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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发指!5个月大女婴被活活捂死,凶手竟是孩子的奶奶和外曾祖母…

法者心声 2022-12-05



视频来源:现代快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刑初1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卞某,女,1946年3月6日出生,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从刚,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八部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卞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卞某及其辩护人聂从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因其孙女陈某己(殁年5个月)先天发育不全、严重残疾,经多次就医无治愈可能,加之其子陈某甲结婚欠下外债,担忧在家照看陈某己将导致其无法外出打工还债,遂生杀害陈某己之念。2019年8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沈某在南京市六合区冠城大通松苑23幢1单元902室其子陈某甲住处,先后用家中抱毯、抱被盖住陈某己头部,欲致其死亡。被告人卞某因同情女儿沈某处境,继而又用被罩盖住陈某己头部并用手捂压,致陈某己窒息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己符合窒息死亡,不排除呼吸道口闭塞所致。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沈某在六合区人民医院被民警带回龙池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8月21日,被告人卞某被传唤至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龙池派出所。

  为支持起诉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出生医学证明、病历等书证;证人陈某甲、杨某、魏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沈某、卞某的供述与辩解;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卞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卞某共同故意杀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沈某、卞某均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提出,1、基于本案发生的原因及事实,本案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2、被告人沈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3、案发后,沈某并未逃离而是将小孩及时送医救治,并且在报案后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人员的到来,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4、沈某本性善良,所犯罪行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并已获得家庭和社区的谅解;5、沈某对孙女悉心照顾,多次尝试救治,不断的求医之路花去家中几乎全部积蓄,陈某己不可能好转,沈某最终崩溃,实属因为无奈才做出糊涂事。综上,请求对沈某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沈某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为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卞某的辩护人提出,1、陈某己出生后,并不仅仅是左肾存在问题,身体的多个器官均存在严重残疾,在多次就医后,医生也明确表示无治愈可能,因此,本案发生的原因与其他故意杀人行为有着本质区别,两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小;2、沈某是在不堪重负、精神崩溃的情况下,一时心急做出错误的行为,卞某是不忍女儿继续过这样的生活才参与其中,不存在预谋的行为,虽然于法不容,但其情可悯;3、基于本案发生的原因及事实,本案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4、卞某在案发后一直待在902室现场,后因疑点较多被民警带回调查,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主动交代,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卞某在侦查阶段至庭审中,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5、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卞某已获得了陈某己父母在内的众多家属的谅解,当地居委会及众多村民也为卞某求情,且卞某年事已高,故请求在对卞某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3日,陈某甲(系沈某儿子)、杨某夫妇生育被害人陈某己(女,殁年5个月),陈某己出生后被告知面容异常,后陈某甲夫妇多次带陈某己至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体检,陈某己被诊断为左肾发育不良、心脏房间隔缺损、面容特殊、全面发育落后。2019年8月陈某己至5月龄时,头部抬举、双手抓握能力较弱。陈某己出生后,晚上由沈某、杨某共同照看,白天主要由沈某照看。期间被告人卞某因手臂摔伤,亦到南京市六合区冠城大通松苑23幢1单元902室与其女儿沈某及陈某甲夫妇、陈某己等人同住。

  2019年8月,被告人沈某因其孙女陈某己先天发育不全、严重残疾,就医时被告知无治愈可能,且其子陈某甲结婚欠下外债,沈担忧在家照看陈某己将导致其无法外出打工还债,遂生杀害陈某己之念。2019年8月19日上午,沈某起床后将陈某己抱至客厅内沙发上睡觉。当日上午9时左右,沈某依次用屋内抱毯、抱被盖住陈某己头部,欲致陈某己死亡。后沈与卞某共同外出至超市购物。沈某、卞某返回家中后,发现陈某己腿部仍在活动。卞某因同情女儿沈某处境,遂用屋内被罩盖住陈某己头部并用手捂压,致陈某己窒息死亡。后为取得火化证明,沈某于当日11时20分左右将陈某己送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医院工作人员因陈某己送医时已死亡,遂于当日11时41分许报警,民警赶至医院,经调查后将沈某带回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龙池派出所调查;同年8月21日,卞某被传唤至龙池派出所。

