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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说法|非法设置“闸板”,罚款+拘留!





编者按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佳力士添加剂(海安)有限公司存在环境污染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锅炉尾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虽处于启动状态,但废气排放管道在通向布袋除尘设施及水喷淋设施的管道上分别设置了一道“闸板”,在实际运行中,可通过人工操控“闸板”的开合,随意切换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


处理结果

2021年7月2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该公司锅炉实施查封,责令该公司改正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总监说法



江苏联发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

何迎清




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该公司锅炉虽已配套建立了尾气处理设施,但该公司在污染防治设施上竟违规设置了“闸板”,通过人工控制“闸板”的开合,使锅炉尾气治理设施并未真正有效运行。其目的可能是为了节约治理成本,但该行为导致污染物排入了外环境,对空气环境质量及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案的发生,说明企业管理者对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不重视,“小聪明”付出“大代价”,设施被查封、罚款10万元,最终得不偿失。

落实好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规范运行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管理者,要做到“两手抓”,抓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抓好企业的环保管理工作;要做到学法、懂法,更要知法、守法,把环境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共同守护好来之不易的环境治理成果,共同守护好碧水蓝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案件承办人:周   浩、陆   斌

案例编报人:高子雅

“总监说法”第三十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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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高子雅、陈   洁

审 核:赵建峰
发 布:尹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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