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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三则涉“非典”案例

法者心声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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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
      对于"非典"疫情的影响,本院认为,该疫情的发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在当时卫生医疗技术条件下为不可克服的,由此导致政府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禁止录用岛外民工。而在政府部门发文禁止录用岛外民工的期日之前,长源公司已与多家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但由于2003年4月"非典"疫情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暴发,各地均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大量人员的随意流动,并且客观上本案涉及的标的物施工人员(民工)主要来自岛外,对民工流动的控制客观上导致了各建筑企业进场施工的迟延,应认定"非典"疫情对"天涯一方城"项目各项施工的完成构成不可抗力因素。同时三亚市政府职能部门就"非典"期间禁止录用岛外民工的通知也是属于合同所约定的政府干预性影响,因此长源公司可据此对"非典"期间导致工期延误发生的迟延交房主张免责。"天涯一方城"项目各项装修工程的施工需要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工人从事。
      在长源公司已与各装修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后,殷文敏主张这些施工企业完全可在海南本地招募人员,甚至长源公司可以在海南本地另行寻找施工企业完成施工,对于长源公司及各装修施工企业系过分苛求,理由不当,对其主张不予采纳。由于"非典"疫情发生于"天涯一方城"项目建设的装修阶段,政府发文禁止录用岛外民工至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还有54天,而长源公司与各装修施工企业约定的合同工期最长的为50天,如未发生"非典"疫情,项目装修应在该合理期限内完成,因而计算"非典"疫情造成的交房迟延的免责时间应为疫情发生期间的全部(即2003年5月8日至2003年7月17日,共计71天)并补足被延误的合理施工工期54天,合计为125天。因此,由于"非典"疫情构成阻碍按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顺延交房时间至2003年7月17日后的第54天,即2003年9月9日止。

(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
      再次,现被上诉人所称上诉人应付租金金额已有租赁协议佐证,而上诉人对其已付租金金额负有举证责任却不予举证,故对上诉人已付租金理应采纳被上诉人确认的金额,因此原审查明的上诉人欠租金额有事实依据。
      基于我国在2003年春夏季节发生“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提出其停业3个月的租金应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诉人所欠租金中应扣除3个月的租金。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59号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2003年5月、6月未按上诉人要货数量供货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认为其在2003年5月系因接受“非典划拨”任务而不能按上诉人要求供货,6月系因上诉人拖欠铺底款而行使不安抗辩权,故不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电话录音,旨在证明被上诉人2003年5月未按要货数量供货的真正原因不是接受“非典调拨”后无力供货而是借“非典”之机要求涨价遭到上诉人拒绝,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对此电话录音真实性提出怀疑,而且此电话录音制作时间和笔录内容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在2003年5月未按上诉人要货数量供货的真实原因,故本院对此电话录音证据不予采纳。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有关政府机构文件等证据以证明其在非典期间接受“非典划拨”任务故无力供货,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所提交证据无证明力,但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有关政府机构文件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在2003年“非典”期间根据政府要求需备足库存,并且在3月、4月、5月受到了很多国家机关提出的供货要求,实际上未能满足包括上诉人在内很多客户的要货需求。
      由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所认定被上诉人在2003年5月未按上诉人要货数量供货系受“非典”事件影响并无不妥,被上诉人对其在2003年5月少供货的行为可以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被上诉人在原审和二审中认为其在2003年6月具备供货能力,只是因为上诉人拖欠铺底款而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销售代理合同》内容,上诉人应在签约起6个月内将被上诉人所给予的铺底货款结清,自被上诉人主张并被原审判决所确认的合同签订时间即2003年1月7日起算,上诉人结清铺底款的最后期限为2003年7月7日,被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合同法所规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其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故被上诉人不能以上诉人拖欠铺底货款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被上诉人应该对其在2003年6月未按上诉人要货数量供货的行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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