  经法医鉴定:陈某己符合窒息死亡,不排除呼吸道口闭塞所致。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8月19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报警称一老太抱着女婴来医院,女婴已死亡,经调查发现沈某有作案嫌疑,遂报立刑事案件。

  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8月20日,民警经询问沈某,发现沈某及其母亲卞某有故意杀人的嫌疑,遂传唤沈某、卞某至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龙池派出所内接受调查,沈、卞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沈某、卞某于2019年8月21日被拘留。沈某于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卞某于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4、监管场所健康检查表、检查报告单,证实2019年8月21日南京市看守所对沈某进行入所健康检查,经查身体无异常。

  5、在所人员病情告知书,证实2019年8月22日卞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有高血压、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6、沈某、卞某的户籍资料、犯罪前科查询表,证实沈某、卞某的自然情况,二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7、陈某己的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陈某己出生于2019年2月23日,父母为陈某甲、杨某。

  8、医院产检检查单,证实陈某己母亲杨某孕期产检检查,左肾缺如可能,其他基本未见异常。

  9、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证实陈某己出生3天至医院检查疑似左肾发育不良,1个月检查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喉部未见明显异常。3个月检查诊断为面容特殊(眼距宽、眼裂小),听力未通过,肌张力低下,全面发育落后。

  10、购房贷款合同及工资明细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收入证明,证实陈某甲于2016年5月购房,共计贷款39万元,贷款年限30年。陈某甲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的月均收入约为4430元;杨某月收入约为1667元;陈某乙(沈某丈夫)系南京中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月收入为3900元。

  11、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长山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对沈某、卞某的求情信,及沈某、卞某的亲属出具的求情信,证实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长山社区居委会及当地居民、沈某、卞某的亲属请求对沈某、卞某依法减轻、从轻处罚。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

  1、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K3201160550002019080082—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冠城大通二期小区,中心现场位于该小区23幢一单元902室。客厅东墙边有一组沙发,沙发上靠南端有一件花被罩,花被罩北侧有一条条纹毛巾和一件灰色T恤衫铺成的“垫子”,“垫子”北侧有一白色抱毯。客厅阳台靠东边有一张沙发椅和一辆婴儿车。

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案发地点提取花被罩一条、白色抱毯一个。

  2、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K3201160550002019080082—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因发现被害人系窒息死亡,于2019年8月20日复勘,中心现场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冠城大通二期23幢一单元902室客厅阳台靠东边有一张沙发椅,沙发椅上有一件蓝色抱被。

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案发地点提取蓝色抱被一件。

  (三)鉴定意见

  1、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出具的宁六公物鉴(验)字[2019]14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情况说明,证实送检女婴陈某己于2019年8月19日12时30分检验时尸斑呈紫红色,压之褪色,尸僵尚未形成。双眼睑球结合膜轻度淤血。下唇唇红处见皮革样化改变。经解剖,两肺淤血,胸腺可见较多出血点,心包腔内见少量淡红色透明液体,心脏表面及心腔大血管根部可见较多出血点。房间隔缺损。左肾缺如。分析其死亡时间距检验时间4小时以内。

  根据尸体检验,陈某己胸腺、心脏表面、心腔大血管根部见较多出血点,脏器淤血及组织器官缺血缺氧等窒息表现,其下唇皮革样化处皮肤有充血,胶原纤维肿胀、变性的生活反应;尸检未见颈项部、胸腹部、呼吸道内等有异常;综合分析陈某己符合窒息死亡,不排除呼吸道口闭塞所致。

