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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起诉抵押人能否视为放弃抵押权?
一、诉讼主张债权未起诉抵押人,不得推定债权人放弃抵押权!
裁判要旨:抵押权的抛弃需要以抵押权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为要素,本案以延河信用社为代表的七家金融机构虽未在诉讼中起诉新合作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其作出了不放弃对新合作公司抵押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行使有选择诉讼或其他方式的权利。因此本案中龙井农商银行并未丧失对新合作公司的抵押权。 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终964号 二、债务人提供抵押物现值远高于债权额,债权人未按约定先主张债务人物保,单诉保证人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在主债权附着债务人的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在债权人乾安支行应当按照其与债务人天安公司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明确约定先行实现其债权情形下,乾安支行不起诉、不追加天安公司视为其放弃抵押权,两保证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民终40号 三、当事人因已就其主债权提起诉讼并形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之生效判决,其主债权之诉讼时效不再继续存在,故与之相关的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也随之届满,即当事人的抵押权因未及时行使而消灭。 裁判要旨: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立法旨意在于督促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抵押权,稳定债权人、债务人与抵押人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防止抵押权人滥用抵押权而损害债务人或抵押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就抵押权行使期间而言,抵押权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抵押权本身并非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为防止抵押权人滥用权利损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之下,依据权利失效原则,抵押权的行使丧失依据,故抵押权本体消灭。因此,上诉人因已就其主债权提起诉讼并形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之生效判决,其主债权之诉讼时效不再继续存在,故与之相关的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也随之届满,即上诉人的抵押权因未及时行使而消灭。被上诉人在一审时起诉要求上诉人撤销设定在涉案房屋上的抵押登记,具有合法依据,一审对此予以支持,当属正确。上诉人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的上诉意见,其实质是将抵押权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这与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的民法理论相矛盾。并且抵押权长期不消灭的情形增加了抵押人的负担,虽然此时抵押人有权拒绝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但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利用与支配受到限制。故上诉人该观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来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李惠芳抵押权纠纷【(2016)沪01民终6773号】