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说法|在禁行区使用叉车,崇川一企业被罚1万元
编者按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7日,崇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南通某咨询有限公司在青年中路某小区使用一台国Ⅰ排放标准的叉车搬运装修建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2022年3月18日,南通市崇川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严禁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总监说法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环保总监 朱元春
南通市政府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根据通告,崇川区果园路、城北大道、长泰路、幸余路、通京大道、江海大道、通盛大道、景兴路、常兴路及沿江岸线所围区域,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该通告也明确了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叉车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划定的禁行区内使用。
本案中,南通某咨询有限公司在崇川区禁行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受到了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此案也成了南通地区首个对在禁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查处的案例,同时也给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主要在工地、厂矿企业等场地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其中氮氧化物是PM2.5和臭氧形成的关键前体物之一,氮氧化物的排放不仅会造成空气污染,引发光化学烟雾、霾等空气质量问题,而且会通过干、湿沉降等途径到达地表或水体,导致水土酸化、富营氧化,对陆地和水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企业是大气治理的主力军,在生态环境部门的引导下,企业环保总监要及时学习掌握臭氧管控的法律法规和最新要求,加强企业内部的宣传与培训。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要及时办理编码备案、悬挂环保标牌或“二维码”信息采集卡。企业要开展绿色车轮行动,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减少污染物排放,切实履行环境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增强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不断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条
第二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第九十一条
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案件承办人:胡晶亮、秦 阳
案例编报人:徐 鹏
“总监说法”第三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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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徐 鹏、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