引风机从2021年9月25日10时45分起出现不正常运行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9月25日有1条套烘线、2条丁腈手套生产线在生产,正常情况下产生的有机废气甲醇、丁二烯应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9月25日10时30分左右企业突然停电,持续时间约5分钟,恢复供电后企业重启生产线恢复生产,但是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引风机未重启,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9月26日上午9点半左右,该企业机修工发现了该问题并重启了活性炭吸附设施,才恢复正常运行。处理结果
该企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通州湾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
总监说法
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保总监
卢晓兵
本案中,该企业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停运后未及时恢复运行的行为,暴露了该企业在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的诸多问题。
首先,在技术层面,暴露了该企业环保设施报警功能、连锁功能设计不健全,致使环保设施异常停运无人知晓。其实设施功能设计很简单,增加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中引风机状态报警信号,同时增加引风机不启动生产设施就无法启动的连锁保护功能,就可以从技术层面上避免环保设施运行不同步的问题。
其次,在管理层面,暴露了该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未落实的问题。包括环保设备未确定责任人或责任人履职不到位,环保设施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落实的问题。环保设备设施停运近24小时,竟然无人发现,真是匪夷所思!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积极做好环保设施人防、技防等相关工作,避免发生此类事件。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挥发性有机废气管理要求,废气处理设施必须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环保设备设施安装并投入正常运行是企业环保管理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企业环保管理者的基本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案件承办人:吴学谦、郁征宇
案例编报人:郁征宇
“总监说法”第三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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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郁征宇、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