  2、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化)字[2019]2387号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陈某己心血中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乐果、对硫磷、氧化乐果等成分。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病)字[2019]62号检验报告,证实送检女婴:(1)心脏、胸腺表面出血点,心肌细胞、神经元细胞变性,胸腺灶性出血等符合组织器官缺血缺氧改变;(2)脑和肺淤血、水肿,肺局部气肿;(3)肝脏、胆囊、肾脏、肾上腺、胸腺、胃、垂体等脏器淤血;(4)脾脏贫血;(5)口唇皮肤充血,胶原纤维肿胀、变性;(6)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左肾缺如;(7)子宫发育不良,左侧卵巢囊肿。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法证)字[2019]140号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白色抱毯、蓝色抱被上检出的DNA与陈某己血样DNA在D8S1179等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5.47×1031;(2)送检的红色T恤衫上检出的DNA与沈某血样的DNA在D8S1179等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4.58×1028;(3)送检的陈某甲、杨某血样的DNA与陈某己的DNA在D8S1179等基因座的基因型符合亲缘关系,亲权指数为6.37×1021。

  (四)视听资料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提取的南京市六合区冠城大通松苑小区及家悦福超市、龙池地铁口等地点的监控录像及视频资料制作说明,证实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沈某、卞某于当日上午8时左右出门购物,8时48分左右返回家中;随后二人又于9时左右出门购物,9时41分左右返回家中;后沈某抱着陈某己于11时20分左右出门,并打车至医院。

  (五)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甲(被害人父亲)的证言,证实陈某己出生后第四天巡检医生说宝宝不正常,其和家人带陈某己到多家医院检查,诊断出陈某己缺一个肾、喉部、心脏、耳朵都有问题,头也抬不起来,医生不建议做康复治疗,说陈某己随时可能窒息,只能养一天算一天。陈某己出生后,主要由其母亲沈某照顾。其结婚时,沈某向其几个舅舅借钱,大概借了20多万,沈某只让其负责房贷和家庭开支。2019年8月19日早上,陈某己被沈某抱到客厅的沙发上躺着。上午7点多,其带着爱人杨某上班,到11点多,其外婆卞某打电话说陈某己出事了。

  2、证人杨某(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证实其孕检时发现宝宝左边肾脏偏小,生下来检查缺少左边肾,后来几个月就一直在医院做各种检查,小孩喉软骨和耳朵发育不正常。三个月检查时医生说小孩发育全面落后。陈某己六个月大不会翻身,不会抬头,不会爬,平时不会张开手指去抓东西,手的活动范围很小。其还在休产假的时候,其和老婆婆沈某两个人带小孩,其上班后由沈某一个人带,沈某带小孩很尽心。其和爱人陈某甲结婚,陈某甲家里向亲戚借了钱,平时家里没啥开销,小孩吃用由其和陈某甲负担,生活谈不上富裕,普普通通过得下去。

  3、证人陈某乙(沈某丈夫)的证言,证实陈某己出生后先天发育不足,没见过陈某己翻身。陈某己出生后主要由沈某照看。

  4、证人陈某丙(杨某嫂子)的证言,证实陈某己快满月时,其把自家孩子用的抱被和抱毯送给了杨某。陈某己出生后先天发育不足,没见过陈某己翻身,头也竖不起来。

  5、证人沈某甲、沈某乙(均系沈某弟弟)、沈某丙(系沈某堂弟)、陈某丁(陈某甲的姑妈),证实沈某因儿子陈某甲结婚,向他们借钱。

  6、证人李某、郑某(均系沈某邻居)、张某(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长山社区主任)的证言,证实沈某为人老实,家庭条件不好,有外债。沈某孙女先天发育不全。

  7、证人陈某戊(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有一个来自六合的叫陈某己的女婴在南京市妇幼保健院看病,经检查小孩颚弓高,面容奇特,从外观看小孩不太正常,器官功能可能不太好。陈某己的状态后期可能养不活,在不生任何病的情况下都会有生命危险,后期养大也会残疾。养一天算一天,不要抱什么希望。

