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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 | 建筑物设定抵押,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法者心声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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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者心声”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7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丛发,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敏,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琳,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柳,女,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丰建军,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勇,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宇晴,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敏,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旭华,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国明,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於志兵,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列,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刚,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上述13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
       负责人:文行赤,该分行行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涂国火,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审第三人:方伟,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再审申请人杨丛发、周敏、王琳、吴柳、丰建军、李勇、张宇晴、张志敏、曾旭华、陈国明、於志兵、陈列、金刚(以下简称杨丛发等13人)因与被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及二审被上诉人涂国火、原审第三人方伟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丛发等13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1.涉案《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仅是签订涉案《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参考,不能作为确认担保物范围的依据,而涉案《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抵押物仅为房产,二审认定方伟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将涉案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不当。2.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特字第00008号裁定书载明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涉案房屋,二审判决对同一法律关系做出了不同认定不当。同时,二审法院也未查明涉案《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效力,对于《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签署背景,再审申请阶段提交的新证据显示,方伟为获得更多贷款办理了“假离婚”,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并直接导致《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及抵押无效。二、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认定办理房屋抵押时与房屋相关联的土地使用权也一并抵押,系对法律的扩大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别抵押,也可以一并抵押”,“设定抵押权,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写明抵押财产的明确信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同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占用范围”,应理解为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积。综上,原审判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伟、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在办理涉案贷款抵押手续时虽仅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的规定,杨丛发等13人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未被设立抵押权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上述条文中所规定的“占用范围”的理解,杨丛发等13人认为应理解为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同时,从杨丛发等13人申请再审时新提交的证据,即陈排出具的证人证言仅能反映其与方伟办理离婚的原因,并不能否定离婚的效力,更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综上,杨丛发等1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丛发、周敏、王琳、吴柳、丰建军、李勇、张宇晴、张志敏、曾旭华、陈国明、於志兵、陈列、金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宁 晟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齐晓丹
书记员      马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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