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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说法 | 废水总氮超标,开发区一企业被罚20万!





编者按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4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对某树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除电材车间外其余车间均在生产。当天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对该公司的废水、废气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外排废水总氮排放浓度为103mg/L,超过申领的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70mg/L)0.47倍。调查中企业陈述,因当日产能不足,生物池进水量较往日减少了50%,但工作人员未及时调整水污染物处理的药剂投加量,进而导致了超标。


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超标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制生产1个月,并处罚款20万元。


总监说法



南通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

宋立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关乎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为生态环境部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制度利器,同时也对排污企业的生态环境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本案中可以看到,该公司的生物池进水量已经削减了50%,但现场废水处理人员并未及时减少尿素投加量,由此导致了废水中过量的尿素累积,最终导致了总氮超标。

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既是排污单位所要承担的环保义务,也是排污单位的公开承诺。作为环保总监,应熟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内容和本企业的排污情况,严格按照本单位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污染物因子和浓度排放污染物,否则会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另外,企业也应加强环境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的教育培训,树立严格的环保意识以及红线意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有效运行。


法律条文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案件承办人:葛卫兵、顾伟

案例编报人:王云凤

“总监说法”第三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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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王云凤、陈   洁

审 核:赵建峰
发 布:尹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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