  8、证人刘某(南京市六合区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的证言,证实陈某己母亲带着陈某己来检查,其看了一下小孩有三个月,头也抬不起来,面部发育异常,皮肤弹性差,听力不好,喉软骨发育不全,肌肉松弛,明显属于发育不全,就是说模子没养好,有可能长着长着就没了。

  9、证人吴某(陈某甲同事)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9日上午8点一刻左右,陈某甲来上班,到中午11点多,其没看到陈某甲,就打电话给他,听他急急忙忙的说家里有事,先回家了。其吃饭的时候主管说陈某甲刚接了一个电话,然后慌慌张张的说家里有事先走了。

  10、证人魏某(滴滴打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9日上午11点左右,其在地铁三号口龙池站门口等客人,一个老太抱着一个毛头上车。老太说到人民医院,小孩发热。老太当时慌慌张张的,其感觉小孩病的不轻。老太说儿子、媳妇上班去了,过会就回来。

  11、证人周某、沈某丁(分别系六合区人民医院医生、护士)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9日中午,有一个中年妇女抱着孩子来医院抢救,当时小孩就没有心跳、呼吸了,做了心肺复苏还是没有任何呼吸和心跳。后来沈某丁按照程序报警。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害人陈某己是其孙女。陈某己出生前,医院检查说有个肾没长好,出生后检查到喉软骨发育不好,容易窒息,肾和心脏没发育好,听力也不行。陈某己平时不怎么活动,翻身只能侧一点,头不能抬起来,手臂不能挠,也抓不了东西。家里带小孩四处到医院检查,差不多三个月左右医生讲小孩很难长大,只能活一天是一天。其就想能养多大养多大,毕竟是自家小孩。其儿媳休产假时,和其一起带陈某己,儿媳上班后,由其照顾陈某己。其家里没有婆媳矛盾,之前儿子结婚借了很多外债,已经还了一部分,目前总共欠亲戚17万余元。

  一个月前其母亲卞某手臂受伤,也住在冠城大通902室。2019年8月,其和卞某聊天,说要弄死陈某己,然后出去打工还债,卞某劝说不能这么做,会坐牢的,其说坐牢就坐牢。8月17日晚上,其和杨某吵架,杨某很伤心,其更加伤心,从这个时候起,其想弄死陈某己的想法就更加强烈。

  2019年8月19日早晨,其儿子陈某甲、儿媳杨某上班去了,其和卞某说,自家宝宝不能像人家宝宝去上幼儿园,其又不能出去挣钱,还不如弄死算了,卞某说不能做这种事,弄死要坐牢的。其说“坐牢就坐牢,那怎么办呢”。于是先将白色抱毯盖在陈某己脸上,又将蓝色被子盖到陈某己脸上,盖好以后卞某跟其去帮陈某甲充公交卡,又到超市买了些东西。回来后没呆多长时间,又出去买了东西。再回来后,在客厅看到陈某己脚还在动,肚子吸气正常。其说“这个小孩子命真硬”,卞某讲“你不要弄了”,其说“这个小孩子不弄,哪个人愿意帮我呢,欠的钱还要还”,卞某听后就到阳台上将花被套拿过来盖在陈某己脸上,用右手对陈某己脸按了有两分钟,其看到这种情况就到房间里面换衣服了。其当时看到陈某己脸已经白了,就拿沙发上本来放着的其的红色T恤盖着小孩送到医院。到了医院,其跟医生说小孩自己拿被子捂到脸了,医生看了后说小孩没有救了。

  其和卞某聊天时提到老家那里人死了不能随便埋山头,必须要经过火化,要等陈某己死了送到医院,谎称是小孩自己拽被子闷死了,这样可以开火化证明。

辨认记录,证实沈某辨认出沈某捂盖陈某己的白色抱毯、蓝色抱被,以及卞某捂压陈某己的花被罩。

  2、被告人卞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因手臂摔伤,到六合区冠城大通小区与女儿沈某同住。沈某家经济压力蛮大的,房子还要还贷款,欠了三个兄弟钱,家里收入也不多,宝宝还要看病,条件蛮艰苦的。2019年8月初,沈某跟其说要弄死陈某己,因为陈某己养不大,养了几个月,头也不能抬,外面还欠这么多债,陈某甲和杨某二人工资连平时人情份子钱都不够。其劝沈某不能弄,弄了会坐牢。8月17日晚上,沈某和杨某吵架,沈某急透心了。

  2019年8月19日早上,其在外面散步回来,陈某甲和杨某都上班去了,只有其和沈某在家。沈某跟其说把陈某己弄死算了,她现在欠兄弟钱没还,陈某己这种状况,以后也没有人带,不像别人家小孩,带大了可以上幼儿园,她想出去上班挣钱,把债还了。其说不能把小孩弄死,弄死要坐牢。沈某就说“坐牢就坐牢吧,苦也受够了。”当时陈某己还在沙发上睡觉,沈某就把蓝被子盖在陈某己脸上,头都盖住了,然后喊其出去买菜。回来后,其看到小孩的脚还在动,沈某说这小孩命蛮硬,其就劝说不要弄了。沈某说“这个小孩不弄,受罪还是她,哪个愿意帮她呢,到时候欠的债由哪个还呢”。其听了就准备帮女儿一把,就把阳台椅子上的花被套拿过来,往陈某己脸上一盖,盖过后把被套往旁边压紧。沈某当时急的哭,其也哭了。其觉得太残忍,就和沈某出去了,回来后看到陈某己脚不动了,就剩肚子吸啊吸的,然后其让沈某把陈某己送到医院,沈某问如果救活了怎么办,其就说还有这么远的路,肯定不能活了。然后沈某就抱着陈某己去医院,其就打电话给陈某甲。

辨认记录,证实卞某辨认出沈某捂盖陈某己的白色抱毯、蓝色抱被,以及卞某捂压陈某己的花被罩。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卞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陈某己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卞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沈某、卞某共同故意杀害被害人陈某己,系共同犯罪。沈某、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沈某、卞某的辩护人提出沈某因不堪压力而犯罪,卞某怜悯沈某而帮助沈某导致犯罪,沈某、卞某所犯罪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符合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且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且控辩双方对此并无实质性争议,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关于沈某、卞某的辩护人提出沈某、卞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2019年8月19日开始,民警分别对沈某、卞某多次询问,二人均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报立刑事案件时,沈某仍未供述与卞某共同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结合上述事实,沈某不符合构成自首的“如实供述”要求。另查,卞某供述其罪行时,沈某已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即卞某在接受询问时未供述犯罪事实,而其作出有罪供述时,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卞某依法亦不构成自首,故沈某、卞某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沈某、卞某的辩护人提出应对沈某、卞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首先由沈某提出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沈某亦积极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结合其犯罪动机和犯罪手段,应认定其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故不宜对其宣告缓刑。卞某虽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其在沈某实施犯罪前曾劝阻沈某,卞某系在沈某当面诉苦后,出于同情和帮助沈某而实施犯罪。综合卞某的犯罪情节,另考虑到卞某已年近75周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法律禁止歧视残疾人。残疾儿童本身值得同情,更应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关心、爱护。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遗弃残疾人,尤其是残疾人的近亲属,更加有义务用爱心和责任呵护残疾人,最大限度减轻残疾人因身体缺陷造成的生活障碍和不良影响。

  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倡导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

  被告人卞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 侃

审 判 员  徐松松

审 判 员  陈晓霞

人民陪审员  张兰星

人民陪审员  纪文建

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

人民陪审员  赵 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汤 燕

来源:“法者心声”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部分人名已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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